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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两岸关系


  自一九八六年七月迄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从“复关”到“入世”的谈判整整进行了十三年。随着今年四月十日朱镕基总理与美国克林顿总统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问题发表联合声明,以及世贸组织原总干事鲁杰罗关于期待中国年内加入WTO的表示,长达十三年之久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有望接近尾声。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台湾当局提出加入GATT的申请。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GATT理事会通过决议,声明支持“一个中国”原则,同意台湾以通称“中国台北”方式申请入关并成立台湾工作组。台湾方面加入WTO谈判进展顺利,基本上完成了与WTO主要成员方之间的双边磋商,加入WTO的实质条件已经具备。由此可见,海峡两岸分别成为WTO成员的可能性很大。两岸加入WTO不仅将对两岸各自经济的发展带来重大影响,而且对两岸之间的经贸、政治关系的发展同样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
  
  两岸加入WTO有利于双方的直接接触具有积极的政治经济意义
  
  两岸加入WTO后,有较多机会直接接触。有接触才能有了解,通过了解才能达到理解,才有相互融合的基础。只有增进了解、消除隔阂,两岸关系才能发展。两岸恢复交往以来,经贸关系上每一点进步的取得都是两岸接触、了解的结果。
  
  然而,时至今日,两岸的直接接触交流仍有许多障碍,尤其是两岸高层领导仍处于隔绝状态。两岸间的贸易也主要通过转口形式。贸易争端的解决也都是以间接方式进行,缺乏面对面的直接交流。
  
  应该看到,两岸加入WTO会给台湾当局在冲破“三不”政策羁绊方面以强制性的压力,两岸交流会因此而顺畅许多。因为既然双边同为WTO成员,根据WTO协议规定,在WTO组织机构如部长会议、总理事会、贸易争端解决机构以及相关的委员会中,大陆与台湾将派出代表,参加会议,直接商谈有关经贸关系问题。
  
  两岸分别加入WTO由此带来的挑战会促进两岸经济合作的进一步深化
  
  两岸加入WTO,势必会对一些产业带来严峻的挑战,如果两岸充分利用各自经济发展方面的阶段性和要素禀赋上的差异性进行互补,则可以最大限度化解加入WTO带来的冲击。以农业为例,由于台湾农业受自然条件之限制,国际竞争力较为薄弱;台湾加入WTO后,在降低关税及消除非关税壁垒后,部分农产品将因进口量的增加而减少产量,降低产值,对农民影响较大。因此,对台湾方面而言,加入WTO给农业带来的冲击势必造成大量农业产品和资本向外寻求出路。而大陆方面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管理经验,发展高值农业,改革农业组织体制和农副产品流通体制,是克服加入WTO对大陆农业影响的必要之举。这样,以两岸农业分工的观点来发展双方农业优势,形成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立体交叉的分工体系。
  
  在垂直分工上,台湾侧重发挥其在农产品加工、运销、应用科技研究和经营管理上的优势生产高附加值产品;大陆在着重初级农产品生产的同时,发展高值产品,在科研上侧重基础科技研究。
  
  在水平分工上,促使两岸资本、技术、劳动力、自然资源等深层次的结合,发挥整体优势,提高两岸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扩大两岸农产品相互出口和农业资本投资的范围,积极发挥两岸农业交流中介机构的作用,增进农业品种和技术交流;通过人员互访、相互投资、共同开发、信息设备联网等渠道拓宽合作范围等等。
  
  两岸加入WTO后大陆为台湾经济跨世纪发展提供了契机
  
  第一, 
  
  世界经济形势变化给台湾带来了压力。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欧美各国纷纷把对外贸易的重心逐渐转向亚太地区,台湾从官方到厂商均意识到大陆市场经济对台湾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若不积极利用大陆市场作为经济发展的腹地,台湾难免在世界经济竞争中处于劣势。而以现在大陆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大陆市场的竞争程度,台湾要在大陆市场上最大限度获益和与其它国家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竞争,只有增大投资规模和提高技术层次,才能适应大陆市场的竞争与挑战。
  
  第二, 
  
  大陆经济的吸引力进一步增强。从一定意义上讲,台湾的资金与技术对大陆不具有特殊意义,亦即有着可替代性;而大陆的资源和市场对台湾却有着特殊的意义,即不可替代性。台湾资金和技术输入大陆是以大陆资源和市场需求为前提的,两岸经贸交流的支点是大陆的资源和市场,两岸经贸关系是以大陆市场为主导的经贸交流关系。因此,两岸加入WTO,大陆市场的开放对台湾有着特殊的意义。
  
  第三, 
  
  台湾为了在世界经济区域化的形态下保持竞争优势,为了促成产业升级和经济自由化、国际化,台湾积极利用大陆市场对国际资本的吸引力,投资祖国大陆,藉助跨国公司的技术带动台湾产业的升级及经济的增长。
  
  总之,大陆的“九五”计划和二○一○年远景发展规划和中国为加入WTO而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开放,为两岸的合作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台湾的产业升级和亚太营运中心计划,需要以大陆为腹地增强其综合竞争力。值得指出的是,大陆市场的开放,不仅仅是对台商的开放,而是面向全世界的开放;加入WTO,则两岸适用于WTO规则,这样大陆对台湾的特殊优惠会被其它成员方视为歧视性政策,或者要求照此办理。无论如何,意味着台湾将与其它成员方在大陆处于公平竞争的境地,在一定意义上也意味着台湾在大陆享有的优惠措施减少。不及时到祖国大陆投资、开展贸易,台湾就将失去二十一世纪最大的市场。
  
  关于两岸加入WTO涉及的原则问题
  
  台湾加入WTO,除了经济考虑之外,政治上的考虑也是显而易见的。台湾在一九九○年申请加入GATT时,台湾方面提出援引GATT第三十三条欲以台、澎、金、马独立关税领土名义加入GATT,实际上试圗将自己摆到主权国家政府的位置。台湾希望通过WTO来参与其它经济组织与活动。特别是在台湾的政界,加入WTO一方面当然是其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另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是希望以WTO为跳板,加入其它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最终加入联合国。台湾的许多学者为此出主意,他们认为,在目前的国际组织中,除了联合国以外,就属世贸组织最为重要。因此,台湾未来成为WTO的会员后,会通过各国际组织与WTO的合作渠道,取得相关资料,出席其它国际组织与WTO合办的会议或参加其它国际组织举办的研讨会,扩大其国际经贸发展空间和国际生存空间,为最后加入其它国际组织做准备。该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其核心问题还是主权问题。我们认为:第一,“一个中国”原则。在WTO中不能出现“两个中国”,也不能出现“一中一台”。
  
  第二,台湾是以中国的一个单独关税地区的名义加入WTO,不等于可以变成具有国际人格的独立政治实体。WTO协定第十二条规定,某些地区可以“单独关税区”资格申请加入,但从该条以及该条的历史渊源(GATT第二十六条)和例证来看,WTO对其作了严格的限制:(1)它明确指出“关税地区”是指一个“在对外贸易关系以及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享有充分自治的单独关税地区。”可见,这一定义仅就经贸关系而言,没有涉及到政治含义:(2)该地区所享有或取得的完全自主权,仅限于“在对外贸易关系以及本协议和多边贸易协议所规定的事务方面”。这里的“事务”可以理解为WTO协议及其下属协议所规定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与经贸有关的事项;(3)单独关税区虽可申请成为WTO的成员,但是如果追溯该规定的历史渊源时,可以发现须经负责这一地区的成员方发表声明,证实该关税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拥有经贸方面的自主权,以履行WTO义务。从实践方面看,香港、澳门以单独关税区身份参加GATT成为WTO成员后,不可能因此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实体,台湾也是如此。
  
  第三,台湾加入WTO,不等于就能加入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World
  
  Bank)等国际组织。因为世界卫生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其成员资格仅限于主权国家,所以台湾欲通过加入WTO重返国际社会的目的在法律上难以实现。实际上,一九七一年联合国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时,就已把台湾从联合国所属机构中驱逐出去。因而,属于联合国系统的IMF和World
  
  Bank不可能与台湾发生任何联系。事实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在一九八○年恢复中国的席位时,就明确表示了一个中国的立场,均发表声明明确表示终止同台湾当局之间的关系。
  
  关于台湾有可能适用WTO“排除条款”的问题
  
  就台湾的立场而言,参与国际经济组织是其一贯追求的目标。但是加入WTO意味着两岸经贸将由单向为主改为双向来往,在政治上面临和大陆直接交往的考验;在经济上,大陆产品及资金来台的限制将不得不撤除。在这两难中之中,台湾一些学者提出台湾加入WTO对中国大陆援引“排除条款”。
  
  所谓“排除条款”,又称“互不适用条款”。根据WTO第十三条的规定,是指任何国家或地区在申请加入WTO时,当完成与各成员双边磋商后,在WTO部长会议表决前提出的加入声明中,表明因特殊原因排除与特定成员方适用各项多边协议规定的法律原则,如市场准入原则、非歧视性原则等。此项声明一旦在WTO部长会议正式提出后,即成为各成员方表决是否同意该申请方加入WTO的参考。
  
  从法律上而言,要不要适用“排除条款”是加入 
  
  WTO申请方单方面的权利,申请方可以对任何其认为不愿意适用WTO协议的成员方适用“排除条款”。但是根据WTO第十三条的安排,提出 
  
  “排除条款”的时间有严格的限制,即应在部长会议批准加入条件之前提出。而根据WTO第十二条有关加入WTO的规定,申请方必须经过世贸组织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才能通过。换言之,目前WTO成员方为一百三十五个,台湾提出与大陆“互不适用”WTO协议及其多边协议,必须得到WTO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方的赞同。如有四十六个成员方在审查台湾加入WTO申请时,不同意其提出“排除条款”声明,则无法通过。台湾有没有把握获得九十个成员方的支持,这是台湾考虑是否采取“排除条款”时不得不考虑的首要因素。同样,大陆为防患于未然,应对台湾提出“排除条款”之可能性保持足够高的关注,尽可能使世贸组织成员反对台湾在加入WTO时,对大陆适用“排除条款”;当然如果能使WTO中四十六个以上成员方表明反对台湾在加入WTO时对大陆适用“排除条款”,则更能撤底打消台湾适用“排除条款”的念头。
  
  从经济层面上分析,台湾对大陆考虑用“排除条款”对台湾经济发展而言是相当不明智的。随着两岸经济上相互依赖愈加紧密,两岸实际上存在一种“共存共荣”的经济客观现实。两岸近二十年的经济交流,从两岸三方(大陆、台、港澳)共同影响而言,已产生高度的“依存效应”,出现国际上流行的名词“中华经济圈”。在经济形态上,台湾属于海岛型经济,缺乏自然资源,地理纵深又不够,经济资源有限,只有通过对外贸易才能生存下去。而台湾当局目前实施的所谓“南向”、“东进”政策明显对台湾经济发展不利。一九九七年以来,东南亚先后发生金融危机和柬埔寨事件,使台湾当局推动台商到该地区投资的“南向政策”受挫,台商也因此蒙受经济损失;至于“东进”中南美,由于相距遥远、语言习俗迥异而难度较大。从战略和长远看,台湾经济发展很难脱离祖国大陆腹地,这一点连在台湾的外国商社也很清楚。台北美侨商会在其发表的“一九九七——一九九八台湾白皮书”中直言台湾当局对大陆经贸政策不当,称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关系到台湾未来的经济发展”,两岸不能直接“三通”使“台湾成为亚太营运中心的计划无疑是空想”。因此,台湾当局考虑是否对大陆适用“排除条款”,经济因素特别是两岸经济互补、共存共荣的现实不得不加以着重考虑。
  
  WTO对两岸经贸关系的基本要求
  
  既然从法律层面和经济层面上分析,台湾在加入WTO时对大陆适用“排除条款”的可能性不大,那么两岸加入 
  
  WTO后,两岸经贸关系自然应符合WTO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和规则。这些基本法律原则主要包括非歧视待遇原则,互惠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以关税作为主要保护措施、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等。
  
  1、 非歧视待遇又称无差别待遇,是针对歧视待遇的一项缔约原则。它要求缔约双方在实施某种优惠和限制措施时,不要对缔约对方实施歧视待遇。根据非歧视待遇原则,世贸组织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不得采取任何对其它成员方同样不适用的优惠和限制措施,它要求WTO各成员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
  
  2、 互惠原则,也叫对等原则,是WTO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是指两个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相互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而不能仅仅要求对方给予单方面的优惠。互惠原则是一九四七年GATT的重要原则之一,在其前言中,明确指出GATT各缔约方政府“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在“建立WTO协议”前言中,又重申“本协议各成员……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它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待遇”。
  
  3、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WTO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成员对外贸易体制准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成员对开放其特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成员市场准入条件,保证各成员的商品、资本和服务贸易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
  
  4、 以关税作为主要的保护措施,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关税是各成员方增加财政收入、保护国内市场、调整进出口商品结构的重要手段,一九四七年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均承认以关税保护国内市场的合法性,但是坚持一般地取消数量限制。在世贸组织中,除坚持以关税作为货物贸易的主要保护手段外,在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方面取得很大进展:第一,将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扩大到纺织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领域。第二,从取消数量限制向取消其它非关税壁垒延伸。在世贸组织负责实施的货物贸易协定中,如原产地规则、反倾销、贸易技术壁垒、补贴与反补贴、进口许可证程序等协议中,通过制定新规则和修订原规则,约束各种非关税壁垒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第三,把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扩大到其它有关协议。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等。如GATS在市场准入部分规定:不应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不应采用数量配额方式要求限制服务的总量等;TRIMs规定,取消当地成分要求、进出口平衡要求、进口替代要求、出口限制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台湾加入WTO后必须修改目前对大陆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措施
  
  目前台湾对大陆实施歧视性经贸政策主要表现为:
  
  第一、 由于台湾当局坚持“三不政策”,使得两岸迟迟不能实现直接“三通”,两岸贸易仍以间接形式运作。在投资方面,台湾当局把两岸投资关系严格限制在“民间、间接、单向”的格局内,只允许台湾厂商有条件地间接到大陆投资,不许大陆人士到台湾从事贸易、投资等经贸活动。
  
  第二、 台湾对祖国大陆产品进口设置歧视性的限制措施。据统计,在台湾一万多种商品分类中,一般地区开放进口的项目达九千六百多种,而对大陆开放的项目只有五千四百多项,使大陆产品无法大量出口台湾。据大陆统计,到一九九八年底,祖国大陆对台湾贸易逆差累计近九百二十六亿美元。
  
  由于台湾当局对大陆实施的经贸政策与WTO倡导的自由贸易政策格格不入,因此,台湾在两岸加入WTO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处理与大陆的经贸关系。从目前台湾经贸政策调整来看,台湾在适当放宽两岸经贸往来的限制,为加入WTO创造条件。
  
  尽管台湾对其经贸政策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但是对照WTO基本法律原则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贸易和投资领域:
  
  第一, 台湾目前对大陆三千一百六十六项产品实施负面表列管理,进行进口限制,而对其它世贸组织成员方没有类似的限制措施。这类措施明显违背了WTO的非歧视待遇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市场准入原则。因此,两岸加入WTO后,台湾必须取消这种对大陆产品进口的歧视性政策。
  
  第二, 台湾目前对大陆农产品只开放三百多项,虽然比照其它世贸组织成员对待大陆,但是根据《农产品协议》的要求,台湾加入WTO后承担的法律义务主要是:将对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一律量化成关税,新量化的关税税率应逐年减让;承诺最低市场准入量,即承诺开放相当于本国消费量百分之三的低关税率配额;减少对农产品的补贴和出口支持等。实际上台湾农产品贸易领域目前还存在数量限制等措施,加入WTO,台湾必须据此进一步向大陆开放农产品市场,大陆优势农产品可以进入台湾市场。
  
  第三, 目前台湾对大陆投资台湾还有很大限制,仅仅个案允许大陆台资企业返台投资以及大陆海外子公司对台投资,但大陆持股比例限制在百分之二十以内。根据WTO非歧视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TRIMs的相关规定,台湾对大陆资本进入台湾投资设立限制是一种明显为WTO所禁止实施的投资措施。台湾加入WTO后,必须像对待其它成员方资本进入台湾投资一样对待大陆资本。换言之,大陆资本将享有自由投资台湾的权利。
  
  第四, 目前大陆对台湾产品、资本进入中国大陆市场采取较为优惠的措施,特别是对于台商投资,专门颁布了《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而且国务院正在拟议该法的实施条例。根据WTO所倡导的互惠原则,台湾在加入WTO后,不说台湾应对大陆产品、资本进入台湾市场采取对等优惠措施,至少不应对大陆产品、资本进入台湾市场人为设置限制。
  
  一方面台湾应取消对大陆歧视性的贸易措施,使得大陆产品和资本可以自由进入台湾市场;另一方面,大陆市场的开放为台资商进入大陆提供了极其良好的条件,台湾当局和台商不可能坐视大陆产品和资本进入台湾市场,必定也要采取一定措施进入大陆产品和资本市场。两岸加入WTO对两岸经济这种互动的要求将会极大地促使台湾当局尽快摆脱限制两岸“三通”的束缚。“三通”是两岸经贸交往的迫切要求,对降低生产成本、提升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台湾当局对此也十分清楚。据台湾经建会效益评估分析,即使只在其“经贸营运特区”内开放两岸三通,每年也可节省两岸海空运、电信等费用共七点三一五亿美元。
  
  关注两岸贸易争端决方面出现的法律问题
  
  上面分析的是根据WTO的法律规则,台湾应该对大陆开放其市场,但问题在于如果台湾仍坚持实施对大陆歧视性的贸易政策,怎么办?换言之,两岸发生了贸易争端,如何解决?
  
  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任何两个成员方发生贸易争端,解决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双边磋商,通过磋商解决贸易争端;另一种模式是通过第三方裁决,即专家小组(上诉机构)进行裁决;而且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一旦第一种模式即双边磋商不能解决问题,可以进入第二种模式即第三方裁决的程序。
  
  一般而言,主权国家与其所属的单独关税区发生贸易争端,由于它们同属一个主权国家,因此,一般可以通过协商或磋商的方式解决,或者干脆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将贸易争端解决在萌芽状态。但是,大陆与台湾的关系又有一定的特殊性,虽然台湾是以中国的一个单独关税区身份加入WTO,但是台湾目前事实上行使不受中央任何机构管理的地方治权。鉴于这种特殊性,两岸发生贸易争端,双方协商或磋商解决的可能性当然有,但是双边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也会有,而且出现的可能性将更多。如果双方的贸易争端双边磋商解决不了,根据WTO规则,任何一方可以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第三方)进行裁决。
  
  总之,两岸加入WTO,有利于大陆利用WTO的规定为两岸统一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但是不容忽视的是,两岸加入WTO也可能给两岸关系带来一些棘手的问题。对这些积极和消极因素都应加以研究,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原载《中国评论》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号,作者系中国人民最高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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