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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宗法宗族思想观念企如何进入私企并影响管理


  5.1  引言
  
  前面我们已经分析了宗法伦理与宗族形态的发展演变特别是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在中国大陆延续至今的历史原因以及现实状况,那么既然此种传统文化特质目前还是对中国大陆民众的思维和行为方式产生影响,因此分析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如何被带入私营企业并对企业管理发生影响,就具有了合理性和必要性。
  
  中国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其具体的解放形式发端于因为极度贫困而导致生存受到严重威胁的中国安徽省凤阳农村。当时几个农民为了解决基本的生存问题,可以说是冒着生命危险偷偷地以契约方式共同向当时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挑战,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以「私有」挑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公有」。而以鼓励私有、甚至可以说以私人财富为主要诱导的从农村开始的联产承包,则为后来的私营企业作了前期的政治性试探和观念、理论的前期准备。“不夸张地说,这种观点标志着个人的解放。个人主义精神的发展要归功于技能、知识和劳动的分化,而发达的文明就是建立在这种分化上”(1)。
  
  由于中国改革开放所经历的特殊历史过程,中国私营企业与中国农村无论在起源上还是在过程中,都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且因为很多中国的私营企业是从农村走向城市的,而中国的城市居民又往往与农村人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研究中国私营企业的家族化问题、探讨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对中国私营企业管理的影响,有必要对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有一个大略的暸解,以便厘清当代中国农村的社会结构以及这种结构与私营企业的关系;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对宗法宗族思想观念进入私营企业的途径、产生影响的机会进行论证。   
  
  这里必须说明的三点是,家族企业并非中国私营企业所独有,即使在被公认为市场经济发育最完善的美国,家族企业的比例同样很高。根据财富杂志的统计,世界五百强企业中,有百分之四十为家族所有。第二,中国大陆之外的中国人地区如台湾、香港、澳门,宗法宗族思想观念都有不同程度的显现,否则曾昭旭教授就不会说台湾企业管理中缺乏亲情的“特殊风貌”“不是真正的儒家而是儒家的假象”了。第三,海外华人企业,很多也是属于家族企业,特别是规模较小但是总体数量颇大的华人企业,家族的色彩更加明显。其实我们从华人在海外成立的很多宗亲会、同乡会可以推断,虽然完整意义的宗法制度不可能在海外特别是欧美国家保留,但是通过宗亲会和同乡会这样的早期带有比较明显的宗法意识的组织,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承,则不应该是令人惊奇的。
  
  因此需要声明的是,各个家族企业取得成功可以说各有机缘,管理方式也是千差万别,而本文只能就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中比较普遍的现象、针对能够集中体现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对企业管理所产生的影响加以分析。具体到每一个独立的私营企业,由于还存在企业主个体特征、当地文化环境、企业主营项目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出现一定的偏差是在所难免的。
  
  
  5.2  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重视宗亲关系
  
  中国长期是一个农业国家,经历了一个比世界其他国家都要长久很多的封建统治时期。在农业社会的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结构特征,在中国农村社会表现得更加明显。而由于新中国建政初期为了管治的便利而实行的户籍管治,现今仍然没有完全取消,加上土地高度国有化、政治高度统一化,就为家族在一地的繁衍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当代中国农村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将很多三代同堂的较大家庭转变为以核心家庭为基本构成,但是这种分解乃是近距离分解,家族、宗族的基本结构不会因此改变。从整体社会状况来看,由于农村人口流动长期受到极其严格的限制,血亲和姻亲的地理距离往往都比较近;对普通农民来说,甚至一百公里之外的亲戚已经是地理距离比较远的亲戚了,这就导致农村人口血亲和姻亲的近距离联系与形成交织网络。在当今中国大陆,无论北方还是南方,很多村落都是用姓氏命名的,比如北方农村经常可以听到李家庄、高家庄、马家寨、田家院等;有不少大型村庄有几百人、上仟人同姓,在他们之间上溯出相当密切的血缘关系是很普遍的事情。“一脉相传的血缘关系是农村社会关系中的重要联系纽带。在乡村社会其他认同条件发育不足的情况下,血缘关系是获得认同的最重要的、也是成本最低的资源。宗族、房头在乡村自然而然形成一种势力。一定程度上而言,民主愈充分,这种势力的力量愈加显现。在发展农村社会民主的过程中,如果缺乏有效的管理与协调,操作不当,极易被扭曲,一些村霸地痞等乡村恶势力便会乘虚而入。”(2)
  
  或者是因为后发经济和好大喜功、锺情攀比的原因,在沿海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中国大陆目前在“器用”的层面,有些方面甚至超越了发达国家的硬件标准。笔者的一位好友在二零零二年到欧洲参访,在德国见到了一个令他印象非常深刻的事情,那就是一些德国办事机构所用的电脑并不是像中国的办事机构那样追求“现代化”,不少电脑属于奔腾二甚至更落后的一代,但是德国人还是用来处理文字工作,祇有一些较复杂的工作才用更好一些的电脑,而不是像中国的很多机构那样不断追求更新换代,在工具上保持“现代化”。 但是值得重视的是,民众的思想观念虽然会受到器物文明的重大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无疑是滞后的,也不可能很快在整体上改换中国大陆民众的传统文化心态。有学者经过对中原心脏的河南县镇村庄的实地调查,认为“诚然,相当一部分先进的物质器具与技术已成为文明经济物质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的政治法律等制度设施也是很现代化的,在其上漂浮着的舶来观念,不仅有‘现代’的还有‘后现代’的呢!然而,请你放下手头的最新译著,走出繁华都市的书斋,到广大的中西部乡村去看一看,听一听,你就能发现一个被满脑袋的舶来观念所淹没了的‘古老陈旧的生产方式及其过时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不是‘苟延残喘’,而是‘’深厚广大,源远流长” (曹锦清着,《黄河边的中国》)。“就中国的农业、农村、农民社会及与地方政府关系而言,历史的继承性远远超出他们的表面变化。这是每个急于现代化的人们必须加以正视的基本现实。正是在这块构成我们当代社会基础的乡村社会内,我们看到古老的生产方式及其同样古老的社会关系与政治关系,他们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上层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的激烈变化而依然保持它的巨大的历史惯性。变化是有的,但是很少触及本质” (3)。
  
  传统的中国社会相对而言对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非亲属关系不是非常重视,但是比较重视相互之间的宗亲关系,这也是中国历代都容易出现裙带关系、培育大家族,也就是族人将宗法意识带入政治序列、又通过政治力量包括经济力量强化宗族势力的重要因素。中国封建历史上,几乎每个朝代都有百年簪缨的大家族;特别是大型宗族盛行的汉唐,一个家族先后多人出任国家重要职位的现象并不鲜见,其中汉末袁氏家族曾经拥有“四世三公”的称誉。而这种由一个家族的成员长期出任政治序列高位之现象,也从另一方面强化了其所在宗族的力量,幷对该宗族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产生了推动作用。
  
  中国传统社会注重宗亲关系另外一个例证是,当普通朋友的关系已经达到非常重要且密切的程度时,中国人往往通过「泛血亲化」的方式,如结拜兄弟、认乾亲等方式,来强调相互之间的密切关系。《三国演义 》中的刘关张桃园三结义之所以流传千古,很大程度上就是反映了中国人对异性兄弟这种「以友为亲」的非血亲转「血族」的观念的认同。
  
  也有观点认为,“中国家族制企业有其社会结构和文化价值观上的根源。中国数千年的传统社会结构对于现代中国人的社会生活仍有着深刻的影响,中国的封建社会完全不同于西方……西方资本主义社会萌芽于领地和自由邦,领地和自由邦的传统演变成今日的社区,而现代资本主义公司制度正是在社区环境中发育起来的。而中国的村庄是扩大的家族或几个家族的联合,没有发育出社区这一层结构。中国传统文化适应与固化这一社会结构,忠孝是中国礼制的基石,‘忠’是个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孝’是个人对家庭所承担的责任,但是缺乏国家与家庭之间的公共社会空间,……当代中国曾经实行农村的公社和城市的单位制度,其实有可能逐步培养出社会感情,但实质上公社和单位只是国家的延伸,没有诞生出现代商品经济基础上的‘社会’形态。……我们对国家是忠实的,对家庭是无私的,对个人生活是自制、自律的,但对社会公共生活,则往往表现出自私和冷漠” (4)。以笔者看来,这个观点的重要性在于从“社区形态”角度的肯定了传统文化的影响,表明我们在研究中国私营企业的“家族制”时必须注意传统文化的巨大影响。但是就中国人对国家、家庭、个人生活的态度总结上,难免还有较强的理想化痕迹,基本上还是循着理想化的儒家伦理来进行规划。如果能从“中国的村庄是扩大的家族或几个家族的联合”来综合考察中国人的“社区文化”,应该会有更强的包容性。
  
  从结构的层次来说,中国人多数是以自己为中心、按照与自己亲缘的远近或者利害关系的轻重来确认相互关系,而亲缘关系对中国社会结构的影响最为直接和巨大。所谓亲属关系就是根据血缘和婚姻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中,不同于西方社会团体中的诸多分子那样处于同一个平面上,而是如著名学者费孝通所讲,“如同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5)这形成了儒家后来最为讲究的“人伦”,实际上就是中国农村社会中,以自己为中心,同周围的人所发生的亲疏、贵贱、长幼、远近等等环形差别;从传统社会来说,这种环形差别的最内圈,往往就是血族。在中国农村中之所以实施计划生育非常困难,除了农村必须的劳动力、传宗接代、养儿防老之外,关系的亲密度和信任度也是重要考量,或者说是对血亲的高度认同,这也是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一种体现。
  
  即使在今天的中国农村,很多地方的大家族还是具有比较重要的影响。在不少农村社区,特别是那些人口流动相对较少的地区,如果能够理清几个最大或最有影响的家族的血亲和姻亲及其关系,往往就可以比较准确地暸解当地农村的社会关系脉络。在很多农村地区,基层组织如党支部、村委会等,往往与宗族有着难以剖离的关系。如果担任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负责人,本身缺少该村落宗族力量的支撑,往往会受到掣肘;而如果身后有宗族力量的支撑,比如属于该村落中占绝对优势的大姓宗族,本身又比较公正能干,负责人的权力就会得到比较好的运用。其实不仅在中国农村,就是在中国的中小城镇中,人们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如此形成的。而且受改革开放之后主要来源于经济刺激的竞争心态驱使,行为个体通过各自编织的私人关系网络以期获得更多资源的习惯性行为方式,无论在乡村还是在城市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当然,由于大型城市人口来源的广泛性,现在已经比较难以大范围显示名门大族的力量,但是有些掌握相当政经权力人士的宗亲力量还是有目共睹的。
  
  正是由于在现代中国农村,这种由几个家族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常常可以在一个地方发挥重要的影响,因此可以说乡党政治依旧在中国农村具有潜在的重要作用。尽管因为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资讯的发达与民主观念的流传,已经使这种乡党政治受到了很大限制,但是还是可以通过血亲、姻亲等等,看到一些相关的脉络。而在一些接近农村的大型劳动密集型的国营工矿企业中,也还是很容易发现这样的「乡党政治」的痕迹。而这种现象,反映到私营企业之中,较多的血亲和姻亲就为企业管理人员的宗亲化和企业管理中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滋生营造了基础。
  
  
  5.3      政权与宗族的结合不断演变
  近二十年地方宗族势力有所抬头
    
  当然,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宗法家族形态自古到今经过了漫长的演化时期,其初始形态演化到今天,由于不断适应变化了的现实的需要,已经产生了很大的变异。暸解其变化,对于我们把握当今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表现方式,具有直接的相关意义。因为当今的宗法宗族思想观念是处在不断的弱化之中,在社会进步、民主观念深入人心、科技发展使得先进与落后可以得到迅速的横向比较的今天,需要暸解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变化,才能够比较准确地找到其具体表现形式。
  
  如果追朔历史,就可以发现被孔子大加赞扬的周朝,国家的管理机制就是通过层层分封而形成的宗族来实现的;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家臣,都是以大大小小的家族作为权力的中坚,形成整体的国-家、也就是大家与小家的层层管制。每一层基本上都是既具有土地支配权、也具有政治性的地方管辖权,诸侯还拥有军事指挥权,一些卿大夫也有私人武装。在生产力不发达、生产关系相对简单的周朝,或许正是因为这种层层分封的树型结构,导致了国家的超稳定状态。只是在社会稳定发展的过程中人口不断增加,到了人均土地大量减少、土地兼并使得树形结构无法维持、最终导致重大社会矛盾蓄积幷激化的时候,被分封架空的周王朝才分崩离析;但是东西周已经前后延续八百年的历史,其政权寿命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都无法与之相比的。
  
  春秋战国之后,分封的瓦解使得社会结构与政治组织发生变化,汉唐大族是周以后中国宗族势力最为强盛的时期之一,这些宗族势力往往直接与政权相联系,并对国家的政治发生强有力的影响。但是随着地主封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战乱的不断发生,大量的大型宗族同时存在,就变成了历史;而适应地主阶级封建经济形态和科举制度的「小宗之法」,就成为宗族结构的主流,世代簪缨的大族自宋代之后已经被社会视为异数。
  
  自唐实行科举制度为国家取仕之后,名门望族在政治上的特权逐步消失。从宋至明,宗法力量在国家权力层面的影响已经基本由皇族垄断。宋明之际,非皇族的宗法力量所涉及的基本上是其财产和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务,与政治权力总体上是可以界定清楚的。虽然有些政治权力的拥有者在其权力笼罩的范围内,对政治权力的运用实行家长制,但是就其属性来说,并不是由政权赋予的。
  
  宋明时期,都是由国家政权将治理行政区域的权力委派给行政长官,而不再像汉唐那样需要在相当程度上与豪强地主的势力结合。虽然到了中国农村的最基层的时候,往往族长就是乡长或者村长,行政管理权与血族管理权在最基层经常发生重合,政治权力和家族权力有很多机会发生重迭,但是这种政治权力的赋予主要是出于国家或地区政权拥有者对于基层民众管理的便利,包括部分的利益交换,而并非完全是政权拥有者对地方宗族势力不得不做的政治权力分享。
  
  值得一提的是,政治权力与宗法宗族权力的重合,在清代出现了一次复归;但不同于汉唐之间名门望族、豪强地主以自身的影响力比较主动地邀取权力,清代宗法宗族的政治权力完全是由皇权为了本身的统治需要自上而下地赏赐的。即使在民国时代特别是初期,还是很容易举出这种权力重迭的例证的。我们在一些反映中国三四十年代的电影中经常看到的所谓族长断是非,往往就是这种重合体的集中体现。
    
  一九四九年中国共产党取得中国大陆统治权、在法统上继承了中华民国主权之后,实行中国共产党的一元化领导,对宗法宗族势力给予压制。家族和家长于现代中国在法律上与国家政权是无缘的,支撑其发挥家长威权的主要因素是其拥有的财产支配权,和来源于政治序列的暂时管辖权。
  
  宗法制度和观念在中国之所以能够传承数千年,关键在于其知识化,特别是与封建皇权的需要及正统儒家观念相配合。正是因为与国家政权的需要并行不悖,才使得封建国家的权力拥有者对宗法制度和观念的存在给予支持,从而使宗法宗族思想观念通过人口的繁衍而不断向社会的基层延伸,并成为稳定社会最底层的重要观念束缚,具有一定的法律权力的宗族也成为稳定社会底层基本结构。国有君王,家有家长,这种对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与家族族长和家长的合法性的同时认同,加上国家政治序列对后一种认同的支持,就使得家长和族长在中国社会长期具有某种独立于法律体系之外的权力;而这种家族之长的权威是其拥有者所不愿放弃,因而也必定会努力通过血亲使之代代相传的;即使是封建皇权作为一种政治体制已经消失,但是宗法制度特别是其思想观念,正如同其经过长期的演变才成型并广布中国社会一样,也不会在短期内消亡。
  
  新中国建立之后,由于宗法制度失去了政权的认同,共产党组织深入农村基层,加上合作化运动基本消灭了私有财产特别是不可能进行土地兼并,因此尽管中国农村具备了宗法国家所必须的三大因素--国家政治的高度统一、土地属于国有、人民安居不迁,但是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因为失去了政权的支持和宗族经济的支撑,宗法宗族思想观念虽然因为「乡党政治」而得到一定程度的传承,然而毕竟难以扩大其势力和影响。因为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权的拥有者,作为一个拥有反封建口号和追求平等的纲领、不断吸收现代思想的政党,也不可能在其政权之外再支持一个另类的带有浓重的封建色彩的思想观念体系,更不会容许出现带有政权特征、可以与之抗衡的第二权力体系。
  
  改革开放导致了私营经济的发展,国家对于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虽然没有明确承认但也没有明确否认,这样聚集个人财产、使用个人财产就有了一定程度的合法性,这就为一些拥有财富、对个人财产具有决定权的企业主,提供了强化其家长作风、扩展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经济支柱」。如果说以往的「家族宗法管理者」是主要是以辈份和家财、权势为背景的话,现在的「企业宗法管理者」则主要依据其拥有的财产及伴随这种财产在所拥有的私营企业中享有的绝对权威。
  
  值得顺便提及的是,虽然现在也有不少企业主号称「有权有势」,但是他们基本上还是与历史上的「红顶商人」一样,还只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但是并没有进入政治序列,其权其势都是依附在那些具体的权力拥有者身上,企业主通过金钱派生、外延权势的作用。中国共产党在二零零一年提出私营企业主可以加入共产党的问题,在中国社会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一方面表明中国共产党正在从一个代表特定阶级(无产阶级)利益的革命党,转变为一个代表全体民众(包括有产阶级)的执政党;另一方面,也为经济力量进一步影响中国的社会政治,在中国前所未有地拉开了大幕。应该说,中国大陆人最熟悉的马克思主义的著名论断“经济继承决定上层建筑”正在中国社会显示其魔力,相信中国私营企业主盼望的从宪法上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将会在不远的将来得以实现。
  
  宗法制度在中国的保留之久及其完整性,是世界上所有国家都无法企及的,也是信仰基督教、早在中世纪就消灭了宗法制度的西方人所难以理解的。也正因为如此,西方的学者很难从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角度来理解中国企业管理中出现的一些过度威权化、过份强调强制的手段、缺乏民主与共同参与的现象,并将之含糊地、或者说缺乏传统文化依据地归结为“儒家的世俗化”、“后儒家”。但是,如果他们能够真正暸解宗法制度在中国的传承,知道宗族力量即使在三四十年代的中国某些地方依旧可以决定族人的生死存亡,就会比较容易理解这种强调「家族之长」的权威的缘由,也进而理解始于宋明之后、影响至今的「小宗之法」的现实利益,与传统的孔孟之儒在理想目标方面的区别。
  
  
  5.4  宗亲在一地的充分扩展为进入私企提供“人力资源”
    
  中国大陆的土地所有制度在近代的最大一次变革,是在中共执政之后所实行的土地国有化运动。当大多数农民将刚刚分到名下的土地「自愿」加入集体的时候,相信心情是相当复杂的,因为历史上多次农民起义的缘由就在于没有足以养活他们的土地。但是当时刚刚建政的中国共产党的确使大部分农民得到了比以前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比较好的待遇,其描绘的灿烂前景也因为夺取政权的成功而得到民众的高度信赖,因而很多人相信合作化以及后来的人民公社是正确的选择;即使是很多人不愿放弃刚刚分到的土地,但是在当时周围环境的压力之下,还是会交出“私有”土地以免被当作是“落后分子”的「出头鸟」。
  
  当新中国先进行土地改革幷马上实行农业合作化之后,中国政府在一九五八年又公布了有关户籍的管治条例,这样就在一个农民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将农民通过土地和户籍(城市居民是通过户籍和职业)紧紧地套牢了,并形成了中国大陆特殊的二元分割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政权的性质改变了,行政管辖的人员改变了,社会结构中诸多元素的相互地位有所变化,但是对农村的基本社会结构形态来说,幷没有因为元素本身的重造与重新排列而出现本质性的重造过程;只不过是通过政治力量和宣传将当时的“有产阶级”推压至社会的底层,而有能力借助新的政治权力的人们在新的权力体系下,采用基本相同的理念来重新排定座次。甚至说,因为户籍和土地的强行约束,中国农村宗族(家族)性形态以及宗法宗族思想观念,还获得了强化的机会。
  
  其实就是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大规模推行工业化的阶段,对当时的很多以劳动密集为特征的国营工矿企业来说,负责招工者往往也是回到原来的农村广招亲朋;加上后来实行户籍政策,从农业人口变成非农业人口本身就意味着一种身份的提升,就是一种特权。也因此导致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在中国劳动密集型国营企业中得到一定程度的移植。
  
  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载体是血缘和亲缘,失去了这个载体,往往就会被快速弱化。而家族的血缘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地缘关系影响的。应该说,中国当代农村之所以还有比较明显的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和家族影响,就是因为地域关系对血缘关系的培育。在当代中国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往往集党、政、经济乃至治安大权于一身,对农民具有十分强大的直接管辖权,这在改革开放前是非常普遍的,现在也并不鲜见。这种体制辅之以现代的科学技术,对农民所产生的强大约束力,或者说这种体制通过现代技术所达致的控制能力,是整个封建社会包括树型结构完整、控制脉络清晰的东西周都没有过的。而乡村基层组织的管理,因为整体教育水平的地下、民主观念的希缺,行政管理往往带有家长制的特征。尽管中共的领导人包括毛泽东都多次撰文批判宗派主义和封建主义,但是由于户籍和土地的约束使得外来的人脉关系、政治关系难以契入当地,家族势力和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经常可以转换为政治力量,包括利用党团关系。中国共产党从来就没有限制过同宗同族的人一起加入党政军,相反的是,中共很多领导人本身就是与家族成员一起开始奋斗生涯,并有开国元勋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痛失亲人;从毛泽东、贺龙到杨尚昆,这些领导人都有不少血亲在夺取政权的过程中遭到当年的政治对手国民党的残酷杀害。而当中国共产党夺取大陆的控制权、继承中国主权之后,当家族关系渗透到执政党的党政军的关系中并发挥作用的时候,必定转过头来强化其所属家族的能量和实力,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强化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给出了参照。
  
  户籍管理条例生效已经四十五年,对中国很多民众特别是农民来说无疑已经造成三代同地的现象,为血亲在一地的繁衍和扩大创造了极佳的现实条件。而这种全国统一的户籍与土地约束,无疑就为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广泛传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5.5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催生了私营企业
    
  中国的私营企业,最初在很大比例上起源于中国农村,而且很多是采取亲友率先合作的方式。造成亲友率先合作的原因,除了合作容易、初创成本低之外,其中两个重要的原因是:第一,初始阶段私营经济的非“合法”性或者说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私营企业主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因此保密性非常重要。第二是最初无论是单纯的私营企业还是挂靠在集体身上的私营企业乃至承包企业,都基本上属于没有多少资本金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即使是后来的私营科技企业,也大都是没有资本金的企业。而这就导致私营企业创办者势必从愿意合作并且愿意共同「冒险」的人群中寻找合作伙伴,这样就直接导致宗亲和姻亲在私营企业中占有重要地位。
  
  就第一点来说,中国安徽凤阳农村的几个农民为了摆脱贫困,在一九七八年通过立下生死文书的形式偷偷地实行早在六十年代由当时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提倡过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和分配形式,成为中国当代经济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的事件。所谓“穷则变”,对于文革刚刚结束的中国农村来说,这种“穷”不仅具有“走投无路”的意思,而且是实实在在的极度“贫穷”。“五十年代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消灭,是以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早完成为前提的。在此后的一个时期内,人民公社的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村拥有生产资料的唯一主体。但是,数量很少,集体经济极其薄弱。据统计资料,到一九七八年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的财产总额为一万四千亿元,平均每个公社二百六十五点四万元;除掉百分之八十五点七为土地财产外,一个公社祇有不足四十万元的资产。而集体积累更少,平均每个生产大队不到一万元;每个农村劳动力平均占有固定资产原值仅为二百四十元。有些生产队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成了‘三无队’(即无耕牛、无大型农具、无生产资金)和‘三靠队’(即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吃粮靠返销)。……据有关部门统计,到一九七八年,全国每个农户平均拥有住房三点六四间(其价值估计不超过五百元),年末储蓄余额三十二点零九元,实物储存(粮食、禽畜等)也很少,还有微不足道的简单低值的生活用品和小型农具。另外,我们还欠国家(银行)和集体(信用社、大队、生产队)数量可观的债务。全国有五仟三百六十九万户(占中国大陆农村总户数的百分之三十一点五)超支欠款,户均欠款一百三十九元。到一九七九年,全国仍有一亿四仟万人的口粮不足一百四十公斤,实际上处于半温饱状态。有近四分之一的生产队人均年纯收入在五十元以下” (6)。应该说,正是因为这种已经威胁到生存的极度贫困,才使得当代中国的经济变革率先发端于中国农村。
  
  或者可以说,安徽凤阳率先复活的“包产到户”,是中国大陆经历了近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公有化改造之后,重新出现的真正具有私有化成分的苗头。但是直到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下发的一号文件才正式承认当时在中国农村已经广泛实行的多种责任制都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生产责任制,一九八三年下发第二个一号文件,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称为「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
  
  哈耶克说:“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保障,这不但是对有产者,而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虽然在竞争制度下,穷人致富的可能性比拥有遗产的人致富的可能性要小得多,但前者不但是可能致富,而且他祇有在竞争制度之下,才能够单靠自由而不靠有势力者的恩惠获得成功;祇有在竞争制度下,才没有任何人能够阻挠他谋求致富的努力”(7)。哈耶克所说的“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保障”,对中国农村改革同样是一种真理--因为“包产到户”,就是自负盈亏,也就是所谓“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原本在农村人民公社体制下作为单纯的生活消费单位的农民家庭,就逐步演变成为自主经营、独立运作的经济个体,在经营决策、生产方式选择、人力资源调配、剩余农业产品支配等方面,获得了相对的自主权。这样“家庭经营的劳动方式,使剩余劳动者自由地离开土地与家庭成为可能。据一九八四年的调查资料,全国平均每户承包耕地八点三五亩,分割为九点七块。由于土地规模狭小、细碎,不便于机械操作,在现有的科学技术条件下,即使投入再多也不能得到相应的产出。加之,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社会化服务跟不上,‘买难’、‘卖难’等问题存在,经营土地的比较利益低下,农民不愿对土地过多地投入。另一方面,劳动方式由过去的集中统一变为现在的分散进行,农业生产是在家庭范围内,主要依靠家庭成员的劳动。人民公社时期的‘男女皆农’变成了如今的‘男工女农’,初步的商品化、工业化,不仅撕裂了农业与手工业原始的家庭纽带,而且还将家庭内部根据性别、年龄不同的自然分工推向市场,变成根据市场需求的社会分工”(8)。正是这种自主经营带来的人力资源配置、部分产品分配的相对自主权,为私营经济在中国农村的发展提供了合适的土壤,使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的中国农民在私有欲望的刺激之下迅速爆发出巨大的能量,顺应联产承包范围的扩大,手工作坊以及小型修理厂、加工厂、饮食服务等微型经济样式逐步萌芽、壮大,属于私营企业发展的初创形态,并最终成为中国经济中发展最为迅猛的经济成分。
  
  就发展的眼光来看,虽然劳动密集型的私营企业目前在利润等方面的确已经无法与民营科技企业相比,但是毕竟绝大多数私营科技企业是在中国社会普遍认同了私营经济之后,才得以快速发展的,而最先吃「螃蟹」的幷不是那些拥有较高知识和技术的后起之秀。从这个意义来讲,农村改革为中国私营企业的萌生、发育和成长,提供了最初的土壤和养份,也承担了最多的政经风险特别是政治风险;“没有私营经济在农村的缓慢发育幷得到城市的呼应,中国的私营经济是不可能得到如今的局面的”(9)。
  
  另外,私营经济之所以率先在农村兴起,除了政府为了在当时中国经济濒于崩溃的情况下急于稳定占中国绝大部分人口的农村社会,以便尽快平息二元社会中长期处于劣势的农民的情绪之外,与中国历来对农村管治力度相对于城市较为宽松、政策的偏转度也一直较城市为大有关。一般来说,只要对当地经济和民众生活有益、有利于当地干部之政治和经济需求的举动,会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当地干部的默许和变相的保护。这也是为什么当年希望集团的创始人刘永行、刘永好等不能在城市顺利开展他们的事业,而在农村得到了发展并最终走向城市、走向北京,成为中国私营企业的一个具有代表性的大型集团公司的原因。
  
  再有,在一九七九年时中国大陆非农业人口的待业人员已经达到了两千多万,那些上山下乡回城青年以及大量初中、高中毕业而难以找到工作的年轻人,迫切需要基本的生活保障,但当时由于中国经济处于崩溃边缘之际却无法给这些欲求旺盛、易于激动的年轻群体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这种状况在当时已经成为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形势的严峻程度绝不下于现今的下岗工人问题。而导致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当时已经几乎没有个体和私营经济,一切劳动力个体的就业都是通过政府加以解决。一九八零年中国为形势所迫,被迫从原本高度坚持的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稍稍退却,提出「在全国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发出「广扩就业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其后的几年,全国的城市出现了大批的集体企业、合作企业,且出现了大量的个体工商户,这成为中国大陆目前非国有经济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具有极其广泛的社会基础。
  
  
  5.6宗亲联手创业乃是当时政治与历史条件所限
    
  中国大陆早期私营企业主之所以十分重视宗亲、姻亲以及朋友乡党,乃是与当时的社会现实相适应的,其主要限制来自于政治环境,其次还有经济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等等。
  
  
  5.6.1政治摇摆不定风险难以准确预估
    
  中国大陆在文革之后实际上是相对被动地进行经济变革,其中还牵涉到政治斗争的背景,至少这种变革带有一定的政治变革的痕迹。邓小平于一九七八年在对中国大陆产生了巨大影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强调解放思想是当时的重大政治问题,提出要“改革同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这种改革观念的提出虽然比较空泛,但是后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也可以说都是在对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变革。但是这种变革不可避免地与当时中国的政治现实发生冲突,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不断的反覆。虽然为了解决社会人口的就业问题,中国大陆有关部门早在一九七九年提出,可以根据当地市场的具体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之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等个体劳动,也就是允许人们“自谋职业”,但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信奉马列主义、追求共产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的执政党,很难马上因应形势的需求而否定自己的经典理论、治国纲领以及部分历史,在理论上作出快速转变。
  
  一九八一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认为“在一九五五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社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时期遗留了一些问题”。应该说,这个决议是对过往行为的政治否定,也就为进一步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企业给予了政治肯定。一九八二年中共十二大在政治报告中表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和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而在同年的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通过的宪法中定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的补充”。我们可以看出,当时无论从党的角度还是从国家的角度,都已经承认并肯定了个体经济存在的合法性和生存意义。但是也很明显,规定的解释空间过大,不同政策执行者对政策的理解与解释比如何谓“适当发展”与“必要、有益的补充”,完全可能出现相当大的差别。
  
  一九八四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其中涉及个体经济的观点有“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与资本主义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当前要注意为城市和乡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扫除障碍、创造条件,并给予法律保护”。由于处于转变期的政策长期不明朗,就使得那些自由职业的谋求者在很长的时间里都是「妾身未明」,还多次因为左倾思想的一时强硬而受到政治压迫乃至行政、法律的不公平冲击,有些地方甚至对这些创业者处以刑狱,如改革开放之初对所谓福建石狮私营企业“八大王”的不公平对待。“在严格的理论意义上,一九七八年以后的改革并没有理论的指导,‘摸着石头过河’。这一改革的行进路径注定要求中国人必须在整个改革过程中找到理论支持和依赖。在八十年代初期,对‘真理标准’的讨论以及一九八九年以后的‘不争论主义’,实际上都是一种行动哲学。……在中国改革开放十五年之后,中国的领导人终于发现的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是与社会秩序之间的联系,而不是与一种理论的联系”(10)。
  
  直到一九八六年初,中国政府才正式在文件中提出,在政策上既要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又应该承认发展中存在差别。要2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在认识上必须把社会主义发展中先富后富的差别,与私有制条件下的两极分化区别开来。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在农村允许它存在并有所发展,就会出现生产资料占有的某些差别。只要采取适宜的政策并进行必要的调节,就可以使这种差别保持在社会所允许的限度,而不会构成对社会主义基础的威胁。实际上在一九八六年的时候,人们对“私营企业”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称呼,更不要说后来私营企业主更愿意使用的“民营企业”了,各地对这种经济单位的称呼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比如个体大户、雇工企业、专业大户、新经济联合体等等。
  
  应该说,一直到了一九八七年,私营企业才算是得到了一定的政治保障。这一年十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对私营经济进行了比较积极的肯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该以公有制为主体。目前的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他们发展。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经济结构中)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的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定有关私营经济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一九八八年,中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就对私营经济给出了相对明确的法律保障: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到该年的七月一日,中国大陆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真正开始形式上的规范发展期。
  
  从这个角度看,从一九七八年包产到户复苏到一九八八年全国人大在宪法修正案中确认允许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共用了大约十年的时间;换句话说,在此期间出现的个体经济或者说私营经济,都是处于一种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的状态之下,政治风险不言而喻。地方政府在中央的态度不明朗或者说观望、左派人物为了捍卫政治传统又不断掀起批判资本主义浪潮的情况下,只好通过含糊其辞的方式允许私营经济存在,探索中国大陆新型经济体制的政策和策略;而政策的宽松度,则往往取决于当地党政领导个人的思想开放度以及好恶,因此政策的摇摆度是非常之大的。这一方面导致私营企业主担心随时被当作资本主义的尾巴割去,而不敢加速发展甚至有意藏富;另一方面也由于中国的行政与法律体系长期以来不能相互独立,导致地方政府官员因为掌握着政策的解释权和政策执行的宽松度,而在对私营企业主进行管理的时候,还很容易导致索贿受贿,走向腐败。因为,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威权化和腐败。
    
  承上分析,我们就可以合理地推论下去:因为私营经济一九八八年之前并不具备明确的合法地位,要求成员忠心、保密和能够共同承担风险,就成为开办和维持私营企业的重要甚至是必要的条件。而在这种条件之下,亲友和乡亲无疑是最为合适的人选。后来,政府为了减轻农村隐性失业人口的大规模流动,也就是所谓“盲流”对城市管治造成的压力,要求乡镇企业「离土不离乡,做工不进城」,就更加促成了私营企业中亲戚、乡党集中的现象。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江苏远东集团党委书记蒋锡培本身就是民营企业家(也就是本书所说的私营企业家)。这位创业于一九九零年而且是创业之后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私营企业家,当年是采用戴“红帽子”的方式也就是挂靠在其他国营或者集体企业之下,以方便企业运作,相信部分原因是为了规避当时的政治风险。他认为民营企业家也是广大人们群众的优秀代表,他此次可以作为党代表参加中国十六大,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民营企业的重视。
  
  但是,我们从蒋锡培当年戴“红帽子”,就可以发现当时的环境对私营企业的政治压力。
  
  
  5.6.2资金筹集限制导致宗亲姻亲联手创业
    
  无疑,创建私营企业没有钱是不行的,也就是说要想成为私营企业家,第一步是自己必须掏钱作为原始资本给自己买这个名称。按照有关学者的总结,“私营企业开办之初,初始资本的主要来源为:(1)企业主私有资本,包括企业主创办企业之前的劳动、经营收入的积累、承继家业、亲友赠款三项;(2)亲友借贷,包括私人借贷;(3)合伙集资,包括雇工入厂带资;(4)银行贷款和信用贷款,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借款。……根据多项调查数据的比较分析,私营企业创业资本中,企业内部资本大于外部资本;内部资本中,企业主自有资本占主要部分,为企业初始资本的三分之一或者五分之三。”(毛三元着,《当代中国私营经济》,武汉出版社,1998年9月)就是说,当时企业主兴办私营企业,资金主要是自筹的,而不是通过银行借贷等相对现代的资本运作方式获得启动资金。
  
  而根据调查,“在一九七九至一九八八年间,原始资金平均为三十三点二万元,一九八九至一九九一年间为三十一点四万元,一九九二年之后为五十万元,门槛显着变高;或者说一九九二年以后再创办私营企业已经不再是‘小打小闹’,开始时就要具备一定的规模。从行业来看说,采掘业、制造业的进入‘门槛’有所降低,而养殖业、商业、餐饮业的原始资金快速增多;一九九二年后较多出现了房地产业,所需资金是最多的”(11)。
  
  虽然前面所说的一九七九年至一九七八年私营企业的市场门槛是三十三点二万元,对于现在的发达国家、发达地区似乎不是一个很大的数目,但是如果我们对照当时中国大陆人民的基本收入以及相关币值,就可以理解这个门槛已经高到绝大多数人无法逾越--首先是基本收入。当时全国已经是几十年没有上调工资,有五十年代末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因为原来的工资基数比较高,大约是月薪七十元人民币,到了地方时,其工资较之处级领导干部的工作还高,因此几十年下来不升反降,一九八零年时已经拿不到七十元了。而一般中专毕业的技术员,基本工资祇有三十多元。到一九八五年时,在北京这样的政治经济中心,也就是在中国大陆当时属于工资地区差较高的地区,大学本科毕业生的月工资祇有五十八元;除去生活费等每月必须的开销,每个月如果能够积攒十元人民币,也就是比较节省的了。那么,如果一个家庭的标准人口是五人,收入在八十元左右的话,除去生活费用,每月能够积攒的钱超不过二十元。以二十元的每月积攒基数,何时可以达到三十三点二万元的私营企业门槛呢?要一仟三百八十三年!
  
  另外,当时人民币的币值相对较高(一百元人民币接近三百元港币),三十三万二仟元港币大约等于一百万港币,在八十年代初可以购买数套住房。因此可以说,即使是对香港这样的自由市场来说,八十年代初的香港人也并非有多少人能够拥有一百万资产。
  
  一定程度上说,早期的私营企业主并非大量直接从原本属于社会较高收入层的国营企业工人、干部以及政府职员中产生,关键就在于这一部分人虽然平均收入相对社会其他群体特别是普通农民比较高,但是收入数额限制也比较严格,能够积攒的资金是有限的。再加上他们当时对于个体户在心理上的优越感,可以说一九八八年以前还是较少从国营企业和政府机构的员工中产生私营企业主的。当然,那些国营企业、政府部门的采购员和推销员,只是属于其中的极少数,他们一部分资金积累可能是所属单位的奖励,但也有人在一定程度上是牺牲原本的集体利益来实现自有资本的积累的,此处不再进行讨论。
  
  可以说,还是因为政治保障的缺位、政策的不明朗,或者说是政治、法律上的限制,使得私人获得贷款等企业启动资金的机会很少,早期私人几乎是不可能通过银行获得大笔贷款的。直到一九八四年一月,中国人民银行才给予城市个体工商户,与集体工、商、运输、服务业贷款利率相同的待遇。
  
  由于多数人缺少甚至没有资本金,这就需要通过筹集的方式来寻求开办私有经济包括私营企业的启动资金,家族成员和关系密切的朋友就成为集资的主要对象。虽然当时多数的企业创办者对于股份制还没有明确的追求和规范,但是通过投资比例来分红的协议是比较容易自然形成的,在私营企业中也是普遍存在的。加上当时社会对私营经济的没有否认但是也没有明确公开承认这个特殊的历史阶段和政治背景,难有具体的法律文件对「合作」的资金通过法律形式加以明确保护,就使得相互之间依靠诚信来确认投入与分配;再加上投入和所得都需要保密的关系,因此亲友的信任度自然被当作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被考虑在其中。
  
  
  5.6.3 当时的社会观念限制导致宗亲姻亲聚合创业
    
  中国大陆经过长时间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成功地在儒家重农轻商的传统观念基础上,将追逐利润塑造成为一种罪恶,“投机倒把”是中国大陆绝对禁止的行为。当私人企业开始萌芽的时候,直至九十年代初,社会对他们的贬抑、歧视是相当沉重的,我们从当年社会冠之于他们的名称“倒爷”、“练摊儿的”等等,就可以发现他们处于当时社会的较低层次。且中共中央在八十年代初的一次全国劳动就业工作会议中强调,有关部门对个体经济要积极予以支持,不得刁难、歧视;一切遵纪守法的个体劳动者,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我们可以认为,中共中央工作会议对尊重个体劳动者的问题加以强调,可见当时社会舆论的压力之大。
  
  但是,生存乃是当时很多人从事个体劳动的无奈选择,很多人特别是回城的上山下乡青年、触犯当时刑律的劳教期满释放人员、“成份不好”的地富反坏右等,他们其中的一部分在难以获得政府就业安排或者受到当地社会歧视的情况下,为了生存只能从事自行创业。一名北京倒卖面包的“倒爷”朋友曾经对笔者说,你别看我挣钱比你多,但是我吃的苦、受的罪比你们大的多。你们夏天乘凉冬天取暖,我可是无论三伏天、大雪天、大风天 都要蹬三轮从海淀到前门。我年龄比你还小一岁,你看我显得多老?谁看得起我们这班练摊儿的?
  
  学者曹锦清表示:“乡村地主之子代,或孙代,在集体化时期,政治上受到全面的压制。在农村改革开放浪潮中,这些绝了‘政治爬升’之望的‘地主子孙’在工商领域率先致富者往往而有。其中致富者与他们的那个‘阶级出身’的人数比起来,有一个相当高的比例。我在江浙一带调查时已经发现这一现象,如今在北方农村再次听到这一情况。这在全国范围内是不是一个十分有趣且普遍的现象呢?如果是一个普遍现象,那必然存在一个普遍性的原因:这或许是这一‘阶级’的子孙对改变自己曾十分低下的社会地位,有着更强烈的冲动。改革开放虽向一切人提供了人身自由与经济机会,但他们更早,也更强烈地利用这一机会。”(12)
  
  为了应对这种社会观念的歧视,通过最易获得理解和信任宗亲、姻亲援手或者联手,就成为一种比较容易的选择。
  
  而实际上,即使到了一九八八年的时候,中国共产党对于私营企业的发展还是不能完全放心,对于私营企业还是采取限制性的接受。而且,至今中国大陆还是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人们虽然羡慕企业家的富有,但是如果身在政治序列并拥有一定的权力,还是具有更加令人羡慕的社会地位。
  
  当然,随着私营经济在中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对 GDP 的贡献日益增大,从执政党到全社会,都对私营企业主的作用给予了肯定。在一九九四年,中国大陆举行了首届全国十佳“民营企业”(本人认为其基本上还是属于私营企业范畴,只是私营企业主为了规避政治风险而更倾向于将私营企业称为民营企业)评选,其中希望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刘永好、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总裁许连捷、山西安泰国际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安民、东方企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张宏伟、四通集团公司总裁段永基、天津尧舜集团公司总经理禹作尧、广东汕头昂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黄学敏、大连韩伟企业集团董事长韩伟、万向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鲁冠球等人当选首届十佳。这种选举并非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财富拥有者的名位排列,关键在于曾经立志尽快消灭剥削制度以及一切剥削阶级的共产党,对于私营企业家也就是实质上的资本家,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政治认同。
  
  但是我们依然可以发现,尽管人们越来越肯定私营企业主对社会的贡献,也逐步推高了私营企业主的社会地位,但是中国大陆的部分社会群体对于私营企业主依旧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戒备心态;虽然早已有个别私营企业主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但是要求禁止私营企业主入党的呼声一直相当强烈。一直到九十年代中期,这种禁止还是一种被各级党组织严格遵守的政策。事实上,一些私营企业主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除了不排除部分人真的具有共产党员所追求的理想之外,相信其中也有部分人出于减低政治风险的目的。当江泽民推出三个代表的理论,决心将中国共产党从代表特定阶级利益的革命党转变为代表全民利益的执政党的时候,特别是舆论相应提出应该吸纳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成员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候,社会上的反对声浪非常强烈。而当中共十六大准备召开前夕,中国大陆的舆论在一段时间里集中于富人纳税的问题,著名影星、“亿万富姊”刘晓庆因为经济问题而入狱更将舆论推向波峰,一时间搞得很多私营企业主心情紧张。
  
  虽然中国国务院的有关领导人曾经在一九八五年表示,对于当时中国的个体经济和私人企业,中国基本上不会再搞一次国有化运动,因为它的发展是有限的,不会发展很大,将来对它不需要采取国有化政策,可以在税收上节制它的发展。但是这种观点实际上是基于这样一个判断,那就是私人企业即使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但是与国营企业相比还是很小的,不可能操纵国家的经济命脉。有一些私人企业,不会改变中国的国家性质。
  
  但是,当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国家经济结构中增长最快的部分、且拥有大量资产的私营企业主将有可能加入原本代表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共产党的时候,前面所说的基本判断就丧失了意义;即便没有马上改变国家性质,但是至少在悄悄地改变执政党的成分乃至性质。更何况,中国大陆的宪法中,至二零零二年底也还没有郑重表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在中国大陆尚未形成一人口众多的中产阶级、没有形成现代意义的公民社会的情况下,一旦由占社会人口绝大多数的相对贫困者借势推动类似“清算剥削阶级”的运动,对私营企业主无疑将会是一种灾难。
  
  我们在论及私营企业宗亲化受政治环境影响的时候,还有必要在这里提及邓小平南巡和中国已故著名经济学家方生的文章。邓小平南巡要求胆子再大一点,改革的步子再大一些,鼓励人们对新一阶段的改革进行大胆尝试。而方生在邓小平南巡结束之后的第三天发表于中国最具官方喉舌色彩的《人民日报》头版头条的文章,明确表示可以利用资本主义的有用的东西,再加上具有特殊背景的上海《解放日报》的全文转载,就使得中国大陆在政治上暗示性地肯定了与自由经济密切相关的私营企业的生存权力和存在价值。笔者数年前在方生教授访问台湾路过香港时,曾有幸陪同他在香港会议展览中心等处游览。笔者当时说自己正在进行有关中国私营企业管理的研究,方生教授对笔者表示,私营企业在中国大陆的发展路途很不平坦,未来的发展很值得研究;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丰厚,反映到私营企业管理之中,应该有一些特殊的东西。方生教授的话,当时对笔者颇有鼓励作用,只可惜不能将笔者的管窥之见在方生教授生前呈上,以便聆听指点。
  
  
  5.7   当今私营企业主的政治风险已经大幅降低
    
  当然,私营企业主所面对的政治风险随着中国大陆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私营经济对社会贡献的不断加大而持续降低,其中有关吸纳民营企业家加入中共组织的支持声音和反对声音,表明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家已经逐步摆脱长期的负面形象而渐渐步入社会政治舞台。
  
  江泽民代表中共中央所作的十六大政治工作报告表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民营企业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的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对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他们的创业精神都要鼓励。对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对他们中的优秀分子都要表彰,努力形成全体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合谐相处的局面”。
  
  在承包企业之前就加入中共,并将所承包企业私有化、现在被《福布斯》排名为中国富豪第三十七位的江苏沙钢集团董事长沈文荣表示,民营企业家入党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像蒋锡培、沈文荣这样的已经加入中共并担任十六大代表的私营企业家,虽然目前在中国大陆还是比较罕见的,但是他们不仅代表了社会对私营企业主的政治认同,更代表了中国大陆民众对于认同、保护私有财产的政治预期。
  
  又如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中共十六大召开期间,在私营企业发展极为迅速的浙江省,私营企业主称中国十六大给他们吃了“定心丸”。因为在中共十六大召开之前,著名影星刘晓庆因为经济问题被捕入狱,舆论掀起一个追查富人收入来源的小高潮,一时间令很多私营企业主人心惶惶。但是十六大对私营企业的肯定,使私营企业主免除了主要的顾虑。浙江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就表示:“开会前外界对十六大还有这样那样的猜测,江泽民同志的报告让我们吃了‘定心丸’。……报告不仅对企业主政治地位给予明确,而且选宣布对其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这使我们彻底消除了后顾之忧。”杭州三替综合服务公司总经理陶晓莺也感觉“一块石头落了地”。“三替”公司刚成立(一九九二)的几年,由于社会上对私营企业还有这样那样的说法,陶晓莺对自己的公司性质也存在着种种顾虑,就连公司被评为市、区的十佳私营企业的奖牌也是遮遮掩掩地放在角落。陶晓莺说:“现在不一样了,国家对私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和对国有企业是一样的,十六大报告中说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私营企业主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我们可以自豪地对外宣称,我们是一家私营企业。”(13)
  
  中共十六大报告可以说是特别就前面所说的针对“富人”的舆论表示了看法甚至说定性:“必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这要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在全社会认真贯彻。要尊重和保护一切有益于人人民和社会的劳动。不论是体力劳动还是脑力劳动,不论是简单劳动还是复杂劳动,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要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营造鼓励人们干事业、支持人们干成事业的社会氛围,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以造福于人民”。相信在这种定性之下,私营企业的政治生存环境会得到大幅改善。当然,理想的状况是,中国大陆能够尽快以宪法的形式将有关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加以明确。
  
  而在十六大上根据三个代表所进行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较之以往的内容发生了重大甚至是根本性的变化。以往中国共产党只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此次的表述则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特别引人注目的是,修改后的中共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时缴纳党费的,都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这样,中国共产党就已经从原本代表特定阶级(工人阶级)的革命党变成了代表全体民众的执政党,可以说符合当今中国大陆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对于中国共产党在推行市场经济的社会条件下大幅拓宽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继续维持社会中心力量的地位、甚至为中国未来的真正民主化,都营造了理论基础和发展阶梯,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当然,方向正确并非意味着理想目标可以一蹴而就。此次虽然有几位私营企业家作为全国党代表参加十六大,但是真正进入决策圈的企业界代表祇有海尔集团董事局主席和首席执行官张瑞敏。但是由于他领导的海尔集团原本并非私营企业,而且至今国有股份占据比例很高,因此他还不是典型意义的私营企业家。江苏的十六大代表、徐工集团董事长王民就表示,张瑞敏只能算是有民企色彩的企业家代表,真正民企代表进入中央要“慢慢来”,他相信民企代表可于下届十七大成为中央委员(14)。
  
  但是无论怎样,原来在本质上就“敌视”剥削阶级的中国共产党,已经通过扩大政治基础而包容了原来的专政对象,更重要的在于为中国社会的各个阶层的和睦相处提供了理论基础,使未来中国各个阶层的民众可以在目标利益同向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发挥全社会的整合力量。随着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地位的不断提高,私营企业所面临的政治风险会进一步降低。
  
  
  5.8   农民在私营企业中角色重要
    
  中国最听话的群体应该说是农民,但是当生存问题威胁到生命的时候,最难以驾驭的也还是农民。因为农民大多数没有机会接受教育,现代意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在其生活规则中占据重要位置,往往只是按照良心的体会和周围环境的影响特别是传统观念如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教化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当他们得以温饱的时候,越轨的行为甚少,且因为对自身较低的社会地位的默认,使他们很少主动从社会乃至法律的角度为自己争取权益;但是当其生存受到威胁,或者说生存的本能不能得到保证的时候,其冒险的心态就很容易克服社会地位导致的自卑,较之受教育人群更容易无视法律的约束,而作出出人意料的举动。
  
  农村的改革与城市无业人口可以「自谋职业」,实际上其初衷是为了解决这些人的基本生存问题,以避免导致巨大的社会动荡。也正因为如此,私有经济包括私营企业才有那么长久的「妾身未明」的阶段。在一九七八年之前,无论农业人口还是非农业人口,特别是非农业人口,需要就业但是没有职业的人群基本上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离开学校之后没有找到工作的,一类是因为种种原因受到当时的法律、规范的处理而被就业单位拒绝吸纳的。这两类非农业人口,一类必定是家庭背景普通的民众,没有权势也找不到后门,在当时的情况下只能“待业”,形成了当时一个特殊的名称和群体──“待业青年”;另一类则一般是因为刑事问题、操守问题,包括部分政治因素而在当时的社会中属于受排挤者。这两类非农业人口与隐性失业的农民一样,在当时的环境之下,被迫走到了为自己的生存寻找生路的境地。尽管现在的中国大陆社会已经承认并艳羡成功的私营企业主,但是在改革开放许多年后比如八十年代末期,人们提到「个体户」的时候,口气中往往带着轻蔑,还往往带有贬意;表现在人们的择偶方面最为突出,当时的女性还是宁愿要一个收入不高但是属于国营企业的职工,而不愿选择一个收入较高但是社会地位微妙的“个体户”。其主要原因,一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重文轻商,二就是由于个体户的人员构成相对比较复杂。甚至有很多人认为,早期的那些没有受过多少教育的个体户之所以成功,成为后来的私营企业主,一定程度上得益于他们本身没有社会地位,一无所有就不必像那些已经在社会上获得了部分利益的人群那样,对「下海」患得患失。
  
  相信正是因为生存需求和社会地位可望从最底层上升而不必担心下降,使得早期的私营企业主较多地来自于农民以及城市工人、商业部门人员和无业人员。
  
  据邓小平所言“现阶段私营企业主中,百分之二十二点八是农民,百分之五十二来自国有、集体企业单位”(15)。而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集体企业,广泛分布于中国的城市与农村,且农村集体企业较早实行承包制或者变相成为私营企业;如果将来自农村的变相的集体企业的私营企业主划拨到农民一类,则农民在私营企业主中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增加。再加上当年的“假集体”、“红帽子” (名义上是集体企业或者国营企业但实际上是私营企业,定期向挂靠单位上缴一定的管理费),农民拥有私营企业的数量和比例还会上升。
  
  私营企业在逐渐得到社会的政治默认和道德肯定之后,遂成燎原之势。“到一九九六年,中国的乡镇企业已经有2336万家,职工人数13508 万人;三资企业在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底进行运作的达到24万家,外企职工2000万人,投资总额824.18亿美元;私营企业81.9万户,职工1171.2万人,注册资金3752.4亿元。”(16)而到二零零一年,中国大陆具有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高达两仟六百多万户,注册资金两万一千六百多亿元,共创产值近两万亿元,实现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近两万亿元,个体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约八仟万人。由于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个体企业有很大比例属于农村或者中小城镇,我们从统计可知,规模不大、处在农村或农村附近的乡镇企业和个体企业,已经在大陆国民生产总值中占有颇大的分量。宗法宗族思想观念最容易在农村这种人口流动性不大、与外界交流较少的环境中生存蔓延;而由于农民直接进入了私营企业以及乡镇企业(其中很大部分后来成为私营企业),故研究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在这些企业中的影响,应该是具有一定的价值的。
  
  可以说,私营企业主很多还是通过农村改革引导而来的。因为农村的包产到户等等,在大陆率先确立了具有实际意义的多劳多得原则;而个体劳动合法化,导致手工作坊、小型私营组合等率先在农村得以兴盛。没有农民的尝试,至少城市对于个体劳动的认同不会那么快速而有效。只是因为市场大小、需求强弱特别是户籍管治的问题,私营企业后来在城市的发展比较明显。而且最早进行这种私营尝试的农民,其中的很多人在获得一定资本之后通过各种方式进入了城市,在户籍管理因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而相应松动之下,他们通过多种方式包括权钱交易而成为非农业人口;且他们碍于城乡差别而羞于承认自己还是农民,因此由农民主导的私营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是多过具体统计的。“无论城乡,来自农民的私营企业主比例都相当高(尤其在农村私营企业中要占一半以上)”(17)。
  
  如果联系中国农村社会的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传承,可以推断,来自农村的私营企业主在中国私营企业中所占的比重越大,宗法宗族思想观念赖以生存的基础就越大。
  
  学者毛三元认为,无论城市还是农村,中国传统社会的家族观念仍在程度不等地起作用;企业内部的人际关系模仿着家族内部的上慈下从,用血缘地缘人缘关系作为企业内部的凝聚力。“由于私营企业多是小型、分散的,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家族经营型为主、拾遗补缺型为主,决策和管理权高度集中在企业主手中,企业主与雇工的关系多是血缘、地缘、人缘关系,这些因素决定了私营企业的管理特征是封建式的家长制管理。企业普遍存在基础管理工作差的现象,企业管理程序、规章、分配、生产经营决策,均由企业主一人说了算”(18)。
  
  “私营企业的产权人倾向于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与所有权紧密结合。”
  
  “企业经营管理权高度集中在投资者手中,企业内部不存在相互制衡的治理结构。”
  
  “私营企业内部管理带有浓厚的家族色彩。以血缘、地缘、人缘为基础的共同利益是私营企业凝聚的纽带和创业的动力,这在开办之初十分重要,在企业发展中也不容忽视。由于私营企业规模普遍不大,平均雇用工人数量还很少,这种家族式关系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现代企业制度中通行的契约劳资关系,同时也妨碍了劳资关系契约化。由于私营企业的这种特殊情况,家族式管理在企业中普遍具有合理性和积业的负债承担责任。家族独资企业的资本来自家族成员。一极作用。但是它本质上是封建性的,不适合社会化大生产;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会逐渐露出它的致命弱点:责权利关系不明清,劳资关系不稳定,一旦出现劳资矛盾,很难得到有效解决。其结果是企业人员出现不正常的频繁流动,流动人员约占企业雇用工人数的十五分之一到十分之一。”(19)
  
  “现实中,私营独资企业常常以家庭独资企业或家族独资企业出现。家庭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家庭全体人员。一般情况下,家庭独资企业的产权拥有人以其全部家庭财产对企般情况下,家族独资企业由家庭独资企业扩散繁衍而成,其产权特征比较复杂。有些家族型独资企业也进行资本股份化,明晰家族成员之间的责权利,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家族型独资企业股份化行为常常只是家族成员之间的一种私下契约,并不严格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不是股份公司。”(20)
  

  5.9   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容易导致私营企业的家族化
    
  私营企业逐渐由手工作坊、小型加工厂等发展起来,因为政治环境和资本限制的关系聚集在一起的血族、姻亲以及朋友,就顺势成为企业的中坚人物以及主要的拥有者。
  
  中国大陆的私营企业目前普遍采取家庭或者家族拥有的形式。《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所做的一项涉及近两千家企业的调查,得出了很多颇有说服力的数据。比如从资产方面来看,51、8%的企业为业主一人独资所有;在全部被调查的企业中,业主本人投资占投资总额的82、7%;而在所有投资者中,又有16、8%是业主的亲戚,这种产权结构是构成家族或家庭企业的关键。
  
  由于资本结构的原因,从决策权和管理权来看,有调查显示97、2%的业主同时又是企业最主要的管理者。
  
  根据调查,在997位已婚私营企业主之中,有187位的配偶在本企业工作,比例为18、8%。他们有22、5%参与企业管理,11、8%负责供销,5、3%担任技术工作,。有327位私营企业主有已成年子女,其中共有121个子女在本企业工作,25、6%参与管理,37、9%负责供销,9、9%担任技术工作。此外,企业管理人员中还有23%是业主的其他亲戚,技术人员中有9、8%是业主的亲属。(21)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中国传统宗法文化中具有“家国同构”或者说“家国不分”的特点,而且喜欢将人际关系纳入血缘或者近似血缘的范畴以强化向心力也就是“泛血亲化”。流传极广、影响至深的《三国演义》刘关张桃园三结义以及《水浒传》中的一百单八将,就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前几年查处的一个案例就是,山西的一个县中的多位干部,身为共产党员却誓盟拜把兄弟。而这种宗法文化特征必然对大陆的私营企业管理方式产生很大的影响。因为在企业开业的初期,一般不太可能很快就有很好的效益、令参与者得到很好的经济回报;所以利用亲情关系、近似的血缘关系实现的“泛血亲化”或者说是准“家族化”来强化企业的凝聚力,强化当前需要“共苦”以便未来“同甘”的信心,化解、减轻劳资矛盾,增强入围者对企业主的忠诚,乃是特殊的历史条件、特殊的发展阶段的必须。比较典型的是,企业主的亲戚往往都是占据着企业最为要害的部门,除了企业主本身具有无可质疑的决策权、管理权之外,财会、采购等部门多数由亲戚主管,以便企业主随时操控全局。同时,企业主往往还会对原本并非家族成员但是得到高度信任的朋友、乡亲包括过去的同学、战友、同事等等,通过心理和形式的努力使他们逐步在心态上“移植”进入家族体系,通过强化亲情或者说私情来强化非家族成员对企业主的忠诚,幷通过宗法宗族思想观念来进一步诱发甚至强制入围者对企业主、对本企业的奉献。
  
  有学者认为,“宗族与别的社会组织不同的,首先是血缘的要素即组成各个家庭的男性成员,有着一个共同的老祖宗的血缘因素,都是共同祖先‘一本’衍化而来,相互之间是族人关系。其次还有地缘关系这也是不可缺少的。如果有宗亲关系但分散各地,也很难形成宗族组织。在古代,个人流动很难,有血缘关系的族人常居住在一起,甚至一个村落生活的人,都是一个祖先的后裔,这种情况就是常说的‘聚族而居’了。另外,说到某个家族,它又常同某个特定地区联系在一起,如太原王氏、陇西李氏、彭城刘氏等,就是说到这个家族的地望。有了血缘关系和地缘关系”,只能说有了组织宗族的可能和前提;要形成一个团体,还需要有人出面做组织工作,将众人聚拢起来,为此要有组织原则,要成立领导机构,有管理者,所以宗族形成要需要第三个因素,即有领导者和组织机构。(22)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私营企业,一定程度上说,由于当代中国大陆民众的安居不迁、宗亲在一地的大量繁衍、姻亲的近距离扭结,再加上企业主作为当地“能人”、“成功者”的号召力,形成以企业财产权为依托“类宗族”势力,应该说是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例如,陕西省户县大王乡表村农民陈长式,一九四六年生人,高小毕业,乡亲们称他是个“除了不会生娃,啥都会”的能人。他从运输开始,扩展到炼钢,后来竟然发展到投资两千三百多万元(不包括贷款部分)建造发电厂和铝厂。他的奇特之处,在精于计算。“该厂没有会计,原料进厂,产品出厂,工资发放,都由他亲自经手,现金交易。整体设计,安装施工,检查验收,都由他亲自动手、现场指挥。他不会抽烟,少吃荤腥,连兵马俑都没有去过(‘看那泥人有啥用?’)”。他说:‘厂里工作简单得很,乡党最难对付!我脸大(有钱有面子的意思),村里啥事都找我,做媒人,劝架,分家;谁家娃急病,我的车子给送医院,还要带上治病的费用。’”(23)我们从陈长式的身上,就很容易看到我们会在后面分析的私营企业主在企业管理上呈现的特征,如高度集中的决策掌控、垂直管理等等。而我们在这里需要讲的是,以陈长式在当地的影响力,和他本人倾向使用的管理方式,就很容易将自己形塑成为企业内部的“宗主”。
  
  传统宗法文化中的家国同构,本身就意味着势力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达则兼善天下,退则独善其身」,从这个角度说,将家庭、家族的管理方式扩大到自己私人拥有的企业之中,只不过是家庭势力的「合理延伸」,形成「家」「企」同构而已;这种现象如果从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角度来思考,也是不足为奇的,甚至具有其合理延伸的充足理由。而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对管理的影响,就很自然地通过企业主的管理方式表现出来了。
  
  这样通过“家族化”的心理改造过程,使得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者逐渐产生了依赖和被依赖的关系,把感情注入原本仅仅是出卖劳动力的家族企业,从而强化了家族对企业的调控能力,也在相当程度上为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在私营企业中的延续与展示提供了现实基础。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此处主要是讲农民创办和经营私营企业时容易受到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影响,但是由于中国的城镇居民包括大量大城市的居民,真正离开农村的时间,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并不很长,从文化影响的角度看也很难短期内“脱胎换骨”,传统的家庭观念的言传身教对于下一代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因此,尽管城市人口不像乡村社会那样容易聚集大量的宗族人口,但是传统文化并不能像宗族人口的减少那样迅速弱化,他们其中的很多人在创办和经营私营企业的时候,心态与农民的区别并非一定有质的区别。
  
  
  5.10   中小城镇化在特定时期可能会强化宗法势力
    
  适时推进城镇化、吸纳转化农村富余劳动力,是中国大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农村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但是,与市场经济紧密结合的城镇化,往往在经济力和行政力的交互影响下,出现对宗法势力的强化,特别是对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强化。
  
  因为在中国大陆农村,往往担任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基层行政领导者往往具有较强的宗族力量支持,这个人群中先富起来的比例也比较高。本来,市场经济是依赖契约关系的,与宗法宗族势力所依赖的血缘关系具有根本性的冲突。正常情况下或者说历史地看待这个冲突,市场经济力量的加强,必然导致宗法宗族势力的减弱;但是在市场经济推进的城镇化过程中,似乎并没有出现这种正常的状况,市场力量和宗法力量有共同增强的现象。
  
  笔者认为,在近期的城镇化过程中受益的农村人口,更多地属于那些在当地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或者经济影响力的人及其亲属。因为目前虽然已经放开中小城镇的户籍管理,但是门槛显然还是由各地制定的。这种户籍认同既然依旧是一种有条件的希缺资源,需要主管部门的批准,那么能够迈过门槛的必然还是那些能够通过行政力或者经济力满足这些条件的群体。在这种状况下,在当地拥有行政力量或者经济力量的人,必然会优先选择将自己的亲友通过门槛。而具有这种权力的人,往往就可能在帮助宗亲进入城镇的过程中促成一定的宗族力量,而主导者就可能成为近似的宗法权力中心。
  
  以往中国大陆有很多城市为了限制城市人口和增加财政收入,采取收缴“城市增容费”的方式来作为限制的“门槛”。当农村人口进入中小城镇依旧面临一定的门槛的时候,私营企业主就可能因为是宗亲跨越门槛的垫脚石而树立宗主地位。
  
  笔者相信,虽然从长期来看,城镇化数量规模的扩大会导致现代思想对传统观念的替代,但是由于现实条件的限制,在中小城镇户籍松动、设置有条件门槛的一定时段,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在中小城镇可能得到强化,宗法势力在中小城镇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加强。
  
  
  5.11   农民与国营企业员工的联系
  
  因为中国的私营企业主的另一个重要来源是原来的商业服务人员和工人,所以在这里必须提及中国农民与中国国营企业员工的联系。正是因为新中国建立之初仿效前苏联的计划经济模式、实行快速的大规模工业化,使得大量农民一夜之间变成了工人;但他们与农村的联系自然是难以切断的,早已融入他们的思维和行为模式之中的宗法宗族思想观念,不会因为他们的身份的一夜转变而马上消失,而是自然而然地由他们身体力行地带入了国营企业。而这些工人的后一代甚或第三代现在虽然已经有很多成为个体劳动者,但是父传子受的宗法社会的观念特征、农民的习俗也不可能从这两代、三代人身上完全消失,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及中国工人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国营企业工人,与农村所具有的千丝万缕的联系,包括体现在这类企业管理中的宗法宗族思想观念。
  
  一九四九年中共建政之后,为了国家安全和中华民族追求已久的现代化,开始大规模工业化运动。而对一个工业化基础非常薄弱的农业大国来说,快速工业化的其中一个必然过程和结果就是将大量基本没有受过什么教育的农民迅速转化为低知识结构的工人。中国大陆七十年代以前的劳动密集型国营企业的工人,特别是那些工作条件比较艰苦、对知识和技术的要求相对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如矿山、林场、建筑业,绝大多数工人是从农民直接转化为工人的。就这一类从农民转变为非农业人口的群体来说,即使是从大跃进的一九五八年算起,参与大规模工业现代化建设的工人甚至包括技术人员,只要不是通过调动或者考学另迁,绝大多数已经在当地繁衍了两代人,不少人的工作年龄超过四十年,基本上都是三代同地。大量而相近的来源、稳定的工作关系、长期的同一单位,这三种情况都从客观上为血亲和宗亲在一地的规模扩大、势力加强创造了条件,从而为宗法宗族思想观念从农村到国营企业的转移产生提供了条件,也为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在一地或者一个企业的延续提供了生存基础,至少是创造了影响现实社会的可能。
  
  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距离城市和资讯中心越远,与外界交流越封闭,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在管理中的表现越加明显;宗法宗族思想观念表现的强弱,与抵达城市的距离成正比,与企业科技水平的高低成反比。一般来说,东部沿海地区的表现相对较弱,而中西、西南部地区特别是偏远山区如湖南湘西地区的表现相对较强。
  
  中国大陆的国营企业具有比较明显的军事管理的特征,除了中国共产党在延安领导土地革命时期因为特殊的历史条件,就对麾下的企业进行指令性的军事化管理、建国后又采取计划经济体制之外,还与大量复员、转业军人进入中国大陆的国营企业有关。
  
  从领导者的角度来说,为了安全与效率的需要和裁减军队的考量,中共在建政之后将大批军队干部派驻当时现有的工厂、企业;而在开始大规模恢复性国家建设、特别是朝鲜战争结束之后,大量军人转业到地方,很多集体转业到某些地区筹建新的工矿企业。其中,军官变干部,士兵变工人。
  
  实际上,从中国工农红军开始,一直到建国初期的解放军,与农民的联系是很密切的,可以说无论干部还是士兵,绝大多数都是农民出身。以中国工农红军为例,当年江西兴国县总共二十多万人,就有七万人参加长征。这些人中后来有上百位成为解放军的将军,他们绝大多数是农民出身。因此可以这样排列中国早期国营企业的人员构成特征。
  
  由于中国共产党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战略,成功地将马克思、列宁心中的无产阶级,用中国农民这样的“微产阶级”来替代,完成了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革命。正是由于农村包围城市的策略,建国初期中共干部中农民出身者比例很高,他们很自然低将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带入工作方式之中,而不会因为自己变成了共产党干部就能够完全割裂与原来生存的文化环境的联系。一九四九年和五三年之后,大量军人在和平时期转业到地方和企业担任领导干部。特例如七十年代的铁道兵全体成员集体转业,成员间的关系直接从军队的上下级变成国营企业的上下级。
  
  即使在今天,每年也有大量的原本生长在农村的复员转业军人进入国营企业。中国大陆为了使从军人员心理安定,对从军人员有一定的政策倾斜。虽然这种政策倾斜对城市居民的吸引不大,但是对于农村青年来说,由于参军不仅可以开阔眼界,还有机会转业到国营企业乃至政府机关,而且也有可能学到一些专业技术,至少在复员转业时较之同龄的农村青年有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而由于国家将国营企业接收复员转业军人当作一项不可推卸的责任,日积月累,从农村而来的复员转业军人在很多国营企业都占有相当的比例。而他们,也一般不会因为军队生活而大幅减弱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对他们的思维和行为的影响。因为无论哪一个国家的军队,都是必须讲究威权、服从和等级的,否则这支军队的战斗力可能就值得怀疑。
  
  正是因为这些特殊的原因,使得中国工业企业的领导者,最初很多是转业军人和地方武装人员;他们本身就接受且惯用军队命令式的管理,多数未受系统教育,但特殊的打天下背景使他们以当年的功劳,获得后来长时间的领导地位,且长期在同一个企业直到退休。这种状况虽然最近十年得到比较快速的改变,但是这些原来的领导者经过几十年在同一企业的经营,很多人通过血亲和姻亲编织了十分强固的权力关系网络,这在地处偏远、结构如同一个小社会的大型国营工矿、林垦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因而也在其中得到了传承,并有较为明显的体现。
  
  这里必须给非大陆读者解释的是,中国大陆的知识分子虽然也大量工作于各类工矿企业,但是他们在政治上直到邓小平提出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以及中国提出知识分子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之前,乃是一个孤立的阶层,从建国初期一直到八十年代初,长期受到排挤与歧视,只是被当作团结的对象,或者说是被利用的对象,而难以在基层企业掌握行政权力。不要说工人阶级领导一切的年代,就是在提出科学是第一生产力之后,有关科学管理即使有人提出,但是很容易受到知识水平不高的领导干部的人为排斥与干扰。只是现今中国大陆实行市场经济,在竞争的残酷和创造力的事实面前,才使得「工人老大哥」不得不让出政治上的领导地位和部分企业的领导权,使知识分子真正成为企业的中坚,因而也难有推动企业转向现代企业管理的影响力。而这种劳动密集型的管理层长期以来主要是由原本是农民但经过工人或军人生涯的锻炼、并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担任,他们比较容易受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影响并在其所管辖的企业中实行威权管理。
  
  有学者认为,中国大陆以“服从”为核心的的价值观念是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整体社会资源统一调配,人才资源统一管理,以社会的需要代替了个人的选择。同时认为如果说这种价值观念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有一些存在的基础,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很难行得通了。以笔者看来,这位学者讲的只是制度约束导致的一种行为表象,但是国企员工的“服从”性质的价值观念,其文化根源并不是来自于当时的社会管治制度,而是隐藏在管治制度背后的强调威权、讲究差序的宗法宗族思想观念。但是由于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在国营企业中的表现不是本文的重点,因此不再继续详细分析。
  
  
  5.12  总结
    
  我们在本章分析了宗法宗族思想观念进入私营企业乃至国营企业的历史原因、政治条件,表明中国传统社会重视宗亲关系,且特殊的历史条件特别是政治的、意识形态的历史性限制,对宗法宗族思想观念进入中国私营企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同时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中国大陆的经济改革是从农村开始并逐步推动城市经济改革的,农民在早期的私营企业中占据了相当高的比重,即使是在市场经济已经得到全面肯定的今天,这个比重依然比较高。而占据中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所受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影响无疑较之城市人口要相对较高;同时,大量的城市人口也是最近几十年才从农村踏入城市的,他们不可能完全摆脱宗法宗族思想观念对他们的影响。这就可以说明,宗法宗族思想观念进入私营企业并对私营企业管理发生的影响是广泛而深刻的。
  
  而且,境外学者外界比较难以掌握的情况是,中国大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宗法势力在中国农村特别是相对闭塞的农村地区迅速抬头,在有些地方甚至取代了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的力量。加上泛血亲化在中国历史与现实中的影响,因此,宗法宗族思想观念进入私营企业并对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管理乃至国营企业的管理产生影响就成为一种顺理成章的事情。其中的区别,主要在于程度上的轻重。
  
  这样我们在分析了宗法宗族思想观念的延续与演变、如何进入私营企业之后,我们就需要在进一步对这种思想观念对私营企业管理的影响形式和表现特征进行分析,以便确认这种影响的利弊并寻求对策。
  
  
  【附注】:
  
  (1)哈耶克着,《致命的自负》,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2)向锋、郑曙东着,“草根民主”改变中国--中国评论2002年7月号。
  
  (3)曹锦清着,《黄河边的中国》
  
  (4)《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张厚义明立志主编,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5)费孝通《乡土社会》
  
  (6)《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张厚义明立志主编,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7)哈耶克着,《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第1次印刷。
  
  (8)《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张厚义、明立志主编,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9)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10)   许明主编,《关键时刻--当代中国极待解决的二十七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
  
  (11)   张厚义等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12)   曹锦清着,《黄河边的中国》,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9月第一版。
  
  (13)   崔砺、金方列,“新华网”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九日电
  
  (14)   《东方日报》2002年11月15日四版
  
  (15)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央文献出版社。
  
  (16)   张厚义明立志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17)   毛三元着,《中国私营企业》,武汉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次印刷。
  
  (18)   同上,81-82页。
  
  (19)   同上。
  
  (20)   毛三元155。
  
  (21)   张厚义明立志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156-157。
  
  (22)   《中国宗族》冯尔康阎爱民着
  
  (23)   张厚义明立志主编,《中国私营企业发展报告》(1978-1998),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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