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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2003年2月26日

  民企法人不准随意抓(都市A18)

  点评:先从字面上做一番逆向思考:“民企法人不准随意抓”,那是否可以说“民企非法人可以随意抓”?“国企法人可以随意抓”?“其他人可以随意抓”……?再从法律角度来看,党的纪委书记今天可以就特定领域的人宣布N个“不准”,党领导的政府旗下的公检法机关自然会100%执行。问题是“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制定的各项法律又当被放何处?抓不抓人,抓什么人,究竟是以法律为准绳,还是听长官命令而行事?“随意”二字不经意,却道出此地无银三百两!读者们会想:先前大声疾呼的“以法治国”,原来不过是面上说说罢了。再举个活生生的例子:刘晓庆的公司是不是民企?刘晓庆本人是不是法人代表?她现在被关在秦城监狱算不算被抓?万一她的律师在法庭上辩论得直,刘晓庆最终被免予起诉,那么这一段不算短的监禁时间又如何定性?

  企业法人不准随意抓(南方A2)

  点评:这条标题完全有资格向尚未问世的《精选劣题百句》一书的编委会郑重申报。作为一家以权威报导为主、又挟洞察高层动向优势的主流媒体,打题本该慎重。然而看看此题,却是逻辑混乱,文理不通,授人把柄,背悖法制。“企业法人”指的是一个“合法企业组织”的概念,而企业是不适用“抓捕”的。这样看来,题中的意思显然是指“法人代表”。但即便是“法人代表”,如果他触犯了法律,也应该按照诉讼程序定罪直至批准逮捕。因为现存法律中没有一条说“企业法人代表犯了法可享豁免权”。作为省纪委书记在特定的语言环境下,为了强调一件必须引起有关部门注意的事情而口出此言,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编者原话照搬见报,则是失准、失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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