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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粤港合作建立高新技术创业资本机制的建议
目前,高新技术创业资本问题是科技界、理论界一个议论热点。我对此从粤港合作和金融的角度提出一些探讨性意见和建议,供有关领导和部门参考。
一、粤港在发展高新技术上需要充分合作
七十年代以来新技术革命的兴起,一方面导致以美国硅谷型创新企业、创新技术为代表的新生产力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导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将以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成熟期产品为代表的部分旧生产力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转移。这实质上是以国际间不平等竞争为基础的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带来了国际竞争新格局。美国在新技术革命方面遥遥领先,特别是生物工程创新可能在下世纪占压倒优势。西欧和日本正面对跨世纪竞争压力。而亚洲一些新兴国家和地区原先抓住国际生产力布局调整的机遇高速发展经济,则由于金融风暴击破经济泡沫而及早察觉自身经济结构上存在的种种弱点,也把通过经济、技术调整以增强国际竞争实力地位问题提上紧急议事日程。
在这个大背景下,粤港两地都以发展高新技术为当务之急。香港大部分传统产业内迁和朝着国际金融、经贸、旅游、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方向进一步发展所带来的制造业真空,需要以高新技术产业来填补。广东八十年代起引进的出口导向型产业系列,其中部分企业技术装备落后,产品科技含量低,加上成本优势减弱和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市场竞争力下降,部分生产线闲置,面临淘汰。现在既需要大力开展原有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又必须加紧培育和发展创新企业。粤港两地在发展高新技术的资金、资讯、贸易、管理以及国内外人才引进、技术交流等方面进行充分合作,优势互补,是对双方都非常必要和有利的。在建立创业资本机制方面,广东特别需要香港的协作和支援,而这又有利于香港金融和科技的发展。
二、高新技术创业的三个发展阶段及其资本营运
高新技术创业及其资本的形成、投入、营运和退出,整个过程一般可以细分为若干期间,如种子期,导入期,第一、第二、第三以至最后投资期等等。但我认为,为便于掌握,可以粗线条地划为三个发展阶段,即实验室阶段、产业化阶段和市场化阶段。
创业资本在不同阶段的特点分述如下。
第一阶段:实验室阶段——自筹公助
实验室研究是高新技术创业的初始阶段,为所有发明创造所必经的。而处此阶段的创新企业,多是新开办的小企业,其中有些是科技人员白手起家的,特别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关心和扶持。
但是,这些创新企业要面向市场筹集资本有其难度。主要因为:
——它们通常还未具备申请上市的基本条件。
——它们在申请贷款或发债方面也有种种不利之处,如:尚未评上资信等级;不具备可供抵押的资产;高新技术开发成功概率低(在20%-30%之间),投资风险大,并且风险与收益不相称(即使冒高风险提供资金,也不可能获得超出既定利率的高收益);需求的是能在较长期间占用的资本而非短期周转资金等等。这些都同信贷安全性、流动性原则和风险资产管理要求以及发行公司债券常规有距离,被借贷市场和债券市场接受的可能性不大。
——即使是专门从事创业资本营运的创业资本公司(或基金,下同),也较少在创新企业的实验室阶段决策投资。
因此,这个阶段的资本,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创业者(企业或个人)自筹;二是政府资助;三是社会赞助(包括专为鼓励发明和技术创新而设立的各种社会基金,以及社会各界的捐赠等等)。
其中,政府资助很重要。政府资助的重要性并不一定主要体现在资金数量上,而是主要体现在技术创新导向和对创业者的技术和管理素质的扶持与帮助。政府资助还可以带动社会赞助,并有利于创业者争取各方的同情和支持。
政府资助和社会赞助都是非市场行为,是政府和社会为创业者分担投资风险,对高新技术创业初始阶段提供的无偿援助。
第二阶段:产业化阶段——创业资本
实验室阶段的研究开发取得成果,经过技术和经济评估确认其转化为生产力的条件已经成熟,即可进入商品化、产业化阶段。
这个阶段资本的作用突出,其需求量还较实验室阶段为大,同时风险也大,超出自筹公助的承受力。但是要由企业直接面向市场筹资,则有如实验室阶段一样,申请上市、贷款或发债都不易实现。
这个阶段需求的是真实意义上的创业资本(VENTURECAPITAC),或译“风险投资”。其实,它并不是单纯的“投资”,而是融资与投资的结合,是一种独特的、冒险支援技术创新的资本融集和营运形式。它牵涉三种市场主体,即创业资本管理者(公司或基金)、投资者(机构或个人)和创新企业。创业资本是由管理者出面从市场上融集后,用于购买优选的创新企业股权(一般占30%以上)并直接参与经营若干年(所投入资本在此期间不能流动),直至企业走向首次公开发行(市场化),才将资本连同丰厚利润变现“退出”,完成良性回圈。
创业资本要冒高风险。其管理者既要承担投资风险,又要承担融资风险,但高风险与高收益相对称,因而是可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看来只有这种形式具有集中巨额资本使一批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力(产业化)的最大可能。
目前一些由政府拨款或牵头集资成立的“风险投资公司(或基金)”,可能还是以提供资金援助为主。这种形式当然也是对发展高新技术的有力支持,但如要求它担负从市场上融集巨额资本直接投入产业化经营的任务,可能有困难。
第三个阶段:市场化阶段——资本市场
创新企业经过产业化——创业资本营运阶段,其高新技术产品达到一定的产销规模,由高风险企业转化为高成长企业,具有相应社会知名度,即进入市场化——在资本市场直接筹资的阶段。
1.公开发行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是创新企业技术经济地位取得社会承认和创业资本成功“退出”的机制。管理部门应当尽量为创新企业上市开路:
(1)发行新股规模有限,可否考虑在发行规模中对创新企业实行单列,或允许个案报批,成熟一个批准一个,不受当地规模限制。
(2)对整体素质良好,但有个别条件未达到发行上市规定标准(如三年以上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股票发行后的股本总额、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率等等)的创新企业,应当考虑建立创新企业二板市场,适当放宽中小创新企业发行上市条件。同时也可考虑开放场外市场。
2.借贷与发债
有的创新企业由于前期未被社会创业资本控股,产业化后为免产权旁落而不愿公开发行上市。这种企业仍需面向市场融通资金,而借贷市场和债券市场鉴于它们已经产业化,投资风险降低,对其融资也会加以考虑。但又因其生产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多、资信未充分树立等原因而要求提供确实可靠的担保。
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出资或牵头集资建立创新企业融资担保基金是可行的,但应按照《担保法》和市场规则运作。
三、关于粤港合作的一些建议
(一)设立粤港高新技术合作常设机构,下设专家委员会,以协调双方在发展高新技术方面合作事宜。
(二)在合作机构下共同出资建立“高新技术发展基金”和“创新企业融资担保基金”。前者主要用于资助和奖励,后者则用于经过批准的、为创新企业借贷或发债提供担保。
(三)在香港和内地筹建创新企业第二板市场。创新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可经批准在香港或内地的二板市场发行上市。
(四)由香港引进外国创业资本公司或在港注册的此类公司到内地投资,并协助内地培养人才,以使条件具备时在内地组建此类公司。
(五)由香港引进或粤港合作组建为高新技术创业资本服务的仲介公司:(1)谘询公司。此类公司拥有科学技术、经贸金融、会计法律以至经营管理等各学科的高级人才和现代资讯网路装备,能随时向客户就高新技术和创新企业发展状况提供可靠资讯和投资理财服务。(2)资信评级公司。此类公司靠独立地、公正地开展资信评级而建立自己的社会公信力。其评级服务有利于资信良好企业获得低成本融资,也有利于创业资本管理人和其他投资者的正确决策。
(1998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