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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事法制”看日本的修宪



  被称作“战争的世纪”的二十世纪刚刚过去,二十一世纪又以“战争的世纪”开始了。
  
  拥有和平宪法的日本,根据二○○二年制定的《支援美军或参战的特别措施法》(一般称“反恐特别措施法”)可以对美国战争采取支援行动,从而向实质上拥有集体自卫权踏出了一大步。而日前日本政府又在国会里以使“有事法制”通过为目标,并要将修宪提上现实的议事日程上来。
  
  战后“有事法制论”的提出与发展
  
  一、六七十年代的产生与发展
  
  一九六五年在日本国会上,战后的日本决策者首次将“有事法制论”摆到桌面。这是一九六三年二月由防卫厅进行的关于朝鲜半岛发生突发事件时的绝密研究,即“三矢研究计划”。由于遭到在野党的强烈反对,被指责为“是想借此建立国家总动员体制,是要推行战争准备”,因此,“有事法制”未出笼便胎死腹中了。从一九七七年福田内阁开始,防卫厅以“不准备将其作为在不久的将来提交国会讨论的法案”,“不采取征兵制和不发动戒严令”等为前提,开始进行公开研究“有事法制”。其后,日本将“有事法制”作为涉外问题,于一九七八年为了相当于在事实上修改日美安全保障条约,缔结了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另外,在下一届的太平内阁期间,又将此作为国内问题,根据遭受二次石油危机冲击的经历而开始提倡“综合安全保障论”。
  
  二、八十年代的发展
  
  进入八十年代,在六七十年代发展的基础上,“有事法制论”开始走向具体化。八十年代,铃木内阁设置了综合安全保障关系阁僚会议。所谓“综合安全保障论”,是国家为了在动荡的世界局势下渡过“危机”,不仅在军事层面,还要在政治、经济、敎育、文化等各个领域运用综合政策,来确保国家的安全。
  
  三、九十年代的发展
  
  进入九十年代,临时行政改革促进审议会(第三次行政改革审议)继续召开。从一九九○年开始的第三次行政改革审议,于一九九一年作出了第一次对上级的回答。其中题为“对紧急事态的处理”的提案,就以“关于对紧急事态的处理……由于有对此次海湾危机处理不尽人意的批评,所以有必要再重新审视处理紧急事态体制的应有状态”为开头。还有题为“整备紧急事态的应对法制”部分,认为“当发生重大而紧急的事态时,若是认为仅由政府采取的措施不能完满处理的话,根据阁僚会议决定,有关行政机关的长官等人……可以要求民间企业进行支援等等。应当讨论制定发生紧急事态时办理诸多手续的法律程式。”
  
  在进行了第三次行政革新审议回答的基础上,于一九九二年制定的“PKO法”中第二十六条,载入了对PKO活动的“要求国家以外行为体的支援”的规定。据此,在被认为较少遭国民反对的PKO活动中,可以要求地方自治体和民间援助的法律体制正式出台了。
  
  另一方面,在制度上,与一九八六年设置安全保障会议相应的由内阁官房设置的内阁安全保障室,于一九九八年改组为内阁安全保障危机管理室。并且,根据同年的中央省厅等基本法和一九九九年通过的与此相关的法案,规定了抗击灾害、维护治安、进行防卫等确保国家安全的任务也交给了内阁,警察厅和防卫厅则成为局长有独立权限的中央官厅直属局。
  
  此外,根据一九九九年制定的“周边事态措施法”的第九条,政府可以要求地方自治体和除国家以外的行为体进行援助。这意味着,当美国单方决定开始战争时,可以向日本国内从事补给、运送、修理和配给、医疗、通讯、航空以及口岸业务的地方公务员和民间企业职员寻求援助。针对军事活动的国民动员体制,从“PKO法”开始进一步扩展为向发生“周边事态”情况下的美军提供援助。
  
  四、近年向强制化的发展
  
  虽说如此,不论是“PKO法”还是“周边事态措施法”,不过是援助规定。所以,地方自治体或民间身份的人理所当然可能拒絶援助。所以,不能仅凭此就构筑“有事”时就顺利进行战争的国家体制。
  
  但是,根据此次的“有事法制”规定,不仅是“当我国遭到攻击的事态”的时候,而且从“没有遭到武力攻击的阶段”开始就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据此,确立了根据美国单方面认定的“周边事态”(包括台湾问题和朝鲜问题等),不仅是自卫队,还有日本全体国民都必须向美国的战争提供援助的体制。经过长期强化内阁职能和建立国民总动员体制,提供战时援助的体系终于公开建立了。
  
  宪法与有事法制
  
  但是当“有事法制”产生时,就产生了其与宪法关系的问题。日本新宪法是于一九四六年十一月三日公布,一九四七年五月三日实施的。一九四五年(昭和二十年)八月十五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宣言》,向英、美、苏、中等国投降,开始了战后和非军国主义化。基于此,一九四五年十月,作为民主化政策的一个步骤,占领军当局拒絶了日本政府提交明治宪法改正案。占领军当局制定了新宪法草案,代替了日本政府的原草案,提示给日本政府。日本政府基于此草案制定的修正案再交由日本议会审议。议会在进行若干修正之后,通过了该修正案。新的日本宪法包括前文与十一章一零三条,揭示了主权在民、战争主权、尊重人权的原则,与明治宪法有本质的不同。
  
  日本现行宪法最大的特征是标榜“和平主义”。宪法规定,永远放弃行使武力的权力和永不拥有军队。此外,在宪法前文,还正式宣告“日本国民决心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中的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和我们的子孙,确保与各国人民合作而取得的成果和自由带给我们全国的恩惠,消除因政府的行为而再次发生的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制定本宪法”和“日本国民期望持久的和平,深知支配人类相互关系的崇高理想,信赖爱好和平的各国人民的公正与信义,决心保持我们的安全与生存。我们希望在努力维护和平,从地球上永远消灭专制与隶属、压迫与偏见的国际社会中,占有光荣的地位”。
  
  令人遗憾的是,看了“有事法制”的历史,就知道“有事法制”、“非常事态法”彻底违背了宪法的精神和宪法的各个规定。从絶对的和平主义立场出发,没有假设“非常事态”的日本宪法与有“有事法制”絶不相容。所以,从宪法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来看,达宪的法律应当是无效的。
  
  但是日本基于新的国家战略,不得不试图让“有事法制”占有优先地位。为了消解这个矛盾,日本决策层的目标是最终全面修改宪法。
  
  日本修宪论的昨天和今天
  
  一、修宪论的内容。九十年代以来日本不断提出的“修宪论”的中心课题,还是修改宪法第九条。在联合国的要求下出动日本自卫队(一九九二年小林节提案)、协助国际机构(一九九四年读卖新闻报社提案)  、参加承认集体自卫权的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二○○○年自由党提案)等形形色色,但在正面承认保持军队这点上是共通的。自卫队在“海湾战争”后派遣了扫雷艇,在“阿富汗战争”中提供了后方支援。若解释的话,恐怕就是承认自卫队是军队,也行使了集体自卫权吧。
  
  至于其他条款,有各种各样的提案,如天皇元首化、新的权利规定(个人隐私权、知情权、环境权等)、国民的义务规定(与权利相比更强调义务)。为公共福利而产生的权利限制(国家安全、公共秩序论)、参议院改革(一院制、间接选举推荐制等)、引进首相公选制(首相权限强化论、总统性质的首相论)、设置宪法裁判所、地方自治体的改革  (道州制、联邦制等)、宣布紧急事态的规定(限制基本人权、强化首相权限)等等。这些提案,是从寻找与修改宪法第九条相关的藉口出发,作为一个环节,真正目的是全面修改宪法。
  
  二、“修宪论”的发展。作为针对修改宪法的具体举措,二○○○年在日本参众两院设置了宪法调查会,这为“修宪论”支持者打了一针兴奋剂。几乎是同一年发表的“阿米蒂奇报告”支持修改“PKO 法”,并推进了集体自卫权的拥有及与“有事法制”相关的事宜。而“PKO法”扫清了为秘密保持军备而于二○○一年修改自卫队法和参加PKF的道路。进而,近年来预想的“推进宪法调查议员联盟”的“宪法修改国民投票案”也为具体的修宪起了促进作用。
  
  但是,不得不确认的是,“修宪论”立场是错误的。长期以来,以自民党五十年代提出的“修宪论”最有代表性,即天皇元首化、修改宪法第九条、重视国家甚于尊重个人、维护传统的价值观等有复古色彩的“修宪论”。此外,还有其他少数主张修宪的人。九十年代以来“修宪论”的主流,是自民党的改革派、自由党(基本上都是) 、民主党的主流派等新自由主义的“修宪论”。这些观点不一定局限于天皇制(小泽一郎在这一点上则不同),其内容是因宪法第九条而要达到“普通国家化”、因新自由主义而产生的企业竞争激烈化和国人自主的国家体制再构建(司法纠纷的事后补助、舍弃弱者、强化治安等)。此后,九十年代的“修宪论”将成为主流。
  
  在以上内容中,今后“修宪论”的具体的发展是:(一)解释改宪(根据解释来承认集体自卫权,参加国际军事活动);(二)立法修宪(完善有事法制,制定《安全保障基本法》);(三)修改宪法A;(四)修改宪法B;(五)修改宪法C(为创造新的国家而全面修改)。日本政府将会根据舆论的变化而由简单的目标一向最终目标五努力。
  
  日本意在实现政治大国的目标
   
  
  综上所述,此次的“有事法制论”不是突然浮出水面的,而是受政治形势的不断变化影响,由日本决策者逐步研究,并已部分地得到实施的。
  
  “有事法制”即将确立,下一步就该是修宪。实现政治大国的战略目标,是日本二十世纪没有实现的梦想。作为经济大国的日本,在新世纪若是想实现此梦想的话,还不得不走相当长的路。但在世界人民尤其是亚洲各国人民的眼中,日本距离政治大国还有相当遥远的距离。这么说是因为日本缺少政治责任感,这一点在日本没有彻底清算过去侵略的历史、没有深刻反省、允许美化侵略战争的言行在日本泛滥等事件中表现出来。日本应该增进与各国的理解与信任,过去遭受日本侵略的亚洲大多数国家对日本的信赖,则是要靠日本对过去历史深刻的认识与反省及在各个领域的有诚意的援助来树立的。
  
  回顾历史,日本的多数邻国唯恐日本军国主义的复活。日本被国际社会认为是“和平主义国家”,现在却把修改宪法当作理所当然的事。应当警惕,这可能成为日本再度军备复活、产生威胁的标志。
  
  (原载《中国评论》二○○三年八月号,作者系中国评论月刊特约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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