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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界如何把握中国人世良机


  主办中国评论月刊香港律师会
  
  主持人:庄仲希(香港中国法律事务所合伙人)
  
  策划:郭伟峰(中国评论月刊社长)
  
  周建闽(中国评论月刊总编辑)
  
  评论员:蔡克刚(香港律师会会长)
  
  周永健(香港律师会前会长、中国委托公证人)
  
  陈传仁(香港律师会副会长)
  
  顾张文菊(顾张文菊律师行律师)
  
  时间:二00二年第二次研讨会(总第四十九次)
  
  地点:香港律师会会议室
  
  庄仲希:开场白
  
  最近香港法律界人士都在谈论中国加入WTO之后,香港律师的作用、地位;这当然还涉及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律师作为既是香港律师同时也是中国律师,也是中国法律系统的一部分,如何提供服务的问题。
  
  WTO实际上就是依照一系列贸易规则而存在的世界性贸易组织,其本身就是一个法律体系。作为法律服务的法律机构,其发挥的作用就更加重要。但是在世贸规则中,在不同法律体系地区的法律服务合作方面,因为各国的法律具有差别,就不像金融、会计那么容易达成协定,融通起来就比较困难。但是作为香港律师来说,我们在回归之后,与其他国家的律师相比还有一个特征,就是我们与中国同属一个国家。我们今天就是探讨如何发现一个连接点,能够更好地发挥“一国两制”下香港律师的作用。
  
  中国大陆采用的成文法,香港实行的是普通法,衡平法。但是大陆的律师制度恢复得比较晚,在人数、经验、外语程度等方面,与香港还有一定的判别,香港具有其特点,比如管理方面,合伙制的成熟,其客户、外语、工作技巧(如如何谈和如何上庭等),我们学了不少。今天我们想请大家谈一下,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如何与WTO接轨,包括现行法规还有什么缺陷;另外,香港律师本身作为仲介,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其具有的优势是什么?与中国内地法律机构合作的优势、必要性和可行性是什么?比如现在提出的将香港培育成仲裁地;比如如何与内地联合,将内地法律服务水准提高,使得我们香港的律师也有参与服务的机会,等等。
  
  香港律师的优势何在
  
  蔡克刚:香港法律界的独特优势可以帮助内地入世动作
  
  香港的优势在于,经过一百五十年英国的统治,采用的普通法适用于当今世界很多重要国家比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一些东南亚国家等,有着广泛的法律适用基础。中国大陆使用的是大陆法系的基础,与普通法相比国,具有一定的差距。
  
  香港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法治体系很成熟。而中国内地是在文革之后才重新开始建立法治基础,虽然发展很快,但是缺乏法治历史的支持。
  
  据我所知,现在香港的律师是非常努力地学习中国内地的法律,很多大学都设立了有关中国内地法律的课程,可以说香港律师对中国内地法律有着比较深刻的认识,而香港律师普通法的基础,这样就理所当然地具有了仲介的能力,可以担当仲介的角色。
  
  另外一个优势就是,香港的律师全部都是通晓中英文,而中国的主要贸易伙伴,多数都是使用英语,其中包括不少东南亚国家。以香港这么小的一个城市,却有着这么大的人力资源,因此也敢说这是优势之一。
  
  从前面所讲的优势,我认为香港在中国内地加入WTO之后,还是会给内地提供很多帮助的,香港律师也是能够与内地的同行进行交流合作的。
  
  陈传仁:香港律师胜在经验丰富
  
  由于特殊的历史、地理因素,香港在一些方面是先行一步。比如说地产发展的法律服务方面,内地现在虽然发展非常快,但是香港在这个方面已经非常成熟,专业职守和责任相当明确,香港在这个方面的经验对内地是有所帮助的。另外,香港具有传统金融中心的地位,律师办理融资等金融项目的经验丰富,对内地可以进行技术上的帮助。
  
  在内地加入WTO之后,金融、保险、贸易方面对法律支援的需求增多,更加需要香港法律界的技术支援。并非说香港的律师比内地的好,而是因为香港律师在这个方面的经验比较多。香港有不少从国外读书回到香港工作的,内地现在也有不少是从国外读完法律之后回国工作的,两地法律界可以有很多合作的课题,双方可以由此达到双赢。
  
  周永健:语言文化具有优势
  
  谈到香港律师的优势,首先是在对外贸易方面拥有很多经验,同时学习法律的时候都是用英文授课,因此在这个方面具有优势。
  
  第一个优势是文化。因为身为中国人,虽然很长时间不是一种体制,但是对文化的瞭解,还是中国人体会更深,容易与内地的律师配合。
  
  第二就是香港对律师的管理非常严格。
  
  从上述三个优点来看,内地虽然可以学习,但是并不是很容易就在短期完全学到。如果香港与内地律师携手,相互配合,就更加容易把握机会,使得这个挑战变得不是那么困难。虽然有些法律界人士还是对到内地跨境合作比较抗拒,宁愿等香港经济变好,但是我认为这是一个很错误的观念。香港现在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纽约是律师不会拒绝到美国西部发展,香港律师为什么要拒绝到内地发展业务呢?应该说,客户到了哪里,我们的专业服务就应该跟随到哪里。重庆的投资基金半数来自香港,如果香港的律师不加以配合,内地的律师又暂时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就会错过商机。
  
  第三,现在内地很多客户需要内地律师与香港律师合作。比如上市,香港需要内地律师提供有关准备上市之公司的资产有效性、法律性的意见,内地也需要香港律师的规范化操作,也就是说需要双方的合作才能够完成这件事情。
  
  顾张文菊:中小型律师行要通过与内地同行合作求发展
  
  我主要从我们中小型律师行的角度来谈问题,因为全球性的大型律师行与中小型律师行,判断市场的角度是完全不同的。
  
  中小型律师行的活动范围基本上是限制在香港本地的,现在内地加入WTO,使得我们现在有了与内地同行联手合作的机会,以便加强对客户的服务。以前我们中小型律师行的客户都是本地的,现在有些客户是属于内地但打算在香港从事业务的,这样就不仅需要内地律师的服务,也要香港律师的专业技能。
  
  比如,如果一间内地公司有意来香港上市,不论是上主板还是创业板,都要先在内地将公司通过架构重整、股份化等手段,以及办理必要的批文,有专利的申报专利,让公司看起来更加吸引投资者。然后让香港的律师看过,与保荐人一起将公司推上市。这样的工作一定要在境内境外一起做,仅仅依靠香港律师或者仅仅依靠内地律师都一定无法做到。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因为资金、人力方面的限制,一定不可能采取大型律师行进入内地,自行设立办事处的模式,一定要与内地的同行合作。
  
  周永健:香港中小律师行受冲击较大
  
  中国内地入世,对仲介特别是法律行业,会带来很多商机,同时对我们也是具有很大的挑战。
  
  从机会来说,入世会为内地带来很大贸易、投资、香港会在其中继续扮演一个仲介人的角色。说到挑战,则需要回头看看历史背景。因为过去十五、二十年的时间,香港经济都是以地产为主来带动,这使得中小型律师行都是以房地产买卖为主,再加上离婚、意外伤亡等,也有一些商贸、投资方面的业务。
  
  对于中小型律师行来说,虽然同样面临机遇,但是冲击就比较是需要的法律服务技术是非常多元化的。过去的二十年,已经将这些中小型律师行的业务变得集中在个人服务方面,而不是配合大企业的需求。虽然说香港的律师转变非常快,市场需要什么,就会提供什么,毕竟需要一个转变的过程。我认为,香港律师会可以推动这种转变,使香港律师的服务配合内地入世的需要。
  
  如何发挥香港律师的优势
  
  庄仲希:刚才我们讲了香港律师的优势以及香港与风俗地法律界合作的必要性,那么在业务方面,比如商贸方面,如何发挥香港法律界的服务优势。
  
  陈传仁:香港律师应该向外扩展
  
  香港的律师行业发展得比较早一些,在管理架构上与内地相比,比较完善,合伙从制度也有较长的历史;我通过与内地律师接触,认为内地可以分享香港在这些方面的经验。
  
  现在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个人即使二十四小时不停地做,也做不了多少事情,规模壮大到一定程度之后,就一定要向外发展。香港法律界在制度、管理、推广方面,包括CPD(专业继续课程)方面,都值得内地借鉴,进行这个方面的交流也是非常有意义的。我认为,未来内地与香港律师在合作方面的发展空间会越来越大,效果会越来越好。
  
  周永健:两地合作需要“四化”。
  
  这里可以将两地合作总结为“四化”。
  
  第一是门化,就是如何可增强自己的技巧、技能。这并非祗是讲香港,也包括内地,大家要一起来研究如何配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认发展的领域以及如何增强在该领域的竞争力。
  
  第二就是两地化。就是说,两地的律师不要觉得创始们中间有着很大的分别。香港的律师要在心态上作出调整,首先是不要抗拒内地,要瞭解“一国两制”就意味着还有另外一边,要瞭解自己需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够应对挑战。
  
  加入WTO,很多跨国公司到中国内地可以说“不是猛能不过江”,实力都比较强;如果我们自己不能变成地头蛇的话,你就没有资格与猛龙争斗。我认为,双方是一家人,要通过专业化增强自己的技能,通过两地化加强合作。
  
  第三是公司化。因为香港很多法律服务公司是中小型的,但是内地入世之后前来发掘内地市场的都是大型公司,家庭作坊式的法律服务已经满足不了他们的要求。因此,香港法律公司如果想要为这些大企业服务,就是扩大公司规模。我并非要所有的香港律师都这么做,因为香港对个人服务的需求是存在的。但是可以讲,大部分香港律师需要配合中国入世这个新的状况。如果能够在香港个人服务和跨境为国际大公司提供服务之间取得一个平衡,我想香港法律界的谋生,就没有那么辛苦。
  
  第四就是国际化、跨境化。香港法律服务祗有真正实现公司化,才能提供较大规模的法律服务。假如一个小公司祗有几个律师,如果有两个到内地出差两个星期,积累的案头上工作谁做呢?就是说,必须要有一定的人力资源配合国际大公司的法律需求。因此香港的法律服务必须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化,才能够满足需求,把握机会。即使不能是跨国的,也至少应该是跨境的。
  
  蔡克刚:技术转移并非完全是单方面的
  
  就技术转移方面,香港有几方面的技术具有优势,其中一项就是律师行业的管理技术,还有保险制(律师责任的强制性赔偿基金)、专业继续课程、纪律监管。现在北京、上海的律师会,已经是全体投票选举理事,他们也很想与香港分享经验。
  
  第二,不仅是管理律师行的经验,还有管理律师事务所等方面,也有经验可供内地参考。香港律师可以与内地合作,实现规模化,改变个体户式的营运方式。内地与香港律师如果能够各展所长,就可以提高效率,提高竞争力,这是一种团结的力量。
  
  第三,具体来说,诸如上市、融资、大型商贸问题,由于香港很多律师做过这类的案子,因此比较容易上手,不必每一页档都要重新做过,比较容易掌握其中的技巧,理解其中的窍要。
  
  以上市为例,一方面我们向内地转移技术,同时也因为我们不懂中国法律,在“中国化”方面我们是不太懂的,所以也需要内地律师给我们专业的意见;比如在内地做相关档,哪些问题是关键,是否在违反中国法律的地方等等。就是说,大家在合作的过程中,都会相互学到一些东西,这样双方就可以分享到内地未来的发展成果。
  
  顾张文菊:两地律师如何携手迈向国际
  
  香港律师如何与内地律师携手迈向国际?这当然还是从香港中小型律师行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因为大型律师行早已国际化了。而内地律师虽然已经有在美国开分行的,但是属于凤毛麟角,也有与境外合作实现国际化的需求。
  
  香港的中小型律师行是很难冲出香港、走向国际的,因为生意太小。内地的律师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内地的企业到境外上市的需求肯定增加,因此一定要到境外设立分行。问题是,中间少了一个环节,就是你不一定明白纽约的文化、上市条例、当地法律,不仅是语言的差别,还有文化背景的差别。还有,虽然已经有个别内地律师行到美国工分行,但是生意额是否足够支撑在境内外开分行的费用呢?仅仅一个人坐在唐人街开一间律师行是不行的。
  
  就是说,香港的中小型律师行单独冲不出去,内地的中小型也不能单独冲向国际,但是我认为如果携手,就一定可以冲出去。香港文化介于西方文化和中华文化之间,可以给两方面做桥梁。有两方面携手的合作,大家可以就以往的经验评估一下成功的机会有多大,否则冒然到境外发展,损手的机会很大。评估就需要知道当地的环境,知道人家如何做,有多少客户可以支援你,或者说现有的钱可以支撑多少年。我想,绝大部分香港和内地的中小型企业单独都做不到,但是合作起来就有机会。
  
  国际上有一种法律网路联盟,第一个地区选一两间公司加盟,事前对公司进行严格的审察。这样,如果有跨境的法律项目,就一定给自己的网路联盟成员。我也曾经听说,有人建议这种网路吸纳内地律师行加入,但是据说网路组织对此有所保留,因为不清楚内地国营法律事务所会是什么样子;也担心私人律师行开头冲得很大,但是不到两三年就倒闭或者被国家取缔。如果中港合作,境外知道香港实行了一百多年的普通法,与英、美、加拿大、澳洲相同或者相近,就会加强境外这种法律网路联盟对我们的信心。
  
  周永健:香港律师会正在实施互补措施
  
  如何培养人才?其实祗有两个字——互补,就是相互取长补短,相互提供竞争力去迎接挑战。
  
  我们律师行内部有一个内地事务委员会,现在就有一个非常特别的计画,叫做“香港与内地专业培训计画”,简称“百人培训计画”,以求推动两地的互补。我们提出这个倡议,希望在西部加以落实,以便配合国家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在内地西部的省份请一百个律师到香港的律师行培训,实地认识香港的行业管理、公司管理、案件管理等方面的不同技术,使他们对香港拥有信心。第一批律师来自重庆,共十二个人,跟着西安来二十个,再后是成都来十二个,时间是一个月。计画推出之后很成功,不少地方的律师想来,比如原来并不在计划内、但是长久以来关系密切的福州。
  
  而我们也积极推动香港律师到内地实习,叫做“外展计画”,此为香港法律史上的第一次。第一批已经到了重庆,有七间律师行收了我们不同香港律师事务所的七个律师,瞭解中国人世对法律专业服务的关键要求是什么。
  
  中国内地培养法律人才,一定要注重英文,因为从事国际化的法律工作,英文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沟通工具。有了基础,无论写还是听,学起来都很快;但是如果总是需要别人帮你翻译,无论你如何高明,但是总是缺了支撑,总是走不快。当然,香港律师的中文水准一般是不如内地的,这也需要互补。
  
  内地法律服务在哪些方面应该改善
  
  庄仲希:就好像谈恋爱,两地律师已经到了谈婚论嫁的合作阶段。那么,各位以法律专家的身份,你们认为内地的法律体系,应该在哪个方面还要进一步完善、补充,才能够适应人世的挑战?因为内地人世,最重要的还是由内地法律把关。
  
  蔡克刚:香港需要内地配合形成法律服务中心
  
  中国入世,内地与境外的商贸机会就会增加,合同量也会相应增多。合作顺畅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出现纠纷怎么办呢?这就需要调解及仲裁。
  
  我认为香港可以作为中国与境外商贸纠纷的调解中心、法律服务的中心。现在内地与境外的合同,会发现有些合同注明,如果发生纠纷,就要到瑞典去解决,或者到其他欧洲国家进行仲裁。从成本的角度看,这无论如何都是对人力和物力资源的浪费。现在香港不少律师懂得内地法律,内地一些律师也懂普通法,如果内地在同境外签订相关法律档时,能够定明在出现法律纠纷时以香港作为一个调解地点,(顾张文菊插话:合同的管辖法适用于香港法律。)这样,无论调解还是仲裁,香港都可以为内地进行服务。
  
  香港的法律是英对照的,国外对香港的法律也比较有信心,内地对香港也有信心;加上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是一个司法独立的地方,外国人也会相信香港的仲裁。因为语言上的关系,如果到其他国家调解、仲裁,对中国内地来说也困难一些。
  
  我认为,如果香港通过内地的配合可以成为法律服务中心,那么香港也就能够满足内地入世产生的法律需求。而国外律师同行在决定用什么法律作为管辖法、以哪里作为管辖地点,对香港来说是比较容易解决的问题。对内地来说,直接找境外的法律服务,毕竟成本会高很多。
  
  周永健:去年我们香港律师会开周年大会,邀请了许多内地法律协会的主席来参加。今年则来了六十多位,说明他们对这种交流很有兴趣。
  
  最重要的是,大家有了友谊。平时在内地也很难将内地这么多法律名人聚在一起,但是借着这个机会,增加大家的相到瞭解,对两地的法律交流,有着很好的推动作用。
  
  顾张文菊:吸取敎训保障内地律师行业免为国际大行冲垮
  
  就内地如何改进法律以适应人世要求的问题,我个人认为新加坡是一个很好的模式。
  
  新加坡直到最近才向国外大型律师行开放,允许他们在新加坡开办法律事务所,其中一个必要条件是一定要与新加坡的法律事务所合组公司,不能用某某国际法律事务所的名义独自运作,以前的都是代表处、办事处。
  
  特别是在大型项目投票的时候,这种特微可以看得很清楚,比如从马来西亚铺一条水管到新加坡,一定是由国际大所与一间当地律师所合资的法律事务所,参与投标,不能由国际大所单独投标。而本地的律师所因为没有这种国际项目动作的经验,也难以独自投标。
  
  在这个方面,内地无论立法也好、行政手段也好,出一个暂行条例也好,都是必要的。因为现在中国入世,国际大行零点的要进入中国设立法律事务所了,中国怎么办?
  
  我认为,第一步就是一定要保障内地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我们的中小型律师行在香港苦痛挣扎,就是因为竞争对手是国际大所,如陈会长所在的所。我们除了加入相关国际法律联网组织之外,没有更多的其他办法增加实力。我的意思是,内地和香港的律师行都要积极参与这样的国际法律网路,强化自已的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要给这些中小型律师行以成长的时间。
  
  二十多年前外资大行冲进来,迫使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大量转向地产;现在地产市道差,就转向诉讼,若果国内不设法防止国际性大型律师事务所一下子冲入大陆,国内的律师事务所所受到的冲击,与香港的律师事务所会是完全一样的。因此内地也应该在这个方面吸取敎训,因为如果不能防范于未然,无论对内地法律行业的发展,还是对将来内地与境外的法律关系,都会有深远的影响。
  
  周永健:要帮助内地律师客户理解境外法律的差别
  
  如何抵挡这种冲击?国内正处在变化的过程之中,有几点应该注意。
  
  一是社会体制的健全化。国家不可能将社会体制一天转变,但是这个过程之中如果各自为政地改变,就难以达成一个目标,会产生很大的问题。在这种环境之中,除了国家对自己体制内部门的重视之外,律师是法律体制的捍卫者。就是要尊重法律。
  
  第二是在执行法律的时候要有专业水准。一九八三年我首次接触内地法律问题的时候,我对内地完全是没有任何印象、也就是没有任何先入为主的概念的。但是我在接触过程中,发现一种很难理解的问题是,当时的内地客户给我的指示仅仅是他想做的一套,而完全不是遵循法律的一套。当时客户对人治和法治完全没有辨析清楚,前后大概经过三、四年,他逐渐接受了香港的法治观念,遇到问题时就说“按法律办事”;这样我就轻松多了。如果我当时祗是按照指示做,一定会被同行笑死,会嘲笑我怎么作出那种所谓的法律档?因为程式不妥。
  
  我一面要对着外国律师行的投资,又要对着一个内地客户说按照他的想法做,这是很困难的。但是如果做一份合同,既要是依法办事的专业法律档,又要满足客户的要求,祗有靠慢慢的解释。
  
  那么,现在内地的律师是否能够掌握这种外国对法律档的要求呢?谁能够帮助他们把关呢?至少,内地律师看到香港律师做的文件,都说很专业。
  
  大家都希望能够做到注意,但是如果做事会影响我们的形象,则宁愿不做,为了避免做错事,我们宁可先敎会内地律师如何做。其中还有改变客户原有观念的问题,让客户理解境外是如何遵循法律安排的;内地律师如果瞭解了,他们对客户的说服会比较容易。香港容易做,就是经过这么多年与国外交往和敎育水准的提高,本身就接受普通法的基本概念,而不用事事解释。
  
  以前香港有师爷制,就是由师爷先给客户讲清楚,律师不用浪费时间解释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到如今,一些大客户要求很高,律师做的不够专业就会遭到投诉,因为他们知道什么叫专业。
  
  这样,如果在内地接受境外法律观念的过程中,有香港记者的帮助,就会将这个过程缩短,而且这个过程是无可避免的。什么人可以帮助内地呢?当然是讲中国话的自己人,拥有相同文化的人。不是说内地的律师头脑不够聪明,而是因为这需要见世面、积累经验;而香港的文化,国际上已经接受了。
  
  庄仲希:香港律师做事,好像弹琴一定要琴谱,不能一调高一调低,就是一定按照法律办;而香港的客户也知道应该这么办。内地的客户则容易要求根据自己的希望变能一下边里唱高一点,那里唱低一点。
  
  顾张文菊:那些国际法律网路最担心的就是这一点,怕内地律师过分照顾客户的要求而不按法律原则办事,事情做得不够专业。
  
  周永键:做生意当然要赚钱,但是不能过分被钱驱使,要坚持自己的专业原则。
  
  因此,两地首先要做的是,如何拉近两地的距离,将对外交往需要的“法律文化背景”介绍
  
  进去。
  
  顾张文菊:可事建议,内地对外的合同,或者国家有份参与的合同,要中港合资的律师事务所承担?
  
  周永健:内地各地法律水准、法律管理水准参差不齐。对此我们不着急,内地似乎对这个更加迫切一些。这几年我们是一步一步地推进的。
  
  庄仲希:港人出面解读西方法律比较容易为内地人接受
  
  这两三年周文健前会长一直在推动香港与内地的法律合作,希望香港律师与内地律师合作办所,以便走向世界,实现互补。
  
  目前从内地的制度来说,还不允许这么做;但是从客观实际考虑,是有这个需要的。而内地前述三个地方的律师在香港学习完进行总结的时候,也认为切实需要两地的合作。
  
  刚才周律师讲,从客户的角度说,如何使客户理解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也是需要的;香港律师作为一个中国人出面讲外国法律程式是什么样子,比直接讲一个洋人来讲他们的法律,更加容易得到信任。
  
  周永健:第一可能是不明白,所以无法敎客户;第二则是可能是明白,但是害怕失去生意,就允许客户按自己的思路做,这样就会出现麻烦。如果客户认为你的规则是可以变的,以后也不会尊重你,这是很大的麻烦。
  
  如何加强香港的仲裁地位
  
  周永健:力争将香港培育为内地与国外的法律仲裁地
  
  值得强化的地方很多,仲裁是其中的一个重点。
  
  因为体制以及律师态度的问题,很多外来的国际大客户与中国签署贸易合同的时候,表示愿意签合同,但是不愿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在内地打官司,因为不相信内地处理官司的手法。
  
  过去不愿在香港进行仲裁,有两个理由:第一个是外国不相信九七香港回归之后,香港还是一个有法治、有独立司法的地方;第二就是内地不承认香港的仲裁,当然从二OO一年二月可以互相承认了。内地商人说,以前认为什么必要将香港作为仲裁地,因为他们认为没有什么事情发生,在欧洲、美国进行仲裁,花费昂贵;也有一些人到新加坡。
  
  现在没有一个对内地的人、对外国人来说都比较好的仲裁地方,而香港可以充当这个角色。欧美人目前争取到对他们比较有利的仲裁地,当然是不愿改变;但是,内地商人也应该争取对自己公平的地方,香港和为一个司法独立的地区。当然可以做到。
  
  外国人对这些条款要求认真,知道在哪里仲裁对自己机会大。但是有明出现问题就友好协商。其实很多事情到最后都是不友好协商。一打官司就被动了,到人家的地方,花费很大。
  
  当然,需要双方的律师加以解释,内地律师炒保障自己客户的利益,可以写明在香港仲裁。
  
  顾张文菊:仅仅由双方的律师选择,恐怕是不够的,因此要引导。至少内地应该在这个方面加以引导。在相关格式合同中放进去。现在很多人选择新加坡进行仲裁。
  
  周永健:香港律师对内地的抗拒越来越少
  
  香港要对技术向内地转移做一些工作,祗有实现转移,才能发生我们所希望的生意。如果内地没有相应的技术和技能,香港与内地合作也会出现抗拒的心态。
  
  以前我们到北京拜会钱其琛副总理,讲居港权等问题,被香港当地一些人批评为“亲中”。现在反对律师会做这种交流的声音比较少了,以前被人讲“亲中”最贬意,现在就比较好了。
  
  其实如果香港各界对内地多瞭解,就不会有那么多问题,对国家的观念也没有问题。
  
  过去几年,我们不断地交流、交流、交流,后来才制定培训计画。而且请内地律师到律师会
  
  讲中国法律。
  
  我们有一个内地事务委员会,现在多了很多人。我怕一件事情做了之后没有人支持,现在无论如何忙,都有人支持。
  
  其实观念是可以通过瞭解而改变的,因为香港不少律师对内地的抗拒,源于对内地的概念化延伸,而不是真正瞭解。
  
  我最的与一位女士吃饭,她现在正在学习中国法律。过去三年,她一直都是批评共产党的,但是通过学习中国法律并坏蛋中国内地的大学敎授接触,吃饭的时候她在不断地讲内地如何好,以至于我很讶异地问:“你换了脑啦?”
  
  就是说,她通过接触瞭解到内地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已经转变很大。实际上,内地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法律体系还是比较完备的,祗是执行方面还不够好。
  
  内地律师在出入境方面,往往有很多行政方面的限制,因此香港应该主动做一些事情,增加接触。
  
  顾张文菊:与内地合作牵涉香港法律人士的生存问题
  
  我们中小型律师行对与内地的合作期望很大,这牵涉以未来香港律师的生存问题。如果设法与内地合作,发展的机会多。香港祗有六百万人,发展的空间有限,而内地的商贸机会则是越来越多,潜力无限。上海一个城市已经比香港大,重庆有三千万人口是香港的六倍,有这么大的市场,当然给我们很多期望。
  
  周永健:香港律师可以弥补内地入世准备不足的空隙
  
  香港律师会注册了九十五年,实际上连同没有注册的时间,共有一百二十多年的历史。我们以往是在很长的时间进而慢慢开拓,但是目前面临的问题却是没有充分的时间与内地配合,外国公司就冲进来了。
  
  这样,国有的法制和律师行业就没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准备。最近二十年变化很快,主要是国际一体化,大鱼吃小鱼的状况不断重覆。以前律师行,大有大的阳关道,小有小的独木桥;但是现在突然出现大量需要法律服务的大型企业的时候,如何配合这种需求呢?内地律师没有做好准备,而政策上又不准香港律师进入内地执业,加上有些香港律师也不愿到内地工作。宁肯等待香港经济的复苏。
  
  当然这种等待的心态是错的,因为法律服务必须跟着客户走,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顾客是不会固定在一地的。客户是跟着全球经济跑,现在全世界的客户跑到中国,香港律师无可避免地要进入内地。当内地的律师尚不足以在相同的层面上应对境外的竞争、国门又必须打开的时候,怎么办?这是最大的挑战,而我们香港律师可以弥补这种中国突然入世、内地律师又一时难以完全国际化所产生的空隙。
  
  我们律师会里面就有人对投放很多资源在与内地交流方面,很有意见,认为自己不愿到内地,何必花这么多资源呢?香港有些律师现在还对与内地合作有所抗拒,但是现在不做,慢慢会让外国人全部垄断。
  
  我认为这是绝对需要的,无论为国家、为自己,长远来说都是好的。我们不能祗是看一代,香港律师还要一代一代走下去。
  
  庄仲希:座谈会结语
  
  内地律师在体制上面,管理上面,对加入世贸的服务方面,还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
  
  一百多年前,中国曾经被动地开放过一次,就是鸦片战争。百年之后,通过改革开放,提高自己的实力,进入世界大潮,加入世贸,是新一次的主动开放。
  
  但是从中国内地来说,法律服务还不是很完善。那么,香港律师,或者说执行香港法律的这一部分中国律师,有责无旁贷的义务和责任。从我们的愿望来说,内地应该更多地向香港律师开放。
  
  外国律师跟着大客户进来,要在内地搞合作办试点,正在积极地寻求这种方式。作为香港律师,也是回归后的中国律师,内地也应该考虑如何给香港律师更多的机会,无论从立法、规定、商业机会方面,发挥香港法律界所拥有的很多优势,这是我们应该提出相关建议的。
  
  香港律师会在两地法律合作方面已经做了很多努力。香港律师有自己的特长,能够为国家做贡献,也能够为香港律师自己的业务开拓新的领域。我想,这个座谈也可以变成有实际性的东西,向各界和各地领导进行呼吁。
  
  评论员简介:
  
  周永健香港律师会前会长,香港著名律师,曾经连续三届担任香港律师会会长,长年致力于香港与中国内地的法律交流,是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委员、基本法推广委员会委员,太平绅士,专长法团及商事法律、物业转让、民事诉讼。
  
  蔡克刚一九七六年成为香港执业律师,九三年成为香港律师会理事,九七年出任香港律师会副会长,二OOO年五月被推选为会长。他还担任廉政公署防止贪污谘询委员会、税务局税务委员会及税务上诉委员会委员,资讯科技及广播局电影检查上诉委员会委员。
  
  陈传仁一九九五年加入香港律师会理事会,二OOO年五月获选为香港律师会副会长。
  
  顾张文菊毕业于香港大学,为香港高等法院律师、英国高等法院律师及海湾维多利亚省高等法院律师。在香港及海湾两地均有执业。专注中港“保险法”、“强积金法例”及“信托法”。九六年应香港政府之聘与其他几位专家共同草拟“强制性公积金计画”的附属细则,并在“中国保险法”的起草过程中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不少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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