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合发展的提出与推动
自中共十八大后,习近平提出了一系列对台工作思想重要论述:“两岸命运共同体”、“两岸一家亲”、“心灵契合”、“共圆中国梦”等。近两年,他又针对两岸关系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推动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新论述。
2014年11月2日,习近平主席在福建考察平潭综合实验区时提出:“两岸同胞同祖同根,血脉相连,文化相通,没有任何理由不携手发展、融合发展。”这是习近平最初公开使用融合发展概念。2016年3月5日,针对两岸关系新形势,习近平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公开提出大陆将“持续推进两岸各领域的交流合作,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增进同胞亲情和福祉,拉近同胞心灵距离,增强对命运共同体的认知。” 在这个论述中,他将“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作为增进两岸民众情感与福祉的路径,通过这个路径,两岸同胞就能拉近心灵距离,达成增强对两岸命运共同体的认知。同年11月,他会见国民党主席洪秀柱时提出六点意见,其中第三点专论“推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政策思维,是在反思过去大陆对台工作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所作的调整。2008年马英九上台后,两岸关系进入了和平发展时期,一般认为,和平发展是达成和平统一的自然过程,但事实情况并非如此。十年来对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认同在台湾内部不仅没有扩大,反而出现了两岸越交流,一个中国原则越不被台湾民众所认同的奇异现象。为此,习近平在反思并总结2008年以来对台工作经验教训后,提出了两岸融合发展的新思路,以融合发展作为和平发展与和平统一之间的补充阶段,只有两岸先融合最终才能走向统一。
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在以往单纯的经济融合基础上,扩展到社会各领域的融合,使两岸的经济与社会有机地融合起来。大陆国台办就释出众多有利于台湾民众的政策,概略可分居住、就业、就学、金融、保险、旅游六大类,如允许台人享用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让在大陆居住、就业和就学的台湾居民可参加社会保险,未就学、未就业台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将一并研究;在陆工作台湾研究人员可申请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银行业将改进台胞小额信用卡服务;在陆台生可申请更多奬学金;大陆职缺就业网将在台湾落地,让台湾青年赴陆就业将更顺畅。
习近平更在十九大报告讲述中提到:“两岸同胞是命运与共的骨肉兄弟,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我们将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现互利互惠,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的福祉。我们将推动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心灵契合。”张志军在解读十九大报告涉台部分说:“报告强调‘两岸同胞是命运与共的骨肉兄弟,是血浓于水的一家人’。我们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尊重台湾现有的社会制度和台湾同胞生活方式,愿意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我们将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实现互利互惠,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增进台湾同胞福社。我们将推动两岸同胞共同弘扬中华文化,促进心灵契合。这是对同胞之爱、手足之情最生动表达,体现了我们对台湾同胞因特殊历史遭遇和不同社会环境而形成的特有心态的理解和包容,以及在追求国家统一进程中对拉近两岸同胞心理距离、促进心灵契合、增进共同的国家、民族、文化认同的高度重视。当然,台湾同胞也要更多瞭解和理解大陆同胞的感受和心态,尊重大陆同胞的选择和追求。报告提出的一系列促进两岸各领域交流合作的重大政策举措,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重要思想……。”
归纳习近平提出的推进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论述,体现的是以大陆为主,积极主动地承担起两岸融合发展与和平统一的主导责任。以发展促进和平统一,这是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核心动力。大陆的发展进步既是影响两岸关系发展方向的关键因素,也是实现统一的可靠保障。以发展促进统一的观念为指导思路,以融合性思维为思想基础,在融合中逐步推动两岸统一。
二、从融合发展到统合发展
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是一个渐进过程,也是一个求同化异的包容理解、磨合的过程。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拓展,体现了新形势下的政策创新,明确了两岸在发展中融合、在融合中实现统一的道路与方向,成为大陆现阶段对台工作的政策指导。“融合”体现了统一的方式与手段,而“发展”则表明融合是渐进的、实事求是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缩小与拉近两岸同胞的生活形态与心理距离,以致在融合中促进统一。
在今年《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讲话,习近平更表示要深化两岸融合发展,继续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机遇,为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提供同等待遇,让大家有更多获得感。积极推进两岸经济合作制度化,打造两岸共同市场。两岸要应通尽通,提升经贸合作畅通、基础设施联通、能源资源互通、行业标准共通,可以率先实现金门、马祖同福建沿海地区通水、通电、通气、通桥。
如上述,大陆对台政策主轴与论述由和平发展调整为融合发展,以经济社会融合为实现两岸利益融合的重要途径。经济融合旨在促进两岸资源要素的整合、互补,加强产业合作、对接及融合,形成并提高两岸经济之间的结构性依赖。如今两岸经济合作已进入新经济融合的新阶段,两岸可以在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新经济、共享经济、海洋经济等方面展开广泛的交流合作,尝试在资源、产业、市场、人才等各层面推动多元融合。
由于全球化以及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市场的开放和人力资源的流动,两岸经济的融合是不可避免的过程;也自然会带来两岸在就业等方面的社会融合。在以往单纯的“经济融合”基础上,扩展到社会各领域的融合,使两岸的经济与社会有机地融合起来。这种融合,弥补了过去单纯谈经贸交流合作的利益交换模式,明确了两岸和平发展以统一为目标的指向。社会融合就是消除两岸社会隔离与相互排斥,化解政治敌意、政策歧视,促成两岸同胞之间相互接纳、相互欣赏。冀望两岸同胞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共同点不断增多,在共同发展、共建家园的过程中累积互信,增进共同利益,构建共同认同,真正形成两岸命运共同体。
然而,融合发展政策主要是推动两岸经济社会的融合,而非政治法律的融合。众所皆知,两岸在政治制度方面存在很大差异,甚至在意识形态的分歧下还存在对立,所以两岸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虽然可以相互借鉴,却不可能仅以经济社会融合的方式就解决双方政治和法律制度上的差异。换言之,经济社会融合并不必然让两岸走向政治统一。从欧盟发展的经验可知,经济、社会的功能性合作与融合并无法带来对政治的溢出效果(spillover effect),而两岸的和平统一终究需要一个政治协商和政治决定的过程纔可能达成。而且,两岸融合发展到一定程度后肯定会进入瓶颈期,因为经济社会融合所衍生的问题,仍必须经由政治层面处理,否则无法获得解决,融合发展也就很难再往前推进,甚至有可能会有反弹或逆流(如英国脱欧、美国“退群”等逆全球化潮流)。所以,单单依靠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并不能保证两岸走向政治统一。
而且,就现实政治层面来看,台湾的政治环境已发生重大变化,民主化、多元化、本土化和主体意识高涨。选举时代,一切以民意为主,使得通过两岸执政党谈判,实行和平统一的模式,已经难以实施;而如何争取民意,成为和平统一的最大问题。无须讳言,目前台湾社会在对待两岸统一问题上,最大的公约数就是“维持现状”。根据国立政治大学选举研究中心在今年所做的调查数据显示,主张维持现状的民众占87.1%,不赞成“一国两制”的占88.7%。由此可见,目前台湾絶大多数民意并不愿接受统一,自然也拒絶大陆主张的“一国两制”统一政策。由于台湾社会对两岸统一的意愿不高,因此,和平统一首先面临的是提升统一意愿的问题。既然两岸统一在政治现实上不是短期内可以被台湾民众接受的,那必然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探讨两制台湾方案时,自应把握提升统一意愿和阶段性进展两个基本原则。
除了循序渐进,发挥融合发展的阶段性效果之外,更要与时俱进,突破融合发展的有限性功能,寻求更新和平统一的论述与机制,使台湾社会接受统一的意愿能不断提高,以致两岸和平统一的最终完成。笔者以为,目前两岸已由和平发展阶段走入融合发展阶段,未来若再从融合发展阶段走向两岸统合阶段,那么待更深度、更全面的两岸统合发展成熟之后,和平统一自然就水到渠成。换言之,两岸要顺利完成和平统一,在经济社会融合发展之后,尚必需经过一个统合发展的阶段,以推动两岸政治、法律、经济、社会体制的统合与治理,逐步完善两岸一体化整合机制,方能达到国家最后的完全统一。
三、探索“两岸统合模式”
就统合(integration)或一体化的路径而言,因两岸关系的特殊情况和历史遗留,所以在考虑两岸统合发展的方式与进程时,必须符合两岸的实际状况,无法模仿或移植现有的欧洲统合模式或一体化经验。欧洲统合是在欧洲各主权国家间,在同构型的政治、法律、经济、社会体制之下进行的一体化过程,这与两岸关系的性质与两岸统合的背景完全不同,不能相提并论。因此,必须先构建合乎两岸现实情况的“两岸统合模式”。本文循此思路,对于“两岸统合模式”进行初步探索,提出以下三个主要的统合安排与基本原则:
1、政治统合安排:两岸统合是两个政治实体之间的统合,不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统合。
两岸统合的核心问题是政治统合,政治问题是两岸统合过程中不可逥避的问题,也是构建“特殊的两岸统合模式”的关键问题。因此,在两岸达成政治终局解决方案,完成国家完全统一之前,有必要在统合发展阶段找出一个暂时过渡方案(modus vivendi)来处理两岸的高阶政治问题。如何定位两岸政治关系一直是两岸诸多政治难题中的最重中之重的问题,它关系到两岸关系的性质,关系到两岸的法理架构。如果这一难题无法解决,则政治僵局就难以突破,两岸之间要建立和平稳定的政治架构也无从谈起。然而两岸政治定位的关键问题正是主权问题,所有两岸之争无不以主权之争为核心。这既是两岸关系60多年来争议的关键问题,也是我们处理两岸关系必须把握的主轴。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之后,一个中国境内出现了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两个政权分庭抗礼的局面,这一局面延续至今。就客观事实而言,自1949 年至今,两岸的政治关系已演变为两个并立的平等的政治实体(中国北京与中国台北)。也就是说,中国的主权没有分裂,在一个中国主权之下,两岸各自治理,北京政府行使在大陆地区的治权,台北政府行使在台湾地区的治权,60多年来一直处于分治状态。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希望双方共同努力,探讨国家尚未统一特殊情况下的两岸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从政治的角度来看,所谓“合情合理的安排”是对两岸政治关系定位结果的描述,“安排”可以理解为两岸通过政治协商,处理两岸一直存在的政治对立所达成的共识。在法理上,目前两岸处于“主权同一共有,治权平等并立”的分治状态。在现实上,两岸之间存在着一个中国主权、两个政治实体、两个政府的独特情况。所以,目前两岸的政治关系应是,在一个中国主权之下的两个政治实体的特殊关系,这样的安排与定位,实属合情合理。探索“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构建“两岸统合模式”需要有创新的思维,需要突破历史成规,需要大格局的规划。两岸的统合具有独特性,不能用欧洲统合的概念来思考和理解,其中根本的差别在于,欧洲统合是在各主权国家之间进行治权的统合,而两岸统合仅是在一个中国主权之下,两个政治实体之间进行治权的统合,絶不是国与国之间的统合。
因此,两岸在完全统一之前可界定为一个中国、两个对等的政治实体来定位政治关系,依此定位作出配套完整的“政治统合安排”,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两岸统合模式”,推动和实践“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从而能以和平方式达成最终的完全统一。
2、经济社会统合安排:两岸统合是两种经济社会体制的统合。
两岸在分治的60多年的历史过程中分别发展出各自的经济社会体制,大陆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民民主专政的体制,台湾则采取了西方的资本主义结合民主自由的体制。体制的不同形成了两岸政权的相互对峙与政治对立,也是造成两岸人民在政治认同和生活方式差异方面的根本因素。
虽然两岸在体制与认同上存有明显的差异,不过随着大陆与台湾都不断地推进发展与现代化,加上双方自2008年后开启的大交流、大合作的潮流,也因此创造了一些有利于化解彼此差异、增进理解的条件。2008年12月31日,胡锦涛为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三十周年发表了《携手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同心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讲话中指出:“两岸复归统一,不是领土和主权的再造,而是结束政治对立。” 习近平也曾在不同场合重申和强调这个论述。而所谓两岸统合发展就是要结束两岸在不同发展道路上的对立与差异,是复归统一的最佳途径。习近平在会见马英九时也表示:“六十多年来,两岸走上不同发展道路,实行不同社会制度。道路和制度的效果如何,要由历史去检验,让人民来评判。两岸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彼此对发展道路和社会制度的选择,避免让这类分歧干扰两岸交流合作,伤害同胞感情。”换言之,两岸之间应超越意识形态的差异与干扰,以求同存异的态度对彼此经济社会体制保持相对肯定的立场。
按“一国两制”的基本构想,统一之后虽然两种制度会同时存在,但双方都可接受并相互尊重彼此的制度差异。习近平也在十九大报告中表示尊重台湾的社会制度:“我们秉持两岸一家亲理念,尊重台湾现有的社会制度和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愿意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大陆发展的机遇。”据此,应让两岸的经济、社会制度之间形成良性竞争、相互影响,在两岸经过密切交流合作的和平发展阶段,而进入深度经济社会融合的融合发展阶段之后,更进一步地走向统合发展阶段,消弭两岸的体制差异,彼此作出适当的调整而相合趋同,共同构建最终完全统一的、创新的、民主的 “一国两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这样的认知和立场之下,推动和实践“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即是对“一国两制”与时俱进的发展和完善。
3、法律宪制统合安排:两岸统合是两套法律宪制之间的统合。
由于历史遗留的因素,目前两岸各自有以宪法为根本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1947年在大陆颁布施行的“中华民国宪法”,现今依然在台湾地区延续。这部宪法虽经李登辉、陈水扁多次修宪,却都未曾撼动其中有关“一中”的条款。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现在实行的则是1982年制定的所谓“八二宪法”,两者在法理意涵与主权范围上皆同属“一中框架宪法”。
自1949年以后,两岸政府依据各自的宪法都宣称对中国拥有合法的代表性,彼此隔海分治。彼岸从未放弃对台湾的国家主权,此岸也宣称主权及于大陆地区,而且对宪法规定的领土范围未曾修改。将近70年来,两岸各自的宪法、法律与治权均无法适用到对方地区。由此可见,两岸各自在其宪法主张的主权与领土基本是重叠同一的,但在宪政治权上则分别有各自的管辖范围(宪法主权同一共有、宪政治权平等并立)。尽管两岸政府所管辖的土地和人口有明显的大小之分,但彼此一直互不隶属,处于平等分治的地位。也就是说,两岸各自主张的主权和治权系来自于各自的“一中宪法”,这与港澳拥有的管治权情形显然不相同。由于港澳基本法的法源是大陆宪法第31条(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港澳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治权。要言之,目前两岸存在两部“一中宪法”,各有自己的宪政运作和管辖区域,也在其各自管辖区域内拥有有效的治权。
习近平在十九大报告中就特别突显宪法地位的至高性、宪法实践的重要性以及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显见,习近平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司法体制进行改革的决心和意志,健全依宪、依法完成两岸和平统一进程的法律基础。
基于上述两岸各自“一中宪法”的特殊偶合状态,在进入统合阶段时期,必须共同对各自的宪法秩序与法律制度进行彼此相适应的调整、连结与整合,而逐渐构建出能够包容和统合两岸各自法律体系的共同法制框架,并以此作为未来完全统一时制定两岸新的、共同的宪法体系的基础。换言之,“两岸统合”之两制方案其中的一个重要层面,就是在各自“一中宪法”的法理基础上,逐步进行两岸宪法和法律制度的一体化。
李毓峰,彰化师范大学公共事务与公民教育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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