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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信息云端走廊建置刍议

  一、前言

  因两岸情况特殊,许多科技新创仅因来自于中国大陆,便被贴上标签,于落地时先天地被蒙上一层误解及猜忌的面纱。因此而额外付出的成本,就企业而言,为不必要的浪费;对两岸共享科技新创的成果来说,则构成无谓的阻碍。承此,本文拟以无人商店进军台湾为例,点出此类科技新创产业在落地时遭受的困难及解决之道,进而提出建置“两岸信息云端走廊”刍议,在制度面上创建、改善,以期促成两岸良性竞争的长远目标。

  公元2016年8月1日无人便利店“缤果盒子”问世后见BingoBox缤果盒子官网https://www.bingobox.com/event.html,最后浏览日:2019年9月30日。,此项结合科技新创与传统零售的产业便走入生活中。并迅速地于中国大陆广设据点。台湾方面则于2018年3月间展开授权谈判,并于同年8月16日在台北市华山1914文创园区举办记者会,以“智能商店”之名称进军台湾BingoBox缤果盒子无人商店引进台湾时,台湾的经营团队认为“无人”二字颇犯忌讳,为了凸显该商店的科技与新创特色,故以BingoStore“智慧”商店取而代之。另见台湾苹果日报“《苹果》独家直击 中国无人商店在台开店”报导,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815/1411501/,2018年8月15日,最后浏览日:2019年9月30日。,旋即于台北、桃园等处进行试营运。笔者有幸参与,因而知悉此等来自中国大陆的科技新创,落地台湾时面临的困难所在,并因此有一己之愚。

  二、无人商店进军台湾时所遭受的困难与对策

  无人商店在台湾商转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难及对策略述如下:无人商店属于货柜之钢构构造,须依建筑相关法令申请建筑执照,但造成经营成本大为提升,不利推展加盟。无人商店之进出系以手机扫描QR CODE(二维码)后方得开启店门,扫描QR CODE之行为是否足以作为个人资料保护法中之自愿同意,尚有疑义。依台湾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规定,个人资料指包含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联络方式、社会活动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识别该个人之数据。复依同法第7、8、9、15及19条等规定可知,对于个人资料之搜集、处理及利用虽得经当事人同意后为之,但其同意须当事人经过明确告知法定应告知事项,例如搜集者名称、搜集与利用之目的、期间与方式等,出于明确理解后而为慎重的同意。搜集者并应负举证责任。

  检视无人商店消费的具体情节,消费者先于无人商店之网站注册成为会员,并填写绑定的手机门号,进出无人商店时便可直接扫描店门外的QR CODE(二维码),取得系统后台之授权后进入店内消费。其中,手机门号系属联络方式、进入店内消费则为社会活动,均属前开之个人资料。但网站登録注册与实际消费时间上恐有落差,因此,在网站登録注册时依网站服务条款及隐私权政策所勾选的“同意”个人事项被网站搜集、处理及利用,其同意的范围未必足以涵盖实际消费时,上开个人资料再次被搜集。复因浏览网站、登録注册乃虚拟世界之活动,而扫描QR CODE、店内消费则为现实世界之活动,如何探知消费者确实同意其个人资料于二种世界当中皆被搜集、处理及利用,便至关重要。

  为解决上开问题,笔者当时建议采取“加强告知措施”的方式作为因应。亦即,除在网站中特别告知所搜集的个人资料包含身分辨识资料、消费过程脸部辨识数据、快速结账服务所需数据等;在利用方面并告知将与相关的后台进行串接、交换;此外,更在手机APP中建置弹跳提示,当消费者以手机扫描QR CODE时,手机屏幕即自动弹跳出前开加强告知事项,再次提醒消费者,借此确保消费者能充分理解而同意其个人资料将被搜集。

  商品辨识系统串接结账系统的相关问题。消费纪録属于与个人的社会活动、财务情况相关的个人资料,相较于一般商店原则上毋庸精确地储存每笔来店消费者的消费纪録,无人商店则因采取自动辨识商品搭配自动结账系统,为避免纠纷及便利退换货品,因此必须详尽、精确地储存每笔消费者的消费纪録。基于此,在无人商店消费时被搜集个人资料的程度远较普通消费来得高。然而,此等消费纪録不论是用于帐款核对、顾客大数据(big data)分析或营销广告精准投放之用,在功能不同的系统或平台之间彼此串接,及因此衍生出对消费者行为的预测,皆对消费者的个人资料及隐私产生严重影响。

  回顾无人商店结账流程,消费者将挑选之商品放入自动辨识商品装置,商品进行辨识并由后台系统产生交易明细及账单,消费者确认金额无误后选择支付方式,后台系统便将交易成功的讯息串连给支付平台业者,支付平台业者再转传给协力的银行等金融业者的后台系统,由金融机构进行扣款或垫款,并将扣款或垫款成功的讯息回传给支付平台业者,再由支付平台业者回传给无人商店的后台系统,完成结账行为。

  短短数秒之间,前述的个人资料便有遭多次传递的机会。消费者虽然各别在无人商店、支付平台网站注册或金融机构开户时,分别勾选同意个人资料受搜集及合理利用之选项,但事实上难以想象消费者在勾选时,能充分理解前开信息传递的过程而“同意”。于是下列问题便值得重新审视:商品自动辨识后自动结算账单并透过行动支付扣款,消费者是否同意其个人资料不断受搜集及交换?加强告知个人资料保护事项需达于何种程度?台湾地区行动支付尚未普及,其他支付方式(如第三方支付、信用卡、悠游卡等)是否均取得消费者同意?加强告知此措施是否可行?行动支付、第三方支付、信用卡或悠游卡等支付工具,各平台串接消费者个人资料,是否因信息安全保护层级不一致而形成保护漏洞,值得检视。行动支付以外的结账方式,未能整合行动支付与消费信息,将造成无人商店无法善加利用顾客信息的浪费。上述问题仅能初步描绘出在无人商店的消费历程中,个人资料不断地遭受搜集及交换的过程。就台湾地区而言,最大的差异在于消费者是否选择行动支付进行结账。盖现金支付为匿名方式,店家除非刻意于结账时批注,否则难以掌握该笔消费纪録系由何人所为;悠游卡等第三方支付本质上为消费者预先储值后的直接扣款,理论上亦无庸刻意搜集消费纪録;信用卡支付则因发卡机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且已行之多年,对于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程度已臻完善。与此相较,行动支付则因绑定手机门号,能具体特定且实时掌握系由何人所为之消费,复因引进台湾的时间较短,消费者的个资保护极易在方便使用的风潮下遭受忽视,因而可能出现前开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虚拟币支付易沦为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之工具,且无人商店将成为虚拟币价值跌落时之避风港,财物损失将难以预估。媒体对前述问题点并未全然掌握,以讹传讹的新闻报导,一层一层掩上对来自于中国大陆的科技新创的误解及猜忌的面纱。无人商店在经营上所面临的问题,不论无人商店系由中国大陆或其他国家引进台湾,均须妥善处理。然而,因两岸情况特殊,部分台湾媒体对大陆事务一概持怀疑、敌视的诡异情怀。以前述记者会为例,在记者会前一天,便遭台湾苹果日报刻意以“‘中国’无人商店在台开店”为标题报导,全然无视在台推广系以本地公司经营管理之事实。进而引起对无人商店泛政治性的攻讦谩骂,纯粹的科技新创无端披上一层理盲的政治面纱,台湾经营团队仅能在记者会前一晚发布新闻稿导正视听。检视“异议者”所持理由,最振振有词者为消费数据将由设置在中国大陆的后台系统保有,异议者因而认为台湾百姓的个人资料将泄漏予中国大陆,恐受其他利用云云。然而,科技并无国界与地域之别,个人资料随着交易型态不同而极易流传于外,在因特网世界更是如此。“异议者”在惊恐于渠等偶尔为之的消费个资被中国大陆掌握之余,却无视于通讯个资可能被LINE、微信等掌握,社群互动个资则完全曝光于脸书(FACEBOOK)等社群软件中的现实,顾此而失彼,颇令人莞尔,并让人难以理解渠等权衡使用科技新创的理由究竟为何。虽然从技术层面上改采诸如各自设置数据库后台、或共享共管的云端数据库等,均为得以有效消弭前述疑虑的手段。但从长远来看,两岸关于个人资料保护的法制进展程度不同、立法考虑更可能有异,全然以台湾的法制观点检视来自于中国大陆的科技新创或商业模式,恐怕未蒙其利而先自陷疑虑。

  因此本文认为,两岸共同建置“信息云端走廊”似为一味良药,透过双方政府之初步过滤,让优良的科技新创得以进入育成走廊,除建置共享共管的云端数据库外,在走廊内的科技新创产业则享有豁免于对岸“个人资料保护法”等法律拘束的优惠。于具体落地时并颁给认证标章,使企业免去诸如前述繁复的加强告知措施。简而言之,本文认为科技新创服膺于法律的成本不应由产业承担,两岸政府应主动除去彼此引进科技新创时在法律上的荆棘,方能使两岸百姓真正共享科技所带来的便利。



  庄嘉宏庄嘉宏,伊凡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法务经理,现任台湾美联集团董事长特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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