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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宗藩体制”对“殖民体制”——近世以降中日治琉国际秩序原理的差异

  【中文提要】明末,江户幕府趁明朝式微时,纵容萨摩藩出兵击败琉球,俘虏琉球国王二年。期间,丈量琉球土地,征收钱粮后,释还国王。不久,满洲崛起,屡战屡胜,遂入主中国,建立清朝。清朝霸权,震撼日本。为了幕藩体制安危,德川幕府下令采取隐蔽政策,以便继续压榨年贡与朝贡贸易的经济利益。从此,琉球成为中日两属,以中国为阳,日本为阴,活跃于东亚。明治维新以降,日本为了独占琉球,积极布局,乃于工业革命后挟船坚炮利的外来《国际法》,宣布对琉废藩置县,并将琉球编入内务省以领其地,派任知事以理其政,大藏省设稽征所以征其税,完成西方式的实效管辖,以领有琉球。

  本文以中国为中心的东方传承二千余年之“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论’来重新诠释中琉宗藩关系。基于‘华夷分治论’,明清对琉采‘以不治治之论’统辖琉球,乃因民族、习俗不同采取“王国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允许琉球自治,但归中国礼部管辖。因“封贡体制论”中琉成为君臣国体。因中国自有其历史悠久的历史文化价值所形成的国际秩序原理,既不采也无须采外来的国际秩序原理,依大家共有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让周边民族自治,琉人治琉,国人也以拥有堂堂的王道国际秩序原理而自豪,抬头挺胸于世。

  【日文要旨】明末、江戸幕府は明が衰微していくのに乗じ、萨摩藩が琉球に出兵し、琉球国王を二年间捕虏したことを放任し容认した。その间、萨摩藩は琉球で土地を丈量し、銭粮を征収した后、国王を釈放し帰した。暂くして、満州が兴り、明を负かし、遂に中国に入り、清朝を立てた。清の覇権に、日本も震撼した。幕藩体制の安危のため、徳川幕府は隠蔽政策を取るようにと命令を下し、引き続き年贡と朝贡贸易の経済利益を得ようとした。これを机に、琉球は中日の両国に従属することになり、表では中国に属し、里では日本にも属していたのである。明治维新以降、日本は琉球を独占するため、戦略をたて、工业革命以降の军事力を楯にする外来の『国际法』を理由に、琉球に“廃藩置県”を宣告した。以后、琉球を内务省の管辖に入れ、その土地を领有し、知事を派遣し政を行い、大蔵省に稽征所を设け税を征収した。西洋のスタイルに则り、実质的な支配を行ったことにより、琉球を领有したのである。

  本论は、中国を中心とする东洋における、二千年余り伝わってきた“中华世界秩序原理”に基づく“以不治治之论”の视点で、再び中琉の宗藩关系を検讨してみた。“华夷分治论”に基づき、明と清は琉球に対して“以不治治之论”の政策を取った。これは、民族や习惯の异同により、“王国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を行う因习によるものである。琉球は自治を认められたが、その管辖は中国の礼部により执り行われた。“朝贡体制论”により、中琉は君臣の关系になった。中国には长い歴史文化に培われた価値観により、形成された国际秩序の原理があるため、外来の国际秩序の原理を利用する必要もなければ、利用したこともない。中国が东洋において皆に共有される“中华世界秩序原理”を用い、周辺の民族の自治を认めてきた背景のもとで、琉球人は琉球を治めることができたわけである。われわれ中国人は王道の国际秩序原理を有することに、夸りを持つべきである。

  一、绪论

  不同的国际体系各有其不同的历史文化价值,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价值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以规范其国际秩序,诠释其国际体系的国家行为。因此,将西方的国际秩序原理强加于东方,必造成东方国际体系的文化价值错乱,导致国际秩序无所适从。反之,将东方的国际秩序原理强加于西方,也会发生相同的效果,此即东西国际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此外,近世中华世界的邦际问题,若拖延至近代西力东渐后处理,也会演变成为东西国际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

  又,虽处同一国际体系,因其体系内部之次级文化价值或政经情势互有差异之故,也可能形成各有不同的统治方式,如近世明、清与室町、德川之关系。其中,室町幕府沿袭以中国为中心之封贡体制,江户幕府则于改朝换代之后,因侵寇琉球与倭寇猖獗海上问题,于求朝贡贸易不可得之后,自立门户。江户官书《通航一览》称:“朝廷定制,通信则朝鲜琉球,贸商则中国荷兰而已,其他一切却之,盖不啻其邪教之禁,亦以不待异邦诸品之给也。方今万邦林立,皆以贸易为业、商帆贾舶陆续来往于洋中,恳请通信贸商。”由上可知,中日之贸易观念大有不同。中国实行朝贡贸易,除朝贡贸易外,并册封朝贡方为国王,且另给丰厚回赐,乃不以追求商贸利润为目的,而以润泽属藩安定天下为前提来施行政治性“封贡贸易”的战略思维。相对的,日本对封贡贸易的思维,乃为了追求贸易利润,故朝贡上国,并接受册封,盖为客观国际形势所迫,内心或怀有忍辱负重之痛。既称忍辱或有不能再忍之时,既不能再忍则有反常爆发之时。中日虽同属儒教国家,但日本国家之思想本质,并非真有天下思想,而是充斥民族主义的国学思想。兹举江户时代最具儒学代表性且曾脍炙人口之“山崎暗斋问弟子”史例,藉资说明,兹引述如次:

  山崎暗斋先生问弟子,曰:“方今彼邦以孔子为大将,以孟子为副将,率数万骑来攻我邦,则我党学孔孟之道所当为者何如?”

  此即日本假儒学之名,行国学之实的民族主义,以致结“橘逾淮则为枳”之果。国学观絶非儒学本质,将儒学改称国学,将中国盗包为日本,将天下思想转换成民族主义,以武将取代士大夫,以武道取代儒学,才是日本国学的本质。盖儒家学说源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终于天下为公、世界大同之思想,目的在于建立大同世界,絶非追求一国独善之民族主义。故“以孔孟为将率骑来侵”之设问,实可谓未得儒学之真谛。盖孔孟既倡天下思想,追求世界大同,又何来率骑攻日之设问,况视为日本国学思想之美谈。日本若以民族主义诠释儒学之天下思想,不但矮化孔孟之道,而且自贬其儒学之国际地位,盖失之毫里差以千里。

  根据“天下”即“中华世界帝国”的概念,“中华世界帝国”就是东方的国际体系,规范天下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就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又据“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华夷分治论’,“中华世界帝国”虽统辖华夷二部份,惟其对华、夷的统治方式则截然不同。华为帝国直辖领土,划归郡县统治,夷为帝国周边领地,实行民族自治、王国自治、地方自治,故在国际秩序原理上,对“华”实行“实效管辖论”,对“夷”则施行“以不治治之论”。惟“夷”又分沿海“东夷”与靠陆“西戎、北狄、南蛮”,对“东夷”则普施‘以不治治之论’,对“西戎”则实行‘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严格来说,清朝对“四夷”的统治,又分亲疏。因蒙藏与皇室较亲,故设库伦大臣、西宁大臣、驻藏大臣,划归理藩院管辖;韩、琉、越等藩属与清皇室较疏,但文化略同汉地,乃划归礼部管辖。亲者法治,疏者礼治;愈亲则愈治,愈疏则愈不治;半亲半疏者,则行‘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不完全实效管辖论’之治道。

  近代以降,欧美列强先恃其工业革命后的强大武力屡败中国,再挟《国际法》以为利器,利用条约体制痛宰清朝,从此西方国际秩序原理逐渐取代“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成为规范中国对外交涉的国际秩序原理。根据《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的对外主张领土主权归属必须合乎“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原则。李鸿章也提出其对属藩统治采取‘以不治治之论’的主张,除藉以说明中国之国际秩序原理外,并进而保护其藩属土,称:

  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

  这就是根据“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强调中国领土分内外,“内地为内属”、“外藩为外属”=“直辖省内之属土乃内围领土”、“直辖省外之属藩乃外围属地”=皆“领其地”,中国对外围属地的责任在于“纾其难、解其纷、期其安全”,但对其内政的“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不征其税、不理其政=王国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这是与西方《国际法》之“实效管辖领有论”法理,在本质上相互对立,且不能兼容的国际秩序原理,盖西方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的思想远远落后于中国,并迟至现代前后始告蓬勃发展。

  工业革命以后,西方列强国富兵强,幕末西力东渐日本。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改宗西法,力主与各国交际,改采西方的《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之说,来与东亚邻邦聘交,故东西国际秩序原理之冲突,就成为本文的研究架构。大久保利通所极力主张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内容如次:

  公法云:虽有荒野之地,该国若不能实效领有,也不能于其地设置官厅,现又不能于该地(征税)获益,则公法不认其有领有之权及主权。

  作者将其《万国公法》论调,归纳为:“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计三点。其后,日本假此国际法理之名,兼并琉球。清末由于力不如人,属藩逐一沦亡,遂不得不转而借用西方法理施政,以谋说服列强,主张其拥有领土归属之主权,进谋保其“藩属土=属藩+属土”之安全。这就是清末外交所以转型的根本原因,其目的在于借此主张以获取列强承认中国对其藩属土拥有固有主权或宗主权。

  分析言之,日本从《国际法》的角度判断是否领土主权,主要根据“统治实效的有无”,而“有无”的判断基准则在于对该领域是否“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实效管辖领有论’,而且在一国之内必须“不分华夷”,适用同一法理。日本在东亚天下,生于斯,长于斯,深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论’的奥妙,故在明治维新后,企图借西方《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以制“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图谋独占琉球。

  相对于日方的主张,中国因属“多民族”的“天下国家”,拥有广土众民,基于“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华夷有别”的观念,而对“藩属土”=“藩土+属土”采取不同的观念与做法。因此,对其直接管辖的属土,采取与西方相同的统治原则,根据李鸿章的讲法,就是“征钱粮、管政事”=“实效管辖领有论”;属藩领地虽为外围领土,不加干涉,然止于“舒其困、解其忧”=‘以不治治之论’,它在实务上属于民族自治、王国自治或地方自治的范畴,因此中国并不直接管辖,故在国际秩序原理上称之为‘以不治治之论’。这就是中国式的传统历史文化价值,也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法理”主张。

  若再进一步将中国式领土主权的归属主张,加以整理的话,可以条列如次:(1)中国王朝=直辖领域+周边领域=华朝+夷邦=宗主国+朝贡国;(2)直辖领域=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3)直辖领土下的地方自治领域=土司;(4)周边领域=礼部管辖地方+理藩院管辖地方等三项连续概念。

  若再将中国王朝对“周边领域”的统治方式,做进一步分析的话,又可区分为二:(1)礼部管辖地方的统治原理=以不治治之论;(2)理藩院管辖蒙藏地方的统治原理=‘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或‘不完全实效管辖领有论’。理藩院的管辖方式,乃介于‘以不治治之论’和‘实效管辖领有论’之间。换句话说,在统治上“领其地”,在行政上“以监代治”、在征税上“以饷代税”。在政治上,清朝虽“领其地”,但委由任命的旗长管辖;另在征税上,因体制与内地不同,故不收税银,可是仍征粮饷或畜产。这就是“以监代治”、“以饷代税”的道理所在。台湾“番地”与蒙藏“牧地”,属于‘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或‘不完全实效管辖领有论’,至于琉球乃礼部辖下,属于‘以不治治之论’之“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的统治领域。

  本文拟以东西国际体系与国际秩序原理的不同,分析在西力东渐前明清对琉基于‘以不治治之论’,行正大光明的统治;日本室町幕府与琉球王府同样都是因在东方国际秩序原理上对华采〈事大交邻论〉,而形成对等的交邻关系,但德川幕府在明末因中国衰微后,遂对琉不宣而战,并采取阴闇隐蔽的监控,以此史实做为分析的基本史料。最后,明治日本则于西力东渐后,在中国与西方列强爆发冲突的同时,改宗西法,也爆发中日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因此,本文拟于文末以日本所持之《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来验证日本德川政权窃占琉球王国是否符合大久保利通所持之“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统治原则。因此,乃以琉球为例,对日本所持之‘实效管辖领有论’,是否能断然否定中国对琉所持之‘以不治治之论’的归属论争,进行史料的微观分析与国际秩序原理的宏观比较,进而展开论述。

  由于《国际法》乃成文法,无须一再赘述,①但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则为新说,尚未广为学界所认识,所以本文乃拟再次介绍并略加申论。

  二、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论述

  1、“中华世界帝国”概念

  从过去的历史来看,“中华世界帝国”的邦(国)际关系,属于阶层体制,中国和周边王国间看不到对等关系,中国总是以主国或上国的地位和周边诸王国维持着主权不对等的宗藩、主属关系。中国的国际关系为什么是不对等的关系?若先以图式扼要表示的话,就更易于理解:

  天下≒中华世界=中心+周边=我族+他族=华+夷=王畿+属藩=中国+诸王国=皇帝+国王=宗主国+藩属国=宗藩共同体≒中央政府+自治地方政府=“中华世界帝国” =“环中国共同体”=天下共同体≒“亚洲共同体”>“东亚共同体”。

  精要来讲,“中华世界帝国”就是“宗主国+藩属国”=“天下”的概念。扼要分析的话,“天下”的具体化就是“中华世界”,“天子”的具体化就是“中华世界皇帝”。“中华世界”乃“”中华世界帝国”影响力所及之处,是典型的“中心+周边”概念。它可分为华夷二部,华就是王畿,王畿就是中国;夷就是属藩,也是中国周边的诸王国。因此,华+夷=王畿+属藩=中国+诸王国=皇帝+国王=“中华世界帝国”。据此,华+夷=“中华世界帝国”的人民概念,王畿+属藩=中国+诸王国=“中华世界帝国”的领域概念,皇帝+国王=“中华世界帝国”的主属权力运作概念。至此,“中华世界帝国”的概念,乃告形成。

  据此概念,可知与周边诸王国缔结宗藩关系者,实际上并非中国,而是做为其整体概念的“中华世界帝国”。理由是,它源起于“天子统治天下”的天朝概念。所以,中国乃是“中华世界帝国”皇帝的直辖领域,居“上国”或“主国”的地位统治周边诸王国;周边诸王国乃是受“中华世界帝国”皇帝册封,并向“中华世界帝国”朝贡的“自治领域”,或是向中国朝贡,接受中国册封的属藩或属土。以今日政治学的概念来表达的话,扼要言之,将人民概念、领域概念以及主属概念结合起来,则“中华世界帝国”就等同于今日的“国家”或“帝国”概念,再加上权力运作概念的话,那么中国就是中央政府,周边诸王国则相当于自治性地方政府或政权,地方政府归中央政府统辖。所以,皇帝大于国王,帝国大于王国。

  根据传统的中华世界秩序观来分析的话,在“天子”基于“天命”统治“天下”的前提下,“中华世界帝国”皇帝,统治“中华世界帝国”。它依据“华夷分治”理念,推行“郡国并行制”,于是在其直辖领域的中国设置郡县实行直接统治,其余则封为藩国。郡县实行‘实效管辖论’的直接统治,藩国在‘以不治治之论’下,实行间接统治的方式,实行民族自治、王国自治或地方自治。据此,中央颁订天朝体制,明定上国与属藩间的君臣关系。由于,“中华世界帝国”皇帝,即中国和周边诸王国的共同皇帝=天子,在“帝权天授论”“王权帝授论”下,宗藩间实行“封贡体制论”。因此,皇帝命令礼部或理藩院等属藩统治机关,管辖藩属土事务,执行册封朝贡体制,树立事大交邻的邦交关系,进而将五伦观念融入国际体系,形成“君臣之邦、父子之邦、夫妇之邦、兄弟之邦、朋友之邦”之“五伦国际关系论”的阶层体制,并责成属藩奉正朔以示臣从,使属藩遵守“名分秩序论”以示帝国之体制伦理,更以“”兴灭(国)继絶(祀)论〉的理念维系宗藩体制,以王道思想护持中华世界秩序。要言之,“中华世界帝国”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维系了中华世界的阶层秩序。在这种意义之下,宗藩关系,就可视为中央+地方=帝国政府+王国政府=宗主国+朝贡国之政权间的上下主从关系。

  2、中华世界秩序原理

  根据上述“中华世界帝国”概念,我们可以归纳出规范“中华世界帝国”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约有如下次级原理:

  (1)天朝定制论,(2) 王权帝授论,(3)名分秩序论,(4)事大交邻论,(5)封贡体制论,(6)奉正朔论,(7)兴灭继絶论,(8)重层政体论,(9)重层认同论,(10)华夷分治论,(11)王化论,(12)华夷可变论,(13)争天下论,(14)大一统论,(15)正统论,(16)王道政治论,(17)德治论,(18)义利之辨论,(19)以不治治之论,(20)五伦国际关系论,(21)内圣外王论,(22)世界大同论。

  本文首先将以东方“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次级理论‘以不治治之论’做为考察西力东渐后,尤其是清朝中国因屡战屡败而被迫签订城下之盟迄今,西方《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如何取代“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变成规范东方国际体系、解释东方国际秩序的唯一原理,并进一步指出其不合理之处,藉资证明‘以不治治之论’仍是今日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自治”、“王国自治”或“地方自治”的先觉先行者,虽古犹新,它既存在于古代,也适用于今日。其次,又以“五伦国际关系论”证明东方国际秩序原理为何具有阶层性与伦理的规范力,并藉以突破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在历史诠释上的独占性,避免“以西非东”的不合理性。

  总而言之,因不同的国际体系各有其不同的文化价值,形成其各自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执行其国家行为,规范其国际秩序。所以,挖掘“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有助于诠释东亚国际秩序,既可澄清西力东渐后东西国际法秩序原理之冲突,也能清楚辨识“殖民体系”对“宗藩体系”在适用国际法秩序原理上,所具有的差异,藉以驳斥“西方近代国际法”优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刻板印象。所以,东方无需一味奉承西方价值中心主义,相反的,应该“脱西入东”、“脱美入亚”,重整“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再兴东亚国际秩序,以便让东方的国际秩序,回归到东方国际秩序原理的运用、规范以及诠释,让东方的历史文化价值重新回归到它应有的定位。

  3、‘以不治治之论’的源起 

  由于“宗藩关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而这个地方政府则是地方自治、民族自治或王国自治的地方政府。至于中央政府规范地方政府的原理,本文称之为‘以不治治之论’。简单来讲,它是《国际法》上之‘实效管辖领有论’的相对概念,主要的规范精神则是“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的统治方式。总括来讲,这就是中国历代政府所行,清朝政府经常所言的“属邦自主”=“政教禁令,听其自为”= ‘以不治治之论’。为什么实行‘以不治治之论’的原理以治天下?盖因‘五伦国际关系论’以“义、亲、别、序、信”等五项伦理典范做为规范国际秩序的原理,实施以五伦治理天下,而形成“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夫妇有别、兄弟有序、朋友有信”的邦交伦理关系,用以包容华夷成为“天下一家”,“天下”既为“一家”,则原本“规范一家”之五伦概念就扩大成为“规范天下”的国际伦理所致。

  详究言之,‘以不治治之论’源自于“五服”体制,据《国语》之《周语》上篇,称:“夫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侯卫宾服,蛮夷要服,戎翟荒服”。所以,夷狄也列于五服之内的外围地区。根据郑玄对“服”字的注释,知道:“服,服事天子也”。归纳言之,天子统治天下,因“服制”的远近不同,致“臣事”天子的服属程度也有所差别。反过来说,天子因地理的远近,定下不同的“服制”。又因“服制”的区分,统治者所采用的统治方式,也有所不同。此即,古典所谓的服事体制。

  从“服制”的区别,可以看出天子的统治领域,由“化内”朝向“化外”扩大;再由统治方式的不同来看,也可以看出,因“由近及远”而产生的统治力,有“由强而弱”的递减现象,因此管辖力道也有“由治”而逐渐走向“不治”的观念扩大。故由“治”走向“不治”,与其说是“统治力道”的递减,不如说是因“统治领域”的不断扩大,而造成鞭长莫及的实然现象,以致“统治力道”因之相对递减。不过,不论是“化内”或“化外”,“治”与“不治”,都是“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的权宜措施。何况,在理论上,它们全部都被安置在天子所统治的天下里头。此即,‘以不治治之论’乃基于“王者无外”的前提,所达成之“王者不治夷狄”=民族自治、王国自治、地方自治的意义。

  因此,“不治”的意思,就是先由消极的“不直接统治”,而逐渐转变成积极的“民族自治”、“王国自治”、“地方自治”之意。总之,在政治关系上,距王畿愈近则愈亲,愈远则愈疏;愈亲则愈“治”,愈疏则愈“不治”;至于,半亲半疏则“半治”。若以“亲疏、远近”的距离概念,来呈现“礼法”与“臣从”的适用程度,并以图式扼要表现宗藩间之关系的话,亲近=法治=内臣,疏远=礼治=外臣,极疏远=礼治=客臣,完全疏远=不治=不臣。归纳言之,这就是‘以不治治之论’之历史文化价值与国际秩序原理的根源。

  换句话说,因天上与天下皆无边无际,故“天子”所统治的“天下”,在理论上,同样没有边界。管辖力道的强弱,则随着远近、亲疏的向外扩散关系,采用差别方式,由强渐弱,甚至转无。“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就是在这种由“有”转“弱”变“无”的过程上,所产生之由“统治”(郡县)经“半治”(理藩院)到“不治”(礼部)的现象。反之,省县体制因直接由朝廷派官治理,所以是“实效管辖”;理藩院也派库伦大臣、西宁大臣、驻藏大臣监控外蒙、青海、西藏的行政体系,所以既是“不完全实效管辖”,也是“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至于礼部,则因不派大臣驻扎诸王国进行监控,所以是“以不治治之”。这种现象结合了“华夷分治”思想,就衍生成“中华世界秩序原理” ‘以不治治之论’的理论根源。所以说:‘以不治治之论’,并不是国家不统治的意思,而是中央采“以不直接统治的方式来统治”地方。反之,它是积极实行“民族自治”、“王国自治”或“土司自治”等间接统治的“地方自治”理论。此种民族自治、王国自治、地方自治之‘以不治治之论’的国际秩序原理,不只传播到日本、琉球、朝鲜以及越南等王国,也传播到东亚的中华世界而形成规范东亚国际秩序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

  由上可知,中国对周边属藩的统治方式,历代大都奉行‘以不治治之论’的原理,这也是根源于《礼记》《王制》“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的历史文化价值。至于它在悠久历史上的演变,则依〈华夷可变论〉的原则,观察“夷狄进于中国”的程度,然后再决定是否给与“则中国之”的待遇。一旦“中国之”则其统治方式将由间接统治走向直接管辖。因此,“因俗而治”就是在属藩、属土或少数民族承认以中国为共主(主国、上国)的统治前提下,对其采取与统治中国不同的治理方法,特别是不实行全国一致之政治、法律、经济、社会等制度,以便“因人制宜、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因俗制宜、因教制宜”。虽然允许他们实行高度民族自治、王国自治或地方自治,不过又基于〈王化论〉的历史文化价值,中国仍然会采取消极渐进的“用夏变夷”之文化性的教化措施。

  总之,中国以传统历史文化价值所形成之“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统治琉球。相对的,日本则以半类似近代西方殖民统治的方式来统治琉球。近代以后,日本开始利用西方帝国主义统治殖民地所假借的《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做为对清谈判利器,并以坚船利炮做为后盾,企图压制清廷。中国在与西方屡战屡败的劣势下,其国际秩序原理开始面临冲击,至此始告大梦初醒。由于不同的国际体系,各有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规范其国际秩序,解释其国际行为,故强将一方之国际秩序原理,加诸他方之国际体系,就是帝国主义的行为。只有站在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各有不同的角度分析国际关系,才能呈现出它的时代意义。本文的研究目的,就在于呈现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统治琉球和以《万国公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统治琉球所代表之不同的时代意义及其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

  三、不宣而战的岛津侵琉

  在明代,中日、中韩、中琉、中暹等宗藩间,因在传统“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事大交邻论’下,日本、朝鲜、琉球以及暹逻等同样都是自主称臣入贡,并奉中国为宗主国,中国则对来朝入贡者,册封其君主为国王,将其邦国列为属藩王国,而构成以明朝中国为中心的中华世界秩序。是故,中华世界的国际(邦际)关系,在华夷观念下,是以中国皇帝为顶点的阶层关系,而维持、展开其对华为“君臣之邦”的国际秩序,对夷为“兄弟之邦”的交邻平等国际秩序。

  因琉球王国与日本王国对等,故琉球国王(尚氏王朝)与日本国王(足利将军)的国际地位对等,幷且都生息于阶层的中华世界秩序之下,因此双方于统治者或国王即位之时,互派庆贺使以资庆贺。此即,琉日事大交邻体制的国际关系。在东北亚,此种以中日宗藩关系为前提的中华世界秩序,随着足利政权的解体而告崩解。

  足利政权崩溃后,日本历经战国时代,德川家康于庆长五年(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在关原战争(关ケ原の戦い)胜出,统一日本,旋于庆长八年(1603年)受命为征夷大将军,建立江户幕府。战后的日本,因民生凋蔽,急需海外物资挹注,拟请求对等交邻的朝鲜和琉球为中介以对华朝贡贸易,力图恢复中日宗藩关系。此时,德川政权正逢良机,盖于庆长七年发生琉球船遭风漂流到伊达领地(即东北地方陆奥国仙台郡)事件。幕府为了获取琉球国王中介朝贡贸易,乃对仙台藩下令,“琉球人一人分扺五人”,并要求护送者负起“成败”责任,极其慎重的从伊达领地经鹿儿岛的岛津,护送琉球漂流民返国。德川幕府之所以慎重其事,盖欲琉球国王答聘以请求中介,可惜琉球不愿中介而忽略答聘之礼,遂授萨摩藩予侵寇藉口,藩主岛津家久遂以琉球失礼为藉口,始于7年后兴师问罪。庆长十四年(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萨摩藩在缺乏大义名分之下,派兵三千余,兴无名之师,入侵几不置军备的琉球王国,并虏其国王尚宁及其重臣到鹿儿岛。萨摩藩出兵琉球之举,看似与德川幕府企图假借琉球以通中国获取勘合贸易的政策相冲突。其实,自万历二十年(1592年)丰臣秀吉发动首次侵韩的壬辰倭乱(日称文禄之役)以降,明朝开始对日实施海禁,不但禁止日本船只入港,也严禁对日贸易,到了万历四十年更严厉实施通倭海禁。因此德川幕府企图以琉球为中介,获取朝贡贸易的情势日益严峻。在此情势下,就幕府的对明政策而言,琉球所持有的意义也就日益低下。不过,德川幕府仍不屈不挠,再三呈书,屡次请求明朝准予加入中华世界秩序,以图恢复室町幕府时代既有的朝贡贸易。德川家康首先在庆长十五年(万历三十八年、1610年)呈递国书于福建总督,请求转奏朝廷,内称:

  日本国主源家康,一统阖国,……由是益慕中华而求和平之意,无忘于怀,……亦承大明天子之旨,以赐勘合之符,则必我邦遣使船,……中华以大事小之意,想其不废乎。

  其次,德川又于宽永二年(天启五年、1625年)呈书称:“大明无私,远照扶桑日出之城,本国为善,久追中华风化之踪,我既有事大畏天之心,人岂无亲仁善邻之好。”德川政权虽有事大之心,然明朝鉴于丰臣秀吉侵韩之惨,倭寇劫掠东南沿海之痛,乃婉拒絶日本入贡,称:“一时难通旧好,而向后徐图效顺。”⑤明清交替以后,德川幕府以中华已沦为夷狄乃不再朝贡,但更可能的是日本已在暗中监控琉球,故可从琉球对上国的朝贡贸易中,获取日本所需之中华物资,从此幕府不再直接对华求贡,于是中日封贡关系遂絶。

  四、岛津对琉球的年贡收夺

  1609年(万历三十七年、庆长十四年)三月萨摩藩趁明末中国衰微且多事之秋,出兵三千偷袭琉球,而琉球国王尚宁因乏兵力护国,乃于四月投降;五月萨摩藩执中山王及三司官以下百余名官员以归,并由那霸归航;六月岛津家久会见琉球国王;八月至骏河谒见德川家康;九月至江户谒见幕府将军德川秀忠。二年后的庆长十六年九月,萨摩藩释放琉球国王尚宁,由山川港归国。在琉球国王拘留期间,萨摩藩复趁机赴琉丈量土地,以便收夺年贡。及丈量完毕后,始于1611年(万历三十九年、庆长十六年)报告幕府称,琉球请求可一如从前般往来于大明国,则遣其王归国。换句话说,土地丈量完成后,即可遣尚宁归琉复其王位。萨摩藩之所以让尚宁返国复位,其理由何在?盖除强占琉球部分岛屿,并丈量其土地以收夺贡纳之外,复在幕府的锁国体制下与贸易统制下,觊觎琉球对明朝贡贸易的“唐十倍”厚利。

  1612年(万历四十年),浙江总兵获知情报,奏闻“日本果以劲兵三千入其国,掳其王,迁其宗器,大掠而去。”“是年,琉球中山王尚宁,遣使报归国。”“复遣使修贡,……明年修贡如故。又明年再贡,福建守臣遵朝命却还之。”琉球既已复安,明廷似乎暂可释怀,惟兵部认为:“倭所垂涎者贡耳,故既收琉球,复纵中山王归国,以为通贡之路。”⑥礼部以为:“彼名为进贡,而我遽阻回,则彼得为辞,恐非柔远之体,请谕彼国新经残破,当厚自缮聚,候十年之后,物力稍充,然后复修贡职未晚,乃改定十年一贡之例。”惟琉球仍然年年修贡,福建巡抚复见琉球入贡,夹杂“倭奴倭产”,遂起疑而时加阻回。

  另,关于领土,萨摩藩在1609年入侵琉球后,虽然强占琉球的(奄美)大岛、鬼界岛、德之岛、永良部岛、与论岛等“道之岛”列屿(即奄美诸岛)所属五岛,并于1610年在大岛设置大岛代官,翌年改称大岛奉行,管辖道之岛列屿。如此一来,在实质上,道之岛列屿就成为岛津氏征收税金的“藏入地”,即准直辖地。换句话说,在官方形式上,道之岛列屿却仍属于琉球王国治下的一部份,但琉球国王却收不到税金,此即起因于岛津氏采取隐蔽策而造成的奇特现象。渡边美季指出:隐蔽政策具有三特征,(1)基本上是指日本对清朝隐瞒日本窃占琉球之事。(2)琉球于1611年将道之岛列屿割给萨摩,也于1624年转为萨摩藩的征钱粮地,但却对清贯彻其为“琉球领”的隐蔽主张。(3)不得已之际则将日本诈称为宝岛。事实上,自明朝万历三十七年(庆长十四年、1609年)岛津所贪者,何止朝贡贸易的利益独占,它也贪图于从琉球王国割取岛屿以扩充其领地,榨取税粮。因此,萨摩藩除染指琉球王国的道之岛列屿(奄美诸岛)之外,还企图独占度佳喇(宝岛)七岛。

  明清王朝交替前后,当时由于德川幕府并未承认道之岛列屿属于萨摩藩(领主)所辖领域(采邑)之知行高(俸禄额),因此在23年后的宽永十一年(1634年)德川幕府的知行目録(采邑俸禄目録)中,仍将道之岛列屿的俸禄额列入琉球王国名下,故名义上琉球之俸禄额仍为“琉球国拾弍万三千七百石”。此外,尚有介于萨摩半岛与奄美诸岛间的口之岛、中之岛、卧蛇岛、平岛、诹访之濑岛、恶石岛、宝岛等吐噶喇列岛(度佳喇七岛),琉球国王称:“岛在琉球萨摩之间,半属琉球,半属萨摩”,乃介于琉球王国与萨摩藩间,各领其半的两属群岛。在1611年岛津兼并琉球之前,每当明朝遣派册封使来琉时,由萨摩藩所任命的七岛郡司,都以琉球属岛的七岛代表身分,前往那霸谒见册封使。直到1719年(康熙五十八年、享保四年)萨摩藩觊觎七岛,始下令,称:七岛非琉球属岛而是日本属岛,从此禁止谒见册封使。《中山世谱》对琉球既为萨摩藩所制,何以仍年年修贡一事,曾在万历四十八年(1620年),对此做出诠释,称:

  我国土瘠产少,国用不足,故与朝鲜、日本、暹罗、瓜哇等国,尝行通交之礼,互相往来,以备国用。万暦年间,王受兵警,出在萨州。……卒被纵回,自尔而后,朝鲜、日本、暹罗、瓜哇等国,互不相通,本国孤立,国用复缺,幸有日本属岛度佳喇商民至国贸易,往来不絶。本国亦得頼度佳喇,以备国用,而国复安然,故国人称度佳喇曰宝岛。

  总之,因萨藩侵夺属岛,禁止外贸,收夺年贡,以致国用不足,故亟需朝贡贸易。又,从此琉球国王所实际管辖的领域仅存“恶鬼纳并诸岛”,即伊平屋、伊是名、伊惠、冲绳、计罗摩、户无、粟岛、久米、宫古、八重山等冲绳诸岛。

  1610-1611年(万历三十八、九年,庆长十五、六年)间,岛津开始对琉球王国所管辖的恶鬼纳并诸岛(冲绳诸岛,不含道之岛列屿=奄美诸岛)实行土地丈量,制成检地账册270余卷,不论各地之村位、土地面积之段别、稻米生产总额,抑或植物、牛马、漆、刳舟、芭蕉布、桑树等之数量也都详细记载,以为日后课征贡纳之用。庆长十六年九月,岛津订定琉球国王在恶鬼纳并诸岛之采邑俸禄额为89,086石。①其中,“五万石纳入王室库房”,“其余则分配给诸士大夫”。然萨摩藩所订之琉球国王俸禄额为“89,086石”与幕府所订之俸禄额的“拾弍万三千七百石”,相差高达34,614石,则尽为岛津所侵吞剥削。此外,琉球国王原在奄美诸岛所应有之收入也尽为岛津侵吞。因此,原号称东亚贸易大国之琉球王国的财政,转瞬间坠入穷困之境。

  所谓“依土地丈量结果,米产量若有变化,则年贡米的贡纳额也跟着变动”,意指琉球纳贡乃依萨藩土地丈量所订定之年贡米数额,惟年贡米之多寡则因稻米产量订定比例征收,故其贡纳额也年有不同,1611年(庆长十六年)订定为89,086石,1629年(宽永六年)改订为83,085石,1635年(宽永十二年)再改为90,833石,1727年(享保十二年)又增为94,230石。依1634年德川幕府的采邑俸禄目録而言,岛津领有之年贡米,除其领地“萨摩、大隅两国以及日向国”之外,尚有琉球,而幕府所认定之琉球年贡为“琉球国拾弍万三千七百石”。因此,国土只剩下“恶鬼纳并诸岛”的琉球王国当时所缴之总米产量,约三分之一做为年贡米上缴于萨摩藩的岛津。琉球王国之国库约集全国之贡纳税收的三成缴纳于岛津,萨藩治琉实可谓为苛政。

  其次,根据“上纳诸杂物掟”,缴纳给岛津的贡纳物,规定必须是琉球的物产,但在1613年(庆长十八年)变更为须全以银代物,计32贯〔1贯=1000文〕。1615年(元和元年)则改为须上缴代银64贯,二年间即倍增为二倍。1617年,耕地产量的纳米制又改订为依耕地产量缴交银钱,即以银钱取代实物纳税,自此稻米产量与榨取遂结合为一。同年稻米卖出,一石值银8分,1634年(宽永十一年) ,一石值3匁(文)〔1匁=10分〕;1635年一石值3匁5分;旱作产物,其情况亦同。一般而言,稻谷同时采收,同时粜卖,以兑换银钱缴税,则谷贱伤农。所以,用银钱取代实物纳税,确实明显强化了榨取的情况。至于向百姓征税,萨摩藩也针对琉球之男女人数与牛马匹数制成账册,严加征税,甚至随时增税。

  上述所论,正是萨摩藩对琉球领土之侵占,年贡之收夺。到了明治时代,该领土侵占、年贡收夺,正好又成为日本政府依据近代西方《万国公法》之“实效管辖领有论”提出统治琉球的根据,但却忽略了东方原有之“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论”的“民族自治”、“王国自治”与“尊王贱霸”等泽及藩国的德治精神。

  五、岛津对琉球的朝贡贸易榨取

  岛津入侵琉球后,不但开始丈量土地,收夺年贡,而且也开始着手利用中琉宗藩关系,企图独占琉球的朝贡贸易利益,于是萨摩藩乃于庆长十六年(1611年)九月十九日制定《法章十五条》(掟十五ヶ条)。明治政府为了继承萨摩藩窃占琉球诸岛,收夺年贡,压榨经济的果实,更趁清末中国式微,且饱受西方帝国主义侵略的多事之际,图谋单独领有之策,于是毫不顾虑东方固有之国际秩序原理=“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民族自治、王国自治,而断然引用西方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主张日本自萨摩藩支配琉球之时,即订有《法章十五条》,做为其领有琉球之证据。其中,规定琉球对外关系的条文,计有第1、6、13条等,计三条,兹録述如次:

  禁非萨摩之命购买唐国物品

  本条乃禁止琉球王国假借朝贡贸易购买琉球所需,但非萨摩藩所预计购买之物品的条文。凸显岛津企图将琉球的朝贡贸易形式化,在实质上成为萨摩藩获取所需物资的朝贡贸易,以全面掌控琉球对中国的朝贡贸易利益。

  商人除带萨州印契外不许阑市

  本条乃禁止日本商人赴琉贸易的条文,因此岛津透过它所发行的“判形”=“琉球渡航证”来禁止日本商人赴琉,以支配日琉贸易。

  琉球不可发商船至他国

  本条规定除对中国的朝贡贸易外,全面禁止琉球对外通商贸易,因此禁止琉球派遣商船分赴东亚他国贸易。

  归纳言之,萨摩藩透过《法章十五条》,严格限制琉球王国对中国朝贡贸易的商品内容,严禁琉球王国与日本诸藩进行贸易,更苛刻的则是严禁琉球遣船赴东亚各国进行交邻贸易。此前,琉球皆以兄弟之邦为称,以调度朝贡品为由,遣船行商于东亚各国,因而成为富庶的贸易大国。从此,即使是中琉宗藩间的朝贡贸易,亦“禁非萨摩之命购买唐国物品”。其中,尤以禁止琉球赴东亚他国贸易为苛。结果,琉球从此陷入财政困难之境,因而民生凋敝。

  继1611年颁布《法章十五条》之后,萨摩藩进而企图透过进贡船出入国之时节规制与交付渡唐银的手段,来支配琉球的对明朝贡贸易,因萨摩出资(交付渡唐银)之故,贸易利益全归岛津。不久,又于庆长十八年(1613年)六月朔日发布《法章条条》(御掟之条条),首先限制其船只出入国的时节,称:“从琉渡唐之船,春者二月下旬,秋者九月中旬,可出船;又归航之时者,可为五月下旬,若违反右之时节规定者,没收其财产领地,送官究办。”此外,萨摩藩也于同年六月交付琉球银十贯、铜一万斤,此乃所谓的“渡唐银”,即上述做为“萨摩交办采购物品”之资金的起源,从此形成惯例,当然利益亦全归岛津。这就是萨摩入侵琉球后所实行之殖民地经济掠夺,结果造成琉球每于朝贡中国之际,为了采购萨摩藩交办物品,陷入非萨摩藩事先交付渡唐银则无力采办之穷困。1633年,册封使来琉册封国王之时,甚至发生琉球无力招待册封使或天使馆漏水之事。向象贤(羽地朝秀)曾在其《羽地家之传物语》记载琉球的穷困状态。

  1623年(天启三年、元和九年),乃中琉宗藩关系逐渐好转的关键年。是年,因“尚宁已卒,其世子尚丰遣使请贡、请封。礼官言:‘旧制,琉球二年一贡,后为倭寇所破,改期十年。今其国休养未久,暂拟五年一贡,俟新王册封,更议。’”从之。”琉球一经明朝暂准五年一贡,萨摩藩立即令琉球上纳二十贯目的生丝。明年,更指示琉球赴唐,并交付购物银“百拾贯目”买生丝上缴。不但增加渡唐银的数目,而且不断增加生丝的输入数量,至1625年(宽永二年)春,琉球缴交生丝量高达千余斤。虽说暂准五年一贡,事实上琉球在萨摩藩的压榨下,几乎年年遣使来贡。萨摩藩透过中琉的宗藩朝贡贸易,输入以生丝为主的明朝货物,独占琉球的朝贡贸易成果,并将明朝货品转卖到日本全国市场,当然其贸易利益亦为萨摩所独占,琉球难以分享中琉宗藩朝贡贸易的利益。萨摩藩对待琉球的方式,实与近代欧美帝国主义榨取殖民地,实行殖民经济,不谋而合。这就是日本幕府与萨摩藩共同压榨琉球王国的殖民体制。

  因此,就近代西方《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之“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原则而言,萨摩藩的年贡收夺与朝贡贸易的利益独占,甚至于属岛的割取,确实与近代西方帝国主义的殖民地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故符合对殖民地榨取经济利益之“榨其利”的原则,但非“征其税”的原则。所以,与其说符合‘实效管辖领有论’之“征其税”原则,还不如说是符合殖民体制之经贸利益的“榨取原则”。

  不过,由上可知,琉球若非尚具萨摩藩梦寐以求之榨取朝贡贸易利益的话,则其国土或早已为萨摩所并,其国王或亦早已为萨摩所废,故知中国之宗藩体制与强清国力的背景,乃琉球王国得以存续,国王得以统治邦土于不亡的关键所在。相对于日本之所以恶待琉球,而中国之所以善待琉球,乃两国之国家统治原理不同所致,盖日本之统治原理乃植基于武士道“御威光”的霸道文化,而中国的统治则是植基于儒家的王道文化,创行“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论’的“民族自治,王国自治、地方自治”所致。

  一如上述,琉球王国对华的宗藩朝贡贸易,在萨摩的压制下,于赴明与返琉的时节、在明订购物品的种类与数量、渡唐银、以至琉日间贸易,因完全由岛津支配。至此,先前的贸易大国“琉球王国”,遂沦为 “萨摩藩的驻华代办机构”,岛津为了经济利益而不惜牺牲其政治人格,行隐蔽欺瞒政策而未受天下制裁,至于琉球王国因受萨摩支配沦为经贸傀儡王国,已丧失其内政外交自主性,可谓名存而实亡。同时,也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论’在治国平天下之时,首应重新检讨或改弦更张的起点。

  萨摩藩暗中支配琉球,其主要目的虽着眼于年贡收夺与宗藩朝贡贸易的利益收夺,但也从事政治监控。就其政治面而言,萨摩藩于入侵琉球后,随即逮捕并拘留其国王与重臣于鹿儿岛,要求发誓“对萨摩之君,永世不得存有丝毫疏心”,为了杀鸡儆猴,并对拒絶发誓效忠的谢名亲方郑迥加以斩首,强求士大夫发誓,永远效忠萨摩。然后,模仿幕藩体制下的参勤交代制度,要求琉球具王子、按司、亲方等身分高者派遣人质留置于萨摩藩的琉球馆(琉球假屋),虽名之为在藩亲方,但须受萨摩衙役、琉球闻役的监视。此外,萨摩藩为了丈量土地、征收年贡以及监督琉球的朝贡贸易,在那霸不但设置琉球馆闻役(萨摩假屋),也在1628年(宽永5年)于那霸设立在番奉行,监督琉球。从此,琉球王国的内政在相当程度上受到萨摩藩的监督。换句话说,琉球王府掌理行政,萨摩衙役则从事监督。

  因此,就近代西方《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之“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原则而言,因监督不等同于行政,既未掌理行政,故不符“理其政”的原则。

  六、日本隐蔽政策的深化与困境

  明朝龙兴于江南,本以水师闻名中外,及郑和下西洋明朝海军无敌于天下,巡弋于东海、南海,经马六甲海峡,航行于印度洋,直达非洲东岸,沿此航线来明朝觐以求封贡之属藩络绎不絶,遂称之为“封贡航道”。至于明朝对日关系,洪武二年(1369年)三月,帝遣行人杨载诏谕其国。时值日本南北朝乱世,倭寇横行于大陆沿海,明朝又误以怀良亲王为日本王,乃诘以入寇之故,谓:“宜朝则来庭,不则修兵自固。倘必为盗寇,即命将徂征耳,王其图之。”怀良亲王不奉命,复寇山东。洪武三年,遣其僧人祖来,“奉表称臣,贡马及方物”,太祖嘉之,“赐怀良大统历及文绮纱罗”,自此日本通贡明朝。洪武十三年,“复贡,无表,但持其征夷将军源义满奉丞相书,书辞又倨,乃却其贡,遣使赍诏谯让”。此时,日本结束南北朝时代,足利义满肇造室町幕府于京都。

  1403年,成祖发动靖难之变,即帝位,建元永乐,旋遣使以登极诏谕日本。元年十月,室町幕府征夷将军源义满贡使至朝贡港浙江宁波,旋上京。“使者至,上王源道义表及贡物。……(帝)赉道义冠服,龟钮金章及锦绮纱罗。”冠服乃指王冠与四爪龙袍,龟钮金章则指王玺,其意即永乐帝册封足利义满为日本国王。永乐六年(1408年)十二月,“其国世子源义持遣使来告父丧,命中官周全往祭,赐谥号,且致赙。又遣官赍敕,封义持为日本国王。”从此,明朝与日本室町幕府缔结宗藩关系,日本国王朝贡明朝,明朝册封室町幕府为日本国王,并赐予勘合之符,以行朝贡贸易。室町幕府时代,中日关系虽略有起伏,但基本上宗藩关系良好,朝贡贸易运作顺畅。

  及日本战国时代,群雄并起,中日情势始告丕变。1573年织田信长攻陷京都,室町幕府灭亡。1582年爆发京都本能寺之变,织田信长遇害,丰臣秀吉因击败明智光秀而掌握政权,乃于1592、1597年出兵侵寇朝鲜,先后掀起壬辰倭乱、丁酉倭乱,为明鲜联军所败,忧郁而亡。1603年,德川家康击败群雄,在江户开府,肇建德川政权。

  (一)明清交替前日侵琉的对华隐蔽政策

  在明朝的事大交邻体制之下,韩日琉都是具平等地位的交邻国。惟晚明以后因国势渐衰,遂予日本可乘之机,且日本也能屡屡掌握此可乘之机,先击破藩屏,再假道入唐,甚至进而企图取代明清,完成朝代更迭,入主“中华世界帝国”。此事,可由丰臣秀吉、德川家康以及明治政府,曾先后于万历年间爆发侵寇朝鲜的壬辰倭乱(1592年)与幕府萨藩共谋偷袭琉球的侵寇事件(1609年),甚至甲午战争以后的蝎型战略,窥知其侵寇“中华世界帝国”之动机大为不同的所在。

  首先关于壬辰倭乱,丰臣秀吉曾经倡“三国国割”构想=日本、朝鲜、中国统一构想,主张于击破藩屏朝鲜之后,再“假道入唐”征服中国,然后迁都北京,将后阳成天皇移至北京践祚,企图取代明朝,入主“中华世界帝国”,完成朝代更迭。其次,乃萨摩偷袭琉球。先就幕府而言,则是为了朝贡中国以获取勘合贸易之利;再就萨摩而言,则止于收夺琉球王国之年贡与朝贡贸易之利益而已,实乏善可陈。其三,则指近代日本趁清末衰微,西方列强屡败清军,不暇东顾属藩之机,遂于明治维新成功国富兵强之时,蚕食鲸吞藩屏中国诸属藩,先南下灭琉球,割台湾,取朝鲜,对清展开南进与北进的“蝎型战略”攻势,企图从南北挟击中国,进谋“入主中国”。就中西方的国际秩序原理而言,既是侵略,也是对清“争天下”。

  关于萨摩藩领主岛津家久偷袭琉球,虽然成功,但是不能正大光明占领琉球,更不敢在中华世界公开宣布萨藩或幕府已自中国=“中华世界帝国”夺占琉球,可见当时日本的国际地位完全无法与中国相提并论。1633年,德川政权采锁国体制,萨摩藩为了收夺琉球的年贡税赋,为了独占琉球对华宗藩朝贡贸易的利益,不但不敢撤废琉球王国与国王,而且也不敢将它视为自藩领地。故萨摩藩支配琉球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日本领有琉球,不如说是为了自藩的利益而收夺独占;再加上幕府与萨藩均不愿因窃占琉球之事,扩大为中日或中萨紧张的危局,特别是在强大的清朝出现之后,更有导致幕藩危亡之虞。何况德川幕府对于丰臣秀吉侵攻朝鲜,中国基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兴灭继絶论’,以宗主国身分出兵援韩,因而导致丰臣政权崩溃的记忆犹新,深恐因岛津侵琉一事,“招来幕藩制国家的危机”。反之,琉球是否做为“异国”的定位,正好掌握住“幕藩制国家的死命”。此即,幕府断然采取隐蔽政策的道理所在。因此,为隐蔽日琉关系而断然实行欺瞒中国暨以中国为中心之“中华世界帝国”的政策,乃规定:

  琉球入于鹿儿岛(萨摩藩)之手一事,对唐(中国)禁止谈论。关于此点,琉球万事善否,对唐人丝毫不得吐露。

  在国际上不敢公开承认琉球是萨藩攻占得来的新领土,算是国家领土的一部份?无疑的,不能也不敢公然掌其外交权者,不具领土主权,故该土地不能算是国家领土的一部份。

  此外,萨摩藩更深恐在冠船来琉或中国船漂流至琉球之际,中国册封使节或遭风漂流至琉球者,从所观察之琉人生活习惯中,识破琉日间有暧昧关系。因此,乃于1617年(万历四十五年、元和三年)又规定:

  生于琉球者,不得蓄留日本式胡须头发,不得穿着日本人衣裳,既已为者,当实时停止。有违此旨令,模仿日本人之样子者,于调查之后,自当科以罪刑。

  萨摩藩更于1624年(天启四年、宽永元年)再次强调:

  姓名衣服,不许模仿日本,不许接纳他国人。

  总之,日本不但未曾对中国宣战,而且还采取对中国,甚至对国际采取隐蔽政策。在日本不宣战且行隐蔽政策下,在琉球凡与日本有关的习俗、穿着打扮等日常生活习惯,全都在禁止之列,何况日本人更须彻底隐蔽不得露脸,故其在琉所推动的欺华政策可谓为既全面又彻底的推行琉球人琉球化的工作。

  (二)明清交替后日侵琉的对华隐蔽政策

  顺治元年,清世祖在北京即位,清朝取代明朝成为“中华世界帝国”的皇帝;明清交替(1644年)之后,德川幕府虽以清朝为夷狄,不复求贡,并行锁国政策。惟鉴于清朝强大,慑清惩日,乃严禁泄漏窃占琉球之事而导致幕藩体制之危机,因而幕府再三指示萨摩藩应对之道,其中尤以琉球衣冠为念,称:

  大府(幕府)之命,琉球衣冠使从清主之命,以异国处分。

  据此,琉球衣冠从清之命,其国格独立于日本之外,以“异国”待之,即不列入日本“幕藩体制”,仍旧存在于“中华世界帝国”之中。幕府何以突然指示:以“异国”处理琉球问题,是中止领有琉球的野心? 盖日本震慑于清初之强大国力所致。职是之故,在中华世界秩序之下,不论萨摩藩或是幕府,对籍隶以中国为中心之“中华世界帝国”成员的琉球王国,它对琉球的政治支配是非常有限的,而且局限于跟年贡与朝贡贸易之收夺有关的经贸事物,而非政治领有。扼要言之,幕府在衡量中日国力后,在东亚国际关系上,不得不对日琉关系界定为“异国”关系,即,琉球与日本乃“互异之国家”的关系。

  江户幕府视琉球王国为“异国”的国家定位,言简而意赅,意即:江户幕府与琉球王国为各自不同的国家,虽然有强弱之别,但是互不隶属,既互不隶属,故地位对等。据此,我们可以归纳出:“琉球王国非但不是幕藩体制下的一员”,而且“琉球也未曾被纳入幕藩体制管辖之下”的结论。故它在中华世界上的国际地位与名分,仍只是单独隶属于“中华世界帝国”辖下的一个王国。从此一角度来看的话,琉球王国在国际上从来就不是“中日两属”,而是“中国独属”。不过,若从它在实质上已被日本政府=江户幕府辖下的萨摩藩所偷偷且秘密的侵窃占,且透过隐蔽政策而从未曝光的角度来看的话,本文认为称此奇特现象最为贴切的用语,乃是“中国明属”,“萨藩暗属”或“萨藩私领”,但絶不是“中日两属”。或谓以“名实”而论,清朝“有名无实”,萨藩“有实无名”,此言可谓差矣,盖多民族国家中国自古即对异民族王国实行“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论’之“因人、因时、因地、因俗、因教”制宜的治道,其目的在于王国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而非以治理郡县的治道=‘实效管辖领有论’治琉。中国何止为属藩兴灭继絶而已,更为国际秩序原理的历史文化价值而奋斗。

  这就是萨摩藩之所以说琉球只是它“兼领”之地,因为琉球是“唐土封爵之国”,与日本“封域内”之诸藩完全不同,并下结论称“附庸我藩”只是“日本国中”之事,宣扬不得。关于琉球王国的地位,是否隶属于“幕藩体制”或“中日两属”,絶对没有比当事人=江户幕府和萨摩藩,更具权威的认识与说法。在1850年代西方国家强迫琉球开港通商时所订“1854琉美修好条规、1855琉法和亲条规、1859琉荷和亲条规”等诸条约均奉中国正朔,且其内涵也都与日本无关。何况,日本政府对琉球与西方列强缔约,乃“任琉球自为而不问”,从未加任何干涉,由此更可证实琉球王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乃属中而非属日。此外,在日本片面对琉实行“琉球处分”后,琉球政府又于1878年9月派密使毛凤来、马兼才持琉球政府公文书赴美国、法国、荷兰驻日公使馆,发表声明,如次:

  查敝国与贵国(美、法、荷)立约,系用大清年号、文字,今若大清册封之事不能照旧举行,则前约几同废纸。

  总之,琉球强调条约之所以有效是因奉大清正朔,为清朝属藩之故。

  即使再就近代西方《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之“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原则而论,仅以“异国”而言,即完全不符合“领其地”的原则。

  1646年(顺治三年、正保三年)乃明清交替期,琉球遣毛泰久为庆贺使至福州贺南明隆武帝登极。扺闽之际,福建已为清军平定。毛泰久乃薙发投清,随贝勒将军孛罗(博洛)入京上贡、请封。就“琉球衣冠使从清主之命”而论,“毛泰久乃薙发投清”,正是琉球王国自主表现其对日为“异国”,对清为“臣子”的现象。毛泰久既已上贡、请封,顺治帝乃遣通事谢必振护送毛泰久返琉,并谕令琉球国王,敕曰:

  朕抚定中原,视天下为一家,念尔琉球,自古以来,世世臣事中国,遣使朝贡业有往例,今故遣人敕谕尔国,若能顺天循理,将故明所给封诰印敕,遣使赍送来京,朕亦照旧封锡。

  琉球为迎接册封使来琉册封,大肆张罗,因而惊动萨摩藩。当萨摩藩藩主岛津氏“听到鞑靼顺治皇帝将派遣使者差船至琉球”一事时,旋就此事,问策于幕府,但幕府迟无对策。

  1648年(顺治五年、庆安元年),德川幕府拟在来年六月举行江户参府(晋见幕府仪式)。当时,在江户的琉球使节曾就此事,问于幕府。幕府方面的答复如次:

  琉球使节为御礼参上时分与参勤之事表示:预先通达上问。(幕府)指示:因琉球为异国人,来年六月中召列琉球使节至江户(东京)参府。

  由此可知,幕府的政策一向视琉球为“异国”,琉球使节为“异国人”。也就是说,德川幕府是以“异国”使节来接待江户参府之琉球王国的使节,而不是以萨摩藩之陪臣的地位来待遇琉球使节。德川幕府之所以采“异国”地位来接待琉球,盖因琉球与朝鲜同样,都是从属于以中国——特别是以强大清朝为中心之“中华世界帝国”下,所从属之诸王国的一员所致。

  由上可知,琉球对赴江户觐见德川幕府的政治关系,乃是以“异国”使节团谒见“他国”政治领袖之事。若琉球王国属于萨摩藩,而萨摩又隶属于德川幕府的话,德川幕府又视“琉球王国”为“异国”,则“幕藩体制”之紊乱可见一斑,就“名分秩序论”而言,非但毫无体制,且几已无体统可言。况琉球使节赴江户谒见德川幕府仅止于征夷大将军在“世代交替”即世袭将军举行就位典礼之际,琉球王国才会在萨摩藩人的陪同下派庆贺使至江户表达致贺之意。当然,在庆贺的过程中仍然必须遵守隐蔽政策,盖不可在朝鲜庆贺使面前显露出任何暧昧关系,故朝鲜也列为日本隐蔽琉球问题政策下的一环。何况,在就职典礼上,琉球使节必须符合幕府期望,穿着“琉球王国衣冠”(中华衣冠)出席,也可见幕府是以“异国”之礼对待琉球,其目的就是为了在朝鲜王国的庆贺使节面前,施行隐蔽政策。

  当然,在清朝册封使来琉之际,萨摩藩较诸德川幕府,更震慑于鞑靼威势,深恐琉人于无意间泄漏琉日暧昧关系而危及幕藩体制。因此,乃复于1649年(顺治六年、庆安二年)规定:

  在鞑靼人之前,不可露出琉球人和日本人相识之痕迹。

  归纳言之,幕府因鉴于清朝国势强盛,故日本不可因琉日暧昧关系而与鞑靼爆发直接冲突的指示下,所以岛津才一面将琉球王国伪装成自主之国,一面对清、对韩采取隐蔽政策,万一中国或朝鲜对琉日暧昧关系仍然有所怀疑,不得已之际,不论是对人或对物,均须诈称:其人其物乃来自邻接日本的度佳喇(又称吐噶喇)=“宝岛”,以为掩饰,做为自保之道。

  至于清朝首次遣派册封使来琉一事,幕府终于在迟延约三年左右,始于1649年(顺治六年、庆安二年)答称:

  琉球之事,因其乃从前大隅守(岛津)的拜领封地,故万事幕府均不加以指示,此次大概亦将如此。虽然如此,琉球是异国,当大隅守(对其)下令之时,日本(的态度)同前。

  萨摩藩面临清使来琉之际,因怕强清介入琉案,而爆发中日冲突,导致琉球归属抉择的重大危机,故请示幕府。惟幕府因惧于清朝威势,不愿承担责任,仍一本初衷,视琉球为异国,宣称幕府虽将琉球封赐岛津,但幕府仍不拟给予任何指示。不过幕府暗示萨摩藩表示,琉球于萨摩藩虽是领地,然于日本则是异国,故萨藩虽下令,但幕府态度不变。可见,幕府确有其自身独特的国际策略与“鞑靼忌避意识”。即,琉球虽是萨摩领地,但不是幕府直接管辖的属藩,故幕府不愿过问,实则不敢过问。但重要的是幕府对于当时鞑靼凭其强大武力征服周边,进而南下入主中华,肇造清朝,创建以“鞑靼=满清”为中心之 “中华世界帝国”,日本所谓的“鞑靼忌避意识”,即“鞑靼恐惧症”之意。因此幕府对于清朝派遣册封使来琉册封琉球国王一事,既不敢过问,也不愿意过问。因此,“只要琉球与中国维持着封贡关系,琉球虽是岛津采邑,但也是幕藩制国家架构所无法处理的异国”。正因为隐蔽政策,造成日本无法据以公开宣称对琉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后果。

  (三)册封使慧眼识破日本隐蔽政策

  中国之所以取缔琉球朝贡品中掺杂日本物品的理由,在于朝贡乃专为朝贡国所设的属藩照顾政策,非属藩不得享此“厚往薄来”待遇。此外,中国也允许属藩与属藩间行“兄弟之邦”的贸易,如琉球与朝鲜、日本、爪哇以及暹罗等属藩间的贸易。至于,属藩对他国是否可以“通贡”,则须报礼部,并听部议决定。根据《康熙起居注》,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八月二十五日所载:

  奉使琉球正使汪楫奏曰:‘闻海外日本诸国与琉球往来,今皆瞻仰德化,如有通贡之事,允行与否,非臣等所敢擅便,恭请皇上指授,以便凛遵圣谕,临时应对’。上曰:‘若有通贡等事,尔等报部,听部议可也。’

  日本虽极力采取隐蔽政策以欺瞒日本僭越年号,日琉苟且之事,然册封正使汪楫虽尚未启行,已略有耳闻。然因未曾目睹,苦无证据,惟有奏请皇上定夺。至于有无呈报礼部并听取礼部议决,则仍不得而知。因此,日琉隐蔽政策虽极其严密,但也有百密一疏之处,并非无懈可击。是故,汪楫在《使琉球杂録》中,记载其可疑处有三。其一,登岸入(天使)馆之次日,例当行香天妃宫与至圣孔庙,乃请前导者先庙后宫。于是“入庙升堂,搴帷审视,然后下阶肃拜”,盖“虑别有所谓至圣者,……外国淫寺最多,名称不一,若入境误拜倭鬼,辱莫大焉。”其二,乃登石笋崖山巅游波上寺,寺后有小板阁,据云“中祀阿弥陀佛,左药师,右观音。强启视之,无所谓三像者,惟香一握及铜片旛一挂而已。旛凿奉寄御币四字,余皆番字,背凿元和二年壬戌六字,不解何义?”其三,册封使耳闻“琉球去日本不远,时通有无,而国人甚讳之。若絶不知有是国者,惟云与七岛人相往来,……国人皆以土噶喇呼之。”此乃册封正使汪楫所亲闻亲见之事,録存于《使琉球杂録》,从而开启此后册封使对日琉暧昧关系之疑窦与真相探求。

  惟就东亚封贡体制史发展而言,清初一统天下,因“华夷变态”而独缺日本来贡,但因清廷于东正与明郑对峙,屯水师于福建,正值平台前夕,于西北边陲亦有俄蒙隐患,塞防重于对日海防,故对日本既不勉强,也不欲多事,只要日本不妨害中国册封琉球与琉球朝贡中国的封贡体制运行,似乎也不拟过问。

  又,干隆二十年(1755年),帝以全魁为正使,周煌为副使,赴琉册封尚穆为琉球国王。周煌乃于册封事毕候风返国之前,遍览琉球名胜史迹。因于奉使琉球之前早已预览汪楫使録,知波上寺后,“另建板阁如神德之八幡宫”,暗藏疑似唐朝年号的可疑年号,乃亲临一探究竟。使命达成后,乘东北季风返国复命,并于干隆二十二年(1757年),上呈使行纪録《琉球国志略》于干隆皇帝,志略载称:

  臣按汪楫或疑元和为李唐年号,以唐时琉球未通中国,不知乃系倭人僭号也。臣曾见日本马场信武所撰《八卦通变指南》,内列〈三元指掌〉云:“上元起永禄七年(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甲子,止元和九年(天启三年,1623年)癸亥;中元起宽永元年(天启四年,1624年)甲子,止天和三年(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癸亥;下元起贞亨元年(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甲子。今元禄十六年(1703年)癸未,据此则壬戌适为元和八年(天启二年,1622年),恐二年字,汪録偶误记耳。

  臣又按徐葆光録谓:其国平日皆行宽永钱,注云:日本宽永元年当前明天启二年壬戌,亦非宽永元年,属甲子,宜当天启四年。

  由上可知,永禄、元和、宽永、天和、贞亨、元禄等均为日本年号,宽永钱更是日本货币,却流通于琉球。因汪楫疑元和为李唐年号,而周煌则明察秋毫,再经考证,成为日琉经贸之铁证。日本的隐蔽政策,虽极其严密,但仍为干隆时代的册封使周煌所识破。

  另,嘉庆四年(1799年)嘉庆帝以赵文楷为正使,李鼎元为副使,令使琉球,册封故王尚穆世孙尚温为琉球国王。李鼎元随从僧人寄尘于八月二十五日游波上寺时,亦亲睹:板阁无他神,惟挂铜片幡,上凿“奉寄御币”字,后署云 “元和二年壬戌”。李鼎元因使行之前早已预览周煌所撰《琉球国志略》,知寄尘误以日本“元和二年(1616年)”为唐宪宗“元和二年(807年)”,而求教于李鼎元。寄尘问:“其唐时物乎?”李鼎元答:“周煌‘《(琉球国)志略》已辨之矣。”乃引周煌《琉球国志略》,云:“日本马场信武撰《八卦通变指南》内列〈三元指掌〉云上元起永禄七年甲子,止元和九年癸亥;中元起宽永元年甲子,止天和三年癸亥;下元起贞亨元年甲子。今元禄十六年(1703年)癸未,国中既行宽永钱,证以‘元和’本僭号,知琉球旧曾臣属日本,今讳言之矣。”

  在处心积虑下,日本布置了极其严密的隐蔽政策下,李鼎元虽也将上述观察记载于册封使録,上呈嘉庆帝以复命,藏于宫中武英殿。惟其《使琉球记》仅只表示:“琉球旧曾臣属日本,今讳言之矣”,意即琉球从前曾臣属于日本而已,于今则忌讳言其往事。其笔下之意,似乎仍看不出当下琉球已处于为萨摩藩所控制之下,故仍持从前=“旧曾”臣属日本,而今不欲提及明末为萨藩所攻占的不堪往事。至少,历任册封使均曾亲临琉球册封,期间也都亲自目睹琉球国王与大小众臣均独立行使王国之政权,而不知此即琉球王国在日本隐蔽政策下的表象而已。

  兹再引李鼎元(墨庄)与朝鲜燕行使柳得恭之对话为例,用以引申册封使汪楫上奏康熙帝琉日“通贡”之事与隐蔽政策之义。

  李鼎元曰:贵邦曾与琉球通商,后成隙,今究如何?

  柳得恭曰:国初伊来贡,今不来,别无嫌隙。

  李鼎元曰:僻小可笑。

  柳得恭曰:伊属倭子。万历中,平秀吉(按为岛津家久)挐他国王去。

  李鼎元曰:伊属倭子。此事,其国人甚秘之,故不便入纪矣。

  因朝鲜王国与琉球王国同样都臣属于明清,故为“兄弟之邦”,既为“兄弟之邦”,柳得恭何以在清朝官员李鼎元面前使用“来贡”字眼,盖“来贡”与“朝贡”之意大不相同,意即“通商”,与前述汪楫对康熙帝使用“通贡”之意思大致相同。盖朝贡以册封为前提,显示出君臣主从关系。相对的,“来贡”或“通贡”仅指因远来贸易,顺便致赠礼物之意。至于“倭子”则为贬称,乃指“唯倭之命是从”,有非光明正大的暧昧关系之意。由此可见,幕府将军在世代交替时的仪典上,对琉虽极力布置“异国”形象,仍然无法朝鲜庆贺史的鋭利眼光。康熙帝初闻琉日“通贡”之事,并未震怒,仅以“报部,听部议可也”为答。显然,东方之国际秩序原理与西方的国际秩序原理大有不同。要言之,“天下观”不可以“主权观”度量之,盖“天下”与“国家”之国体胸襟尺寸大小,天差地别。

  不过,中国之“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中,‘以不治治之论’的“宗藩体制”因不派上国使节驻扎其属藩搜集属国政局情报与国情分析,或亦有其重大缺陷。比起日本隐蔽政策下对琉行“殖民体制”而言,“宗藩体制”虽然居心光明正大,行事也磊落光明,故琉球得以实行“民族自治、王国自治、地方自治”之治。但因若过分信赖属藩毕竟也有其缺陷,故改革之道乃须撷取实效管辖领有论’与以不治治之论’的优点。为化缺点为优点,尚须提升上国对属藩的管辖层次,改行‘不完全实效管辖论’或‘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有如蒙藏者,方为长治久安之道,也是光明正大之行。

  (四)日本进一步深化隐蔽政策

  18世纪中叶以后,日本为了继续维持其收夺朝贡贸易的利益,琉球虽受制于萨藩,但为保护其王国于长存不亡,日琉双方均希望中琉封贡关系能够继续维持。因此,日本与琉球双方均不约而同地愿意强化其隐瞒萨摩藩监控琉球一事之对华隐蔽政策。其中,尤以琉球船漂流到中国,或中国船漂流到琉球、度佳喇诸岛(宝岛)、道之岛列屿时,如何防止因不慎而泄漏萨摩藩监控琉球之事,中国册封使来琉之际日琉如何应对? 总之,如何应对才能防止册封使识破琉日暧昧关系,均须订出隐蔽规章及教战守则等等,兹条列如次:

  为了怕琉球船漂流到中国时,琉球人无意中泄漏萨摩藩监控琉球的事情,乃颁布了关于琉球船漂流中国须知的处置办法,如1753年(干隆十八年、宝历三年)“旅行者心得之条条”,1762年(干隆二十七年、宝历十二年)“唐漂着船心得”,1785年(干隆五十年、天明五年)“御领国之船唐漂着之仪付缔方”,规定漂流至中国之琉人必须将中国人见了会引起怀疑之物,事先抛弃海中或加以烧毁,甚至预设问答,以利应变,来达到隐蔽的目的。

  为了防备中国人、朝鲜人等不时漂流至琉球之际,而发现萨琉暧昧关系之事,也颁布了严禁显露大和风俗习惯以及严禁一切带有大和风味事物的隐蔽法令,如“唐人乘船,朝鲜船漂着仕候时之公事”、“唐人乘船,朝鲜船破损之时勤之次第”等法令。

  为了避免册封使来琉之时,识破萨摩藩监控琉球之事,也于1756年(干隆二十一年、宝历六年)颁布了册封使来琉之时的隐蔽办法,如“冠船渡来付缔方书渡候觉”的备忘録。

  总而言之,举凡一切琉日关系,悉皆否定,直到明治初年日本开始筹谋兼并琉球之时为止,并无任何改变。此即,在国际认知上,琉球王国之所以会在历经二百余年仍然“单属中国”的道理所在。换句话说,琉球两属中日的责任,在当时之所以不曾被追究或解决,一切都出在日本不敢面对清朝盛世,贪婪于朝贡贸易和琉球年贡的利益收夺,而不敢公开承认其窃占琉球的事实,并再三采取欺骗东亚国际社会,以隐瞒其暗中监控琉球之事实,并续行其琉球单属于中国的隐蔽政策。

  幕府与萨摩藩的隐蔽策,虽然能巧妙地避免了清朝征伐日本于一时,可是却造成了琉球仍得以王国的身分,继续列入中国=“中华世界帝国”的宗藩版图,而且能长久存续于中华世界秩序之中的现象。相反的,萨摩藩虽曾透过琉球在番奉行以图监控琉球王国的内政,或稍有类似清朝派库伦大臣以监控蒙古行政之处,但包括在番奉行在内,所有在琉萨摩衙役都列为隐蔽策之一环,均处于阴暗处,完全不得公然存在,此点正与库伦大臣做为主国驻蒙官员的堂堂角色扮演,完全不可同日而语。

  (五)德川幕府对东亚国际认识的困境

  德川时代,日本对于琉球王国地位的认识如何?根据幕府末年儒官林大学头(林复斋)在《通航一览》的序言中所述:

  外国之中,如唐山、朝鲜、琉球,其风土人情与我国稍相似。……本与我邦往来先后有年。然琉球为我附庸,朝鲜是邻好与国。

  林大学头于受命编纂《江户幕府外交文书》成为《通航一览》时,一方面将琉球视为与中国、朝鲜同样的“外国”,一方面却又把琉球视为从属关系的“附庸”。林大学头之所以会产生琉球王国既是“外国”又是“附庸”的矛盾认识,乃导因于他根据《江户幕府外交文书》而认识到日本并未在“幕藩体制”中将琉球纳入版图,列为幕府藩臣,何况琉球王国乃是“中华世界帝国”皇帝所册封,而且是存续于“中华世界帝国”数百年的诸王国之一所致。因此,林大学头在1853年(咸丰三年、嘉永六年)于《通航一览》中,称:“朝廷定制,通信则朝鲜琉球,贸商则中国荷兰而已”。他之所以将琉球王国定位为“通信国”,乃是基于“异国”地位,而非“幕藩体制”的认识而来,此盖无庸置疑之事。

  由此可知,德川幕府认为琉球王国既是“外国”、“异国”,又是“附庸”的认识,因长久累积而呈现出极为深刻的自我矛盾,其实并非幕府的深刻自我矛盾,而是幕府对自己之国家能力与其所处之国际环境,有极为不对称的深刻认识所致。所以幕府只是如实反应其在“东亚国际环境中的日本困境”而已。正因为如此,幕府每有庆典,做为萨摩藩附庸的琉球都依例参加幕府举行的东亚“国际”庆典,幕府在接待礼仪上接待琉球庆贺使与接待朝鲜庆贺使并无二致;甚至,期待琉球庆贺使节在江户行(江戸上り)的使行行列、言语、举止,乃至服装上均依照惯例,不以琉球风格,而以中华风格出现。何以如此?乃因为德川幕府认为琉球王国是“中华世界帝国”的一员所致。故在庆贺使的接待礼仪上,琉球使节以“异国地位”享有与朝鲜使节“邻国地位”的相同待遇,此即幕府因震慑于鞑靼威势,深恐朝鲜来日庆贺使节看出破绽,而将日本监控琉球的暧昧关系上奏于清廷,导致强清追究其情实所致。换句话说,琉球庆贺使的江户行本身,就是幕府精心设计的一场骗局,用以瞒骗所有参与庆典之各国使节的耳目,目的就在于使节亲见亲闻琉球的“异国形象”而达成对清隐蔽的效果。所以,江户幕府的自我矛盾,乃源自于“鞑靼忌避意识”=强烈的鞑靼恐惧症,所形成之借隐蔽以自保的策略。

  从 ‘名分秩序论’来看,隐蔽策就是日本用以“舍名求实”的有用工具。因行隐蔽策,故日本得以假借琉球王国之名,获取朝贡贸易利益之实,清朝与琉球就继续维持宗藩关系。相对的,日本为了获取朝贡贸易利益之实,只能让琉球国王继续朝贡中国,并接收中国的册封,继续以琉球王国的地位,而存续于“中华世界帝国”之中,让“朝贡中国,接受中国册封”的事实与“单属中国”的形象,继续维持了近三百年。因此,不但在《通航一览》上记载为:“朝廷定制,通信则朝鲜、琉球”,而且在国际认知上,琉球因被视为“异国”而形成“日琉并立,各自为国”的困境,根据〈琉球秘策〉的记载,如次:

  中山王受唐土之册封,海外诸国皆云琉球与日本并立,自为一国也。

  所以,在国际认知与国际地位上,琉球与幕府比肩同格,可是琉球受中国册封,江户幕府之国际地位,就与“琉球王国、室町幕府”同格。此外,甚至造成萨摩藩与藩主岛津既在公开形式上,也在国际认知与国际地位上,反而低于琉球王国与国王。因此,萨摩藩窃占琉球的困境,就在于其国际地位反不如琉球,兹引述如次:

  琉球虽云为我(萨藩)兼领之地也,然公开上为唐土(中国)封爵之国,与皇国封域内者名义不同,附庸我藩止于日本国中之事也。

  也就是说,窃占中国属藩琉球,据为附庸之事,仅可闻于日本,只能在日本国内孤芳自赏而已,至于在以清朝中国为中心之“中华世界帝国”的国际体系上,就变成宣扬不得之事。因此,“琉球称唐土为父,称日本为母”。在近代以前,东亚文化不论齐家、治国、平天下,均以父为尊,故父升于堂,母退于奥,堂奥虽仅咫尺之距,却大有差别,其地位完全不可同日而语,此亦中日传统国际地位之重大差别所在。萨摩藩鉴于清朝强大,常慑清惩日,而时感心虚自危,乃称:

  勉强压制琉球,及于干戈,则速招祸乱,或危及邦家,故随时宜乃无事之计。

  换句话说,德川幕府若要长保幕藩制国家之安危,萨摩藩也要长保自藩之存废,均须避免与明清决战,尤其是与其所蔑称的鞑靼清朝决战;避免与中决战之要,在于实行隐瞒中国与东亚国际体系的隐蔽策。正因为日本实行隐蔽策,日琉暧昧关系才不为东亚国际体系所知,因此琉球在“中华世界”的国际认知上,就成为只是“唐土封爵之国”而已,毫无“附庸日本”之感受。明确地说,在东方国际关系的意义上,“琉球王国”乃“中华世界帝国”的构成员之一,故在国家意义上,乃是与“日本王国”具有对等地位的“王国”。即使在今日西方国际关系或《国际法》上,不敢主张或不主张某一土地为其国家领土所不可分割之一部分的宣示,就絶无拥该土地为其国家领土之可能。拥有领土的决心,就是领有的企图;领有的企图,就是构成国家领有领土的基本要件。因德川幕府与萨摩藩均不敢对外宣示其拥有领土的意志,故缺乏领有土地的决心与企图,何况“琉球王国”乃是“有主地”而非“无主地”。“有主地”在《国际法》上不列为可以先占的对象。

  由于琉球王国并非幕藩体制下的一员,故其赴江户谒见之行都得透过萨摩藩安排。严密来说,琉球王国既为明清中国封藩,则不纳入日本之幕藩体制。因此,它在政治外交的名分上,并非中日两属,而是中国(明清)独属;不过,在经贸上,它则是萨摩藩榨取经济利益的类殖民地。若再从西方《国际法》的观点来看,中国对琉虽拥有外交权,但在内政上因实行‘以不治治之论’的“王国自治”、“民族自决”,这是中国之历史文化价值或国际秩序原理使然;萨摩藩则因对琉实行类殖民地经济故对琉拥有经济压榨权或征税权,即使不道德也算统治的一环。至于萨摩藩与幕府的对琉权威而言,德川幕府对琉仅拥有琉球来江户的朝见权,萨摩藩则拥有监督权与榨取权,故萨摩藩对琉的支配权远胜于德川幕府。不过,吊诡的事,萨摩藩乃德川幕府的臣下,臣下对琉球王国的威势竟然超越其君上。其实,道理极其简单,因政治性的隐蔽政策扭曲了政治体制,也扭曲了君臣伦的‘名分秩序论’。

  中国若不册封琉球则琉球不能朝贡中国,琉球若不能朝贡中国则萨摩藩不能独占或榨取朝贡贸易利益的同时,日本也不能获取来自中国的所需物资。因此,在西方近代《国际法》东来之前的东亚近世,若依“中华世界秩序原理”而言,琉球是“中华世界帝国”的一部分,故应当回归“中华世界帝国”;即使依外来的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而言,琉球或许应属于供萨摩藩榨取的类殖民地;可是,若再依西方的“民族自决”而言,则殖民地琉球应当成为独立国家。

  (六)“权威”对“权力”与“尊敬”对“压榨”

  江户后期的经世家,也是宽政三奇人之一的林子平,曾在其所着《三国通览图说》之中,曾以东洋外交观来比较当时中国与日本的对琉权威。他说:

  〔琉球〕聘于日本则用日本年号,聘于唐山〔中国〕则用唐山年号,其国力不足也。然其聘于唐山不对日本保密,而聘于日本则须对唐山保密。以此观之,可谓唐山之权威重于日本。

  此种以东方当代思想来论述东方事物的做法,与今人喜用西洋思想论断古代东方思想的做法,相比较的话,何者较客观正确,何者更合乎史实,不言可喻。林子平的记録,证明了当时中国的对琉权威超越日本。何况,自古以来,创造并主宰中华世界秩序的国家就是中国而非日本。

  再者,每当中国使节(册封使等)莅临琉球之时,琉球即禁止使用日本的宽永通宝,规定一律只能使用在地的鸠目钱,以示琉球不通日本,林子平有见于此,更加慨叹清朝的对琉权威,远较日本为大。这是近代以前,根据东方世界秩序观来比较中日对琉权威的原始记録。

  事实上,根据琉球王国末年旧藩士喜舍场朝贤编着《琉球见闻録》所载:册封使来琉期间,在琉萨摩藩官吏、商人等须悉数移居乡下隐蔽,泊港的萨摩船则移泊于今归仁乡下的运天港,为了避开中国人耳目,平常流通于国中的(日本)宽永钱须藏匿起来,并从官库中取出备用的琉球鸠目钱,于中国人居留期间,暂时流通市面,官衙寺院里的挂轴、钟铭以及碑文,凡涉及日本年号、人名以及日本实情之物,皆在藏匿之列。国中所用物品器具系日本制者,皆称度佳剌岛产制。一切事物之所以只能使用中国或琉球物品的道理,就在于“我邦和日本之关系的实情一旦败露,势必成为进贡的障碍,因此总是向中国隐匿实情”。此外,“大和年号、大和姓氏、大和书籍、其他唐人见了可能发生障碍之物”以及“大和歌、大和语的使用”,当然皆在禁止之列。不过,此皆因日本行隐蔽策,舍名求实所造成的现象。

  当此之时,萨摩藩的船只只能在僻处琉球北边的运天港出入,在番奉行以下所有的萨摩藩官吏皆须退避,不得出现。萨摩藩虽然可以对琉球榨取经济利益、朝贡贸易利益,以及监控王府行政,可是在中国使节的滞琉期间,却均须一一隐蔽消逝。近代以前,在“中华世界帝国”之中,在“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前,西洋近代《国际法》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不禁黯然失色。

  若再参照琉球使节在参与幕府庆贺典礼之时,所持的对日态度,来判断日琉“异国”关系之实情如何?兹以康熙五十年即日本正德元年(1711)事件为例,加以说明。当时,琉球使节与朝鲜使节相同,在幕府庆贺典礼时,均使用汉文体国书,甚至在琉球致送德川将军及老中(总理政务的幕府大员)的书函中,直称“大君” “贵国”“尊夫人”“台听”等对等用语。当时鼎鼎有名的幕政中枢也是儒学政治家的新井白石,目睹琉球和朝鲜同样,以“中华世界帝国”所属王国之一员的身分出现,幷且对日本国采取对等交邻的态度。相对的,琉球也和朝鲜一样,以中华属国之姿,北面臣事鞑靼出身的清朝(新井白石疏忽德川家康也曾拟臣事明朝被拒,况在韩琉的小中华思想前,日本也是夷狄),不禁发出慨叹之声。琉球臣事中华之意,与其对日争平等的做法,堪称对比。

  康熙二十三年(贞享元年,1684年)康熙帝因海氛已靖,乃命礼部传令琉球等国,将漂失船只民人着发回原籍,礼部咨称:

  海禁已开,各省民人海上贸易行走者甚多,应移文滨海外国王等,各饬该管地方,凡有船只漂至者,令收养解送。

  琉球国王尚贞接到礼部咨文后,迅即拟透过封贡体制下设于中国沿海各地之宗藩交流的“朝贡港、海关、官府、收养救济、四夷馆(如福州琉球馆)、贡道、解送回籍”等“封贡救济体制”与设施,将漂流民遣还原籍。因此,琉球不顾萨摩藩以长崎为日本遣送港的意见,立即遵办,并于康熙二十五年上奏,称已遵照办理。根据专司中琉封贡事务重责的久米村总役蔡铎的家谱记载,其理由如次:

  今海禁大开,天下勅许通藩。若兹送日本遣归,则一路之来历,定为启官,而奉事二国之责,将至有焉。

  换句话说,琉球以为若将漂流至琉球的漂流民,先遣送至长崎,再转送返回中国或朝鲜的话,隐蔽政策当被漂流民告知官府而遭揭穿究责。因此遵循朝贡航道,让漂流民附搭贡船以送福建,扺福建后即交福建官方,按中国“封贡救济体制”之救助遣返模式处理,候朝贡使领回,再循贡道遣送,返回原籍。一般而言,琉球对于遭风飘流的外国船只,若仍可以航行者,大多于修理之后,令其直接出航。至于转送福建者,其船只大多因破损而无法航海者。又,对异国人(西洋人)漂流者,特别是有基督教信仰的嫌疑者,则依萨摩藩规定送交长崎。

  此外,自康熙三十七年(元禄十一年,1698)琉球遣送难船漂流民返国之事,或许也可得到若干启示。“本年为禀报飘(漂)到八重山异国人,并飘(漂)到久米岛朝鲜人,附搭贡船以送福建事。”为什么琉球不将漂流民经由日本长崎遣送返国?锁国以后的日本,根据幕藩制国家的长崎送还体制,琉球理应纳入幕藩制国家的长崎送还体制之中,须将海上漂流民先送往长崎,再经长崎送还所属各国。事实上,琉球处理海上漂流民的遣送回国体制,并不受长崎送还体制管辖;相反的,琉球在东亚仍然依“中华世界帝国”皇帝之命令,而形成之东亚漂流民遣送体制网络的规范而运作。

  换句话说,在两难之下,琉球为了遵奉清朝命令,只好违反日本的长崎送还体制。究其理由不外是琉球籍隶“中华世界帝国”之故。琉球自归属“中华世界帝国”以来,尤其是琉球自“大交易时代”以降,即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华世界做为其活动空间,展开各种活动。尤其是琉球以“中华世界帝国”下的王国地位,假借调度朝贡物品之名,更远至南洋暹罗等国行贸易之实。在中华世界秩序之下,琉球对于漂流到琉球沿岸的朝鲜人固不必论,即使对于异国人=西洋人的场合,一般而言,也不透过长崎送还体制将之先送往日本再遣送返国,而是将漂流民附搭贡船遣送福建,然后由中国透过朝贡体制下的诸朝贡港、关口与贡道遣还各国。由上述漂流民遣送回归原籍的情况可知,在中华世界秩序中,中国的权威不是采锁国体制与隐蔽政策的日本所能相提并论。

  不过,到了近代,国际情势直转急下,农业中国遭遇工业西洋,与列强战,屡战屡败。反之,日本则因明治维新日渐收效,开始走向工业化。1879年4月,日本对琉球废藩置县。8月,日本警察开始逮捕反抗废藩置县的旧琉球众官吏,严加拷问。根据旧琉球藩士喜舍场朝贤所着《琉球见闻録》的所见所闻,曾描述刑求过程,如次:

  以绳索捆绑双手,悬于屋梁,以棍棒痛殴,极其苦楚惨酷,放声啼哭,声闻二三町,闻者皆痛心疾首,无不战栗震慑,因捆绑、棒击痕迹,皮开肉绽而腐烂。……若有逃去隐匿不在家者,则拘其父兄,执其子弟,甚至逼迫其妻离去,故其人不能隐遁,不得已出而自首就缚。

  其后,不出数年旧琉球众官吏及士族平民等几乎穷困到饥寒交迫的地步。虽骚动已极,人人自危,心怀不安,但终究镇压下来,而得以渐趋平静。

  除了对旧琉球士大夫之外,那么日本对琉球国王的态度又是如何呢? 兹再引琉球旧藩士喜舍场朝贤在《琉球见闻録》上,所载史实为例,称:

  从前日清相互闭关,不通往来,不遣使聘问,而我内属萨藩,清无由知情。方今日清两国缔结条约,不时往来交际贸易,我进贡中国之殷盼始终保持无碍,岂可得哉,况盼中国之援军来琉乎。夫琉球蒙受萨藩操控之苛刻,不得涉有丝毫不逊举动。尚丰王不自知有何不逊之迹,不料萨藩遣来使者称受萨侯之命赐御茶,面呈茶汤,王饮之旋即薨逝,乃鸩杀也。又,有某三司官得罪萨藩而遭诛戮,国人悚然震怖,不禁浑身战栗。故对萨藩指挥唯命是从,不敢稍有反抗。……尚泰王尝曰:我国若有错误,逢清咎责,犹可辩解,如萨藩谴责,虽片纸不可疏忽,此尚敬王传诸子孙之遗言。

  由此可知,萨摩藩的治琉之道,不在于恩义感召而在于“御威光”的高压统治,也不在于以德服人而在于以威服人。孟子曰:以力假仁者霸,以德行仁者王。盖“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尚德的王道政治或许只能行于天下有道之时,在尚力的霸道时代,特别是帝国主义时代,弱小之国无不沦为殖民地,因此尚力假仁也能称霸天下。由此亦可见,权力的有效性与暴力的控制力,确实远高于权威性的恩义感怀。不过,德治与力治,孰能长治久安,包容广土众民,由此或可判而知之。

  七、结论

  正如本文分析,萨摩藩领主岛津家久偷袭琉球虽然成功,但是不光明正大,故不敢在中华世界公开宣布萨藩或幕府已自中国=“中华世界帝国”夺占琉球。可见,当时日本的国际地位完全无法与中国相提并论。其后,德川政权采取锁国体制,萨摩藩为了收夺琉球的年贡税赋,为了独占琉球对华宗藩朝贡贸易的利益,不但不敢撤废琉球王国,而且也不敢将琉球并为自藩领地,而以异国之姿,长久存在。故萨摩藩支配琉球的目的与其说是为了使日本领有琉球,不如说是为了自藩的利益独占;再加上幕府与萨藩均不愿因窃占琉球之事,扩大为中日或中萨紧张的危局,特别是在强大的清朝出现后,更有导致自国、自藩危亡之虞。

  德川家康对于丰臣秀吉侵攻朝鲜,中国基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兴灭继絶论’以宗主国身分出兵援韩,因而导致丰臣政权崩溃的记忆犹新,深恐因岛津侵琉一案,“招来幕藩制国家的危机”,乃断然采取隐蔽政策。日本为了隐蔽日琉关系,断然实行其欺瞒中国暨以中国为中心之“中华世界帝国”=天下的手法,于是制订种种对内、对外的规定。对内为了防止东亚船难漂流民在漂至琉球所属岛屿之际,怀疑琉日具有暧昧关系,又为了防止册封使于使琉期间窥见日琉关系似非寻常的端倪起见;对外也防止琉球朝贡船于扺达福建沿海后,泄漏隐蔽关系,要求一律依照教战手册应对,严防不慎泄密,在万一之时,则将责任推卸给度佳喇(吐噶喇、宝岛) 见琉球困乏,运来物资援助,以彻底进行国际性隐瞒。因此,隐蔽政策竟可瞒骗清朝,安然度过二百余年,直到清末而未被识破、揭穿,送礼部议办。由此可见,其隐蔽政策之严密,谓之天罗地网似非过言。

  及近代初年,日本大久保利通曾经根据《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归纳领土归属特征为:“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三大原则,故本文亦借此三大原则,来考察德川幕府对琉支配实况,惟经归纳所得结果,但见日萨对琉球仅实行“窃其地、监其政、榨其利”而已,与《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下的“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原则,大有不同。要之,本文所得到的结论,就是萨摩藩对琉球支配,乃“不宣而战、不领其地,监而不治、秘而不宣、暗中榨利”的“侵窃占”与“殖民经济榨取”。1880年,清朝中国虽已告衰微,但基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兴灭继絶论〉,宁愿牺牲中国之“最惠国待遇”(一体均沾),以换取日本释回琉球国王尚泰及其子孙以“存祀”,割取琉球南部二岛(宫古、八重山)划归中国,用以册封琉球王国以“存国”,以为属藩琉球“兴灭国继絶祀”。中国历史文化价值之高超与根深柢固,由此可见一斑,岂日本所能比较于一二。

  如果再就近代西方《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之“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原则而言,萨摩藩的年贡收夺与朝贡贸易的利益独占,甚至于属岛的霸占,确实与近代西方帝国主义侵夺殖民地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所以只符合对殖民地榨取经济利益之“榨其利”的原则,但非“征其税”的原则。所以,与其说日方符合‘实效管辖领有论’之“征其税”原则,还不如说符合“殖民体制”之经贸利益的“榨取原则”。此外,就近代《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之“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等原则而论,因监督不能等同于行政,故日本仅只实行“监其政”而已,从未取代琉球王府,执掌琉球行政,故也不符“理其政”的原则。又,就日本以“琉球王国”为“异国”而言,“异其国”更完全不符合“领其地”的原则。所以德川政权支配琉球仅止于“异其国、监其政、榨其利”而已,既未“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岂可片面谓为对琉实行‘实效管辖’,合乎“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万国公法》原则,何况它对国际采取秘而不宣的隐蔽政策。总之,比较日本与西方之“殖民体制”而言,西方属于“阳性殖民体制”,日本则为不正常的“阴性殖民体制”,是为了收夺年贡与榨取朝贡贸易之利益,而行既不能、也不敢公开之“隐蔽政策”所造成的后果。

  相对于日本,一如前述,李鸿章以《中日修好条规》为本,强调约中订有“所属邦土”的规定,分别为对中国之“本土”与“属藩”的规定。他说:“所属邦土,土字指中国各直省,此是内地为内属,征钱粮、管政事;邦字指高丽诸国,此是外藩为外属,钱粮政事向归本国经理。”换句话说,因中国乃广土众民的多民族国家,故采取二套不同的国家统治方式。其中,对于各直辖省,采取“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方式,对周边属藩则采取“领其地、但藩自理其政、自征其税”的‘以不治治之论。所以,中日双方各持其国际秩序原理,理应各治其国,井水不犯河水。不过,井水若豹变为喷泉,仍会侵犯河水。

  1872年(同治11年、明治5年)日本亟图兼并琉球,乃依《万国公法》审视其琉球统治,发现庆长十四年(1609年)侵寇琉球以降,虽窃据其王国,收夺其年贡,压榨其朝贡贸易利益,阴遣那霸奉行,暗中监控琉球,实与西方‘实效管辖领有论’颇有不符之处,于是将中国的“琉球王国”改封为日本式的“琉球藩”,以“领其地”。又,发现琉球乃置于外务省(外交部)辖下,显属“异国”,又匆忙将琉球从“外务省”移置于“内务省”,以“理其政”。最后,更发现暗中所窃占的琉球土地,私下所收夺的琉球年贡,侵吞的琉球朝贡贸易利益,实与中央政府公然征税完全不同,乃又匆匆设置“出张所”(稽征所),开始对琉球征收税金,纳入“大藏省”,以“征其税”。由此可见,日本自庆长以来,萨摩藩与江户幕府的种种私下作为及其隐蔽政策,几乎与西方《万国公法》之‘实效管辖领有论’的殖民地统治完全不同。

  再从日本孰悉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来看的话,琉球王国如果仍然继续朝贡中国,接受中国册封,奉中国正朔,使节驻留于福州琉球馆,即使日本宣称对琉“领其地、理其政、 征其税”,而企图借此独占琉球仍然不能成立,顶多只能说,琉球乃两属之王国。明治政府有鉴于此,乃于1975年任命松田道之为琉球处分官,赴琉球片面宣布“琉球处分”,一面禁止琉球继续朝贡中国、接受中国册封、奉中国正朔以及废止福州琉球馆;另面要求琉球改采日本年号、藩王上京谢恩、在琉施行日本刑法、改革琉球藩制、遣人驻京以及设置镇台分营驻屯琉球。如果庆长年间所行之侵窃占政策即已符合《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的要求,则明治年间所实行的对琉“领其地、理其政、 征其税”政策,岂非多此一举。

  1877年末,清廷派何如璋为首任驻日公使,于赴任途中,船泊神户,半夜琉球密使马兼才登船控诉日本阻贡。1878年9月何如璋于公使馆开设妥当后,旋赴外务省与外务卿寺岛宗则会谈琉球归属。何如璋基于中琉宗藩封贡关系,强调:“非其国民信服者,难谓其为管辖之主”,相对的,寺岛宗则强调:归属“不在人心服否,而在现在之着手如何”。最后,寺岛则以“我国以征税三百年为属藩”、“三百年来我国持续设置官吏加以管辖”的说法,否定中国对琉“徒有纳贡朝聘,不可谓为实地实施政治”。何如璋以寺岛外务卿提及三百年前古事,乃驳以“若论古事,三国时代,我国曾册封贵国为王。”归纳言之,寺岛外务卿的说法,完全是依据西方基督教文明之国际体系的规范法理,故其辩驳也是依据江户时代的对琉侵窃占事实,因为它具半类似西方殖民统治之故,遂利用清朝与世界列强对抗,无暇东顾之际,趁虚以武力为背景,一面援引西方《万国公法》‘实效管辖领有论’,日本曾对琉行“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布署。然后,非但径自宣布琉球处分,企图独占琉球,继而对琉宣布‘废藩置县’,以合法化其“侵窃占”,让“侵窃占”符合西方《国际法》的法理。此即,“琉球乃所谓庆长征伐以来,日本国的领域,日本国之一部分”的论调。此说,乃战后部分日本学者,为正当化明治日本兼并琉球之成果,而罔顾当年的历史事实与东西国际秩序原理之不同,所作一己独善的论断。况使用近现代的观念来评断前近代观念的“以今非古”,或滥用西洋价值观来论断东洋价值观的“以西非东”,甚至滥用《国际法》来说明、解释、评断“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皆非持平之论。今人所持之“以今非古”、“以西非东”观点的错误所在,就在于时空隔絶与时代错误,东西历史文化价值观混淆,以及采用以西非东的国际秩序原理错误所致。

  至于中日,虽然同处中华历史文化价值所建构之“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历史文化价值辖下的二个国家,何以仍有地域的差别? 其差别何在? 其最大区别所在,乃在于中国为“多民族国家”,日本则为“单一民族国家”。广土众民的多民族国家实行“华夷分治论”,日本因属单一民族国家且地狭民寡的国家实行“一国一制论”。实行“华夷分治论”的国家倡“天下主义”≒世界主义;实行“一国一制论”的国家则倡“民族主义”。

  另,民族主义源于欧洲多民族国家神圣罗马帝国,自从解体后,倡行一个民族组成一个国家的“民族国家” (nation state)兴起,于是西欧的民族国家遂如雨后春笋般逐一诞生,因盛行民族主义,故但知国家利益,而不知有世界共同利益,于是冲突横生,战争四起,乃有规范战争期待和平之论出现,于是规范西欧的《国际法》秩序原理遂在西伐利亚条约体制下孕育出来,约历经300年发展,始有近代《万国公法》的规模。近代日本的国家体制有类似西欧民族国家之处,于是尾随西欧之后,亦走向但知有国家利益而不知有天下共同利益,于是效法西欧,挟明治维新之工业化成果,开始与四邻横生冲突,且屡屡挑战旧秩序,挑起战争,最后则战火四射。

  不过,日本除了武威四射之外,它也借用了西欧的《万国公法》,尤其是‘实效管辖领有论’,于是趁清末与全世界列强对敌之际,主张从以“民族国家”做为“国际法主体”的西方法理,来判断“非民族国家”的清朝宗藩体制,质疑中国对属藩是否拥有领土主权。其主要法理根据,就是“有无统治实效”,而其“有无”的判断基准,则在对该领域是否合乎西方“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原则,而且强调一国之内必须“不分华夷”适用同一法理。其实,这就是学自西欧的“民族国家”概念。日本在东亚天下,生于斯,长于斯,深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论’的奥妙,故在明治维新后,企图借西方《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以制“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图谋兼并以琉球朝鲜为主的属藩,但仍用“单一民族国家”的统治方式来管辖已经逐渐变成“多民族国家”的大日本帝国。

  相对于日方的主张,中国因属“多民族”的“天下国家”,拥有广土众民,基于“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因俗制宜”=“华夷有别”的观念,而对“藩属土”=“藩土+属土”采取不同的统治观念与做法。因此,清朝对其所直接管辖的属土,原本即采取与西方《国际法》相同的治道。根据李鸿章的论述,就是“征钱粮、管政事”=﹕‘实效管辖领有论’。不过,对属藩虽称“外属”=外围属土,属于“领其地”,但对属藩之内政则止于“舒其困、解其忧”=“”‘以不治治之论’= “内政不干涉原则”,故在实务上属于民族自治、王国自治或地方自治的范畴,因中国并不直接管辖属藩,故在其国际秩序原理上称之为‘以不治治之论’。这就是中国式的传统“历史文化价值”,也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法理”基础和论述主张。

  据此,就国际秩序原理而言,日本片面夺占中国属藩琉球的归属冲突始于近世明清鼎革之际,当时规范江户幕府的国际秩序原理就是传统“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所以是‘以不治治之论’对“侵窃占隐蔽论”之争;近代以后则转换成“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以不治治之论’对《万国公法》之‘实效管辖领有论’间的东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精确来说,此乃“宗藩体制”对“殖民体制”间的法理冲突。

  若检讨过去可以策励将来,则中国对国际秩序原理之检讨,首应反思者,其为“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次级原理‘以不治治之论’,它虽是中华国际体系具超安定性与前瞻性的国际秩序原理,但是否昧于“民族自治、王国自治、地方自治”的历史文化价值,而发生陈义过高,甚至造成不切实际之憾。换句话说,过往“中华世界帝国”是否应该在中华世界诸属藩王国驻扎使节,以沟通情报,如搜集工业革命等情资与国际情势,用以防患未然,断然处置危机,惟仍须坚守“不干涉内政”的原则。鉴往可以知来,故今日宗藩体制虽已不再存续,但为了保持与四邻间的善邻关系起见,也为了维持历史悠久的传统情谊起见,对其周边国家的生存、幸福以及长治久安则不能不特别用心关切,以共享太平盛世。

  总之,中国从古至今,对“民族自治、王国自治、地方自治”=‘以不治治之论’的规范地域,包括如今的“港人治港”,皆采取“内政不干涉原则”。这种王道作风的国际秩序原理,与动辄干涉他国内政的西方霸道作风=列强的《国际法》秩序原理,完全不可同日而语。西方之所以勇于干涉他国内政,并非其《国际法》秩序原理较其他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更为优越所致。说穿了,其实仅只是因其国际体系曾爆发工业革命,于一时之间,拉开了工业国际体系与农业国际体系之间的科技力量鸿沟,当全球各国际体系“师夷长技以制夷”成功之时,就是王道战胜霸道,“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战胜“西方国际法秩序原理”,东风压倒西风之际。

  就名实而论有无领有琉球的历史过程,如以图式呈现加以归纳对比的话,如次:(1)中国对琉:独有名实→独有名分→独无名实。(2)日本对琉:名实均无→无名无分+实质窃占→独有名实。(1609年前→1609年后→1879年后)

  若再次以赘述来总结的话,既然琉球王国不是江户幕府辖下的藩国,而是与日本幕府在中华世界并列之“异国”=“互异之国家”的话,就絶无可能与日本诸藩同样并列于江户幕府辖下的“幕藩体制”之中,这是浅显易懂的道理。琉球王国既然不列于“幕藩体制”之中,那么它的国际地位又如何定位?在西力东渐=《万国公法》规范东亚之前,琉球王国在中华世界之国际地位,就与朝鲜王国等派遣来江户谒见或庆贺德川将军的“通信使”地位对等。以图式扼要表达的话,日本幕府(王国)=朝鲜王国=琉球王国;日本接待使=朝鲜庆贺使=琉球庆贺使。可是,日本幕府>萨摩藩,萨摩藩>琉球王国=日本幕府。由此数学符号即可看出日本江户时代之政体毫无上下阶层的名分秩序可言,谓之“体制错乱”亦非过言。日本为什么在江户时代造成国家政府的“体制错乱”?道理就在于“隐蔽政策”。日本为什么要在江户时代实行“隐蔽政策”呢?说穿了,就是震慑于清朝的强大国力,深怕引发“幕藩体制崩解危机”=“鞑靼忌避意识”。既然怕“幕藩体制崩解”,那么为什么还要“侵窃占琉球”呢?那就是日本的“幕府与萨藩”共同贪婪于榨取琉球的年贡与朝贡贸易之利益收夺所致。因此,日本江户政府就必须存在于诈欺、隐蔽以及不安的日子之中,不能做为一个堂堂正正的“正常国家”,而度过了二百余年,直到明治维新后决定以武力挑起甲午战争,击败中国为止。

  兹归纳江户幕府与萨摩藩的对琉侵寇具有三大特征:1.出兵琉球王国,却不宣而战,乃强盗行径,倭寇行为,其行径有如现代版的偷袭珍珠港。2.窃占之后,又行严密的隐蔽政策,违反国家统治的光明正大行为,其行径犹如日本忍者阴闇,但求占有而不择手段,榨取而不知体恤。3.日本生息于中华世界二千年,于近代之初,却不知联合东亚国家以共抗西洋侵略榨取,反而舍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首先改宗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变本加厉的侵略东亚世界。4.萨摩藩于幕末明治初年所以成为日本二大雄藩,其实力来自于榨取琉球近三百年的累积,始有以致之。

  又,李鼎元曾在《使琉球记》表示:“琉球旧曾臣属日本,今讳言之矣”,即“从前曾臣属于日本,于今则讳言其往事”,实因日本实行严密的隐蔽政策,而导致清朝“知古不知今”=知明朝万历时期琉王为日所掳,而不知萨藩窃占琉球迄清。或许他可以代表清朝中国册封使与政府为什么仍看不出当时琉球已处于萨摩藩暗中控制之下,而仍持“从前”=“旧曾”臣属日本,而今琉球仍不欲提及明末为萨藩所窃占的不堪往事。至少历任册封使均曾亲临琉球册封,亲自目睹琉球国王与大小众臣均属独立行使治国理民政局,却不知此种景况只是琉球王国的表象而已。显然,眼见仍不足以为凭,因为严密的隐蔽政策仍足以遮掩耳目。何以致之?

  反躬自省的话,盖“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以不治治之论’下的“宗藩体制”因中国不对礼部管辖下的属藩派遣上国使节驻扎,以搜集属国政局和国情的情报,委任其“王国自治、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实有其重大缺陷,即对属藩之国家发展情资不明。比起日本采隐蔽政策以对琉行“殖民体制”而言,“宗藩体制”虽然居心光明正大,行事也光明磊落,身体力行其“民族自治、王国自治、地方自治”的历史文化价值与国际秩序原理,但过分信赖属藩毕竟有其缺陷,所以应撷取‘实效管辖领有论’与‘以不治治之论’的优点,站在‘王化论’的观点,将已王化成熟的小中华“琉球王国”,加以升格,改行‘不完全实效管辖论’或‘不完全以不治治之论’下的属藩,有如蒙藏者,应属重视属藩的当有表现,乃长治久安之道,光明正大之行,更是天下太平,尤为大道之行,天下为公的保证。

  在《国际法》上,中国虽一时丧失属藩琉球,但在“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上,琉球失土却永存于中国人心中,并曾于1880年以牺牲“”“片面最惠国待遇”换取为琉球存国存祀=‘兴灭继絶论’而与日本举行谈判,既赢得琉球人尊敬,我们也以拥有“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兴灭继絶论’的王道思想为荣。要之,不同的国际体系因各有其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而不同的国际秩序原理乃来自于其国际体系的历史文化价值,又因历史文化价值不会消失,故“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也将长存,“舍之则藏,用之则行”。是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将随着历史的演变而与时俱进,最后则随着国家民族的再起,迈向“用之则行”的光荣复兴之途。期待未来的国际社会,将以王道思想取代近代以来的霸道主义,重新规范当前脱序的国际秩序。中国之所以为中国,其道理何止在为属藩争兴灭继絶而已,更以天下为己任,为国际秩序原理的历史文化价值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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