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6月19日电(作者汪毅夫)我在干隆《福州府志》里读到清代雍正年间,福建官府旌表的“方廷荫妻”杨氏的故事。少女杨氏“嫁甫二日”,丈夫方廷荫“为继母所逼赴水死”。小杨“痛夫死非命,投江者再,遇援不得死”。方家继母逼小杨转嫁“己所生子”方廷赓,小杨不从,又“欲鬻之外乡”。小杨在恶婆婆的威逼之下,终于“投缳”而死。在这个故事里,如果小杨转嫁丈夫方廷荫之弟方廷赓,则其第二次婚姻属于“兄终弟及”的转房婚。在闽台历史上,转房婚是屡禁不止的婚俗。
实际上,转房婚本不足诟病,应该批评的是不顾女性当事人的意愿和情感,强逼或禁止女性当事人“转房”的做法。我要指出,强逼和禁止“转房”都是对女性当事人、对女性的压迫;我还要指出,压迫女性的有时是女性,如逼迫小杨的恶婆婆,如《孔雀东南飞》里逼迫“焦仲卿妻”的“焦仲卿母”。这是研究者应该注意的。
我还要报告闽南特殊的“兄未终而弟及”的转房婚俗。申丙(申翰周)1934年在福建南安县长任上作《闽南竹枝词》,其第17首有注曰:“有三四子人家,若大儿失业出外谋事经年无好音者,即命长媳改偶次男,如已娶妇,递配三子。倘兄衣锦还乡,仍使重圆破镜,为弟另娶。友爱如斯,足令喷饭”。从女性的立场看,不顾女性当事人的意愿和情感“命长媳改偶次男”或“递配三子”,是典型的性别压迫,而“兄未终而弟及”则是非典型的转房婚也。
(2018年6月17日凌晨记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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