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以法律形式宣示对台湾问题立场的《反分裂国家法》终于揭开了面纱。这引起了海内外高度关注。各种解读充斥于媒体,但不少解读存在着误解与偏见。“反分裂法”究竟要义为何,我作为一个长期从事两岸关系研究的学者,提出三点看法,供大家思考。
一、切莫忽略了制订“反分裂法”的背景
众所周知,近十年来台湾“去中国化”和“渐进式台独”步伐越来越快,尤其2000年民进党上台后,台独诉求从“只能做不能说”,变成了公开地“又说又做”,特别是从2003年8月始,李登辉公开提出了“公投—制宪—催生新台湾”的“台独时间表”,要在2008年前完成独立建国,届时以独立国家身份去北京参加“奥运”,这种如切香肠式的台独,把两岸关系一步步推向了战争边缘,是李登辉之流把台湾民众与亚太地区推向了战火边缘,使“和平统一”的良好愿望变得十分渺茫,两岸形势变得异常严峻,把中国政府逼到无路可退的地步。为了挽救和平,反对分裂,尤其反对“法理台独”,维护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法理基础不被蚕食,中国政府不得不制订《反分裂国家法》,为两岸关系划出一条清晰的不可逾越的红线,以确保两岸和平的机遇不致流失,同时用法律武器授权中国的武装力量,切实作好反分裂军事斗争的最坏准备,没有这种最坏准备,也就没有和平。
因此我们在解读“反分裂法”时,切莫忽略了这法律出台的背景。可以用一句话讲,是台独逼出了“反分裂法”。如果这部法会引起什么后果的话,这后果则应由肇事者李登辉之流负全责。
二、“反分裂法”的宗旨是反分裂求和平
“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是台湾主流民意,同样是祖国大陆的主流民意,这不仅是人类的普遍价值,而且是中国赢得明天和决定命运所必需的手段。没有人比我们更渴望和平。台独是中华振兴的最大障碍,没有反分裂的决心与法律,就没有和平,也没有中国和平崛起的可能。因此我们制订“反分裂法”,并不是“并吞台湾法”和“战争授权法”,而是追求和平法,是第一次将“和平统一”方针用法律固定下来,确保了“和平统一”的法律地位,也防止有一天有些人随便抛弃“和平统一”方针。这一切都是为了两岸民众的根本利益。自古以来,中国人对非和平方式的观念是——止戈为武,也就是要具有制止一切战争因素的能力与实力,只有这样才有和平可言。“反分裂法”的宗旨与目的,就是用和平的和非和平的两手来制止台独的冒险,确保海峡两岸的和平与稳定,这是我们真正的宗旨,对此我们必须重点强调。
三、要全面解读“反分裂法”的内涵
“反分裂法”言简意赅,共十一条,1200多字,涉及非和平方式制止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仅三条,而大部分文字则在阐述制定本法的依据、立法的宗旨、台湾问题的性质、以何种形式完成统一。这些法律条文则是将中国四代领导人解决台湾问题政策与理念,我们这些年积累的经验与体会,上升到法律层面。如条文中阐述的我们的基本方针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台湾问题的性质是中国内政,一个中国原则是和平统一的基础,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以最大的诚意去实现和平统一,以及鼓励和推动人员、经济、文化、治安交流与维权的五项措施,协商和谈判的六点建议。这些内容既是广大台湾同胞希望的,也是二十多年交流交往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是今后会进一步推动的。这些内容都来自“邓六条”、“江八点”、“胡四点”及“十六大”政治报告等,今天我们将这些领导人讲话或文件,上升到法律层面,体现“以法治国”,改变以往的“以政代法”,这是十分可喜的进步。
我们研究和领会这部法,不要将眼光局限于关于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这三条,而要全面领会,尤其要深入领会“发展两岸关系”和“推动协商谈判”这两部分,这两部分工作做好了,就是台湾民众工作做好了,我们遏独基础就有了。
总之,我认为《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十分专业的法,它只阐述了我们原则的主张,没有所谓的“时间表”,也没有具体的“惩罚条款”,更没有一句语言的威胁,显示了这部国内法的手足之情。解读这部法无论如何要从立法背景、宗旨和丰富内涵三个方面去全面理解,这样才会更贴近立法的目的。
写于2005年3月9日
(本文发表于香港《大公报》2005年3月10日。)
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