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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华自贸区的设想及建议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及自由贸易区的内部优惠 必然对域外贸易伙伴形成竞争压力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及实施国或地区大多数都是中国大陆、港澳台的主要贸易伙伴,他们彼此间实行自由贸易安排,却保留对大陆及港澳台的单独的贸易政策,这自然对两岸四地的出口贸易竞争力构成压力。以墨西哥为例,参加北美自由协定以来,墨西哥已超过中国大陆成为对美纺织品与服装出口的第一位的国家,加拿大也超过中国大陆成为第二位的国家,大陆对美纺织品与服装出口已让位成为第三大供应国。香港、大陆及台湾的玩具及其他轻工产品对美出口也同样受到来自墨西哥的巨大竞争压力。而大陆及香港对欧盟的纺织品与服装出口增长始终乏力,主要原因是欧盟对中东欧国家及非洲一些发展中国家实施自由贸易安排,客观上削弱了大陆及香港产品在欧盟市场的竞争力。
  
  新加坡加快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签署及谈判进程对港澳台构成巨大压力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期以来,在东亚地区,对双边自由贸易安排最积极的国家是新加坡。新加坡与新西兰、墨西哥于二○○○年分别签署了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与此同时还分别与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智利、印度和韩国就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进行共同研究。
  
  新加坡与香港同属城市型经济,均是以金融、旅游、对外贸易、航运等服务业为主导的经济,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服务需求市场;两者的自然资源均相对匮乏,只有与其他经济体加快融合,才能实现持续的经济发展。但当新加坡实现了与周边国家及美、日、加等大国的自由贸易时,则香港作为亚太地区金融中心、航运中心、转运中心、资讯中心的地位将受到严重削弱。因此,选择较为合适的经贸伙伴加快建立自由贸易区是香港在未来十年获得持续发展与繁荣的必然选择。
  
  从以下分析看,加快建立三方经济一体化的合作机制是极为迫切的:
  
  建立自由贸易区可增强彼此间扺御经济波动的能力实现共同的经济安全
  
  香港、澳门的资源都极其短缺,高度依赖服务业发展,容易受到世界经济危机或衰退的影响;经济的自主适应力及调节力相对较弱,主要靠外需带动经济增长。而大陆则是服务业相对较为落后的经济体,农业、制造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服务业竞争力较弱的制约。如果建立自由贸易区,则形成人口超过十三亿、国内生产总值近一点三万亿美元的经济体。如果再加上台湾地区,则可形成人口超过十三点二亿、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一点六万亿美元的世界上第四大经济体,仅次于欧盟、美国、日本,可极大地推动区内的产业互补和升级,扩大彼此间优势产业为对方服务的能力。在继续坚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同时,可充分利用区内的内需拉动经济持续发展。
  
  截至二○○一年十二月底,大陆的外汇储备超过二千零八十三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而台湾地区为一千二百二十二亿美元,居第三位;香港为一千一百三十多亿美元,居第四位。大陆与港澳台四方的外汇储备高达四千五百多亿美元。如果能建立共同的金融安全协调机制,则不仅能从容地对付金融危机的冲击,更能利用一千五百至二千亿美元闲置外汇资产投资于两岸四方,推动四方经济快速发展。因此,建立自由贸易区是包括台湾在内的两岸四方实现经济安全的现实选择。
  
  大陆与港澳台互为重要的投资与贸易伙伴实施自由贸易安排有利于提升彼此的竞争力
  
  大陆与港澳,包括台湾,都是彼此间前四位的贸易投资伙伴。“中国因素”始终是港澳台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大陆经贸发展的水平及好坏直接影响着港澳台的增长与繁荣。而香港和澳门作为自由经济体系在全球工商界有着营商环境良好的评价。根据《经济学人》的调查报告,尽管香港的营商成本居全球第十四,大陆居第二十八,但与此同时,大陆也是五个营运成本最低的地区之一(其余四个是印度、泰国、印尼和匈牙利)。彼此建立自由贸易区,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充分发挥香港作为亚太区资讯中心、信息中心、金融中心、航运中心、分销中心的优势。发挥大陆营运成本低、人力资源成本低、资源相对丰富、市场需求及潜在需求大的现实优势。尤其是可以降低彼此间多次通关的障碍,提高贸易的便利化程度,可大大降低企业经营的成本,加快产业间的转移,减少人员移动的障碍,加快人员间的融合。
  
  如果台湾也能加入这一自由贸易区,则更利于两岸四方经济的整合。因为,香港的农业、制造业都已绝大部分转移到大陆,而台湾对大陆的投资与贸易也迅速发展。目前,两岸贸易额已超过三百亿美元,台湾对大陆的投资已达五万多项,实际引资额也超过三百多亿美元,投资涉及农业、制造业、服务业。台湾已成为大陆第二大进口市场,而大陆也已成为台湾的第二大出口市场,两岸现已互为第四大贸易伙伴。两岸四方均在对方经济格局中占举足轻重的地位,实施自由贸易区计划则可使四方都能在对方市场开放中获益。
  
  实施自由贸易区可以有效地增强大陆与港澳台共同对外的谈判力量
  
  二○○○年,大陆与港澳台的出口总额占世界总出口的比重达百分之十二点一,占世界的第三位,居于欧盟、美国之后;如果剔除彼此间的贸易,则至少也会居日本(百分之九点六)之后,列第四位。大陆与港澳台的进口总额占世界总进口的比重则为百分之十一点一,居世界第三位;即使除去彼此间内部的进口,则也会超过日本的百分之七点二,仍占第三位,至少总进口规模不会低于三千八百亿美元。
  
  由于尚未形成自由贸易区,大陆与香港、台湾地区的进口规模不能整合为一个巨大的进口市场,使彼此在处理与经贸伙伴的磨擦中经常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而欧盟从最早的六国,不断扩大,增加到目前十五个国家组成的一个大集团,使其与美国、日本等贸易伙伴的谈判实力大大增强,并因此而使其经贸实力不断壮大。现在,欧盟已具备了与美国在各个领域抗衡的实力。欧元的出台将会使欧元区国家间企业的交易成本降低,欧元在全球经济贸易中的广泛使用,会进一步增强欧盟在全球经济贸易中的影响力。因此,如果大陆与港澳,包括台湾能建立自由贸易区,则可极大地增加四方的谈判实力。在双边区域及多边贸易谈判中有效地维护共同利益。
  
  建立自由贸易区是内地与港澳现阶段较为合适的区域合作模式
  
  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可以自由选择其经济贸易合作伙伴及制定对外经贸政策,中央政府并不干预。目前,香港和澳门作为中国的单独关税区,均是WTO成员,他们在WTO中的权利与义务均与中国内地不同,保持相对的独立。但从其经济发展的战略及现实的政策选择来看,选择与大陆实现更高层次的经济一体化,融合为更紧密的经济体,则对彼此都是现实的选择。
  
  对香港而言,香港因其自由贸易港的特殊地位,可以与新加坡一样,选择与周边、甚至跨地区的国家或地区建立自由贸易区,但由于城市型经济和服务型经济的特点,如果不能实现商品、服务的自由贸易,则商品的自由贸易并不能为其服务业带来持久的繁荣。而愿意与香港建立货物、服务自由贸易区的国家或地区则较少,要么GDP规模、贸易规模较少,要么制造业或农业规模小,自然资源也相对缺乏。如果与GDP及贸易规模大的美国、欧盟建立自由贸易区,则香港的服务业未必能获得较多的利益。香港可以选择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少数国家或地区为自由贸易伙伴,但由于区位的原因,文化的原因,尤其是香港的农业、制造业已大多都转移到内地,与内地的自由贸易安排应是最佳的选择。
  
  对澳门而言,可以选择与葡萄牙建立自由贸易区,但由于葡萄牙的经济规模及区位原因,葡对澳门也不是最佳选择。澳门回归中国后,自然可以充分利用中国内地丰富的旅游资源及巨大市场,加快实现产业转型。
  
  对内地而言,二○○一年,GDP已达九万五千八百亿人民币,成为世界第六大经济大国,预计全年进出口贸易规模超过五千亿美元,居全球第七位。内地因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资源配置的地区差异较大,可以选择与世界上不同性质的国家或地区发展区域经济合作;既可以与发达国家,也可以与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一体化。在WTO框架下,可以合作的伙伴则更多。但是,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和稳定是中央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它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是“一国两制”的根本目的。所以,在中国一个主权国家下,内地与香港、澳门作为不同关税与贸易体制的关税领土,完全可以组建成自由贸易区。何况,这并不影响内地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加强区域经贸合作,建立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正如美国与加拿大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同时,也与若干国家都在加快建立自由贸易区,签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
  
  在内地与港澳,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对自由贸易区的一些误解,需要加以说明。
  
  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是一个渐进而逐步的过程
  
  鉴于中国内地与港澳的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及竞争力存在的差异,彼此间不可能在二至三年的时间就实现货物或服务的自由贸易,需要有一定的过渡期。我个人认为,这一过渡期在五年左右为宜,与中国在WTO中的承诺的实施结合起来考虑,具有综合评估贸易自由化带来的影响及可针对性强地采取措施的好处。任何一个自由贸易区的实施都基本上走过同样的过渡期安排的模式,如欧共体、北美自由贸易区都有至少八至十年的过渡期安排。
  
  中国加入WTO并不影响其在WTO框架下选择与港澳建立自由贸易区
  
  今年是中国内地在WTO框架下义务全面开始实施的一年,应按WTO的原则处理与其他成员的经贸关系。但根据《一九九四年GATT》第二十四条及《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的规定,WTO成员之间可以在符合《一九九四年GATT》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即只要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等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建立的目的,在于促进区域内贸易,而不对非成员与此区域间的贸易构成障碍即可。根据《一九九四年GATT》第二十四条的谅解的规定,在成立或扩大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时,其成员应尽可能避免对其他WTO成员的贸易造成不利的影响。
  
  就涵盖的范围而言,区域性一体化组织必须涵盖绝大部分贸易范围,即针对产自各关税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取消其关税及闲置贸易的法令。《一九九四年GATT》第二十四条第八款a项规定,无论是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其组成成员之间绝大部分贸易的关税及其他限制贸易的规定必须消除。“绝大部分”通常指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产品贸易,亦即可以有百分之五以下的贸易可不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
  
  另外,《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条也有类似的规定,要求组成服务贸易自由区的成员必须在其成员之间,消除就所涵盖的绝大多数服务部门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歧视性措施。消除的时间可以是区域贸易协定成立之时,也可以是成立后合理期限内,一般“合理期限”理解为十年,特殊情况下可例外。
  
  正如WTO区域贸易委员会的报告所称,截至二○○○年一月,全球已存在二百二十一个区域贸易协定,其中向WTO提出通知的有一百一十九个。其中WTO成员有一百多个签署了区域贸易协定,非WTO成员有三十八个。许多WTO成员同时参加几个区域贸易一同化安排。因此,即使中国内地与港澳均是WTO成员,仍不排除彼此间可以建立自由贸易区,是WTO允许的。
  
  中央政府与港澳特别行政区仍可在WTO框架下以不同关税区形式建立自由贸易区
  
  中国内地作为中央政府、港澳作为特别行政区在经贸法律上能否建立自由贸易区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其实,在WTO框架下,内地、港澳分别实行不同的关税制度及贸易政策,完全可以按不同关税领土之间可以选择的经贸合作方式解决共同面临的发展问题。在一个主权国家下,由于经济一体化带来的经济贸易利益的分配,较之不同主权国家之间更易谈判解决。因此,不会因为港澳与中央政府建立了自由贸易区而改变其政治上的身份,更不可能使其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相反,这样做会更进一步维护中国作为主权国家的国际形象和提高在国际上的地位。因为这样可强化港澳作为中国的单独关税区的事实,承认其与中国内地在经济贸易体制方面的差异,为促进彼此的繁荣与发展,真正体现“一国两制”的精髓而采取了自由贸易的安排。
  
  实行先局部后整体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原则
  
  由于内地幅员辽阔,地区经济差异大,不可能在短期内与港澳全面实行自由贸易。为此,笔者提出:
  
  首先,建立深圳、珠海与港澳的自由贸易区。因为作为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分别与香港、澳门保持着非常特殊的经贸关系。何况作为特区,深圳、珠海已经具备了与港澳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各项条件。这一阶段不宜超过三年时间。
  
  其次,实现粤、琼与港澳的自由贸易区。广东及海南与港澳的经济贸易联系最为密切,加快在三至五年的时间内建成粤、琼、港澳自由贸易区。在此阶段,加快港澳与内地其他地区的经贸合作,为最终实现大陆与港澳的自由贸易区奠定坚实的基础。
  
  再其次,用五至七年时间实现中国内地与港澳的自由贸易区。
  
  实行先易后难先商品后服务及人员移动的原则
  
  基于中国刚入世,商品及服务贸易自由化正加快实施,从国际上较为成功的经济一体化模式分析,加上深圳、珠海与港澳的贸易与投资关系,建议:
  
  第一,用一至二年的时间,实现深圳、珠海与港澳彼此间商品的自由移动。
  
  第二,用二至三年时间实现深圳、珠海与港澳间服务贸易自由,可优先安排对深、珠、港澳均具有优势互补的服务业实行自由贸易。
  
  第三,在粤、琼、港澳四地,用三至五年的时间实现商品、服务的自由贸易。
  
  第四,用三至五年左右的时间实现四地人员的自由移动。
  
  第五,用七年的时间实现内地与港澳在商品、服务方面的自由贸易。
  
  当前迫切的问题是粤港澳之间,以及中央政府均应积极支持政府、学术界及工商界深入研究自由贸易区的实施方案,争取在今年九月以前拿出几套可供选择的方案,由中央政府与港澳特区政府之间磋商,以便决策。能在二○○三年一月一日开始启动,则对彼此都将是利远远大于弊的政策选择,更是造福于民众的明智决策。
  
  (原载《中国评论》二○○二年二月号,作者系北京对外经贸大学WTO研究中心主任、敎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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