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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主权当年是否割让日本



  年前,笔者在撰写《关于台湾法律地位问题的争议》论文时,仔细研读了《马关条约》以来有关台湾问题的各类文件,发现中文版本《马关条约》涉及割让台湾、澎湖列岛的条款内容,如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属于一种管治权的转让,而非主权的转让。并且,就该条约的中、日、英文版本对照来看,在最关键的领土主权问题上,中文版本与日、英文版本显然有出入。兹将笔者的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马关条约》中、日、英版本原文
  
  台湾及其周边岛屿和澎湖列岛自古以来属中国领土。一八九四年,日本急欲占据朝鲜,与朝鲜的宗主国中国爆发武装冲突(俗称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一八九五年四月十七日,中日双方在日本马关签订议和条约(即《马关条约》)。该项条约共十一款,另附有“议订专条”三款,“另约”三款,“停战展期专条”三款。出席签约的中方代表为清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清朝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日本代表为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日本外务大臣陆奥宗光。
  
  一、中文版本《马关条约》涉及割让台湾、澎湖列岛的条款内容为:
  
  第二款
  
  中国将管理下开地方之权并将该地方所有堡垒、军器工厂及一切属公物件永远让与日本。
  
  第二项: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第三项: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二、《马关条约》日文版本内容为:
  
  第二条
  
  清国将下开土地之主权并在该地方上之城垒、兵工厂及公有物件永远割与日本国。
  
  第二款:台湾全岛及其附属岛屿。
  
  第三款: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威治”东经百十九度至百二十度,及北纬二十三度乃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三、《马关条约》英文版本内容为:
  
  第二条
  
  中国将下开领土主权及该地方上之城垒、兵工厂及公有财产永远割让与日本。
  
  第二款: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
  
  第三款: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威治东经一一九度至一二○度之间、及北纬二十二度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中、日、英三种版本之比较
  
  从以上英文版本的用词及行文来看,显然是由日文翻译过来的。比较三种文本,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
  
  1.中文版本是将台湾、澎湖列岛的管理权(即国际法意义上的“治权”或“管辖权”)永远(即无条件之意)让与日本,并无涉及“主权”的字样。如按国际法来解读,中国转让给日本的是台湾、澎湖列岛的地方管辖权而非领土主权。
  
  2.日文版本明显有“土地之主权”字样,按国际法来解读,中国是将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和地方管辖权一并转让予日本。
  
  3.英文版本内容与日本版本相同,其中“full sovereignty”(完全主权)即含有领土主权与地方管辖权之意。
  
  比较以上中文版本与日文、英文版本,不但条款的内容有出入,而且性质上的差异(即“主权”与“治权”)更令人惊讶。按照中文版本,中国在《马关条约》中并没有将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割让给日本。从民族主义的感情出发,中国人必定会坚持条约应以中文版本为准,日本人则必定会坚持条约应以日文版本为准。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当年签订《马关条约》之际,中、日双方代表在三种文本的条约中都签了字。而且,订约的主动权完全操在日方手中。也许日方当时已清楚地认知到条约的中、日文版内容上的差异,故在《马关条约》的“议订专条”中作了如下的规定:
  
  “大日本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及大清帝国大皇帝陛下政府,为豫防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日后如有误会以生疑义,两国所派全权大臣会同议订下开各款。
  
  第一,彼此约明本日署名盖印之和约添备英文,与该约日本正文、汉正文较对无讹。
  
  第二,彼此约明日后设有两国各执日本正文或汉正文有所辩论,即以上英文约本为凭,以免舛错,而昭公允。”
  
  也即是说,签约两国日后如各持本国文本发生争执,必须以英文版本为准。而英文版的底本无疑译自日本文版。这便构成《马关条约》中国割让台湾、澎湖列岛主权给日本的法理依据。
  
  研究《马关条约》的中、日、英三种版本的意义在于使我们明瞭,根据中文版本,当年清朝政府并没有从国际法的意义上将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割让给日本,日本对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祇是从日文、英文版本中取得。虽然,日文、英文版本上有中方代表同意的签字,但中文版本上同样也有日方代表同意的签字。因此,关于台湾、澎湖列岛的领土主权问题,祇要日方宣布放弃(如《旧金山对日和约》),那么,它便毫无争议地属于中国。据此,所谓“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纯属一个假设问题,完全没有争议的意义。
  
  (原载《中国评论》二○○一年七月号,作者系加拿大卑诗大学亚洲学系敎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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