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4日,香港特区政府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以下简称紧急法)第2(1)条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以下简称禁蒙面法),于5日正式实施。禁蒙面法禁止在非法集结、未经批准的集结、《公安条例》所规范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中使用蒙面物品,违者最高可被罚款25000港币及监禁一年。此外,警务人员在任何公众地方发现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可要求该人除去有关蒙面物品,以核实其身份,没有遵从者最高可被罚款10000港币及监禁6个月。当然,该规例也同样规定了免责辩护的情况,即若有合理的理由或辩解需使用蒙面物品,即可免于罪罚。
一、一个“很不容易的”决定
在逾4个多月的激烈示威冲突之后,特区政府终于做了这个“很不容易的”决定。说“不容易”,是因为从示威活动升级为每周末的常态暴力开始,社会上就一直有声音要求订立禁蒙面法或启用紧急法,然而,特区政府一直踌躇未动。今次决定引用紧急法来订立禁蒙面法,特区政府又主动澄清,引用许久没有使用过的紧急法并不等于香港进入了紧急状态;在制订禁蒙面法时充分考虑了香港现有的法律情况尤其是涉及警方权力的法律、现时的社会状态、整体的社会利益以及参考了外国诸多已订立蒙面法的情况;在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与尊重居民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两方面达致了谨慎的平衡,可谓慎之又慎。
然而,特区政府谨慎,反对派和示威者却回应迅速。有人随即向法庭申请临时禁制令,唯法庭认为香港正处于严峻情况而政府制订禁蒙面法是以结束暴力为目的,故拒絶批出。此路不通,那就申请司法复核,日前法院已接纳,将于月底开庭。此外,反对派还决定在立法会审议程序上做文章,计划尽量拖延审议期。由于禁蒙面法属于须经立法会审议或批准的附属法例,可“先订立后审议”,正常审议期是28天,不过立法会可通过决议,再延长21天,也就是说一共可以有49天的审议期,之后会自动生效。反对派的策略当然是能拖后一天就拖后一天,梦想法院在49日审议期内就司法复核作出有利己方的裁决。而激进示威者则在接下来的3天假日中,进行了“反弹式”的更为严重、广泛的暴力破坏行为,激进分子有针对性地破坏特定的商店和中资机构设施,打烂多个地铁站设施,令每天接送大约500万人次乘客的港铁被迫停运一天,之后处于半瘫痪状态,而市民正式上班、上学的当天仍只能有限运作,甚至出现在公路上非法设置路障,查看车内人士身份证明文件以确定不是警察等的狂乱行为。难道真的是“神欲使之灭亡,必先使之疯狂”?
二、未来还有什么招数
特区政府制订禁蒙面法的目的一是利于警队执法,二是希望能产生一定阻吓作用,终极目的都是尽快止暴制乱恢复秩序。然而,现在看来,单靠法律手段还不够,恰如林郑月娥特首自己所言“目前仍认为香港应该自行寻找解决方案,但如果情况变得很坏,我们不能排除任何选项。现在我们会用政治、法律、政策工具和对话解决深层次问题。”
如果单纯从法律角度讲,紧急法赋予了行政长官很大的权力,如果情况进一步恶化,不排除再次动用。基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特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法的第三章第十四条也有详细的规定,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安排下,由香港驻军最高指挥官或者其授权的军官实施指挥。香港驻军人员在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时,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权力。更厉害的还有基本法第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当然,特区政府目前的状况没有严重到这种程度。
如果从政治或政策工具的角度讲,行政长官在立法会复会后即将发布新一份施政报告,可利用此契机着力改善香港存在已久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尤其是在土地、住房方面推出大手笔的政策,切实缓解普通市民尤其是年轻一代的安居困境,改善贫富差距、社会流动等状况。
特区政府前期已经开始的对话不能停止,要结合施政报告继续一个领域一个领域地来找问题、觅方案、谈愿景。行政长官和她的三司十三局的官员都要参与其中,以列清单的方式一个一个地回应市民的诉求。
针对当前激进分子的暴力行为仍不停息的情况,整个特区政府尤其是纪律部队都要行动起来,而不仅仅是让警队站在一线。面对暴徒的“私了”行为,善良的市民要拿出自己的正义感,“蓝”“黄”是政见不同,是非却人人都有,警察执法是职责所在,殴打别人就是违反法律。
香港的此次风波发展到今天,有太多情绪性东西渗入其中,是是非非已难泾渭分明,唯一明确的是所有的香港人都在一条船上,何去何从,合力决定。联及美国最近又将8家中国科技企业列入贸易管制黑名单,“港产”独角兽公司“商汤科技”就在其中。中美角力愈演愈烈之际,香港的未来难以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如果再不打起精神,还在自我消耗,那最终受伤害最大的是港人自己。
201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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