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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以“特殊安排”解决两岸入世后的经贸问题
前行政院长、国民党副主席萧万长在今年一月二十二日应美国企业研究所之邀,发表有关“两岸共同市场”的主张,并获得李洁明等美国学者的正面回应后,所筹设的“财团法人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已正式向台湾陆委会提出申请设立许可。
虽然目前两岸当局对两岸共同市场的主张,均尚未有正式的回应,但此一倡议对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两岸而言,具两岸建立新的经贸合作架构的意义,极需两岸当局以务实的态度予以重视。
经济整合五种型态
基本上,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是经济整合(economic integration)的形式之一,而经济整合则是一种过程与事实状态。依balassa敎授的定义,经济整合依据程度差异,分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完全经济整合五种形态;其中,共同市场的成员间不仅彼此废除商品与服务贸易障碍(诸如关税或数量限制)与限制,并进而废除生产要素(劳动、资本)流通之障碍。若能进一步进行经济政策的协调与货币政策调和,甚至于发展超国家机制,则可达到完全经济结合的境界。
对参与整合的成员而言,地理条件、文化关系与经济共同利益是经济整合的重要前提。其中,区域内成员间贸易、投资、技术合作及其所创造之经济利益,是整合的主要动机。特别是在进入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国际经济环境的转变以及全球经济竞赛的潮流下,推动自由化与经济整合,以塑造有利的贸易投资环境,已成为各国提升竞争力的主要策略。
市场力量主导两岸经济整合
就两岸经济整合而言,虽然两岸关系起伏不断,但两岸资源禀赋与产业结构差异,使得双方经贸交流进展迅速。从一九八七年至今,两岸间接贸易累计金额超过两千亿美元;二○○○年两岸贸易首度突破三百亿美元,达三百二十三亿八千万美元,占台湾对外贸易总额的百分之十一点二。相对地,台湾则是大陆的第五大贸易伙伴(仅次于日本、美国、欧盟和香港),显示两岸贸易关系的密切。
台商赴大陆投资方面,一九八○年代中期以后台湾经营环境丕变,以及台湾解除戒严、开放港澳观光和开放大陆探亲等政策,带动台商大陆投资风潮。根据台湾经济部统计,二○○○年全年台商对大陆投资二十六亿美元,较九九年增加百分之一百零八点一一;累计至二○○○年底,台商大陆投资总金额已达一百七十亿美元,占台湾对外投资总额比重达百分之四十。另据大陆方面统计,截至二○○○年六月底,台商在大陆协议投资项目四万四千九百三十九项,协议投资金额四百五十八亿美元,实际投入金额二百四十九亿美元,仅次于香港、美国,位居大陆外资第三位。在大陆开工投产的台商,保守估计超过三万家,赴大陆地区工作台籍干部及眷属逾十五万人,并在当地创造至少三百万个工作机会。
台商大陆投资除深化两岸经济相互依存关系外,也衍生对两岸旅行、运输、电信和金融等交流需求。
平心而论,由全球区域集团的整合过程观之,参与成员间经济禀赋差异、开放经济政策的采行与产业结构差距,带动了区域内贸易与投资活动、促成区域分工与经济整合。这种由市场力量推动经贸合作的过程是渐进的,这种实质经济整合的现象也发生在两岸之间,其中市场力量已成为引导两岸经济整合的主要动力,并为两岸经贸整合提供良好基础。
WTO架构下的两岸法律关系
两岸极可能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此发展固然使两岸完全融入全球经贸体系,但两岸如何处理加入WTO后的经贸关系,却由于两岸迟迟无法针对经贸往来的规范,进行积极的对话,而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想要了解两岸加入WTO后的互动架构,吾人可从WTO法律架构,来思考两岸在WTO架构下可能建立的法律关系类型。
就WTO规范而言,WTO会员在WTO法律架构下可能建立的法律关系类型包括:
(一)正常会员之间的关系:由于两岸都是依据WTO设立协定第十二条规定入会,该条款规定“任何国家,或就其在处理对外商务关系及本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所规定之事务上有充分自主权之个别关税领域,得就其与WTO所同意之条件,加入WTO协定;此一加入,同时适用于WTO协定与该协定所附之多边贸易协定”,两岸若无任何一方引用排除适用(non-application)条款,则WTO协定与该协定所附之多边贸易协定,将适用于两岸之间的经贸关系,亦即两岸将在WTO架构下进行谘商,运用WTO规范与程序,解决两岸经贸问题。
(二)相互排除适用的关系:两岸若有一方引用排除适用条款,则WTO对会员所规定的义务,仅适用于会员对非“排除适用的国家”的经贸关系。两岸相互排除WTO权利义务关系,则两岸在货品贸易协定(包括GATT协定)、GATS、以及TRIPS协定及争端解决协定下,双方均不受任何拘束。一方对他方实施歧视性行为,将不被认为构成对WTO协定的违反。
(三)优惠性的经贸关系:WTO允许会员在某些条件下,以“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与“经济整合”方式,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经贸上的优惠。以大陆和台湾来说,两岸在不增加对其他WTO会员之贸易障碍的前提下,可类似北美自由贸易区或欧洲联盟一样,彼此间给予之待遇优于给予其他WTO会员之待遇。
台湾对援引排除条款有顾虑
就上述法律关系类型加以评估,虽然台湾依据WTO设立协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在入会时拥有在部长会议通过规定入会条件之协定前,通知部长会议欲引用排除适用条款,主张与大陆互不适用的权利。但对大陆而言,由于香港、澳门回归后,实行“一国两制”,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间经贸关系的性质,确定为中国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地区之间的经贸关系,大陆未曾表示要对香港、澳门排除适用WTO规范,香港、澳门特区政府,亦不可能在大陆入会时,宣布对大陆引用排除条款。因此,台湾引用排除适用条款,将衍生中共对台湾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批判,甚至于可能动员占多数的开发中国家会员杯葛台湾入会案,进而影响台湾入会进度;这是台湾援引排除适用条款的最大顾虑,也使得台湾在入会时主张与大陆互不适用的空间非常有限。
至于,两岸是否可能形成“正常会员之间的关系”,则必须从理论层面与政治层面加以思考。
在理论层面上,若两岸形成“正常会员之间的关系”,则台湾对大陆的经贸限制,将面对大陆的挑战。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WTO的特质在于以贸易谈判来定位贸易国家间的相互贸易关系,WTO制度对于会员的经贸体制是否符合协定,并无自动矫正功能,WTO相关协定的实现,决定于会员在双边、多边谈判中之承诺。
加入WTO不等于两岸三通
因此,即使台湾在两岸加入WTO时未引用排除相互适用条款,除非是大陆依照WTO争端解决了解书要求与台湾进行谘商,甚至要求WTO成立争端解决小组,审议台湾对大陆的经贸限制,否则台湾“成为WTO会员”与“既定的间接往来大陆经贸政策与戒急用忍政策是否改变”间,并无必然性,而须视两岸是否在WTO进行双边、多边谈判,或是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两岸经贸问题而定。
在政治层面上,虽然台湾有意调整对大陆经贸政策,将两岸经贸关系“一般化”,对待大陆如对待其他WTO会员,但大陆外经贸部于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颁布的“对台湾地区贸易管理办法”,则将两岸经贸交流定位为“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在一个中国前提下,国家主体的祖国大陆同台湾地区之间的经贸交流”,将大陆定位为“国家主体”,台湾为“单独关税区”地位。过去大陆外经贸部官员也曾经表示“两岸最终能否实现三通,仍不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能决定的。因为,两岸三通的最大症结在于旗帜、船籍等,以及台湾担心的安全问题,这些都不是世界贸易组织的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协调的”,显示就大陆对两岸经贸之定位而言,两岸经贸关系并非“正常会员之间的关系”,而属于特殊管理的经贸关系。特别是根据“一个中国原则”和“一国两制”政策,两岸入会后之互动架构将比照大陆与香港之关系,定位为“中国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地区(台湾)之间的经贸关系”,视同对外经贸关系处理,两地经贸往来基本上遵循国际经贸活动的通告规则和惯例。
以“特殊安排”方式决两岸经贸问题
换言之,由于两岸在WTO架构下谈判的高度政治敏感性,两岸在WTO架构下,不但无相互引用排除适用条款可能,也非正常会员之间的关系;未来的互动架构,恐怕仍将以双边互动为主。而在两岸政治问题的制约下,“优惠性的经贸关系”,将是两岸当局对于入会后互动架构可以思考的选项;亦即若两岸能透过双边谘商,使双方针对两岸经贸作某种“特殊安排”,则两岸“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或其他的经济整合安排,将一方面给“一个中国原则”和“一国两制”政策,提供“各自表述”的空间,另一方面则为两岸经贸交流和经济整合,提供进一步深化的广大空间。
基本上,经济整合的前提是相关国家的商品、资金、服务与人员,得以在自由流通的开放环境下相互往来,这也正是各类型经济整合均涉及参与成员政府间协定,以确保整合与合作环境之稳定性的原因。其间,影响整合关系疏密的因素,除企业往来活动外,参与成员间之政治互动,也是关键因素。特别是当整合过程受到政治与社会等非经济力量干扰时,区域成员是否能在互动中产生排除障碍的政治意愿,将影响整合过程。
对两岸而言,不论是“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或是其他的经济整合安排,无疑都将触及两岸政治互动。以两岸现有互动情势观察,在“一个中国、各自表述”与“九二共识”未获得确认,甚至“一个中国问题”未获得解决前(虽然陈水扁先生表示“一个中国原本不是问题”),两岸间针对政府间“自由贸易区”、“共同市场”或其他的经济整合安排签署“协定”有其困难。
但就经济整合的“实质需求”而言,吾人由“财团法人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发起捐助人涵盖张忠谋、高清愿、蔡宏圗、吴东进、孙道存、叶国一、蔡其瑞等企业人士,即显示各方对于透过建立某种经济整合安排架构,以解决两岸经贸所存在各项问题的期待。特别是在下列几方面:
第一,在两岸贸易方面,目前处于一种失衡状态:由于台湾对大陆产品的贸易限制,以及大陆对台湾机器设备、机电零组件、纺织、石化原料的进口依赖,大陆对台湾有巨额贸易逆差。为解决此一问题,台湾自一九九六年七月起对大陆产品进口采“负面列表”管理措施,至二○○○年三月台湾已对大陆开放农产品四百七十九项,占农产品总项目数(二千零六十七项)的百分之二十三点一七;工业产品开放五千一百九十九项,占工业产品总项目数(八千一百七十四项)的百分之六十三点六。
但不论是基于WTO对商品贸易之规范,或是台湾本身对于大陆低价原料之进口需求,台湾加入WTO后将继续扩大开放大陆货品进口。然而此种开放政策,将面临如何处理大陆农工产品之市场开放原则(特别是扩大开放大陆货品进口在台湾内部存在冲击台湾产业的争议)、海关作业程序、食品卫生检验及动植物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规定等相关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实有必要安排处理两岸贸易衍生的各项问题的贸易关系管理架构。
第二,在两岸投资方面,在大陆加入WTO与经济快速成长的推动下,大陆内销市场日益扩大,已引起包括台商在内之全球企业的关注,并使“卡位、抢先机”成为大型企业策略规划重点之一,特别是跨国企业的进入使大陆市场更讲求投资规模,此趋势将使台湾既有投资上限规定受到挑战。特别是科技产业产品生命周期变化快,价格竞争激烈,作为台湾经济发展主力的资讯科技产业,出现大规模赴大陆投资设厂的趋势。继宏仁集团王文洋到大陆设晶圆厂后,台积电董事长张忠谋亦表示“两岸关系的紧张已是台湾产业长期竞争力不足的重要因素之一,政府应该全面开放赴大陆投资,否则将扼杀台湾企业的生机。”除了显示台湾的戒急用忍政策已面对必须检讨的压力外,对于大多数台商所关切的,大陆投资保障与投资争议解决问题,亟待有合理的安排。
此外,随着两岸贸易投资关系的深化,两岸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陆资来台、开放大陆人士来台或是两岸三通,均面临调整压力。其中,两岸投资政策、商业人士之短期停留、服务业贸易自由化的处理方式,期待有合理的安排。
第三,除了开放问题外,两岸贸易投资关系深化后,两岸在智慧财产权保护、政府采购、竞争政策、环保、防卫措施、反倾销税及平衡税、原产地规定等制度的相互适用方面,存在着两岸法规制度相互调和的问题。甚至于两岸为促进经济之整体均衡发展、建立有效的处理金融危机机制,也有必要就经济、货币政策进行对话。
跳脱旧思维建立新架构
换言之,面对两岸贸易投资关系日趋密切的趋势,两岸实不宜再“各自为政”地对两岸经贸实施片面的规范,而有必要就“实质经贸整合”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思考针对两岸经贸作某种“特殊安排”。尽管在当前政治情势下,“两岸共同市场”在定位上,只能作为两岸经贸的长期努力目标。
但就经济整合的“过程”与“实质需求”而言,两岸实应尽快透过企业与学术界共同参与之研讨过程,探讨共同市场在两岸互动中的可行性与对两岸经济发展和整合的影响,进而寻求针对共同市场的实质内容(如农工产品之关税减让、市场开放原则、原产地规定、通关作业程序、食品卫生检验及动植物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障碍、防卫措施、反倾销税及平衡税、政府采购、投资、服务业贸易、智慧财产权、竞争政策、环保、国营贸易事业、商业人士之短期停留、争端解决机制)及各项过度性措施等,进行协商,以为两岸建立新的经贸合作架构,并为两岸良性互动开启新方向。
(原载《中国评论》二○○一年四月号,作者系台湾工业总会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