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月16日电(作者汪毅夫)陈盛韶《问俗録》曾记福建台湾“大小租”和福建内地“田骨田皮”。并谓:“大租即内地所谓田骨”,“小租即内地所谓田皮”,“佃人敢抗大租,不敢抗小租”。程家颍《台湾土地制度考查报告书》(1914)有详细记载,略谓:
“前清末年,台湾土地除台南一部已逐渐开辟外,台中一带无不沃野千里,荒旷不治。政府乃奬励移民,使之开垦。凡有报垦人,不问其果为自种,抑或招佃种,一概以与垦照,以广招倈。于是豪强利用此机,出而包揽。如某处有地若干可开垦,先由垦首递禀包垦,然后分给佃户垦辟。垦首仅递一纸,不费一文,垦熟之后,坐享其利。故其佃户,亦与普通佃户有别,其于所辟土地,有处分收益之权。虽其所结契约有“非经垦首承诺,不得将田佃转卖于人”之条件,然日久玩生,垦首亦不知其田之所在,出典、出卖听佃户之自由。至若转佃,更无论矣。是以垦首之权日就衰微,佃户之权日见膨胀,初则业主即为垦首,今则佃户亦为业主。质而言之,一地而有二主也。佃户既为业主,转佃听其自由。佃户之下又有佃户,是为现耕佃人。由现耕佃人纳租于原佃,是为小租,故称原佃户为小租户,小租户复纳租于垦首,是为大租户”。
由于“佃人敢抗大租”,“讨大租”遂成完全不可能的事。“请妈祖讨大租”是台湾民间常用的“俗语话”,喻“办不到就是办不到”的事,譬如“台独”。
在我看来,从古到今,土地制度涉及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古之“一田二主”、“田骨田皮”、“大小租”、“垦首垦户”),承包与转包,承包与延包,收租与收税,收不到的大租与免除的农业税,女性的权益与土地承包、延包,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等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2018年1月13日记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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