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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引进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法制的建议
卢瑞华省长于2002年1月8日向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的要求和措施,这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吸引世界高层次人才具有重大意义。
在此前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有关措施。2001年11月22日,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公布的6项重大改革措施中的第5项提出,将在2003年前,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建立自己的“绿卡”制度,对外国籍高级管理和科技人才、投资数额较大的投资者,授予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2002年2月,国家教育部又宣布,将采取新措施,为高层次海外留学人才回中国工作,提供入境、居留等便利条件。并宣布国家承认的高层次海外留学回中国的人才,主要是已经取得外国籍的六类人才,他们可持身份确认函、有效护照及相关证明,在当地出入境管理部门便捷地办理签证、居留手续。公安部和教育部的措施,为广东省政府实施吸引和引进世界高层次人才的决策,提出了如何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完善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法制的问题。
公安部和教育部的措施,都涉及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980年9月10日公布并施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法律。根据我国法制统一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举凡与中国国籍和外国人(即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有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都必须服从这两部法律,不能与之冲突。
鉴于上述两部法律制定并施行至今已分别逾20年和15年,主要是其立法技术和有关规定,均已不能适应我国客观形势发展的要求。如根据上述法律,近12年来,我国仅授予67名外国人在华永久居留资格。因此,上述两部法律必须进行修改、调整、补充和完善,使之适应我国目前形势的发展和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要求。为此,我建议:
一、请广东省人大、广东省政府向全国人大提出修改现行《国籍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提议。
二、修改《国籍法》和《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时,应该对外国人和被授予长期或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华的具体法律地位、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三、根据我国政体的法制统一的特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制定出广东省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的地方性立法和地方政府规章,完善我省引进外国高层次人才的法制。
(200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