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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两岸和平协议内涵及达成路径的再探讨

  四年前,两岸关系结束动荡与紧张对抗、步入和平发展轨道一年有余,学界刚刚开启讨论政治议题的大门,笔者参加在台北举办的“两岸—甲子学术研讨会”上,发表《对两岸达成和平协议问题的初步探讨》一文,就两岸和平协议的定位、性质、原则、内涵以及达成的步骤等问题,提出个人的初步意见,在当时引起各方不少的讨论与争议,显现两岸在此问题上存在认知上的差距与原则性的分歧。随后的几年中,随着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不断深化,通过政治谈判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签署和平协议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在两岸获得越来越多的认同,学界对和平协议的研究与探讨也越来越深入。笔者观察四年来两岸各方针对和平协议提出的意见及观点,结合两岸关系发展的形势,对和平协议的相关问题,再度提出个人的思考意见,与两岸学界共同探讨。

  一、两岸关系五年来的深入发展为推动和平协议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首先,两岸执政当局都明确将推动和平协议作为发展两岸关系的目标任务。和平协议是构建两岸关系和平稳定架构的重要途径,两岸的执政党及领导人对推动和平协议的战略意义有共同的认知,都表达了积极正面的意向,并将之作为推进两岸关系的目标任务。自2008年以来,大陆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正式提出两岸通过政治协商达成和平协议的主张与建议,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报告又再次将和平协议写入党的文件,将之作为未来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任务目标。台湾领导人马英九也多次公开表达推动和平协议的意向,并在2008年和2012年两次竞选过程中将和平协议作为其重要的政见和主张。可见,两岸执政党和领导人对推动和平协议的必要性有着最基本的共识,表达了相向而行的意愿。

  其二,更为重要的是,经过五年多的发展,“九二共识”、“反对台独”作为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得以进一步确立和强化,国共两党就“一个中国框架”达成的基本共识,以及一系列的积极作为,使两岸政治互信不断增强,为和平协议提供了最重要的政治基础。四年多前,当时笔者提出“和平协议是将两岸同属一中法制化的基础性文件”时,台湾蓝緑都颇多反对意见,然而今天,“两岸同属一中”作为和平协议的重要内涵已被广泛接受。

  其三,达成和平协议在两岸拥有较高的民意支持。超过90%的大陆民众支持两岸通过政治谈判签订和平协议,台湾的各种民调也显示,和平协议在台湾拥有五成以上的民意支持度,可以说,达成和平协议能够为两岸关系长久和平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这一点得到两岸民意的普遍认可。

  其四,两岸两会协商行之经年,签署了18项协议,积累了丰富的谈判经验,创建了一系列商签协议的成功模式,为未来两岸政治谈判、达成和平协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其五,两岸学界、民间及智库的政治对话已广泛开展并形成常态,两岸学者针对政治定位、军事互信、和平协议等政治性议题的探讨越来越广泛而深入,互信逐步累积,共识渐次增加,与四年前在两岸对话中政治议题的敏感与鲜见相比,当前政治谈判、和平协议已频频成为各种两岸论坛中热议的主题,两岸学者踊跃贡献智慧与心力。

  二、两岸对和平协议存在较大的立场分歧与认知差异

  近几年,两岸政学界对和平协议提出诸多的建议与版本,两岸党政领导人也多次谈及对和平协议的主张,显示两岸对于和平协议的性质、定位、内涵及进程等重大基础问题上尚存在较大的分歧与差异。

  1.关于和平协议的定位:台湾方面提出“广义”的和平协议,马英九先生曾在2012年2月9日在国民党中常会提出,“两岸即使没有签和平协议,还是可以透过别的途径,把两岸和平发展的现状制度化,现在签了16个协议,每一个协议其实都是广义的和平协议”,也有台湾智库专家提出“和平协议是两岸和解制度化的一个过程”。这显然与大陆方面所希望的和平协议概念是有差异的,大陆方面希望的和平协议是具政治内涵的“狭义的和平协议”,是巩固既有的两岸政治基础、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解决两岸政治分歧,促进两岸政治关系正常化、为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的法律文件,不只有推进的过程,还应有具体的、具法律效力的最终成果。

  2、关于和平协议的功能:台湾方面希望通过和平协议将“两岸和平制度化”,换言之,也就是将“三不”政策中的“不武”制度化,强调的是“和平”的单一性功能。而大陆方面则认为和平协议应将两岸既有的政治基础“九二共识”、一个中国框架、“反对台独”制度化,对两岸关系的稳定与发展具基础性、综合性功能。

  3、关于和平协议的途径:从2008年“胡六点”到中共十八大报告,大陆始终主张经由政治谈判,协商达成和平协议。和平协议是两岸政治谈判的内容及重要成果。而台湾方面则认为和平协议不必然经过政治谈判,可以在两岸经济性事务性交流协商中逐步形成“广义的和平协议”。

  4、关于和平协议的前提:台湾领导人马英九于2011年10月提出和平协议三前提是“台湾需要、民意支持、立法机构监督”,之后又提出“两岸有充分互信、民意有高度共识、国际社会认同与支持”、“事前交付公投”等条件,为和平协议设置了较多条件与门槛。大陆则主张在“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框架下通过政治谈判商签和平协议。

  5、关于和平协议的内涵:台湾方面认为或可不触碰较为敏感的政治难题,绕过两岸政治定位等问题,在不解决争议的情况下直奔“不武制度化”的主题,这既与两岸政治现实脱节,也不符合政治协商的常理与逻辑。大陆方面意见多认为和平协议必须面对并初步解决两岸政治分歧,应对两岸政治定位、军事安全互信等议题协商并达成共识,做出双方虽不尽满意但都能接受的初步安排,共同对未来两岸关系的发展做出前瞻性规划。

  6、关于和平协议的时程:台湾方面一直认为目前两岸政治谈判条件尚不成熟,谈和平协议更是为时尚早,现阶段还要先经后政。大陆方面则希望两岸面对现实,正视分歧,在深化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同时,不逥避政治难题,加强沟通与对话,积极为政治谈判、和平协议创造条件。

  三、对和平协议的初步构想

  和平协议是结束两岸敌对状态、确保两岸关系和平稳定、实现两岸关系正常化的有效途径,对维护两岸关系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以下是笔者对两岸和平协议的构想,四年前提出过初步设想,今天再次阐述。

  (一)和平协议的性质

  1、和平协议应是两岸在统一前的特殊时期,为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未来两岸迈向和平统一创造条件的“阶段性协议”,并非最终解决两岸问题的“终极协议”。

  2、和平协议是两岸以共同协议的形式,将“两岸同属一个中国”法律化、制度化,并对统一前两岸政治关系等重大议题形成共识、做出初步安排的“基础性协议”。

  3、和平协议是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确立并规范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现状与未来走向的综合性、框架性协议。

  4、和平协议并非国与国之间的条约或协议,是两岸间协议,是一国内部协议。

  (二)达成和平协议的基本原则

  笔者以为,两岸达成和平协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两岸同属一个中国”原则。“两岸同属一中”是对两岸关系历史与现状的准确表述,符合两岸现行法律对两岸关系的定位,符合两岸现行的法政体系,这是和平协议的基础与核心,是防止任何形式的分裂与“台独”、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与前提。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一个中国是包含了两岸在内的、大陆和台湾共同拥有的一个中国,不再是非你即我、非此即彼的相互排斥的一个中国。

  二是平等协商原则,两岸通过平等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最佳方案最终达成和平协议,以确保协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三是求同存异、循序渐进原则。和平协议作为阶段性协议,不可企望通过一纸协议就能将两岸沉积了半个多世纪的政治难题一揽子解决,对于一些难于完全解决的重大难题,可暂时搁置,或局部处理,留待下一步解决。

  四是互利双赢原则。和平协议的达成,应在总体上兼顾两岸利益,力求合情合理,根据互利双赢原则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是排除外力干涉原则。和平协议的达成应体现两岸中国人平等、自主协商处理两岸事务的精神,排除外部势力干涉、插手两岸事务。

  (三)达成和平协议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拓展并深化两岸交流,累积谈判经验,加强政治互信。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持续加强两岸经济、文化及社会各项交流与合作,实现两岸协商谈判机制化,累积经验,增加互信,强化认同,营造气氛。过去五年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进程就属于这一阶段。

  第二阶段:展开广泛深入的政治对话,强化两岸政治互信基础。这种政治对话可经由学术、民间、智库等多种管道进行,其功能与作用有三:一是加强沟通,瞭解彼此的真实立场及想法,消除误会,增信释疑;二是双方坦诚相待,拿出各自的规划及方案,寻找双方的共同点与连接点,增进强化“两岸一中”的政治基础;三是对存在分歧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探寻解决的途径与合理的安排,为政治谈判清除障碍,创造条件。现阶段两岸的各种民间论坛、政治对话就是为完成这一阶段的任务。

  第三阶段:开启政治谈判,两岸可以发表“共同声明”等方式,宣布“正式结束敌对状态”,两岸承诺共同维护中国领土主权完整,共同维护台海和平与稳定。

  第四阶段:开展深度政治协商,达成和平协议。这一阶段要解决两岸重大的政治问题,包括:两岸可以“备忘録”的形式就统一前两岸政治定位达成共识并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两岸就共同参与国际事务达成共同意向,找出妥善的解决方案;建立军事安全互信机制;对两岸关系的未来走向共同做出前瞻性规划,最终达成和平协议,确立两岸和平稳定架构。

  (四)和平协议的内容

  笔者认为,和平协议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立足于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确立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现状与未来走向的制度性框架,其具体内容设计如下:

  1、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1949年以后大陆和台湾尚未统一的状况,是上世纪40年代中后期中国内战遗留并延续的政治对立,不是中国领土和主权的分裂,也没有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1949年以来两岸实行法律规定及行政体制都符合一个中国的基本框架。

  2、两岸正式结束长达六十余年的敌对状态,消除政治对立和军事对峙,两岸关系实现正常化,双方共同致力于维护两岸的长期和平与稳定。

  3、从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海峡两岸有义务共同维护中国领土主权的完整,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谋求台湾“独立”和分裂的行为。

  4、两岸基于和平与合作的原则,建立稳定的两岸军事互信机制,以保障两岸关系的和平与稳定。

  5、两岸通过务实协商达成共识,在一个中国框架下,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两岸双方在国际事务中加强合作,共同参与,共同维护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和两岸同胞的合法权益。两岸均认为解决台“国际活动空间”是中国人的内部事务,应由两岸中国人自行协商解决,拒絶一切外国势力的干涉。

  6、两岸在互利双赢的原则下,通过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建立并完善两岸经济合作机制,寻求两岸共同参与地区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合理途径。

  7、两岸共同继承中华文化优秀传统,通过签订两岸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建立并完善两岸文教交流机制,营造两岸人民共有的精神与文化家园,凝聚民族意志,共同努力,弘扬中华文化。

  8、增进两岸民间交流,扩大人员往来,加强两岸交流的法律建设,为两岸人民的交流交往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与更加完善的保障。

  结语

  对于和平协议,尽管目前两岸间存在很多意见分歧,但维护并寻求长期和平与稳定是两岸的共同愿望,和平协议是确保两岸关系长期和平稳定的有效途径,笔者期待两岸学者共同探讨,集思广益,目标为了早日达成和平协议。

  (发表于《中国评论》月刊2013年11月号,总第19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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