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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对日和约》五十一周年反思



  《旧金山对日和约》是二战结束后,接连发生柏林危机、美苏两强陷入冷战、中共建政与爆发朝鲜战争等国际背景下,《雅尔达协议》所构建的战后远东政治格局发生丕变的产物。美国为维护其超强地位,遏止共产势力蔓延,而片面违反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的《联合国宣言》,该“宣言”禁止盟国单独对日媾和。美国主导对日媾和事宜,且置《开罗宣言》、《雅尔达协议》与《波茨坦公告》等重要国际协议于不顾,牺牲国际正义,出卖中国利益。因而缅甸、印度等国拒絶出席,而遭日本侵略最久、受害最深、为盟国赢取最后胜利贡献最大的中国,竟被排除在和约之外。
  
  一九四七年十月远东委员会确认日本战争赔款为五百四十亿美元,后来却由于美国急于扶持日本成为其在远东箝制苏联与中共的盟邦,而变相免除其赔款。诚如当时日相吉田茂所言:“日本在二战以战败国的身份在《旧金山和约》中所得的,比在一战后以战胜国身份所得的,还要强过多多”。可谓一语道破天机。
  
  “以德报怨”的真相
  
  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为掩饰其外交上的无能与无奈,竟然以自慰式的口吻说,这是对日本“以德报怨”,公然欺骗台湾地区的中国人民。众所周知,一八九五年《马关条约》日本向中国索取赔款二亿三千万两白银。而二战结束之后,缅甸、菲律宾、印尼与越南也分别从日本获得赔偿二亿、五点五亿、二点二三亿与三千九百万美元。
  
  其实,在开罗会议后,对日索赔已提上议程表,当时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就说,尽管中国不主张采取狭隘的报复主义,但就赔偿问题“应一本正义与公道之要求,以从事解决”。国民政府当时就成立“行政院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专事调查抗战中人力与物力的损失:计军民死伤三千五百万人,财物直接损失一千亿美元,间接损失五千亿美元。一九四四年三月十九日国民政府参照苏联对德索赔办法,草拟《战后对日讲和条件纲要》,于同年十一月十八日通过《关于索取赔偿与归还劫物之基本原则及进行办法》,其中明定以实物赔偿为原则,并要求中国所得应占盟国对日索赔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而一九四五年二月美、英、苏三国在《雅尔达协议》中决议,战后德国应赔偿二百亿美元;其中苏联一百亿美元,美、英两国八十亿美元,其他国家二十亿美元,赔款方式主要以拆迁工业设备为主。而当时追随德国与盟邦作战的国家,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与芬兰,也分别要赔偿二点五五亿、三亿、零点七亿、四亿、与三亿美元。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即急着要获取日本的军事设备。一九四五年十月一日国民政府向美国及盟军要求“日本海军设备、航空卫业生产设备,拟由我方接收,作为抵偿损失之一部分”。后来就一百三十一艘尚堪使用的日舰中,与美、英、苏等国抽签分配,中国分到二十四艘的驱逐舰、护卫舰与运输舰。在东三省的日本工程设备大部为苏军所拆迁,价值逾四十亿美元,而国民政府仅得其余的一小部分而已。当时美国主张应将日本国内的工业设施拆掉四分之三,使其工业水平维持在一九二六年至一九三○年的生产力,而国民政府则要求应得拆迁物资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然由于各国争吵不休,到一九四六年底仍无法执行拆迁;而这段时间由于美军占领日本,其所接受物资逾二十亿美元。然而就在二战结束之初,即一九四五年十一月,远东委员会为了剥夺日本进行战争的产业能力,并防止日本军国主义复活,决定加重日本的战争赔款。
  
  美国对日政策一百八十度大转弯
  
  一九四六年九月国民政府要求“先期赔偿”百分之三十,后经协调,中方得百分之十五,而英、荷、菲各得百分之五。一九四七年九月九日国民党政要张群在六届四中全会的外交报告中强调:“决不放弃我们对日本要求应得的赔偿”。一九四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远东委员会确定对日索赔五百四十亿美元,而英、美、苏、法、澳分别要求占百分之二十五、百分之三十四、百分之十四、百分之十二与百分之二十八,合计百分之一百一十三。而中国原本要求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祇得退而求其次,降为百分之四十,最后盟国祇同意中国得百分之三十的赔偿。然而一九四七年底,随着国共内战局势的逆转,各民主党派纷纷倒向共产党,使美国对国民政府的支持转向日本。一九四八年一月六日美国陆军部长即说:“今后对日占领政策是扶持强而有力的日本政府……以便起到可以防御今后在远东方面发生新的共产主义威胁的堡垒作用”。翌年五月十二日美国决定停拆日本的工业设备,且强调要让日本维持在发动侵华战争前的工业水平,即一九三六年的水平。如此一来,国民政府祇得到相当于两千两百万美元的赔偿,与最初期望的不得少于百分之五十或一九四七年远东委员会所许诺的百分之三十相去甚远,祇是象征的赔偿罢了。
  
  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宣布成立,彻底改变了《雅尔达协议》所建构的远东政治格局;美国急欲解除日本战败国地位,扶持日本成为其箝制苏联与中共的重要盟邦。一九五○年二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六月爆发朝鲜战争,使得美国加速对日媾和的进程。一九五○年十月二十六日美国国务卿杜勒斯(DuIIes)将对日媾和七原则递交给苏联驻联合国代表马立克(MaIik),十一月二十日马立克回覆杜勒斯时,提出数项质疑,包括台湾与澎湖列岛归还中国问题。一九五一年三月三十日美国将和约草案二十二点送交苏联,苏联于五月七日针对草案提出下列意见书:(一)和约应由中、苏、美、英等国与其他对日作战国家为之;(二)中国对台、澎主权应予确认;(三)反对美国托管琉球与小笠原等群岛;(四)明文限制日本武装力量;(五)第三国不得在日本驻军或拥有军事基地。然而这个意见书五月十九日遭美国否决。六月十日苏联再照会美国,但美国却于七月三日公布联合草案。在草案中,远东委员会的成员国——中华民国——被排除在和约之外,且萨哈林岛(即库页岛)南部与千岛群岛也未为依《雅尔达协议》交给苏联。美国随即于七月十二日公布和约草案,并于七月二十日发出邀请函,于九月四日到九月八日召开旧金山对日和约的国际会议。
  
  没有中国参加的《旧金山和约》
  
  当初,因为美国不承认中共政权,主张由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参加旧金山会议,遭到苏联的坚决反对。美国为了尽速扶持日本,使其摆脱战败国的身份,因而主张中国应在会外单独与日本缔结和约。至于与哪一个中国缔约,则由日本方面决定。因此,一九五一年七月十六日蒋介石声明:“中国被拒絶参加对日和约签字,乃破坏国际信义之举,政府絶不容忍”。而八月十五日周恩来也声明:“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背弃了国际义务,中国不予承认”,并声称该和约为“非法的”、“无效的”。
  
  此外,美国为了扶持日本对抗苏联与中共,在赔偿问题上极力宽大日本。和约第十四条规定“日本应对其在战争中所引起的损害及痛苦给盟国以赔偿”,却又说“如欲维持可以生存的经济,即日本的资源目前不足以全部赔偿此种损害及痛苦,并同时履行其他义务”;并限制盟国祇能“利用日本人民在制造上、打捞上及其他工作上的服务”,且必须在“日本可以维持生存的经济范围内进行”。换言之,彻底免除了日本的货币赔偿、设备抵偿,祇能要求劳务赔偿,事实上是变相免除了日本一切的赔偿责任。
  
  由于美国要求中国在会外单独对日媾和,而日本以一战败国身份却又享有选择媾和对象的权利。台湾当局为了争中国的正统地位,而急于与日方缔约,因此予日本以可乘之机。
  
  一九五一年九月十二日,即《旧金山对日和约》签署后四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长叶公超表示:“台湾当局愿意以旧金山和约为蓝本,与日本签订双边和约”。而日本国会则于当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痛快地批准和约。日相吉田茂并说:“日本现在有选择媾和对手之权,对于如何行使此权,应考虑客观环境、中国情势、及其与日本未来之关系,不拟轻予决定”。日本的策略是拖,而台湾则急切万分。因此,吉田内阁先举行民调,更不可思议的是支持与台北媾和者,竟与支持与北京媾和者,同为百分之三十八,其余百分之二十四则无可无不可。最后是蒋介石下令驻美大使顾维钧策动美国对日施压,十二月十日杜勒斯以特使身份赴日,警告日本:“如果日本政府不与中华民国政府签订和约,美国国会将不批准《旧金山和约》”。吉田才在十二月二十四日表示不承认中共,愿与中华民国缔约。
  
  战败国的日本竟然毫无悔意
  
  然而日本在赔偿问题上却坚不让步,认为中华民国可依据《旧金山和约》没收日本在华资产作为补偿,拒絶中华民国提出的劳务补偿要求,谈判因此多次陷入僵局。不幸的是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美国国会批准《旧金山和约》,并将于四月二十八日正式生效。这不啻给对日交涉中的台湾当局背上插了一把尖刀。因为和约一旦生效,日本就摆脱战败国的身份,恢复主权,在谈判上将更为主动。
  
  蒋介石政府为争取和约生效前与日本完成缔约,被迫在赔偿问题上全面让步,祇要求在草案中列入下述文字:“日本承认其赔偿义务,我方亦承认日本无力作出全部赔偿,为此我方宣布放弃以劳务进行赔偿之要求”。孰知日本仍不接受,坚持在和约中取消有关赔偿问题的条款。台湾当局祇得默然接受,终于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前七个小时完成与日缔结合约。在和约正文中根本找不到“赔偿”两字,祇能在和约外的议定书第一条乙项找到如下文字:“为对日本人民表示宽大与友好之意起见,中华民国自动放弃根据《旧金山和约》第十四条甲项第一款日本国所应供应之服务利益”。由此可知中华民国在与日本缔结和约过程中,是何其的屈辱。至于《旧金山和约》第十五条更明定损害赔偿是针对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七日到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而无视于中国自一九三一年九月十八日尤其是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以来单独抗日的惨痛牺牲与重大贡献。此外,所谓台湾地位未定论也是源自《旧金山和约》第二条乙项。美国考虑到假使蒋介石政权不稳时,为避免台湾落入亲中共政权中,和约可为美军进驻台湾提供“法律依据”。
  
    《旧金山和约》赤裸裸地展现出美、日等国为渠等自身利益,相互勾结,罔顾国际协约、出卖国际正义的丑恶面貌。此外,《旧金山和约》也是对美国建国精神的亵渎——对自由与和平的坚持,本来就不应以牺牲国际正义与他国的利益为代价。有些台湾同胞对现代史茫然无知,还沾沾自喜延引“台湾地位未定论”作为从事台独运动的“法律依据”,殊不知所谓的“台湾主体性”祇不过是在美、日强权扶植下的反华道具而已。凡是有血性的中国人当以《旧金山和约》为诫,谨记“弱国无外交”的敎训,唯有尽快结束国家分裂的悲剧,完成中国全方位的现代化,才能及早挣脱出《旧金山和约》的梦魇。
  
  (原载《中国评论》二○○二年十二月号,作者系台湾中国通杂志社社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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