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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九: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招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招标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促进课题招标出好成果,特制定本课题招标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招标是指一年一度的,由市委、市政府领导确定若干研究课题后,面向全市,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和给予资助的社会科学研究招标活动。

  第三条 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招标课题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湛江实际,在科学的理论分析与调查研究基础上,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切合实际的、可供操作的科学性对策建议和措施,为湛江经济发展和文化建设服务。

  第二章 课题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课题申报条件:

  1.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有主持过调研课题研究的经验,并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2.课题负责人必须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课题组成员具有本科以上的学历。

  3.课题组成员对所申报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相关的研究成果。

  第五条 课题申报程序:

  申请人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索取《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招标应标申请书》表格和《课题研究纲要》表格,按要求填写,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将以上材料报送规划办。

  第六条 填写《应标申请书》及撰写《课题研究纲要》的要求:

  1.按《应标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如实反映课题组的实际情况。

  2.《课题研究纲要》3000字左右,并用A4纸打印。

  3.《课题研究纲要》应反映出课题研究的思路、研究方法和完成课题研究的优势,以及课题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

  4.应标申请书中所填报的课题负责人和主要研究人员,必须是名副其实的担任该研究课题的具体调研人和撰稿人,以保证课题的研究水平和成果质量。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和湛江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课题涉及部门的有关领导组成,其中专家学者原则上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委员会负责课题招标的全部评审工作。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由规划办对应标者申报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排除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标者。

  2.评委阅稿。评委根据应标者提交的《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招标应标申请书》和《课题研究纲要》进行评审,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

  3.评审会议。由评审委员会集中讨论,按分数高低筛选出名单,经讨论提出意见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联席会议或召集人审批后,确定中标者。

  第九条 签署协议书。中标的课题负责人接到规划办的立项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与规划办签订《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招标项目研究协议书》,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课题经费的拨付

  第十条 为加强课题经费管理,确保经费真正用于研究工作,课题经费统一拨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课题经费不直接拨给课题组成员个人。

  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根据研究进度分期拨付。中标的课题组,与规划办签署项目研究协议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规划办向课题组拨付课题经费的40%;课题组提交前期研究成果后,经评审合格,拨付课题经费的40%,用于课题后期研究;课题组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后,经评审鉴定合格,拨付余下的20%课题经费。

  第五章 中标课题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为保证招标课题能按计划和要求进行,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规划办将向中标课题组安排1名联络员负责跟踪课题研究的进展情况,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规划办根据课题组申报计划,将跟踪检查课题研究进度,对没有按计划和要求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组进行提醒注意,责成课题组负责人进行整改,并视情况拨余下的课题经费。

  第十四条 课题组负责人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课题的自我管理,按规划办的时间要求和申报的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 课题组聘请课题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课题顾问,但研究成果署名应包括课题涉及的部门。课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课题顾问及课题联络员不占用和开支课题研究经费。

  第六章 研究成果的验收与评审

  第十六条 研究成果要求:

  1.符合招标公告所提出的应标要求和评委对课题研究所提出的指引和要求。

  2.观点清楚,论证充分,结构完整,具有严密的条理性和逻辑性。

  3.所引用的材料必须注明出处,采用的例证要真实可靠。

  4.操作性实施方案部分要紧密结合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第十七条 研究时限到期后,课题组负责人应向规划办提交研究成果。规划办收到研究成果后,组织评委进行评审,以投票的方式作出是否验收通过的决定。

  第十八条 经评委鉴定验收通过的研究成果,如评委还提出修改意见,课题组应在规划办规定的时间内作进一步的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成果原稿和5000字的简本(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送规划办。

  第十九条 经评委鉴定验收未获得通过的最终研究成果,由规划办根据评委的意见,要求课题组进行认真修改。如果修改后获验收通过,拨付余下的研究经费。如仍未能达到要求,规划办终止课题组的研究,停拨余下研究经费。

  第七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著作署名权归课题组所有,版权和使用权归规划办所有。未经同意,中标者不得对外公开发表或向他人提供研究报告。否则,规划办将追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通过评审验收的研究成果,将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联席会议或课题所涉及部门的名义全文或摘要报送市委、市政府,作为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参考。

  第二十二条 规划办将每年招标课题的研究成果汇编成册,发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八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课题招标工作是由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联席会议主办,课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协办,具体实施工作由规划办负责。规划办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二十四条 课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应把市委、市政府领导确定的课题作为本部门的年度重点调研课题,为课题组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和提供相关资料及调研的便利,并明确1名负责人作为课题研究顾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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