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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2003年6月5日

  让国资损失重大者“永不録用”(新快A02)

  点评:题目过于温和,同时也未能完整涵盖《条例》的核心内容。因渎职、失职、不称职造成国企重大损失,少以千万计,多则数十亿,按理说上级组织推荐提拔任命者都要担负连带责任,然而对当事人的惩罚却只是不做国企CEO而已,他仍可在旁门左道游刃有余。因此,这个题按照《条例》所列,应改为“让国资重大损失责任人赔偿一世”,字义双关,解气揪魂。

  国资重大损失领导终身免职(广州A01)

  点评:近日下发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惩戒部分是这样行文的:“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判处刑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国企负责人。”“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并对其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题若实事求是改为双排主题就好了:“重大损失渎职者——罢免终身;一般损失责任人——赔偿处分”。读者一看就有了对比感:天平一头,官衔比金额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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