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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湾“参与联合国”问题的重点剖析


  原载《台湾研究》1994年第3期。
  
  一、背景和问题
  
  1992年,台湾当局把重返关贸总协定放在对外关系的重要位置,1993年则以“参与联合国”作为其“外交”的首要目标。这两大举措标志着台当局的“弹性外交”已超越“金钱外交”的运作阶段,而进入了一个新的值得预警的阶段,即以所谓“后冷战新型战略”为指导,以打“国际牌”尤其是以重返国际组织为优先目标的阶段。
  
  就在去年9月第48届联大上,中美洲七国带头提出台湾“在国际体系中的特别情况”的提案,公开支持台“参与联合国”。虽然这一提案旋被联合国总务委员会否决,未列入联大正式议程,但台当局并未善罢甘休。钱复发表声明,一方面称“受中共阻挠,中美洲七国提案被否决”,“充分显示出国际社会之现实”,“国际政治并非一真空”(尤其是美英法三大常任理事国保持缄默,另一常任理事国俄罗斯为中国说话,反对台加入联合国,使台当局深感无望);另一方面又称,台“在国际社会广泛争取支持,使得本案获得国际舆论之重视”,“去年的宣传工作已达到造势的效果”,“未来仍将朝此方向努力,争取国际社会更多支援”①。台“外交部”发言人表示,“将检讨过去,策励未来,务期使推动参与联合国的工作进行得更顺利”。今年年初,李登辉强调:台将继续努力参与联合国。“行政院”将“参与联合国”列为95年度施政八大目标之三(排在宪改、统一之后)②。
  
  由此看来,问题并没有完结。从去年到今年,围绕“参与联合国”问题,台当局既采取了重要的行动,又制造了一连串的“新理论”,特别试图在战略观念、法律理论和一般学理上吸引国际间的注意,扭转人们的心理常势。针对其颇具“理论型态”的种种说法,我们仍须在国家理论、法律阐释上加以澄清,回归事实的真相。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台当局认为,国际关系进入了所谓“后冷战时期”,应该与西方大国一样,采行“后冷战式战略”。钱复便提出了“新战略概念的召唤”。其中,国际组织的重要性尤被台当局看重,重返国际组织被视为实施这种战略的重要手段。当然,在当前国际热点问题、地区问题和全球问题上,国际组织的作用发生了令人瞩目的变化,特别是联合国的地位骤然上升,甚至介入了柬埔寨国内选举、索马里救援及波黑和平进程等纯属“内政”的事务。据此,有些西方人鼓吹一种走辙的论调,联合国的使命已不限于承担“维和”的职能,而较能以“世界政府”的姿态关注任何问题。某些大国根据这种“理论”,假手联合国干预别国内政,还言之为“后冷战时期”的新观念。
  
  因此我们必须看到,受国际环境变化的影响,台当局及岛内主要政党均已改变了旧式战略,采取了后冷战时期的新型战略。看重国际组织的价值,问鼎成功湖畔,乃是台当局追求的目标,目的在于拓展台的“国际生存空间”,增加台在两岸关系中的筹码,透过国际因素制约大陆在两岸关系和统一问题上的作为,并使所谓“武力犯台”问题面临国际性干预的可能。
  
  二、台当局的策略方式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出师要有名”。台湾是中国的一个地区,走进联合国大堂谈何容易。因而以什么名义“参与联合国”颇让台当局和谋士费脑筋。他们曾邀美国一些退休高官,如美前副总统奎尔、前国防部长切尼、前驻华大使李洁明、前驻联合国大使柯克派翠克等访台,进行谘询。就在台“参与联合国”初战告败后,台仍邀请美国的“联合国专家代表团”访问,钱复与他们交换意见,寻求新招。很有可能的是,今后台当局将采取迂回战术,暗中作戏。
  
  首先,“参与”这种提法颇值注意,使用这说法本身便是一种策略方式。去年,美国政要主张,台可先加入联合国周边组织、国际专业性组织及关贸总协定。认为这也是一种“参与”。熊玠等发表《加入联合国的万全方案》,提出“重返”、“参加”和“参与”为台争取加入联合国的三种方式,尤以作为观察员“参与联合国”为加入联合国的最妥当途径。台“外交部”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三种参考方式:(1)以申请加入的方式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即新会员国入会;(2)以提出代表权问题的方式成为会员国;(3)以申请成为观察员方式参与。最后当局否定了申请即(1)(3)方式,而确定以“一国两席”即(2)作为“参与”的方式。此举意在绕开大陆在安理会的否决权,以“联合国秘书处——总务委员会——大会”为通过管道。这是以“分裂国家平行代表权”的方式,将“一国两府”和“对等政治实体”的主张翻版于联合国内的“一国两席”。钱复强调,“参与联合国”不是“重返”,也不是新会员国“入会申请”。台舆论认为,“参与”是可避免引起岛内争议的中性字眼,涵盖范围较广,凡参加联合国周边组织,成为观察员和成为正式会员国均可包括在内。这说明:台当局不使用“重返”、“加入”而使用“参与”,带有较强的策略动机,既要避免与大陆直面对抗让大陆放它一马;又要避免在统一问题上不留余地,过早地在岛内统独问题上表态;更要掩盖其加入联合国问题的实质。至于中美洲七国提案,台当局认为使用“中华民国”或“台湾共和国”名义都不好,较肯定“在台湾之中华民国”(ROC on Taiwan)的称谓,以为它易被国际间接受。应该指出,这一提法虽有台当局兼顾统独考虑的一面,但对于大陆有一定的危险性,因为这是在“中华民国”与“台湾”两个称谓之间第一次发生重心转移,较之在亚行、奥运会等场所使用的“中国·台湾”、“中华·台北”等,是政治上法律上的大后退。“弹性外交”之“弹性”表现如此充分,已见一斑。今年台当局仍强调,“参与联合国”的名称须有弹性,不拘一格。
  
  第二,在“参与”的策略方式上,台当局注意到联合国的内部组织运作,希望绕开安理会(尤怕大陆的否决权),另辟由别国提案,进入“秘书处——总务委员会——大会”的运作过程,寻找薄弱环节,以积累方式取胜。从一般程式上讲,凡要求加入联合国的国家必须先向秘书处提交一份申请书,声明接受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义务,由安理会出面推荐,经会员国2/3多数赞成票决议通过,才被接纳为会员国。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了接纳新会员国的条件和程式,大会程式规则和安理会的程式规则对此也有规定。因此,入会问题涉及到联合国两个主要机构:安理会和大会。在安理会运作层次上,首先由安理会下设的新会员国委员会予以审议,该委员会须向安理会提出带有结论的报告。安理会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的建议,必须获得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在内的九个以上理事国的同意方能生效。在大会层次上,接纳新会员国的决议应由参加表决的会员国2/3多数赞成生效。因此,大会的运作也是重要的。由此观之,台当局“参与联合国”若经由“安理会(九个理事国同意)——大会(2/3会员国同意)”为通过管道,显然难度极大,风险重重,几乎没有可能。并且,台所提的“参与”也不属于新会员国入会问题的范畴。
  
  故而,不把问题提交安理会,不取撞车的作法,台当局希望在另一通过管道上多做文章,即理顺“秘书处——总务委员会——大会”的关系。一方面私下与秘书处人员接触,向秘书处并通过秘书处向会员国散发档,造成舆论争取同情;另一方面想拱开总务委员会的口子,造成提案的事实。最后以几年积累,争取在大会上成案。根据联合国宪章,宪章范围内的任何问题与事项,都属于大会的职权范围,大会既是主要的议事场所,又是作出决议的地方。每届联大常会均设立总务委员会,由大会主席、副主席、各委员会主席25人共同组成。它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各主要委员会的工作,并协助大会主席共同领导本届会议的工作,具体讲乃是负责组织大会工作,审议大会日程,在职能上属于联合国程式委员会系列。各主要委员会对提交它们的问题进行讨论,而后提出相应的提案,再提交大会全体会议批准。
  
  台当局采取灵活富有弹性的处理办法,选择“秘书处——总务委员会——大会”为重要突破口,以“一国两席”为目标,以重提“代表权”问题为先行步骤,确实具有一定的策略性。其在国际法上寻找的根据是“分裂国家平行代表权”理论。较早提出这个论调的是70年代美国研究和平组织委员会所撰《今后二十五年的联合国》一书。它藉口进一步促使联合国具有普遍性,“应力求使分裂的国家的两个部分都加入联合国”。书中还认为,“一个国家两个分立的政府进入联合国”,“并不妨碍将来统一的可能性”,“也不影响任何国家的承认政策”。这就为“分裂国家”和“平行代表权”制造了理论根据③。虽然这一论调当时主要是为解释两个德国、两个朝鲜的入会问题,但现在台当局和国际上一些人却拿来为台“参与联合国”做理论注脚。这个论调忽视了大陆与台湾关系的特殊性,更忽视了1971年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法律效力。因为关于中国代表权问题事实上早已解决,理论上早有定论,国际法著作中也多有论及,本不成问题。总之,台“参与联合国”的策略方式,在法律上自有质疑之处,在事实上也难于行得通。
  
  三、台当局的四种论调
  
  去年以来,台当局在“参与联合国”问题上提出了四种有代表性的论调,即“会籍普遍化”、“治权事实论”、“实力回馈论”和所谓“现代派国际法新观念”。这些论调,是与上面所谈的“策略方式”密切配合的,并多以理论、学术面貌出现,意在寻找“理论根据”,诱导舆论方向,造成心理定势。因此,恢复事实的真相,需要将理论说明、法律释义和政治现实逻辑达成一致。这里先谈一下前三论,第四种论调需另辟一节特别剖析。
  
  据台当局解释,“一国两席”系根据联合国宪章的“会籍普遍化”原则,所谓“普遍化”应包括台湾2000万人在内。李登辉去年5月说:“中华民国是联合国创始会员国之一,有权要求联合国重新讨论中华民国参与一事”。“中华民国在台湾的存在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被排除在联合国外是不道德、不公平的。”④连战也说:“40年来中共从未在联合国代表中华民国,联合国不应排除中华民国参与的权利。”⑤台当局多次援引《联合国宪章》中“会籍普遍化”原则为据,认为70年代联合国通过的“中国代表权”决议,并未解决中国因分裂造成的两个政治实体并存的问题。而目前的状况,“有违联合国会籍普遍化之原则及尊重人权之一贯立场”。因此,台当局要求解决1971年10月25日联大决议通过后“遗留下来的问题”,即“代表权问题”。
  
  去年,中美七国的提案要求“依照会籍普遍化原则及符合分裂国家在联合国已建立之平行代表权模式,审视在台湾之中华民国在国际体系下之特别情况之项目,列入联合国大会于9月21日召开的第48届常会议程”。七国给加利秘书长的致函及所附“解释性备忘录”,和七国代表提出的“决议草案”,均征引“会籍普遍化”原则,要求联大设立“特设委员会”,对台“参与联合国”加以研议,并向下届大会提出必要建议⑥。
  
  那么,“会籍普遍化”到底是怎么回事?它与所谓“中国代表权”问题有什么关系?它是不是“分裂国家平行代表权”的法律根据?
  
  《联合国宪章》基本上是按照国际公约缔结的程式而成立的,是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由于它本身是一个条约,或说是一种立法性的国际公约,所以对会员国有一定约束力。《联合国宪章》确认的最主要的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尊重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等,它们同时也是公认的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确实是一个普遍性的组织,它主要适用于接纳会员国问题上。“普遍性原则”系指:凡符合宪章所规定的会员国条件的国家,不论大小,也不问其社会制度如何,均得加入联合国,从而使联合国成为一个真正的普遍性组织⑦。这一原则源于宪章第四条(一)款,它将会员国分为两类:51个创始会员国(Original Members)和后接纳的会员国。规定:除创始会员国外,“凡其他爱好和平之国家,接受本宪章所载之义务,经本组织认为确能并愿意履行该项义务者,得为联合国会员国”⑧。
  
  在这里很清楚的是,被接纳为新会员国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被接纳的必须是国家,而不是国家的局部地区,(2)它接受并愿意且确能履行宪章所载的义务,(3)它是爱好和平的,(4)须经安理会(包括五大国一致同意)和大会(2/3多数)两者表决通过。
  
  需要强调的是,会员国主权平等,是联合国的一项基本组织原则,是其他原则的出发点和依据。联合国所具有的“普遍性原则”也应建立在这一原则基础上。主权平等的含义是广泛的,它包括:一切会员国不论大小和政治制度如何,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会员国的领土完整与独立自主受到尊重;会员国均应履行应尽的义务。前苏联著名国际法学家伊格纳钦科认为:“联合国会员国主权平等原则,对于说明联合国作为国家间合作的组织和国际法主体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⑨
  
  《联合国宪章》以该组织的“普遍性原则”为重要原则,反对在这方面设置人为的障碍。然而在战后几十年历史上,西方国家并未严格贯彻“普遍性原则”,反而将这个问题政治化。那时的安理会不止一次地迟迟不接纳新会员国,其中既有二战中的战败国(如义大利、罗马尼亚、匈牙利等),又有二战中的中立国(如爱尔兰)。当然这种态度还更多地表现在对待战后新兴独立国家(如锡兰、约旦)和一些当时的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东德的会员国资格问题⑩)。这些是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表现。因此60年代后人们又进一步重申了“普遍性原则”,反对西方大国的保守做法。这之后,联合国日益成为一个接近普遍性的国际组织,会员国已达到170多个。但这种“普遍性”主要是指参与的国家数目的增加。
  
  台当局不可能在新会员国入会问题上做文章,就瞄准“中国代表权”问题,把“会籍普遍化”往这个问题上嫁接。其实,“会籍普遍化”原则不适用于“中国代表权”问题。因为中国是一个国家,台湾祇是中国的一部分,与中国建交的150多个国家(几占世界国家的3/4)都承认这一点,联合国第2758号决议亦认可此一事实。当然,从学理上讲,最先回答的问题是,哪个政府代表这个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对外代表中国,自然在联合国席位上代表中国。此即祇有一个“中国代表权”,不能有“两个”或“平行”的代表权。有关国际法著作对此亦有专门解释,如英国著名国际法学家M·阿库斯特在其著作中,就早已认为这个问题已获解决,不应再有疑义。他说:“共产党人在1949年底掌握了中国的政权,直到1971年以前,中国在联合国中一直由蒋介石的国民党政府代表”。“正确的分析应该是,作为联合国会员国的是国家,而不是政府。中国这个国家现在是、以前也一直是联合国的会员国,问题在于:哪一个政府应该在联合国中代表这个国家?虽然联合国宪章第四条也许可以类推适用于代表权问题,但是,看来更合乎逻辑的意见是:一个会员国除非其停止会员籍或者被除名,都有权由其实际政府来代表;任何其他解决方案都不符合国际法上有关国家与政府的关系的一般原则。尽管许多国家直到最近才承认中国的共产党政府,可是,无可否认的是,这个政府自1949年底以来就一直是中国的有效政府”。他还说:“接纳与代表权的区别,在其他方面也很重要。如果共产党中国是作为一个新会员国被接纳,那么,国民党中国即使在共产党中国被接纳以后,也仍然可以作为联合国的一个成员(而且是安全理事会的一个常任理事国)。但是,如果这个问题被视为代表权的问题,那么在联合国一切机构中,当共产党代表到达时,国民党代表必须离去,因为,在一个国际组织中,国家不能同时由两个对立的政府代表,而1971年实际出现的就是这种情况”。
  
  这就说明,“中国代表权”问题已经解决,这种解决并具有政治和法律上的重要后果,即它没有为台当局可资利用的“后遗症”。“会籍普遍化”原则不是再提“中国代表权”问题的法律来源,二者无必然联系,也不可能成为“分裂国家平行代表权”的法律保证。从上面论述的“国家与政府”的关系来看,否定了“一国两府”的主张,自然延伸要否定“一国两席”的预想。现在,一切问题清清楚楚,虽然从操作程式上看,台及中美洲七国重提代表权问题,并以“在台湾之中华民国特殊情况”为由,但并不能否定或改变1971年所出现的事实,何况这已是被国际社会公认的、不容更改的事实。
  
  台当局“新闻局长”胡志强从另一角度谈到这个问题,也颇值注意。他说:1942年时,没有特别强调“会籍普遍化”原则。60年代,前帝国主义殖民地相继独立,进入联合国后,反对以任何理由歧视新兴国家的会员普遍化原则,始行确立。这种普遍化原则,到了今天已广为文明世界所接受,适用于各国,对“中华民国”也不例外。。这种说法忽视了台湾问题和两岸关系的性质及产生背景,即它们属于中国内部问题尤其是国共内战后果的范畴;也忽视了它们的解决属于中国内部问题解决尤其是国家统一的范围。这种说法将台湾混同于“新兴独立国家”(前身一般为殖民地),实际上涉及了不应该涉及的战后“非殖民化”问题,更远离历史与现实的真相。台湾光复和回归祖国的历史,已为有关国际文件认可。长期以来,中国政府奉行“一个中国”、“台湾属于中国”及“国家统一”的大政方针,就是台当局也有一个“国家统一纲领”,海峡两岸全体中国人民都要求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振兴,这是民族大义所在,也是中华民族这样一个重视民族感情的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台湾显然不能毫无根据地算作“新兴独立国家”。如果以此“参与联合国”,没有问题得以成立的法律要件和事实根据,在理论说明上祇会陷入牵强乃至混乱的境地,也是对《联合国宪章》基本精神的曲解。
  
  当然,除了套用“会籍普遍化”原则外,台当局还着意向国际间宣示自己能够被人承认的“实力”或“资本”。台当局认为,2758号决议通过后,“中华民国”并未因此而消失,它反而在经济、政治上壮大了。“台经贸实力及回馈国际社会的意愿,符合联合国会员国的条件”。台“外交部”研拟的宣示要点是:双方并存的事实,台民主政治发展,经贸力量雄厚,有强烈意愿及足够实力回馈。
  
  所谓“双方并存”,即其“一国两府”的主张,认为自己是一个“政治实体”,在台地区有“事实治权”和一个“实际有效政府”,与大陆有平行性。在这里,它一方面抱住1912年“中华民国法统”不放,另一方面强调自己在台澎金马地区有“像样的”治理,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和考试权五权框架的“有效存在”。台湾当局并一再申明40多年来都如此。所谓“民主政治”,其注脚为:“国际民主风潮对我有利,宪政改革成就已获尊重”。所谓“经贸力量雄厚”,台刻意强调:“就国力而言,至少超过2/3以上的联合国会员国”,且面积和人口超过许多国家。连战称台为“全球第14大贸易国,国民生产毛额居世界20位,平均国民所得超过1万美元,已成为第7大对外投资国。多年来并对发展中国家大量提供技术援助与开发资金。这些庞大数字已说明我具有坚实的经贸实力,足以参与并回馈国际社会”。钱复则称:“这个政治实体的力量应受国际重视”B13。至于所谓“强烈意愿”,乃指台当局所认可的“民意”,在此不足多论。
  
  对于台经济发展和政治变化,世人自有公论。其经济发展的对外依附性和政治改革的被动性,无需赘述。这里的主要问题是,台当局混淆了国家与地区(指国家内部的地区,非国家组合成的地区)的界限。台经济祇是此意义上的一种地区经济,关贸总协定祇允许台以“区域关税领域”入关,亚洲开发银行祇允许台以“中国·台北”名义加入,均说明这一情况。当然,这几种论说都基于“政治实体”等主张,容下节再予分析。
  
  另值注意,在所谓“实力”和“意愿”中,台还刻意强调自己参加某些国际组织或会议的情况,以显示自己在国际体系中的“外交存在”。如:台已成为亚洲开发银行、太平洋经济合作会议、太平洋地区经济理事会、亚太经济合作会议的成员,同时还是国际奥会和亚奥理事会成员。1992年,台成为关贸总协定观察员,且认为自己完全入关“成功在望”。同年,台还接连以“中国的中央银行(台北)”成为“东南亚中央银行总裁会议”成员,以“中华民国——台湾”加入南太平洋论坛,并以“中华民国”全称成为“中美洲银行组织”区域外“会员国”。连战在国民党“十四全”上指出:台已参与“政府间”国际组织11个,参与“非政府”国际组织795个,即从“十三全”到今已增加了83个。这些“外交成就”无疑对台“参与联合国”有极大的刺激。
  
  上面就是台“回馈国际社会”所凭藉的“实力”或“资本”。它既说明了台全力以赴“参与联合国”的原因,又说明了台的“外交家底”或“国际生存空间”有多大。当然,在理论上这些提法是与“会籍普遍化”论相配合的,也是与所谓“现代派国际法论”相配合的。
  
  四、所谓“现代派国际法新观念”和“新战略概念”
  
  为了给“参与联合国”行动和近年来对外关系提供理论支持,台当局着意强调“新战略观念”、“现代派国际法观念”及“新外交观念”。李登辉、连战、钱复等主流派在这方面言论较多,如果说前三论(“会籍普遍化”等)祇是台当局认为较好的“参与”藉口,那么这后一论确是更深层的理论基础。按所谓“现代派国际法观念”和“新战略概念”,台当局提出的主要论调有:“新国际环境”,“双重承认”,“政治实体”,“追求统一与两个政治实体不相矛盾”等。
  
  连战在去年“十四全”政务报告中谈到国际环境新变化时说,“冷战结束,国与国之间对抗不复存在,区域合作成为趋势,对台湾有利”,在此背景下要实施新型战略。他还说:“我们也亲眼看到共产集团的崩溃,苏联的解体,国际秩序的重组,以及中共对我外交围堵与军备扩张的威胁”,因此新型战略具有极强的针对性。钱复向“十四全”提交的“外交”报告,大标题为“面对多元重组的世界情势,掌握利益互动的国际潮流,开拓尊严自主的生存空间,展现参与回馈的国家实力,开创自立自强的外交新局”。他还专门撰文提出“新战略概念的召唤”,论述新国际环境下的“外交”走向。
  
  在所谓“新战略概念”的主导下,台当局确实制造了一些颇有“新”意的论调。如连战指出:两岸关系的变化不会也不应影响台的“外交”工作的努力与方向,“希藉两岸良性互动关系,化解中共在台重返国际社会方面的阻力”。连战一方面重申施政理论“以国家统一为全中国最高理想”,但另一方面又说“由血缘、地缘、风俗习惯、方言等造成的社会群体认同差异,举世皆然,台湾地区亦不能例外”。要在台建立“以自由法治为基础的生命共同体”B14。连战还主张“两岸搁置主权争议”,透过联合国是两岸解决中国统一的一个途径B15。台并不反对与大陆建交的国家采取“双重承认”的策略,“双重承认”可行与否的关键在于中国大陆B16。钱复文章则征引“德国模式”和“朝鲜模式”,为“双重承认”模式造舆论。
  
  在这里,台最高当局表达了对国际局势与两岸关系的新看法和新主张,已与过去被动因应式的“弹性外交”和保守的大陆政策,在指导思想和策略上有重大不同。例如,钱复多次引用所谓“现代派国际法”或“新派国际法”观点,为自己的“新观念基础”提供论据。所谓“现代派国际法”或“新派国际法”,是战后开始流行于西方国际法学界的一个学派,其主要的一个说法就是,在当代社会,“国际行为主体”或“国际关系角色”在增多,传统的国际法已不能包容这些情况。前海牙国际法院院长阿根廷籍人玛利亚萝达的新著就提出:“政治实体”应被视为国际法下的法人,因为事实上现存很多的政治实体都与各国交往,在交往之时即赋予了国际法的认定B17。这一观点恰好迎合了那些国际法或外交史专业出身的台湾要人们的需要。钱复就经常“自觉”引用玛氏的论点,提出:“中国两个政治实体各自行使治权之事实,非传统国际法所能规范”,“追求统一是中国人共同的期望,在国家统一前,台应有一合理的国际地位,得参与联合国,使台地区2000万人民的权益在联合国获得有效代表”。关于“政治实体”是否具有国际法人地位,曾引起台“立法院”的辩论。民进党认为这一概念“矮化台湾”,是当局懦弱的表现,因为它不敢承认自己是单独的“主权国家”。而钱复答称:“这祇适用于处理两岸关系,新的国际认定已按政治实体具国际法人地位”。“在国际事务上,中华民国是一个独立自主的主权国家,但在两岸关系上,我们主张相互承认为对等的政治实体,因此政治实体乃是用于处理两岸关系”B18。
  
  从一般学理上讲,西方一些学者提出的“现代派国际法”仍然不能脱离传统国际法的基础,也不能否定国际法的各项基本原则。虽然它试图适应新情况对国际行为规范作某种调整,但不能忽视国际社会最基本的事实,即主权国家仍是国际关系行为的主要主体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奥地利法学家阿·菲德罗斯等在《国际法》一书中认为,国际法主体涉及“国际秩序的效力范围”,他们提出了“义务主体和权利主体,积极的国际法主体和消极的国际法主体,持久的国际法主体和临时的国际法主体,原始的国际法主体和嗣后加入的国际法主体,自治的国际法主体和非自治的国际法主体,一般国际法主体和特殊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主体和国际的私法主体”等诸多概念,但是不能否认国家是国际法基本主体B19。另外,从联合国法律主体性问题着眼,不能忽视联合国法律性质乃是“国家间组织”,在该组织内具有法律人格的是国家。《联合国宪章》确认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未有“政治实体对等”之规定。“在联合国宪章没有明文规定例外的范围内,尊重全体会员国的主权平等”B20。“会员资格对满足一定前提的一切国家‘开放’”,B21但未包括国家角色之外的行为角色。这主要源于国家主权的排他性和独立性,以及国际组织对这一点的高度认定。
  
  在台当局的“新观念”中,还包括“参与联合国”与发展两岸关系并不矛盾的意思。台“外交”官员和负责大陆事务的官员都说过:“务实外交与大陆政策需要同时考虑”,“大陆政策要兼顾统一和台湾生存”。李登辉亲自呼吁:“大陆当局勿阻挠台向国际社会发展的权利,”“双方有兄弟关系”。连战更提出:台进入联合国“有助于促进和平与两岸和解”。台当局直露地表示,“东西德、南北韩入会先例均足证明联合国之会籍无碍于国家统一”,特别推崇“德国模式”,认为先彼此成为平行政治实体,成为联合国会员国,再平等地搞统一。因此,所谓“寻求大陆理解,减少参与国际社会的阻力”似也成了一种“新意”。
  
  以上几种论调证明:台当局“一国两府”的政策有了新发展,高度包容了台对外关系、大陆政策、岛内统独问题,并且带有某种“学术味”。“一国两席”为其“国际版”,“先有席位,再统一”为其“两岸关系版”,“政治实体”与“双重代表权”和“双重承认”互为联结,越“模糊”越好,越有“弹性”。其“新意”所在,唯恐世人之不知,所以要用“宣传加学术”以求周知共识。在此情形下,台对外关系与两岸关系趋于一致互动,台希藉让自己进入“良性回圈”,将台湾问题国际化,大陆事务“外交”化 ,使自己获得对大陆的主动性和主导权。李登辉去年讲:“辜汪会谈显示了两岸对等”。而“汪辜会谈”后就有“参与联合国”之举,显然这是模糊“政治实体”概念,获得“弹性”的两个连环。
  
  最后应指出,台当局在去年推动“参与联合国”时有一个时间表,即“三年成案”,指“案子在三年内可在联合国里被大家讨论、处理”。意在以“讨论”向会员国施加心理影响,以“讨论”过程来拉更多的支持票(学中共恢复联合国席位的“积累方式”)。现在重点是活动一些拉美、非洲国家,美国和欧洲国家也将成为游说对象。在“三年成案”的时限内,1993年第一阶段“外交目标”是要促成提案的事实。现在这一目标行动受挫,但台“提案——成案”的计画,客观上要求大陆尽快在联合国内和外交行动中形成针对此一计画的有力反制力量,同时要求对理论和战略的研究予以高度的重视。
  
  注释:
  
  ①中国时报1993年9月24日。
  
  ②台湾新生报1994年2月1日。
  
  ③美国研究和平组织委员会:《今后二十五年的联合国》,1970年版,第54页。
  
  ④中国时报1993年5月16日。
  
  ⑤B15联合报1994年1月25日。
  
  ⑥中国时报1993年8月14日。
  
  ⑦赵理海:《联合国宪章的修改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65、66页。
  
  ⑧《联合国宪章》第二章。
  
  ⑨⑩T·B·伊格纳钦科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280、282页。
  
  M·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34页。
  
  中央日报1993年9月18日。
  
  B13中央日报1993年6月25日。
  
  B14中国时报1993年8月18日。
  
  B16香港联合报1993年10月30日。
  
  B17B18引中国时报1993年5月12日。
  
  B19B20B21阿·菲德罗斯等:《国际法》,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30至233页,601页,6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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