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可不研究社会主义的精神产品。研究社会主义的精神产品,不可不研究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转让。对此,理论界已开始给以注意,这是一种很好的现象。事实上,弄清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转让问题,不仅有其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不敢承认社会主义精神产品存在着转让问题,更不敢正视社会主义精神产品存在的多种转让形式,这是不对的。应当肯定,社会主义既然存在着物质产品的转让问题,也理所当然地存在着精神产品的转让问题;物质产品有其不同的转让形式,精神产品也有其不同的转让形式。尽管社会主义的物质产品的转让和精神产品的转让不是一回事,物质产品转让形式和精神产品转让形式也不是一回事,但是社会主义的两种产品都具有转让问题和转让形式。因此,本文拟在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转让形式方面,试作一些初步的分析,以祈就教于同志们。
我认为,精神产品的转让是在持有精神产品的精神生产者和需要该种精神产品的消费者之间所进行的。这可分为无偿性转让和有偿性转让两种类型及四种形式。
一、第一种类型是无偿性转让
这是指精神生产者把生产出来的精神产品通过各种方式赠予需要该种精神产品者的转让。转让的结果是:后者所得到的是馈赠者自己生产出来的精神产品,前者所得到的是被馈赠者真挚的情谊,双方之间的转让不存在金钱关系为目的。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常有的事。例如,书画名家把原作赠予国内外知已、亲朋或某一专门收藏机构;表演艺术家亲自为某些单位、部门的观众献演技艺;骚人墨客为某一名山胜水题诗作赋,专家学者为某一行业所作的义务辅导或讲演,等等,均属精神产品无偿转让的范围,不同程度地体现了精神生产者对亲朋至爱、家国民情的通达之心和淡泊之志,其中也不乏社会主义人伦道德的高风亮节。
在社会主义社会,精神产品无偿性转让形式,既有对以往民间优良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也有对现实生活条件启示下的匠心独具。社会主义的精神生产者藉助它们,可以联系群众,沟通心灵,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之花也就在潜移默化之中,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日常交往之中,自然而然地开放着。当然,精神产品无偿性转让形式不自社会主义始,其历史要比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长得多。但是,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精神产品无偿性转让形式,才会有真正广为流行和兴盛的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客观条件是指社会主义社会中,精神生产者的政治、经济地位提高了,创造精神产品不至于成为谋求物质生活资料和其它生存资料的唯一手段,因此有较多的余暇时间或较好的心情志趣从事社会性的义务劳动,用自己的精神产品,自觉自愿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栽花插柳、添砖加瓦。主观条件是指社会主义社会中,精神生产者有更多的机会接受党和人民的教育,接受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自身的精神世界不断地产生着新的、可喜的变化,并以社会的主人翁精神,不计报酬地辛勤劳作,把自己的创造当作唤起民族兴旺自强之魂的武器。上述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之果,是以往阶级社会所不能够比拟的。这就为社会主义的精神生产者把自己的精神产品的一部分,用来进行无偿转让,提供了极为有利的环境。
然而,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无偿性转让,毕竟还要受到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尤其是受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对落后、人们的社会主义思想觉悟水平相对不高的限制,不应该、也不可能马上普遍实行,这是必须清醒地认识的问题。在社会主义现阶段,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思想觉悟水平决定的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和政策,不仅对于物质生产者要坚决落实,而且对精神生产者同样要坚决落实。不允许在物质产品转让中刮起“共产风”,也不允许在精神产品转让中刮起“共产风”。否则,就会背离社会主义的原则和政策,不利于调动大多数精神生产者的生产积极性。在分工性的劳动还作为谋生手段的现阶段,大力推行精神产品无偿性转让形式,也会使许多精神生产者穷于应付这种无偿的交往;一旦应付不了,则往往遭受索赠者的冷诮或攻击。介中情事是不乏其例的。就连我国著名的国画大师齐白石老先生,也承受不了这种无偿性转让形式的宠爱,甚至于对早晚不断慕名而来索写真笔的人,要在自家门前贴出“白石画虾,10元一只”的启事。有些不懂得欣赏、不珍视他辛勤劳作的人在却步之余,不是漫骂白石老人为“爱财如命”吗?说到底,在社会主义社会现阶段,精神产品的无偿性转让,还得提倡双方自觉自愿。差强人意,超越现实,不是社会主义的转让原则。
当然,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人们思想觉悟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那时,精神产品的无偿性转让形式,由逐步提倡到普遍实行,乃至于成为主要的转让形式,是完全可能的事。我们现在提倡这种转让形式,目的是为了将来能够有那么一天。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是发展的、全面的,她要求发展的、全面的个人才能占有共产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交往形式,这就必须消灭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对立,把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结合起来,使每个人的体力和智力都得到充分的发挥。在共产主义的社会组织中,个人局限于某一艺术领或,仅仅当一个画家、雕刻家等等的精神生产者,因而只用他的活动的一种称呼就足以说明他的职业发展的局限性和他对于分工的依赖性这一现象,也就必然消失。总之,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共产主义社会是没有单纯的精神生产者,只有把精神生产作为自己多种活动(包括物质生产活动)中的一项活动,因而使无偿性的精神产品的转让形式,得以成为普遍的、主要的东西。
二、第二种类型是有偿性转让
大部分精神产品是以商品形式出现的。这固然不同于“一切商品化”,但也是“商品化”了的,应属有偿性转让范围,可以分为低偿性转让、等偿性转让和高偿性转让这三种形式。
(一)低偿性转让形式
这是指精神生产者生产出来的精神产品按低于该种精神产品社会价值的价格,同需要该种精神产品者进行的商品交换,交换的结果是后者所得到的是精神生产者生产出来的精神产品;前者所得到的是低于自己生产出来的精神产品的社会价值的货币。在以往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对于直接危及其反动统治的那些精神产品及其生产者,向来都是采取铁腕政策,疯狂扼杀、镇压而使之处于非法地位。我国秦时“焚书坑儒”的记述,国外教会烧死科学家的事例,都不是无独有偶的。由于反动统治阶级的禁锢,致使许多具有人民性、进步性的精神产品絶传于世,这是人类文明的巨大损失,也是反动阶级对人类文明的无知与贬渎。此外,统治阶级在实行高压政策的同时,也需要把自己凶残的面孔掩蔽起来,甚至还要梳妆打扮、涂脂抹粉,以显示其对人类文化的“推崇关注”,对精神生产者的“宽宏大量”。这就决定了那些间接危及反动统治阶级利益的精神产品和精神生产者的有限生存与发展。于是,低偿性的精神产品的转让形式得以产生和存在。这本身就是大多数精神生产者贫穷困苦、忍耐挣扎的过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精神产品低偿性转让便成为剥削阶级榨取精神生产者血汗的一种残忍手段。许多精神生产者竭尽终生劳作之苦,到头来还得沿街乞食。而操纵精神生产者以及精神产品低偿性转让的大亨们却用低偿性转让(实质是掠夺)得来的精神产品转化为大量的物质产品,并以垄断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因此,在资本主义社会,大多数精神生产者及其精神产品都成了资本家取之不尽的摇钱树。这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所造成的一种必然现象。只有彻底推翻这种不合理的制度,精神生产者的解放才有真正的出路,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才有逐步结束的可能。
虽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在较长一个时期内,社会主义的精神产品还不得不实行低偿性转让。但是这同资本主义社会的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存在着本质的区别。这种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不体现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因为精神生产者和物质生产者一样,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在经济关系上完全平等。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要求。在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中的精神生产者,由于共同占有精神生产资料,并根据各自的精神生产能力和需要来运用这种精神生产资料,所生产出来的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并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在个体所有制中的精神生产者,虽然个人占有精神生产资料,但他的精神资料大部分是从公有制的精神生产资料中低偿购进的,其生产出来的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也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总之,占主导地位的公有制中的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决定着个体所有制中的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因而形成整个社会的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这种交换不存在国家对精神生产者的掠夺,因为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宗旨;也不存在需要精神产品的社会成员对精神生产者的掠夺,因为全体社会成员还处于低收入、低分配和低消费的状况。
第二,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可以逐步地、自觉地加以调整和改革。首先,就我国情况来说,由于社会生产力相对落后,经济基础相对薄弱,物质条件相对欠缺,这就需要相对地集中财力、物力,把物质生产搞上去,这是社会主义能否站稳的物质根基。只有根基打好了,才有可能腾出较多的机会,来改善精神生产者生产的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问题。其次,对于国家的困难状态,广大精神生产者是有目共见的。为国家分担困难,为国家多作贡献,把物质基础搞上去,更是广大精神生产者梦寐以求的长久心愿。在旧中国,许多知识分子不甘民族沦落,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不怕流血牺牲,旨在建立一个富强繁荣的新中国。新中国建立起来以后,在百废待兴的时期,广大精神生产者同全国人民一起,不计报酬地忘我地工作着,充分体现了他们识大体、顾全局的爱国主义精神和共产主义思想。再次,对于广大的精神产品的消费者来说,由于物质生产、物质生活还处于比较落后和贫困的状态,他们首要的希望是改善经济生活和物质生活,其次才是精神生活和精神享受的问题。在上述情况下,精神产品的无偿性转让较之旧时代要活跃得多,而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则自然成为比较普遍的转让形式。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国家经济形势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善,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问题则会随之改变。这种改变是通过国家的自觉调整来实行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有责任、有能力实施这种自觉的调整。这是资本主义国家所不愿垂顾的,也是不能自觉解决的问题。
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低偿性转让的自觉调整和改革,既要不断清除极左路线的流毒,又要有完备的相关法制的确立。有许多事情,目前已具备了改变的物质条件,就是因为极左路线的流毒未有肃清,而迟迟改变不了。例如我国50年代制订的稿费条例,其中规定的稿费标准,那时就比苏联低20倍,直到现在还没有改变。类似的问题,主要是受极左思想影响的结果,也是知识贬值的具体事实。胡耀邦强调指出,要充分认识智力劳动的价值。不懂得智力劳动创造的价值,我们就无从实现现代化。因此,改革精神产品低偿性转让的问题,已是议事日程中一个重要问题,国家也正在着手解决这个问题。正如《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所强调的那样,要“充分体现脑力劳动、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繁重劳动和非繁重劳动之间的区别。当前尤其要改变脑力劳动报酬偏低的状况”。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与深入,脑力劳动报酬偏低的状况,精神产品低偿性转让的状况,一定会得到较为合理的改变。
(二)等偿性转让形式
按精神生产者生产出来的精神产品的社会价值来同精神产品的需要者进行的等价交换,为之精神产品的等偿性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体现交换双方的平等关系,即精神生产者和物质生产者、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关系一旦从可能性变为现实性,剥削关系的残余就会失去立足之地。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优于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性商品生产和交换与精神性商品生产和交换之间得以平衡发展、同步前进的一个关键性措施。只允许和重视物质产品的等价交换而不允许和重视精神产品的等偿交换,这在事实上容易造成人们对于社会主义的精神生产者与物质生产者平等关系的误解。因此,努力创造条件达到两种产品都实行等价交换,是消除这种误解的重要手段。也只有这样,精神生产才会更好地受到价值规律的刺激作用.而更加繁荣兴旺,为人民提供更多的精神产品。
从现实的社会历史条件看,社会主义社会需要发展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问题,经过拨乱反正之后是基本明确了。但是,如果把商品生产和交换的问题仅仅局限于物质产品方面,那是片面的观点。其实,它既包括物质产品,也包括大多数精神产品。这两种产品都有商品性的生产和交换问题。不仅要理直气壮地发展物质产品的商品性生产和交换,而且要理直气壮地发展精神产品的商品性生产和交换。现在,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商品性生产和交换不是发达而是很不发达,不是很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是很不能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因此,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商品性生产和交换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这是应当给以高度重视的。
当然,大多数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商品化,并不等于一切社会王义精神产品的商品化。有些社会主义精神产品可以例外。例如拿来作无偿性交换的那些精神产品,就无所谓商品化不商品化。因此,“商品化”和“一切商品化”是有原则区别的。同时,多数精神产品,最终要以“向钱看”的形式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这是遵守价值规律办事的必然结果。不管是低偿性交换还是等偿性交换的商品化的精神产品,不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不“向钱看”是不行的。但是,“向钱看”并不意味着不讲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不讲思想道德,一味追求利润,搞“一切向钱看”。因此,“向钱看”和“一切向钱看”又是有原则区别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中指出:“我们的各种精神产品,虽然大多数也是以商品形式出现的,但是各级有关领导干部应该充分认识到,发展这些产品的生产首先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因此,必须注意它们的共产主义的思想内容,注意它们在提高人民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方面的作用,而不能单纯追求利润。”这里说得很明确:我们的大多数精神产品是“商品化”的,但不是“一切商品化”。可见,我们的大多数精神产品是要“向钱看”的,但不是“一切向钱看”。掌握了这种区别,我们就能放胆发展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商品化生产和交换,坚决扺制“一切向钱看”的错误倾向。
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社会主义的精神产品一搞商品化,就会出现粗制滥造等等低劣的东西。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很难设想,在现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人们的思想觉悟程度上,不讲比较,不搞竞争,不计经济效益,违反价值规律办事,就能更好地激发精神生产者的劳动热情,就会有更多更好的精神产品问世。也很难设想,搞了精神产品的商品化,尊重了客观的经济规律,精神产品的粗制滥造反而会益加严重。如果是这样,就连物质产品的商品化也是搞不得的。因为物质产品的商品化同样会引起更多的物质产品的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然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事实作了最好的回答:搞好了、搞活了物质产品的商品化,不仅物质产品种类繁多,日新月异,精益求精,而且一些低劣产品不受欢迎,没有市场,逐步被淘汰,并由新的产品所取代,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现象不是增多了,而是逐步减少了。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社会主义精神产品商品化的状况和结果,也必然会与物质产品商品化一样,出现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它自身的事实也已逐步证明瞭这一点。
还有一种较为流行的观点认为,我们的精神产品一搞商品化,就必然会造成“污染”。我们认为,一概而论是不对的,需要进行具体分析。从精神产品本身来看,它是一种观念形态的产物,是精神生产者对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造成“污染”与否,首先决定于精神生产者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否正确以及产品的社会效果是否良好,而不在于精神产品的商品化与否。如果精神产品本身存在“污染”的问题,即使不搞商品化,它也会有“污染”的问题;如果精神产品本身不存在这个问题,即使搞商品化,它也不会有这个问题。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精神产品商品化,会被个别精神生产者用作非法钻营的机会,不顾社会效果,把腐朽没落的思想意识通过其精神产品并加以传播、扩散,以迎合社会上一部分人的庸俗趣味,从而走上“一切向钱看”的歧路。对于这种错误倾向,也是必须充分估计到的。正如《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说,我们“必须在继续克服‘左’的错误的同时,对于已经有明显表现和恶劣影响的那些精神产品不顾社会效果的完全商品化的倾向,给予足够的警惕和注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切实纠正”,絶对不能让“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自由泛滥”。对于这段话的理解,总的精神应该是:继续克服“左”的错误倾向和及时纠正那些已经有明显表现和恶劣影响的精神产品不顾社会效果的“完全商品化”的错误倾向,正是为了更好地坚持精神产品“商品化”的正确做法,而不是在克服或纠正两种错误倾向的同时,否定精神产品“商品化”的正确做法,这是必须明确的观点。否则,就不可能搞好精神产品的商品化。
(三)高偿性转让形式
这是指精神生产者在取得了低偿性或等偿性的劳动报酬之后,因其精神产品优质优效,得到社会的普遍推崇和有关专业部门的一致定评,并依据有关法规和条例,从而获得相对的高额奬金。可以说,这种高偿性转让既是对低偿性转让的补充,又是对等偿性转让的附加。党中央郑重指出,“对智力劳动成果突出的人,有重大贡献的人,要敢于重奬,敢于提级”,要奬到人家眼红,使有本事的人都争着作出重大贡献。这道理很明显。精神生产者从事的脑力劳动,多数是创造性劳动。他们为国家为人民创造出巨大的财富,从这些抽出一点零头作为奬金,鼓励他们更好地为现代化服务,是一项重大的改革措施。因此,对于智力劳动成果突出的人,有重大贡献的人,给以他们重奬、提级,实行高偿性转让的结果,必然会逐步打破精神生产领域中长期存在的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左”的错误倾向,有利于低偿性转让向等偿性转让的转化,有利于巩固等偿性转让的真正实行,有利于刺激精神生产者本身的智力开发,有利于提高利用智力成果的效力。正如中央一位负责同志所说,抓好了这一工作,科学的发展,经济的繁荣,民族的兴旺,就有更大的希望。因此,社会主义精神产品高偿性转让形式是人心所向,党心所向,势在必行。也因此,“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要给予重奬”的做法,理所当然地已被写进《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之中,并成为全党和全国人民共同遵照和执行的东西。
现在,精神产品高偿性转让的道路已经打通,关键的问题就是要有一系列的有关法规和条例。要做到无法则法之;法不善则善之;善法则善行之。这需要做许多切切实实的工作,光在口头上说说是絶对搞不好的。在这方面,1984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奬励条例》就已经为精神产品高偿性转让的实行开了好头。该条例对奬励对象、范围、级别以及评奬机构、手续和要求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是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将颁发科学技术进步奬证书、奬章和奬金。奬励的范围包括:应用新的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工作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奬励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国家级奬一等奬将获得奬金15000元,二等奬将获得奬金10000元,三等奬将获得奬金5000元。对有特殊贡献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授予特等奬,其奬金数额高于一等奬。条例还规定:国家将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奬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奬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奬的奬励条件、奬励等级、奬金数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奬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指出奬金应按照贡献大小,合理分配,贡献大的,应给予重奬,不得搞平均主义。这个条例的正式公布与实行,是科学技术界的福音,也是其他战线上精神生产者的福音。可以预料,在不久的将来,关于精神产品高偿性转让的各种有关法规和条例,一定会被制订出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完善,成为推动精神生产者攀登现代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高峰的巨大力量。
总前所述,社会主义精神产品转让的两种类型的四种转让形式,即无偿性转让、低偿性转让、等偿性转让和高偿性转让,它们都以自己的转让形式,共处于社会主义社会之中,这四种形式各有其存在的理由和存在的范围,幷且发生交错的复杂关系。但从总体上看,带有共产主义萌芽因素或成熟的共产主义思想要求的无偿性转让形式,在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转让中,只能提倡双方的自觉自愿而不能强行实施并占居主要地位;低偿性转让形式在社会主义初期一个较长时期内,曾经成为主要的转让形式。随着社会主义历史条件和人们认识水平的不断改变,这种转让形式已开始由主导地位退居次要地位,但还在不同程度上起着作用,需要加以引导,促成其向等偿性转让的全面转化;高偿性转让形式是对低偿性转让形式的补充和对等偿性转让形式的附加,旨在重奬那些有重要贡献的智力劳动者,不可能成为精神产品转让中的普遍形式或主要形式。但它在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转让中有特殊的地位和具有特殊的作用。它将同等偿性转让一起,为精神生产者所欢迎所拥护;社会主义精神产品的等偿性转让形式,是社会主义精神产品转让的主要形式并占居主导地位。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在精神产品转让中的具体体现。否定这一体现,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就不可能在精神生产者中间真正落实,长期轻视科学文化知识、轻视知识分子的极左流毒就会有其存在的市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事业就会停顿不前。我认为,在社会主义现阶段,在精神产品方面,比较理想的是以等偿性为主的转让形式,兼以高偿性转让形式为辅,并提倡无偿性转让形式,使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可以坚持在精神生产领域中的社会主义转让原则,又可以引导精神生产者和消费者向着未来共产主义的精神产品的无偿性转让形式前进。
(这是作者于1985年初开始研究社会主义精神生产、精神产品等相关专题的成果之一,曾发表在《学术研究(内部文稿)》1985年第1期,引起学术界的广泛讨论,被认为是国内较早探索该领域的论文之一。文中提出社会主义精神产品可以分为无偿性转让和有偿性转让这两种类型及无偿性转让、低偿性转让、有偿性转让和高偿性转让的四种形式,如著名经济学家卓炯先生所云,是“试图运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理论与思路来揭示社会主义精神产品交换的、有见地的研究”。这种研究思路也是作者在20世纪80年代构思新兴学科精神文明学的重要积累,并收进作者《精神文明与社会发展》(海天出版社1993年3月版)一书之中。)
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