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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社会保障法制问题的若干建议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我省在发展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事业方面,成绩显着;但是,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待遇偏低等问题,也较突出,不可忽视。
广州市的陈步园等50多位政协委员在今年的政协广州市委员会第九届第五次会议上,曾为此联合提出提案,指出国企科技人员退休后待遇偏低产生的负面影响应予重视,建议全面调查、制定发展补充养老保险法规。同时还建议广州市政府对国有企业干部、科技人员退休后给予社保以外的财政补贴。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提案作出答复:企业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待遇差距大的问题,在全国普遍存在,这主要是由于管理体制、退休政策、资金列支渠道各不相同。基本养老保险不会考虑学历与职称,也不应该在统筹基金中另外提高科技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企业缴费能力决定职工退休金水准,目前的社会养老保险只是保障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企业可以为本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我认为,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从人类文明进步、世界各国历史发展进程来看,已经逐步成为现代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断完善的、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乃是一个统一的、稳定的现代社会和国家的标志并由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来体现。所以,前面所列的广州市的政协委员提案的要点和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提案的答复,所涉及的并非仅限于社会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本身,而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过程中需要正确解决的问题。这应该从下列三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修订和完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等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已经确定了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制的准则。各地不得采取有悖于宪法、法律和国家的社会政策统一规定和要求的所谓本地退休“政策”及其他规定。除本文开始所引的宪法条文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还规定,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第四条)。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准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立法宗旨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的措施,而不仅仅是企业和部门的事。
第二,根据政治经济学原理,从社会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一般关系的概括论述上,科学认识社会保障制度及其中退休人员养老金(退休金)等规定的渊源。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的消费资料是他们劳动所创造的物质财富(集体劳动所得即社会总产品)经过两类扣除之后才得到的。第一类扣除有3项:
1.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
2.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
3.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扣除后的剩下的其余部分才是用来作为消费资料的。但是,在把这部分进行个人分配之前,还得进行再扣除即第二类扣除,也有3项:
1.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这部分将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减少)。
2.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等(这部分将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步增加)。
3.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
从马克思对生产、交换、分配、消费一般关系的概括中,可以瞭解到:个人劳动(工作)直接或间接创造的物质财富,并非全部分配给了劳动者个人;社会对劳动者创造的物质财富所作的种种必要扣除之中,包括有为养活退休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等中的一支)自己的部分。这一部分财富返还给退休人员时通常采用货币形式,这就是退休金。对于退休人员,这并不是什么人的恩赐或施舍。
同时,还应该认识到社会生产力自身的发展,就形成人们的历史联系。这是由于后来的每一代人所得到的生产力都是前一代人已经取得而被他们当做原料来为新生产服务的这一事实。
我认为,这就是宪法规定实行的退休制度及退休人员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的渊源。
第三、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发展,对调节社会经济和促进其发展、改变贫富两极分化趋势、缓冲社会矛盾和冲突、创造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国泰民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不仅要重视和切实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现实问题,而且还要着眼和着手于今后必然面临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新的覆盖包括城乡在内的所有社会阶层的社会福利制度的实施。
现在,我国60岁以上老人超过9000万(占世界老龄人口的20%),最近20年的增长率达到3.2%,如果目前的增长指数保持不变,到2050年时我国60岁以上老人将达到4亿,现在的退休制度如不改革和改变,将难以为继。因此,国家关于将社会保险的缴费制改变成缴税制的我国税改方向之一的决策,就是及时采取的有效措施。通过立法及法定程式,采取“费改税”,才能增加国家对收入再分配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调节作用,扩大政府的社会福利支出,建立和发展内容广泛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诚然,“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但是,不与时俱进,进行前瞻性考虑,作出前瞻性的规划,那就可能落后于经济结构以及由其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陷入被动状态。
(200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