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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重国籍论”


  本篇所要阐述的侨务理论观点,是指从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党和国家三代领导人的侨务思想中概括出的理论观点。这些理论观点包括:“双重国籍”论、“海外关系”论、“独特机遇”论、“团结振兴”论、“资源宝库”论、“必然要求”论。侨务理基本原理,就蕴含在这六个理论观点之中。
  
  中国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侨务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毛泽东、周恩来、朱德。他们所代表的主要侨务思想是关于“双重国籍”的理论,从侨务政策的层面上说,就是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其他侨务政策,都是在这一大政策指导下的具体侨务政策。毛泽东等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双重国籍”的论述,是中国侨务最基本的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
  
  一、“双重国籍”是特定的历史现象
  
  所谓“双重国籍”,是指各国用不同的国籍法原则确认同一公民身份的政策主张。“双重国籍”是一种特定的历史现象。
  
  中国人移居海外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但由于古代各国人口都很稀少,没有明确的国家概念,更没有国籍法,所以也就不存在华侨国籍问题的争论。到了清末明初中国人移居海外的人逐渐增多。清朝统治者害怕国内外的汉人联合反清,曾严厉禁止国民出洋,把出洋者视为“叛民”、“莠民”、“弃民”,不准他们回国,或对回国者给予严酷的惩罚。清朝统治者既然把老百姓出洋谋生看作是大逆不道,也就不可能保护海外华侨的正当权益。
  
  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印尼屠杀了近万名无辜华侨,史称“红溪惨案”。当时的中国还比较强盛,荷兰殖民者非常担心此事件会影响到闽粤商船去印尼进行贸易,曾在次年派使臣来中国与当时的清政府修好。而当朝皇帝乾隆却对来臣说:“莠民不惜背弃祖宗庐墓,出洋谋利,朝廷概不闻问。”意思是说,到海外谋生的华侨是背叛祖宗,清政府不管他们的死活。那个时候的清朝政府严禁国民出洋,所以根本不可能有什么真正意义上的侨务。清朝初期,中国政府对待侨民的政策,不能称作是侨务政策,只能称为“排侨政策”、“抵侨政策”,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侨务政策。
  
  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被迫逐步开放海禁。1862年清政府成立了专门的外事机构“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此机构在处理各种对外事务的同时也处理海外华侨的事宜。1898年清政府正式取消了海禁。1909年颁了中国第一部国籍法。该法对华侨国籍问题采取的是单系血统主义原则,即只要父母一方为中国人,其子女不论出生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是中国人。晚清政府制定出这一《国籍法》后,还没等具体实施就覆灭了,但这部《国籍法》对后来中国历代政府制定这方面的法律提供了历史的借鉴。1914年,北洋政府制定了中国第二部《国籍法》。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第三部《国籍法》,同时颁布了《国籍法实施条例》。
  
  旧中国颁布的这三部《国籍法》都实行的是单系血统主义的原则。而华侨居住国政府一般都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即出生在哪个地方就是那个地方的人,就可以取得那个地方的国籍,不管其父母是哪一国的人。这样一来,就导致有越来越多的华侨及其后代成为具有双重国籍的人。中国海外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就是这样产生的。据有关资料记载,到新中国建国初期,具有双重国籍者约占海外华侨总数1200万人的50%以上,并主要集中在华侨众多的东南亚国家。
  
  周恩来同志曾对侨民的国籍问题做过如下的分析:“世界上对侨民国籍一向有两种主张,当然也有第三种。第一种,就是血统主义,哪一国血统就算哪一国人。不管你出生在什么地方,只要父亲和母亲是这个国家的血统,他的子孙就算这个国家的人,生在海外、国外也算本国人。第二种,就是出生地主义,出生在哪个地方就算那个地方的人,就取得那个地方的国籍,不管他的父母是哪一国的人。……但也有第三种,就是双重国籍,在哪个地方算那个地方,回来也可以,两国情况差不多。……第三种情况极少。第四种,就是采取自愿的原则来选择一个国籍,这样比较好,不这样,双重国籍问题就紧张,就会出现纠纷。”(《毛泽东周恩来朱德论侨务》第11页)周总理的这段话,把世界上各个国家对公民国籍身份的认定概括为四种情况,即血统主义、出生地主义、双重国籍和自愿基础上的单一国籍。
  
  双重国籍的问题是一个历史问题。应该承认,在我国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历史条件下,血统主义是有一定历史作用的,它是维系海外华侨与祖国关系的一个强有力的纽带。二十世纪以前,华侨多是只身出洋谋生,父母或妻儿老小都留在家乡。落叶归根的传统观念使他们没有长期定居海外的打算,而血统主义的国籍法恰恰增强了他们对祖国的向心力和强烈的民族意识。尽管他们中的许多人实际上只能在海外成家立业,甚至同异族通婚,也仍然保持着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而他们在海外所生的子女,还仍被祖国政府承认为中国公民,这很使他们有欣慰感和自豪感。
  
  
  血统主义又是推动海外华侨支援祖国革命与建设事业的精神力量。它使广大华侨虽然身处异邦,却仍然深切感到“国家兴亡,匹夫有责”。他们对祖国革命的发展和富强的前途所表现的关心,往往要超越他们对侨居国政治发展的兴趣。在中国近代史上,海外华侨几乎卷入了中国国内所有重大的政治与经济变革。他们在各个历史阶段的政治观点,也出现了同中国国内各种政治派别相应的分化与组合。所有这一切,我们不得不承认血统主义在其中所起的历史作用。直到现在,我国实行取消双重国籍的政策已经有近五十年了,海外华侨华人仍然对中国抱有深厚的民族感情,这与中国历史上实行过双重国籍政策,以及台湾现在仍然还实行着双重国籍的政策是有关系的。
  
  二、取消“双重国籍”的历史背景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形势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华侨聚居的东南亚各国相继摆脱了殖民主义的枷锁,获得了政治上的独立。这些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主权和利益,理所当然地不允许外国侨民参与居住国的政治活动,对外国侨民的经济活动也施加一定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新中国成立以后的海外侨务工作碰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在延安时期的海外侨务工作是很活跃的。当时在海外建有中国共产党的分支机构,并组织了各类进步社团组织,其他民主党派在海外也有分支机构。建立最广泛的国际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这是在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从事海外侨务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政策主张。这一指导思想在当时中国的抗日战争中,为取得国际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当时,华侨参加抗日救亡运动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参加当地的抗日救国运动。华侨在侨居国组织了许多抗日救亡组织,支援侨居国的抗战,目的是摆脱侨居国的殖民统治。另一种是积极支援祖国的抗日战争。为此,华侨也成立了很多组织。当时华侨中的党组织在这些华侨群众组织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些抗日救国组织,不仅采取宣传抗日、争取国际援助、捐款捐物等形式,支持侨居国的抗战和支援祖国抗战,还组织了不少华侨青年回国参战,投身祖国抗战。在这一时期,华侨为争取侨居国摆脱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支援祖国人民抗战这两种形式的抗日救国,均做出了重要贡献。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海外侨务工作的基本形式,与党在国内搞工人运动、学生运动差不多。就是在海外华侨中建立中共党支部,发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华侨工人和学生中做工作。并以此为桥梁,组织起所在国的学生、工人、农民,然后逐步过渡到以当地民族成份为主的兄弟共产党的建立和壮大,从而反对帝国主义的殖民统治,实现民族独立。这种做法,在二次大战中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华侨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积极投身于东南亚国家的民族解放运动,甚至还帮助了某些国家建立了共产党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的国际地位变了,国际国内形势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的海外侨务工作,如果还是继续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那些做法就完全不行了。在解放初期,我们党对这一点认识不足。当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在侨居国取得了民族独立与解放之后,华侨作为侨居国的外国公民是否还应当继续参加当地的政治运动。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当然应该是否定的。但当时新中国刚刚建立,国外侨务工作的指导思想还没有完全转过来。这就使许多海外华侨仍然还像在抗日战争时期那样,满怀豪情地投身于当地的政治运动,因此,很快就使自己卷入了当地社会矛盾的漩涡之中,做了一些不适合于当时形势和华侨身份的事情。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继续组织华侨进步党派作为先锋队,并吸收当地民族进步分子入党,参加当地政治运动。在开展工作中,照搬中国国内的一些做法,有的甚至提出要改变侨居国的经济、政治制度,主张由共产党来执政等等。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导致了华侨进步分子和华侨中的中共党员遭到迫害,而且使他们脱离了当地广大群众而把自己孤立起来。
  
  二是继续以华侨学校为阵地,向华侨学生灌输进步思想。华侨教育界中的进步分子,有的把华侨教育与当地革命运动搅在一起;有的把华侨社会的内部斗争和政治运动搅在一起;有的华侨进步分子提出要把华侨学校办成革命干部训练学校的模式。在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搬用国内的做法,套用祖国学校的教育经验和制度。这就导致了许多华侨进步学校脱离了当地群众。同时,在建交的国家,还增加了我国在当地使馆的外交困难。到1953年初夏,海外华侨学校已经受到严重摧残,学校的数量锐减。泰国从1950年的700多所减至200多所,华侨进步分子掌握的学校几乎全部被查封。
  
  三是继续利用侨报侨刊做不适合当地社会形势的宣传工作。常常照搬国内报纸的编辑方式和报导内容,没有把报纸办成广大华侨群众的报纸,甚至有些侨报因卷入当地的民族矛盾、民族斗争,报导攻击当地政府的文章,造成了很不好的影响,导致侨报越办越困难。
  
  四是继续保留二战时期成立的工会、学生会、妇女联合会、青年与文化团体以及其他进步侨团。他们承袭了过去轰轰烈烈搞当地革命和支援祖国革命的一套做法。甚至认为,新中国建立以后,更应该是他们在当地搞革命的强大后盾。由于在认识上陷入了一些误区,没有及时地转变海外侨务工作的策略,以至于使海外侨团离当地人民群众越来越远。
  
  以上存在的这些问题,使得当时海外侨务工作的损失很大。在未建交国家,进步侨团几乎全部被破坏;在建交国家,进步侨团也遭受到不同程度的迫害,并引起当地政府的极大关注。面对新的形势,面对存在的这些困难和问题,中国政府急需尽快扭转海外侨务工作的被动局面。毛泽东等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提出的取消“双重国籍”的政策,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出台的。党中央及时发现和纠正了海外侨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侨务政策做出重大的调整。先是撤销侨党,后又郑重提出了取消双重国籍政策。
  
  三、中国实行单一国籍法原则的必要性
  
  当时,中国政府实行取消“双重国籍”的政策,还考虑到以下一些海外侨情的变化。
  
  二战后,特别是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向东南亚等地的大规模移民已经停止,而在居住国出生的所谓土生华人的比例则日益增大。据估计,1950年在印尼的210万华侨中,就约有150万出生在印尼。在东南亚其他国家,情况也大体如此。这就是说,土生华人在华侨人口中约占三分之二以上,土生华人已占绝大多数。这些人的文化修养、生活习惯和价值观念,都与他们的祖先大不相同。他们在政治上效忠于中国的观念已逐渐淡漠,而把他们的出生地看作是自己的国家。他们中有许多人接受西方教育,不懂或基本不懂汉语,在文化上逐渐丧失原来的特征而同化于当地社会,这是当时海外华侨华人社会的实际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再坚持旧血统主义的国籍法原则已经是脱离实际了。
  
  再者,东南亚各国在争取独立的过程中,基本上继承了原殖民地时期宗主国的国籍法,即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原则,承认在当地出生的华人为他们国家的公民。实际情况也是如此,有越来越多的华人选择了居住国的国籍,并积极参加当地的政治生活。在印尼,不少华人曾投身于国家的独立战争,甚至为此而牺牲生命,更多的华人则向印尼独立运动提供过资金和物质的援助。在马来亚和新加坡争取独立的过程中,华人更是起了重大的作用。这些都说明,海外华人同居住国的政治与经济利益已经逐渐融为一体。他们在自愿的基础上,归化成为居住国的公民,这是十分自然的趋势。
  
  
  还有,新中国成立以后,特别是五十年代中后期,国外反动势力在华侨问题上大做文章,把华侨称为中共在海外的“第五纵队”,开展反共反华活动。帝国主义勾结东南亚国家的反动势力反共反华的一个重要藉口,就是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以华侨还具有中国公民身份为藉口,对华侨在政治、经济、人身自由及其财产权利等方面进行侵犯,逼使许多华侨无法在侨居国得以生存,更谈不上发展。这样一来,华侨的双重国籍问题就越发尖锐化,甚至直接威胁到华侨在当地的人身安全。
  
  此外,双重国籍的问题也不符合我国自己提出的“和平共处”的五项外交原则。一旦华人出现了某方面的问题,中国政府和华人所在国政府处理起来都会遇到很多障碍。当华侨在国外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如果中国政府把已经加入了当地国籍的华人也看作是自己公民的话,中国政府就有责任保护海外华人的权益,否则政府就是失职。但华人也是当地国的公民,当地国的政府也有权处理自己国家公民的事务。这两种力量的碰撞,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还会损害当地华人的利益,也会损害两国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和所在国政府都将处于两难的尴尬境地。要采取相应措施就必然会干涉别国的内政,不采取措施又会被认为是政府的失职行为。因此,双重国籍问题极易给国家、个人和国际关系造成危害,使国家不能在保护侨民的正当权益方面发挥有效的作用,也使华侨在当地国经常处于非常困难的境地。
  
  当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就利用了华侨的双重国籍所带来的问题,在中国侨民中制造纠纷,引起不和,并挑拨中国同印尼等国的国家关系。使得双重国籍问题越来越突出,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中国政府正是全面地分析和考虑了以上这些情况,才做出了取消“双重国籍”的重大决策。
  
  早在1954年,周恩来总理在向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时就已明确指出:“华侨的国籍问题是中国过去反动政府始终不加解决的问题。这就使华侨处于困难的境地,并且在过去常常引起中国同有关国家之间的不和。为了改善这种情况,我们准备解决这个问题,并且准备首先同已经建交的东南亚国家解决这个问题。”
  
  1955年4月22日,周恩来总理在参加亚非会议期间,代表我国政府同印尼共和国政府,签订了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条约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凡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尼共和国国籍的人,都应根据本人自愿的原则,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印尼共和国国籍中选择一种国籍。”第四条又规定:“凡属具有第一条所述两种国籍的人按照本条约的规定选择了印尼共和国国籍,即当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这个条约,实际上宣布取消了旧中国从清朝以来一直到国民党政府所实行的双重国籍的政策,提出了单一国籍的政策主张。这是我们党和政府在经过慎重和全面的考虑之后,对国籍法所作的根本性的修改。此后,中国政府一再申明解决华侨双重国籍问题的上述原则同样适用于其他国家。
  
  双重国籍问题的解决,标志着海外华侨的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从那时以来,华侨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广大华侨及其后裔日益清楚地看到,为了在居住国长期生活,为了维护自身应有的权益,选择当地国单一国籍是最现实、最合理的选择。我国政府尊重、支持并鼓励海外华侨的这一选择。中国政府还希望有关各国为华侨获得其国籍提供方便。在这一形势下,尽管有些国家的华侨在入籍时手续繁琐,费用昂贵,并遭到各种不应有的歧视与阻碍。但是,放弃中国国籍而选择加入居住国国籍的华侨和华裔还是占绝大多数。目前,海外华侨华裔已经约有90%加入了当地国籍。
  
  我国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论述侨务工作的时候,重点、反复地论证了取消“双重国籍”的原则。根据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这一原则,他们还阐述了诸多方面的侨务政策。在《毛泽东周恩来朱德论侨务》这本书中,无论是在阐述鼓励华侨选择所在国国籍、和中国人民结亲戚,保护侨益、遵守所在国法律,还是团结、教育华侨与当地人民友好相处,以及办好侨校、侨报等,都是围绕取消双重国籍这个重大的政策主题提出的。各项具体的侨务政策都是着眼于有利于华侨华人在当地的生存和发展,着眼于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着眼于在国际上树立新中国的良好形象制定的。
  
  从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对侨务工作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中国人民确实是站起来了;新中国的侨务与旧中国的侨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侨务工作在国家对外关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中国侨务的战略性调整预示着中国外交和中国侨务未来发展的广阔前景。
  
  四、“双重国籍”问题的现实意义
  
  取消双重国籍的理论和政策,是以毛泽东同志为首的中国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新中国建立之初,根据我国国际地位的变化,以及国内外形势的新特点提出的一项基本国策。这不仅对处理当时许多复杂的外交问题和侨务问题以及树立中国的良好形象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而且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有人提出:“取消双重国籍的政策在当代已经过时了,对华侨华人应该恢复实行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这个问题的提出,主要来自于海外一些新华侨华人和国内部分归侨。随着中国国力的逐步增强、中国国际地位的不断提高,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新华侨华人与祖籍国各方面的联系也更加密切。因而他们认为,中国政府在处理华侨华人身份的问题上,政策应该更灵活一些、宽松一些,应该为华侨华人到国内来开展各种活动、开拓各项事业提供更多的方便。
  
  应该说,提出这种愿望和要求是积极的。但笔者认为,用恢复双重国籍的办法来解决此类问题,起码从目前情况看,是不可取的。原因很简单,因为毛泽东等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当年提出取消双重国籍的理论和政策的那些历史条件、国际原因和外交问题,在当前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
  
  东南亚国家对华侨华人的态度虽然有所好转,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一些国家仍对中国存有戒心。欧美国家原来对华侨在本国的双重国籍问题并不十分在意,但近些年来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他们为了本国的利益,时常会在华侨华人问题上做文章。历史上曾经也有过这样的事情,西方国家为了诋毁新中国,曾把中国的海外华侨称为中国共产党的“第五纵队”,企图挑拨中国与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了转嫁国内的各种矛盾和危机,他们还曾提出过所谓“黄祸论”来诬蔑中国的华侨。近些年,西方国家为了抑制世界华侨华人之间的交往、抑制华侨华人与祖籍国的联系、抑制中国的发展速度而散布的所谓“中国威胁论”一直不绝入耳。前些年在美国发生的李文和事件、陈文英事件,以及对华人科学家的种种限制,都说明华侨华人问题在西方一些国家的敏感性依然存在。如若处理不当,就会出现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发生国际纠纷,影响到国家之间的关系。
  
  此外,有些外交上的问题,在实行承认双重国籍政策的情况下,仍然不好解决。比如,具有双重国籍的侨民,法律赋予中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他们是否也应该履行?即拥有双重国籍的侨民是否应该交纳双重赋税?拥有双重国籍、达到法定年龄的侨民,是为所在国服兵役,还是为祖籍国服兵役,或者是为两国都要服兵役?如果拥有双重国籍的侨民在祖籍国或所在国触犯了法律,能不能受到两国领事部门外交豁免权的保护?等等。这都是一些在实行承认双重国籍政策的情况下,肯定会出现的外交难题。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中期,中国政府实行取消双重国籍的政策,就是全面地考虑到以上这些诸多因素后,才做出的重大决策。现在,这些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试问,恢复实行承认双重国籍政策的客观依据何在呢?
  
  双重国籍问题涉及到国家政策的重大调整和国际关系的重要变化,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情。至于华侨华人希望与中国的联系更加密切一些,来往更加方便一些,这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解决的。但不一定非要采取恢复双重国籍的办法来解决。可以采取一些其他变通的方法,比如实行华侨华人出入境管理的特殊政策、实行中国绿卡制度等等。这些问题中国政府正在妥善解决。从去年开始,中国各地方政府已经不再注销出国定居者的户口和身份证,采取了一些变通的措施,尽可能地消除中国侨民的离心感和阻隔感。
  
  有一点应该肯定,从总的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双重国籍问题的敏感度确有淡化的趋势。这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现象,也是中国国力强盛、国际地位提高之后,中国护照“含金量”将不断提高的必然结果。国家强盛了,其公民也必然会受到世人的尊重。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国际移民作为资源的国际性优化配置,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各国法律对公民国籍身份的约束必须要服从和服务于这种趋势。但目前的情况,还不具备从法律上承认双重国籍的国际国内条件。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仍然应该是我国侨务工作的基本政策。
  
  五、用“双重关系”的理论平衡华侨华人对祖籍国的感情
  
  恢复“双重国籍”的愿望和要求,之所以会再度提出,除了华侨华人想与祖籍国的联系更加便捷,还有一个更深层次的思想原因。那就是,许多华侨华人都想通过取得双重法律身份的方式更加密切自己与祖籍国的民族感情。只不过他们用的是一种间接的表达方式。这种思想感情也是非常积极的。
  
  我们都知道,台湾一直都实行的是承认双重国籍的侨务政策。不可否认,实行这一政策确实对团结海外华侨华人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因为海外华侨华人对中华民族有着强烈的认同感。但正如前述,台湾是一个小小的地区,不是一个独立的国家。台湾没有正常的外交管道与世界各国产生联系,他只能通过侨务这个民间管道(台湾当局竭力在使这一民间管道官方化)来实现与世界各国的有效沟通。尽管台湾的这一做法在我们看来是不合法的,但从台湾目前的情况考虑,他也只能这么做,他这么做又是可以理解的。
  
  中国虽然现在还并不富裕,但中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有自己合法的外交尊严,解决中国侨民问题的主管道应该是中国外交。由中国侨务构成的民间外交管道,是中国外交主管道的有效补充。因此,双重国籍问题虽然在满足海外华侨华人的民族感情方面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更多地会给中国外交带来诸多的麻烦,更重要的是会给海外华侨华人在当地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中国实行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并不一定就会削弱华侨华人与祖籍国之间的民族感情。只有在只承认“公民身份的法律关系”这一层关系的情况下,才会削弱这种感情(在“左”的指导思想下,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就是如此)。在“双重关系”理论原理指导下的侨务工作,则不会削弱这种民族感情。因为“双重关系”的理论原理,把华侨华人与祖籍国的关系,看成是“公民身份的法律关系”和“民族认同的情感关系”相互作用的矛盾运动过程。“公民身份的法律关系”是中国侨务的基础;“民族认同的情感关系”是中国侨务的主导。中国侨务是在“公民身份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以“民族认同的情感关系”为主导开展工作的。
  
  中国侨务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确定了华侨的公民身份是“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人的公民身份是“具有中国血统的外国公民”。单从“公民身份的法律关系”来定义华侨华人与祖籍国之间的关系,是无法解决华侨华人的民族情感问题的。
  
  只讲在法律意义上,“华人”已经是嫁出去的女儿,和中国已经是两家人了,这是很不够的。这样讲,华人总是会感到中国政府是在把他们当成外人。尽管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主要是从有利于海外华侨华人在当地的生存和发展上考虑的,但许多海外华人还是不能在感情上接受中国政府在法律上把他们当成外人的做法。当年,中国实行不承认双重国籍政策的时候,在海外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周总理当时出访东南亚各国时,都要广泛地、经常地接见当地的著名侨领,亲自做他们的工作。即使是到东南亚参加会议,在时间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周总理也要挤出时间来做当地侨团的工作。他用了很多的精力和口舌来解释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政策,就怕因此伤害了海外华人的民族感情。虽然周总理苦口婆心地做工作,该说的话都说到了,在当时确实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中国政府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侨务政策得到大多数了海外华侨华人的理解和支持。但如何平衡海外华人实际存在着的民族感情上的缺失心态,至今也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如果中国侨务能够从理论上把华侨华人与祖籍国之间存在的另外一层“民族认同的情感关系”说清楚,并用某种方式加以确认,这对于平衡海外华侨华人的民族感情是十分有效的。这种确认,最起码应当承认,海外华侨华人是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他们中的每一个人,都应该被认为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分子。
  
  中国政府所采取的“不承认双重国籍”的侨务政策,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完全正确的,也被绝大多数海外华侨华人所理解和接受。但这并没有解决海外华人的民族感情问题。中国人是很重感情的。笔者认为,只有确立“双重关系”的理论原理,才能平衡海外华侨华人对祖籍国的民族感情。
  
  恢复承认“双重国籍”的主张,无论从直接原因(追求华侨华人与祖籍国联系得更加方便),还是从间接原因(追求华侨华人与祖籍国之间民族感情更加密切)上看,都是非常积极、非常可贵的。我们绝不能把这种主张,简单地看成是对中国第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侨务思想的否定。如果那样理解的话,那就完全错了。我们要清楚地看到,在这一主张的背后,包含着非常深厚的民族感情。这种感情,就是一直存在于海外华侨华人心灵深处的中华民族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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