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
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改革开放新时期党的侨务工作
1978年12月18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此后,中国共产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引下,党的各项事业全面走向正确的发展轨道。侨务工作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大好时机。新时期的侨务工作可以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拨乱反正阶段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三大任务”阶段。
一、拨乱反正时期的侨务工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党对华侨华人问题有了重新的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我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果断停止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基本路线,做出了“把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和全国人民的注意力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战略决策。
那么,要完成这一重大的战略决策,建设资金、科技人才从哪里来呢?这是当时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一大难题。也正是这一客观要求,促使党和国家的决策机构,必须重新认识曾经为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做出过重大贡献的海外华侨华人这一群体。
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海外关系是个好东西,可以打开各方面的关系”。但那个时候,这个思想还没有成为全党的共识。直到1984年4月20日,在召开的全国侨办主任会议上,当时的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同志非常明确地指出:“有雄厚经济、科技实力和广泛海外联系的几千万海外侨胞,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在这次会议上,习仲勋代表中央书记处发表了长篇讲话,他指出:“中央书记处认为:现在居住在世界各地的三千多万的华侨和外籍华人是一支很重要的力量。认真做好他们的工作,对我国加快四化建设、完成统一大业,有着重要的意义。广大华侨和外籍华人拥有大量资金,他们之中又有许多专门人才,懂科学技术、擅长经营管理,只要我们政策正确,方法对头,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就可能把他们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在我国四化建设中发挥重大作用。”“为此,中央已决定,通过立法对华侨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等在祖国大陆投资,给以优惠待遇。同时华侨和外籍华人也是我们引进人才的重点。”这些话,基本上代表了当时我们党对华侨华人的总体认识。
(一)需要解决的问题
新时期的侨务工作有了新的认识只是一个前提。要打开侨务工作的局面,必须要从落实具体侨务政策开始。从1978年到1989年这10年多的时间,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做落实政策的工作。这个工作是非常艰苦细致的。因为在新中国建立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中,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都不同程度地受到过伤害,历史遗留问题非常多,欠账非常多。这些问题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的政治权益受到侵犯
主要表现为:
(1)五十年代初期,即在土改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归侨、侨眷和海外华侨被错划为地主分子、资产阶级分子。而且长期以来没有给予落实平反,以致他们不能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政治权利和利益。
(2)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归侨侨眷因有“海外关系”,在政治运动中被错误地打成特务分子、特务嫌疑分子、反革命分子、反革命嫌疑分子等,成为政治犯、政治嫌疑犯而被判处徒刑、开除公职,押送到内地、边疆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等。
(3)“文化大革命”期间,归侨侨眷受政治迫害的现象更为严重。不少归侨侨眷被错误地打成“里通外国特务分子”、现行反革命分子等被送进监狱,许多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强制到农场劳动改造;政治上受歧视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如限制归侨侨眷入党、入团、参军、招工、上大学;不让他们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剥夺他们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参政、议政的权利。
2、合法的经济财产权益受到侵犯
主要表现为:
(1)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侵犯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国内的合法的私有房屋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受益、处分等财产权益。如错误地没收华侨、归侨、侨眷的私有房屋,或非法平调、强占、使用他们的私有房屋等。
(2)在五十年代及六十年代初期,华侨、归侨、侨眷的侨汇或华侨直接在国内的投资,归侨侨眷集资兴办的各种企业的资金被非法冻结,或没收。尤其是归侨侨眷用侨汇集资创办的以生产自救和解决就业为目的企业,在公私合营时被清产核资纳入改造之列,连他们的侨汇也被没收,归为国家所有等。
(3)“文化大革命”时期,除了私有住房被侵占,许多归侨侨眷的私有存款也被非法没收,私有的金银财宝等财物被抄查、没收等。
3、合法的人身自由权益受到侵犯
主要表现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尤其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地方和部门限制归侨、侨眷与境外亲友通信往来、出境探亲和定居,干涉归侨侨眷的婚姻问题等。
总之,从五十年代初期开始,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时期,海外侨胞和国内归侨侨眷在政治上、经济上和人身自由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是经常发生、屡见不鲜的。
(二)拨乱反正的措施
针对以上的问题,侨务工作在1978年至1989年这个落实政策的阶段,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重建侨务机构
“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曾多次强调,侨务工作“总要有一个‘庙’,‘庙’里摆几个‘菩萨’”,“侨务工作要有人来管”。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精神,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1978年1月,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正式成立。同年4月,全国侨联恢复活动。此后,国务院侨办还复办了“文革”期间被撤销的三所华侨学生补习学校、两所华侨高等学校和一所侨务干校,恢复了中国新闻社的建制和业务。自1978年起,全国各省(除西藏外)、自治区和直辖市都设立了侨办和侨联,各级侨务机构和组织相继恢复,这为落实侨务政策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2、正本清源、平反冤假错案
1979年召开的全国侨务工作会议强调:“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发生的冤案、错案、假案要坚决彻底地做出正确的结论,不留尾巴,向所有受害人和家属赔礼道歉,对被查抄的财物,应按政策予以退赔;有些人过去因受林彪、‘四人帮’迫害而出国或去港澳的,应表示深切的关怀,为他们平反昭雪。对林彪‘四人帮’强加在他们身上的种种诬陷,应当一律推倒。对以各种藉口拖延平反的要限期解决。”就是根据这次会议精神,全国各地的侨务部门迅速开展了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并取得了重大成果。
据统计,“文革”中归侨侨眷冤假错案共有34539件,到党的“十三大”召开之前,已经平反纠正的就有33069件,占总数的96%;从648161位元归侨侨眷的档案中,剔除了各种歧视性材料,共计322987件。广东省到1984年底止,归侨侨眷在历次政治运动中,因“海外关系”造成的冤假错案已基本获得平反昭雪。全省共复查纠正5814宗,10604人。上海平反纠正冤假错案2034宗,占全部受审查案件的96%以上,复查处理了归侨侨眷申诉的历史案件844宗。各地还重申1956年以前提前改变地主、富农成份是正确的、必要的。福建省还为此重新颁发了《改变成份通知书》,有6576户侨户领到改变成份通知书,占全省华侨地主、富农总数的94%。
3、落实侨房政策
1984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达下发了《关于加快落实华侨私房政策的意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还就《关于华侨买卖国内房屋问题的批复》做了规定。到1982年底,福建省“十年动乱”中被挤占的华侨房屋506户、54000多平方米已清退完毕,被统管的侨房1075户、221000多平方米,也已全部归还产权,结算了租金。到1990年底,农村土改中被没收、征收的华侨私房已退还产权的占总数的百分之99.98%,已退还使用权的144.41平方米,占总数的90.9%。退还城市社会主义改造中的侨房产权达51.63万平方米,占总数的83.5%,使用权已退还16.26万平方米,占应退总数的50.8%。
据统计,到1991年底为止,各地在“文革”期间被侵占的310万平方米的侨房清退工作已全部落实;土改和历次运动中被错收、错征的农村侨房,已落实2200万平方米,占要落实总面积的95.6%。社会主义改造时期被占侨房,已落实应退还产权124.1万平方米,占应退还产权总面积的40%左右;其中应退还使用权的已落实44.7万平方米,占应退还使用面积的20%。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问题解决起来要复杂一些,某些历史遗留问题目前还在解决。
4、落实归侨知识份子政策
平反和纠正了归侨知识份子的冤假错案后,有一大批归侨侨眷知识份子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一批学非所用的人才调整了工作岗位,许多人晋升了职称。一大批优秀人才被提拔到领导岗位。一些地区还帮助解决了住房困难、子女升学就业和夫妻两地分居等问题。到1984年为止,广东省对归侨侨眷知识份子撤销错误历史结论的有200名,对学非所用进行合理调整的有1927名,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的有1184名,晋升评定业务技术职称的有4795名,解决有住房困难和夫妻两地分居的有6997名。
此外,一些地区还认真处理了六十年代初期,被精简下放的归侨职工的问题,和六十年代中期上山下乡归侨知青的问题。对一部分职工及其家属,重新安排了工作。广东省对六十年代被精简压缩到农村的归侨侨眷职工进行了复查,恢复工作的达4295名。对归侨知青也进行了妥善的安排。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三大任务”时期的侨务工作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末,侨务工作拨乱反正的任务基本完成。这就为充分发挥海外华侨华人的作用,为国家的经济建设服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89年的侨务工作会议,是侨务工作基本任务的一个转捩点。
(一)针对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特点,制定了侨务工作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在侨务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1989年的全国侨务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侨务工作的物件是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并系统地总结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海外华侨华人所发生的变化,及其特点和发展趋势。第一次对侨务工作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进行了科学的表述。
侨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的正当和合法权益,广泛团结海外华侨和归侨、侨眷,增进同外籍华人的友好情谊,为振兴中华、统一祖国、发展同各人民的团结友好与合作交流而奋斗。
华侨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发扬侨胞爱祖国、爱故乡的传统,促进华侨团结互助,教育华侨遵守住在国法律,尊重当地社会、民族习俗,鼓励华侨根据自愿原则加入住在国国籍,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并长期生存发展,为促进住在国的经济繁荣以及祖国和住在国的合作与交流发挥积极作用。
外籍华人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严格区别外籍华人与华侨的不同国籍,增进外籍华人同我国的友好情谊和合作交流,并希望和鼓励他们为所在国的发展以及所在国与我国的友好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归侨侨眷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适当照顾归侨、侨眷的特点,发挥他们与海外有广泛联系的优势,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祖国而团结奋斗。
侨务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国内侨务工作的“十六字原则”,即“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国外侨务工作的“四项原则”,即“区别国籍界限的原则”;“公开合法的原则”;“‘三有利’原则”(开展海外华侨华人工作,一定要有利于他们在当地长期生存发展、有利于发展我国同华侨华人住在国的友好关系、有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积极稳妥的原则”。
(二)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侨务政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党和国家根据实际情况,把侨务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方针、原则具体化为一系列的侨务政策。包括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政策;投资、捐赠政策;保护侨汇政策;归侨安置和生活待遇政策;归侨侨眷出国出境探亲、定居政策等。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了正确的侨务政策,海外侨胞和国内归侨侨眷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仅以福建为例,改革开放20多年来,共引进侨、港、澳资金200多亿美元,兴办侨、港、澳企业1.5万多家,接受华侨捐赠款物约70多亿人民币,兴办了一大批社会公益事业。
(三)正式颁布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0年9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是新中国制定的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项法律。该法规定了归侨侨眷在诸多方面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归侨侨眷的关怀、爱护和重视,并受到国内外侨界的广泛拥护。
为了贯彻《保护法》,国务院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地方除西藏外,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大常委会相应制定了《保护法》的实施办法,并加强了广泛宣传和执法检查工作。
《保护法》的实施,不但增强了归侨侨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促进了侨务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而且还推动了侨务政策的落实和侨务扶贫等项工作的开展。推动了侨属经济和“三资”企业的发展,以及各种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大大增进了与海外侨胞的友好往来。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9号)的形式予以公布。修改后的《保护法》,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和侨务政策的连续性,照顾了“老侨”的利益,也兼顾了“新侨”的利益,具有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和具体工作的可操作性。
(四)侨务工作的范围和重点不断扩大
1、拓宽了国外侨务工作领域
侨务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三大任务提出以后,为了加强国外侨务工作,中国政府在华侨华人较多的国家派遣了侨务领事。以指导华侨华人遵守当地法律;关心与支援外籍华人在当地的长期生存和发展;组织华侨华人进行职业技能的培训;注重海外华文教育;介绍中国经贸发展和有关政策;促进华侨华人与祖籍国的合作与交往。
国务院侨办在开展国外侨务工作时,注意突出重点,不断扩大工作范围。1993年,在全国侨办主任会议上提出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物和华裔新生代工作的要求,加大了对东南亚、北美、西欧地区的侨务工作力度,拓宽和深化了重点人物特别是华人大企业家的工作。此外,加强了对中青年一代华裔的工作,与一大批经济和科技界的后起之秀、华人大企业家的第二代,以及重点社团的中青年骨干发展了交往。
为推动华侨华人工作的全面开展,在世纪之交,党中央和国务院又专门发了文件,将海外华侨华人的工作放在侨务工作的主导地位,大力加强新华侨华人的工作,走出去到华侨华人社会中去开展工作。
2、侨务工作社会化和社区侨务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侨务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逐渐被社会各界所认同、所接受、所参与。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部门和单位,都在积极开展同华侨华人合作交流的新局面。侨务工作社会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也为侨务部门广泛运用社会力量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和开发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为了更好地发挥“侨”的优势,在侨务工作日益社会化的今天,侨务部门必须加强对侨务工作的统筹协调。
近年来,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国务院侨办、中国侨联、致公党中央这“五侨”,每年都召开联席会议。以此形式充分发挥侨务系统的整体效能,统筹涉侨工作并联合举办一些大型的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开发侨力资源的社会化,客观上也要求为侨服务的社会化。近些年来,社区侨务也在各地蓬勃兴起,侨务工作逐步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方面,受到海外华侨华人和国内归侨侨眷的普遍赞誉。
3、侨务工作从“请进来”发展到“走出去”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吸引海外侨资政策取得了显着成效。海外侨资对中国大陆的投资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9—1991年)是初步发展时期。这一时期中国批准利用外资协定金额为1214.7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796.27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为268.85亿美元,包括港澳台资本和海外侨资共179.32亿美元,占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66%。
第二阶段(1992—1997年)是高速发展阶段。这六年间,外商在中国大陆实际直接投资1968.1亿美元。其中海外侨资占1276亿美元,约为进入中国大陆外资的65%。
第三阶段(1998年至今)是成熟发展阶段。从1998年至2000年,中国实际利用外资1718.9亿美元,其中海外侨资为1094.6亿美元,约占外资总额的63%。
引进海外侨资部分解决了中国经济高速发展所需要的建设基金,使侨资企业成为中国出口创汇的主力军之一。同时,以海外侨资为主的外资在发展高科技产业、推进现代化管理制度、改造传统产业、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也做出了重大贡献。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更加快了对外开放的步伐。党中央又适时地提出了“走出去”战略,努力在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方面有所突破。海外华侨华人不仅可以凭藉自己的优势,直接进入中国市场,还可以帮助中国产品和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拓展我国的海外商品市场和对外投资市场,并更加有利于海外华侨华人在当地的生存和发展。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华侨华人将发挥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侨务工作将为此做出新的贡献。
4、保护华侨华人在国内的合法权益
随着海外侨胞回国投资发展、创办公益事业的数量增多和规模扩大,侨商投诉、纠纷的案件也逐年增多。侨资企业中合资、合作企业的纠纷也随之增多,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重引进、轻服务,对外商无限承诺、无责兑现,只图利益共用,不肯风险共担;部分中方企业负责人不依法办事,不守合同,重大问题甚至不通过董事会,侵犯了外方的合法权益;有的侨商在投资初期办理土地、房产手续、选用代理人、承包经营方面缺乏论证和必要的法律手续,致使后患无穷。对华商独资企业,也存在着服务不到位、手续繁琐、行政干预过多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侨商回国投资的积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利用外资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不断完善,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引进资金、改善投资环境方面的政策法规。而华商投资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则相对滞后,执法缺乏行之有效的依据。但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保护华商权益的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也起到了保护华侨利益、增强维权力度的作用。这方面的工作还需要很好地研究,尽可能地多想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工作抓手。
前些年,国务院侨办宣导,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兴国利侨”的活动和“为侨资企业服务行动年”的活动,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受到了华商的普遍称赞。但通过搞活动的方式维权还是很不够的,必须要建立经常性的依法维权机制。
5、充分发挥华侨华人在科教兴国中的作用
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海外华侨华人是一支可以借助的重要力量。江泽民同志指出:华侨华人“是中华民族一个重要的资源宝库”,他强调:新时期“侨务工作有一个很艰巨的任务,就是要通过三千万华侨华人,特别是他们中的科技工作者,促进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新华侨华人已超百万,他们具有文化层次高、专业知识强的特点。在美国的新华侨华人中,具有本科以上的各类专业人才就达45万人。近年来,我国各级侨务部门围绕国家和地方经济科技发展战略,特别是根据农业、工业等支柱型产业和重大经济专案的需要,在引进海外华人智力资源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引智工作方面,侨务部门要积极地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制定出更加开放的引智政策,并进一步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
6、充分发挥华侨华人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作用
由于华侨华人的特殊身份,他们在沟通大陆与台湾的联系,促进人员往来、经贸合作、文化交流等方面都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和“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祖国统一的主张越来越得到包括海外侨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的认可。
近年来,由于台湾政局变动,海外传统亲台社团出现了分化,反独促统的呼声越来越强烈。本世纪初以来,海外华侨华人在德国、美国、巴拿马、日本等地,先后召开了四次世界华侨华人反独促统大会。四年来,各国华侨华人纷纷成立和平统一促进会。据不完全统计,全世界的和平统一促进会目前已达50多个。这些组织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三、新中国侨务工作的几点启示
回顾党的侨务工作历史,我们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能够得到重要的启示:
(一)侨务政策是党的总路线、总方针在侨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回顾建国五十多年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侨务政策作为党和国家总政策中不可分割的部分,都是围绕党和国家各个历史时期的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在研究和制定各种具体的侨务政策,或成功、或失误,都是与党和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的。
土改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制定了《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不但使无地少地的归侨分到了土地,还根据特点对华侨归侨和侨眷予以了适当照顾,保证了侨乡土改的顺利进行;在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围绕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为保证国家在侨区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进行,采取了保护侨汇、积极引导华侨回国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随着党的基本路线和总的战略目标的转移,侨务部门就如何团结归侨侨眷及海外侨胞组成最广泛的统一战线,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制定了适应这一时期需要的侨务政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现了从封闭到开放,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三大转变。侨务工作也从为阶级斗争服务转向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三大任务服务。侨务部门以党和国家在新时期确定的大政方针为依据,制定了一系列侨务政策。这些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完成新时期的三大任务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个历史时期的侨务政策都有利地配合了党在各个历史时期总路线、总方针的实现。
但是,当党内“左”倾错误出现并逐步占上风时,侨务工作同样受到严重的影响。不论是在土改、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还是在反“右”扩大化中,侨务工作都出现了波动和不同程度的失误。“文化大革命”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支配了全局,正确的侨务政策被全盘否定,“左”倾错误路线在侨务战线上发展到了极致。整个国家都在遭难,侨务战线不可避免地就成为了重灾区。
总之,党和国家的总方针是制定侨务政策的依据。各个历史时期党的总方针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侨务政策的正确与否。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正确的,侨务政策的正确性就有了可靠的保证;相反,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方针出现了错误,侨务政策也就必然要产生偏差和失误。
(二)侨务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变化的
侨务工作的内容和形式绝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要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和海内外侨情的变化而不断地进行调整和拓展。
二战以后和二战以前的侨务工作就很不相同;做新华侨华人的工作和做老华侨华人的工作也有很多的不同;台湾民进党上台以后做海外亲台社团的工作和民进党上台以前也有很大的差别;随着科技进步、知识经济的到来,运用国际互联网来做侨务工作,比起传统的侨务工作方法又有了很大的改进。
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逐步提高,随着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随着我国海外移民的不断增多,随着侨务工作社会化的推进。侨务工作的内容和形式还将会有不断的调整和变化,这本身就是侨务工作的规律。
(三)侨务工作既要贯彻政策不偏离,又要从实际出发,灵活掌握,富有创造性
侨务工作实际上就是贯彻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的一系列活动。在具体的侨务工作中所出现失误,有的是由于大政方针的错误造成的,但也有很多是由于贯彻不力造成的。
比如在五十年代,党和国家制定了不少正确的侨务政策,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这些正确的政策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在土改中错划华侨和归侨的成份、追余粮到国外、侵犯侨汇、没收侨房,这些问题虽然后来被及时发现并试图纠正,但终因没有认真执行而中断。
还有一些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没有从实际出发,考虑具体条件,而是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比如在解决华侨国籍的问题上,国家出台不承认华侨双重国籍的政策本来是正确的,是为华侨在住在国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考虑的,也是从改善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大局考虑的。但在具体执行政策的工作过程中,有些同志对华侨问题的复杂性认识不足,急于求成,把动员华侨加入住在国国籍作为侨务工作的主要任务,致使伤害了一部分华侨华人的感情。对华侨的国籍问题,我们的政策一向是要讲三句话:一是鼓励华侨加入住在国的国籍;二是不强迫华侨加入住在国的国籍,必须根据自愿(这第二条很重要,不仅是住在国不能强迫华侨加入本国国籍,中国也不能强迫华侨加入住在国国籍);三是不赞成实行双重国籍。这三点是毛泽东等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侨务思想的核心。在《邓小平论侨务》这本书里,邓小平同志也特别强调了这三点。他在接见东南亚国家领导人和海外华侨华人的时,反复地讲这三句话,这三句话是侨务工作历史经验的总结。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是决定的因素。在侨务政策的贯彻执行中,侨务干部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很多地方侨务政策贯彻不力、侨务工作出现失误,都是由侨务干部本身的素质不高造成的。在长期“左”的思想环境中,也有很多侨务干部顶着各方面的压力,坚定地贯彻党的侨务政策。在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尽其所能地保护了海外华侨华人和国内归侨侨眷的利益。
侨务工作有很多自身的特殊性:侨务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很强;国内外侨情变化很快;华侨华人是一个非常繁杂的群体,各种各样的人都有;国内各地区侨情的差别很大;归侨侨眷的各种情况和问题都有,解决起来又都很困难,都需要我们侨务干部扎扎实实地逐个问题去解决。怎么样才能做到,既贯彻侨务政策不偏离,又在具体的侨务工作中从实际出发,富有工作上的创造性呢?这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侨务干部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素质,需要不断地加强学习和培训。
(四)侨务政策的制定和侨务工作的开展要兼顾多方的利益
国家在制定侨务政策和开展侨务工作时,必须注意把握好国家的利益、华侨华人的利益、所在国的利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侨务干部在做侨务工作的时候,也必须兼顾到多方的利益。在侨务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一些问题,即通过华侨输出中国革命、强迫华侨加入住在国国籍、盲目接侨等问题。都是没有兼顾好多方利益所带来的失误。
总之,我们制定侨务政策和开展侨务工作,一定要本着有利于华侨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并长期生存和发展;有利于推动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有利于华侨华人住在国的民族团结、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有利于发展我国同华侨华人住在国的友好关系的原则来做侨务工作。任何损害一方利益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活动,都将不利于中国侨务的健康发展。
侨务史应该是我们每位侨务工作者的必修课。从中国侨务的历史中,我们不仅可以从理论层面上概括出侨务的思想、侨务的观点、侨务的原理;还可以从实践的层面上学习到侨务的精神、侨务的规律、侨务的方法和侨务的传统。这是中国侨务的一笔非常宝贵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