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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


  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经济全球化、区域化浪潮,在进入90年代后得到空前的发展。这两股潮流并行不悖,构成全球经济运行的主要特征。进入21世纪以来,以双边贸易协定为主的区域化浪潮,更是一浪高过一浪,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由科学技术的扩散所推动的国际产业的转移、升级和重构,正在全球和区域层面迅猛展开。2004年1月生效的大陆和香港的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从东亚区域经济合作的角度看,CEPA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大陆与香港建立CEPA的法律依据,源自WTO框架下中国的“一国四席”地位。在法律的普遍意义上,作为一项地区性协议安排,CEPA的实施将为两岸四地的经济融合提供更加广阔的前景;第二,随着东亚各国(地区)经济的日趋紧密,CEPA作为一种先行模式,其实践经验可回答中国WTO四成员如何参与地区多边与双边合作的问题,因此CEPA的实施,也有利于推进东亚区域经济的进一步合作。

  一、CEPA产生的背景

  1、香港 、澳门在WTO的定位  

  加入WTO后,作为成员的中国四方之间实施优惠政策会不会受到影响?在WTO框架下,大陆与香港建立密切的贸易关系有没有法律依据?是否会违背WTO的协定规则?要回答这些问题,首先要解释清楚香港的成员身份以及WTO框架下中国“一国四席”之间的关系。

  2001年大陆、台湾先后加入WTO是世界经济中的重大历史性事件。大陆、台湾加入WTO后,作为成员方的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四成员之间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究竟是怎样一种关系格局呢?

  从大陆方面看,大陆、台湾先后加入WTO的事实和台湾在“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和“入世”(WTO)时的承诺,意味着WTO框架下中国四成员之间的关系,将受到以中国大陆为主体的“单边”、四成员间的“双边”和WTO框架下“多边”关系的约束,即包括两岸经贸关系在内的四成员间关系,是作为“中国主体同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这样一种性质。此外,台湾申请加入GATT和WTO的历程本身反映出,“两岸经贸关系,并不适用于国际规范”。

  WTO下“一国两制”的经贸关系安排,自然包括其他两个成员香港和澳门。     香港曾是英国的殖民地。作为宗主国,英国政府于1948年1月起适用关贸总协定。1948年6月,按GATT第26条5款(a)项规定,英国办理了有关手续,使关贸总协定适用于香港。即香港并不是GATT的缔约方,仅仅是因为英国是GATT的创始缔约方,香港作为英国的附属地而适用于 GATT。

  中国政府和英国政府根据1984年12月中英联合声明及其附件,授权香港在1997年后,继续保持其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地位,继续保持资本主义制度不变,并自行决定香港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 GATT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协定。

  1986年4月,英国政府按照GATT第26条5款(C)项规定向GATT提交声明,确认香港作为一个单独关税地区,享有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自主权,因而可被视为GATT的正式缔约方。同时中国政府也发表声明,确认自1997年7月 1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将继续符合关贸总协定第26条5款(c)项的条件,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继续被视为 GATT正式缔约方。

  WTO作为组织取代GATT后,按WTO自身协议第11条的规定,香港顺利“转正”为WTO创始成员。香港以单独关税地区身份成为GATT正式缔约方(采取这种方式不需要同其他缔约方就香港在GATT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谈判),并由此顺利转为WTO创始成员。香港成为WTO创始成员并不会损害中国主权的完整,因为单独关税地区不可能导致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这与台湾在采用单独关税区名义加入WTO是一致的。

  以此同理,澳门比照“香港模式”,于1991年1月以“转正”方式成为GATT单独缔约方, 1995年“转正”为  WTO创始成员。

  上述分析表明,在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加入WTO过程中所确定的成员关系,是WTO规则下以中国为主体的四成员间关系。在这种关系格局中,台湾、香港、澳门作为独立关税区,享有独立关税、独立货币、独立贸易政策的自主权。同时,四成员在WTO内的地位,又受到“一国四席”关系的束缚。也就是说,中国WTO四成员间是一种特殊的、符合“一国两制”原则的经贸关系。

  2、CEPA的法律依据

  CEPA所定义的,大陆与香港紧密合作的经贸关系,实际上是指双方实行类似区域合作的关系。在涉及WTO条款方面,大陆与香港经贸关系与WTO规则的具体矛盾是:香港是否能享受优惠待遇,如果大陆对香港实行优惠待遇,什么样的协议形式可以避免与WTO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对此我们可以从WTO条款与“一体化例外”的关系进行分析。

  在“一国四席”的关系格局下,如何利用WTO规则,通过发展经济来增进和扩大成员间的共同利益,提高各经济体的竞争力,这是四成员共同关心的问题。实现共同利益的一条有效途径,就是借鉴一体化理论,在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之间实现“四方一体化”。根据对一体化理论的运用分析,我们还可以得出大陆与香港实行区域合作并不违背WTO精神的结论。

  这里所主张的“四方一体化”,指的是在大陆、香港、澳门、台湾两岸四地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即建立类似“自由贸易区”或者次区域的经济合作。其作用主要有:一是通过相互协调经贸关系,加强联合竞争的能力;二是将妨碍经济最有效运行的人为因素加以消除,将诸如两岸贸易争端的解决机制等这样的问题纳入区域合作中去解决,为成员间的经贸政策协商创造条件;三是创造最适宜的经济结构,特别是祖国大陆在完成经济体制转型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从“一国四席”关系格局的现实出发,率领中国四方向统一的“大中国”经济体过渡。

  理论上,区域经济一体化是指地理位置相邻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为促进资本、技术、劳务和产品在区域内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通过相互签订条约或协定,实现经济上的整合。其中以贝. 巴雷萨的国际分工理论和杨.丁伯根的“协调理论”最具代表性。巴雷萨在其著作《经济一体化》中提出的经济一体化模式,可分为下述层次:l〕优惠贸易区(Preferential Trading Area)这是一体化的最低层次,可实施某些产品、某些领域的优惠安排。在国际贸易理论及实务中,优惠贸易是指仅同意贸易对象间降低关税(不是消除全部的关税),但对第三方则不提供关税优惠。2〕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和关税同盟(Custom Union)前者指的是区域内的国家或地区同意消除关税及限额措施,以促进区内贸易。同时签署方对作为第三方的其他贸易对象的关税及其他的贸易规则,可不受自由贸易条约的约束。后者指同盟区域内的国家和地区不但却除关税及限额,还可对第三方也采取共同一致的关税税率。关税同盟成员以单一实体采取统一调参与国际贸易及关税协商。3)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形式较关税同盟更为高级,在统一的大市场内实现商品、资本、技术和人员的自由流动,但对第三方生产要素的流动则须采取统一的规则或进行限制。4)经济联盟(Economic Union)到“全面经济联盟”(Total/Complete/Full Economic Union),即从经济与货币联盟的高级阶段到实现政治经济同盟的最高级阶段。此种一体化形式下,不仅成员国和地区同属一个共同市场,而且应该尽量减少成员间经济政策的差异性,在财政、货币、工业、地方区域、运输或其他经济政策方面进行统一调配(harmonization)。最高阶段为“全面经济联盟”,可实现超国家性质的共同体,由超国家的机构统筹实行单一的经济政策,这一阶段各成员间已经没有经济政策上的差别性。丁伯根的“协调理论”强调对区域内的各种经济资源和生产因素的配置与运用进行又意识的协调,包括在区域范围内协调投资政策,实行合理的产业分工。区域经济整合的构想和理论的提出,推动了区域经济一体化、集团化的发展。

  在实现一体化目标与WTO规则的衔接方面,中国四成员实行区域合作可援引的最大例外,是1994年GATT第24条规定。根据第24条规定,最惠国待遇例外中有一条是“关税联盟与自由贸易区例外”,即理论上简称的“一体化例外”。其含义是指各成员方(包括单独关税区)之间可以建立超越一般最惠国待遇的经济一体化关系。这意味着GATT处于现实与历史的考虑,接受了区域集团的中的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形式,从而使区域集团与多边贸易体制的客观联系,成为基本的法律关系。因此,中国四成员方的一体化目标是可行的,即根据WTO“一体化例外”的规定,中国四方作为经济一体化组织,其内部的待遇可不给予其他非该组织的WTO成员。

  但从中国的现实看,其一体化过程又具有特殊性,即传统的一体化关系一般是在主权国家之间建立,而中国四成员方本来就是一国。从两岸四地的现实政治关系看,中国四成员方不适合采用目前国际通用的经济一体化名称如“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共同体”等,因为这些名称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国家主权的让渡,暂不适合两岸四地的现实需求。从大陆和香港的关系看,既然“自由贸易区”或“共同市场”等暂不适合,采取既符合WTO相关规定,能够获得MFN的例外,同时在两岸四地间又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临时协议”,率先实现大陆与香港间若干城市或地区间的次区域经济合作,显然是比较理想的选择。

  二、CEPA与两岸四地的经济融合

  1、保持香港在两岸四地经济发展中的独特地位

  两岸加入WTO后,大陆与香港的经贸关系如何在原有的基础上更上一层楼,如何继续保持香港在两岸四地经济发展中的独特地位,成为大陆与香港政府、两岸四地企业界、学术界以及国际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CEPA的签署,从制度安排上为香港企业和资本在中国加入WTO后率先进入内地,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和条件。

  CEPA文本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便利化三方面。货物贸易的核心是实行零关税。即大陆对香港有较大实利的273个税目的香港原产货物进入内地市场,实行零关税,其他香港原产货物不迟于2006年1月1日,也将实行零关税。服务贸易主要是大陆对香港提前实施内地对其他WTO成员所作的开放承诺,在金融保险、交通运输、谘询服务等17个方面,优先向香港开放。在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大陆对港资企业实行取消股权比例限制,降低银行注册资本和资质条件、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限制等优惠。双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CEPA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承诺。

  虽然CEPA涉及的主要是内地与香港的经济关系,但CEPA的设计意图并非仅仅是为了帮助香港走出目前经济衰退的困境。CEPA更重要的意义,是通过大陆对香港提供高于WTO普通成员的优惠,突出中国所具有而任何其他国家都不具有的优势——在WTO中拥有“一国四席”的地位。这一地位的取得,对中国加速实现“四方一体化”,加速成为经济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正因为如此,CEPA签署后,香港特区政府和香港商界纷纷表示要积极做好准备,把握这个珍贵的机遇,让香港经济重拾动力的同时,促进祖国的强大和统一。

  CEPA的意义很快就在澳门与大陆的关系上体现出来。改革开放20年来,大陆在贸易、投资等各方面对澳门也实施特殊的优惠政策,澳门与内地的经济关系因之而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两岸加入WTO后,澳门与内地的经贸往来更加密切,两地经济合作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成果。目前澳门在内地投资达53亿美元,项目8200多个。2003年10月,“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签署后,澳门经济展现出全新的空间。协定对澳门产业结构的优化、对澳门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国际化,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

  距CEPA正式公布前一年,2002年5月18日至19日,在中国海南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上,前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副部长龙永图在回答如何实现在亚洲建立自由贸易区以及亚洲各国建立更紧密的经济贸易关系这一长期目标的问题时指出,在香港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是当前紧迫的问题。他指出香港作为贸易组织一个单独关税区,在对外贸易和投资上,与内地同是WTO成员,如果内地没有和港澳建立一个特殊的贸易安排,给港澳提供一些特殊的待遇,这一做法本身就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原则。因为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一体化例外”的规则,中国四成员在处理相互间关系上,存在特殊的操作空间。龙永图进一步强调,大陆必须和港澳建立一个特殊的、更加紧密的贸易关系,以使港澳经济的发展能从祖国大陆的经济发展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

  2、 CEPA与两岸四地的经济融合

  加入WTO后,两岸四地的经贸合作关系,进入了一个互补性竞争时期。作为四成员的大陆、香港、台湾、澳门,就未来中国经济应该是整体性的这一基本论点,体现了前所未有的认同,CEPA的签署,将进一步推进两岸四地的经济融合。这是基于:

  首先,中国大陆在地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近年地区经济形势的发展表明,大陆的市场前景,大陆经济的稳定发展,为两岸四地实现紧密的经贸关系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2002年,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大陆吸引外国直接投资(FDI)高达500亿美元,首次成为全球最大引资国。在投资拉动下,中国与亚洲国家的贸易快速增长。中国经济的发展,给地区经济注入了活力,也引起与东亚经济关系密切的港商、台商投资布局的变化,中国大陆作为市场和引资中心的地位更加突出。

  其次,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这一变化趋势,还使大陆、香港、台湾、澳门对于未来中国经济是一个整体(或四成员“一体化”)的概念,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认同,建立两岸四地间更加紧密的经贸关系,成为一种合理的选择。我们可以将这种以紧密经贸关系为纽带,以共同利益促进共同发展的“一体化”意识,称之为“中国共同体”意识,这种意识的产生和认同,展现了华人和华商对未来中国经济的信心。

  最后,CEPA的签署,还标志着香港与内地将在经济全球化、区域化以及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加速全面的经济融合,标志着以两岸四地的经济合作为内容的中国的“四方一体化”,成功地迈出了第一步。

  台湾作为WTO内单独关税区成员的身份,与香港、澳门是一样的,显然也是建立更紧密经济贸易关系的物件。与香港的金融资本、商业资本、房地产等不动产资本为主要优势不同,台湾的优势在于拥有成熟的制造业经验,工业资本和在网路经济,尤其是IT产业方面的开发优势。虽然台湾经济目前受到世界经济放缓和岛内政局不稳的严重干扰,自2000年以来就出现衰退,但两岸经贸的发展,将继续成为促进台湾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在加入WTO问题上,台湾当局原来试图推行将两岸关系、“两国论”、以及两岸加入WTO“三位一体”统筹兼顾的方案,即在WTO架构下将两岸经贸对话协商纳入多边磋商机制,以达到扩展“事实外交”的目的,回避或绕开两岸关系的基本原则―对一个中国的认同。如台湾曾试图以“中华台北”名义申请入关就是一例。但是,两岸经贸关系的快速发展,使台湾当局实施“三位一体”预案的企图受到了挫折。 “9、11”事件的发生、美日经济的持续走低、民进党的上台所后引起的社会分裂等,这些因素也使台湾的经济前景与大陆经济的发展更加密切相关。与此同时,台商则加大了对大陆的投资。台湾当局在“一个中国”问题上,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

  从近期看,由于民进党执政产生的政治干扰,两岸在经济合作的制度化安排层面安排上确实存在障碍。但从长期看,以港澳模式为前驱,以“一国两制”为前提、两岸四地间逐渐建立一种要素无障碍的自由贸易关系是可行的,这种开放的贸易体系,将给中国和周边国家与地区的人民,带来更多的利益。

  三、CEPA与东亚地区经济合作

  1、东亚地区经济合作的制度性安排

  作为一种区域经济合作的制度性安排,中国大陆与香港建立紧密经贸关系的过程,与中国积极推动东亚地区的多边合作进程基本上是同步的。如前所述,1997年底“东盟10+3”合作机制正式启动后,2001年11月,东盟高峰会议同意中国总理提出的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议,其后,香港特首董建化向中央递交了有关建立内地与香港贸易区的建议书。2002年5月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副部长龙永图在论及亚洲建立自由贸易区问题时明确指出中央政府将研究香港与内地建立新的经贸关系问题。2002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

  众所周知,东亚经济的发展是以跨国公司为主导的直接投资紧密相关的,由此也形成了东亚经济的两大特征,一是东亚经济区域内贸易的依存度迅速上升,原来以资源禀赋为基础的贸易格局,逐渐转变为以规模经济和产业内贸易为基础的新格局;二是东亚经济区域内投资依存度的加强,在外国直接投资推动下,东亚地区成为世界制造业的中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大陆、香港间在协议形式下加强相互的投资、生产与贸易,其结果必然影响到东亚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作为区域内制度性安排,CEPA展示出包括中国四成员在内的东亚各国(地区),可以通过采取双边、多边等措施,在地区的经济融合中实现双赢或多赢。

  以下表一反映了东亚区域内投资依存度的上升,表二反映了东亚区域合作中主要的制度性安排:(表略)

  2、 CEPA与中国的全面开放

  中国学者将大陆的改革开放进程大体分为四个阶段。第一是摸索阶段,从设立深圳等经济特区到开放沿海十四个主要城市。第二是推广阶段,即以上海浦东开放为标志的长江流域和内地省、市的开放。第三是与国际体制接轨的阶段,也就是以加入WTO为标志的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以及两种资源进行结合的过渡阶段。第四阶段为包括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等资本市场开放在内的全面开放阶段。而人民币作为强势统一货币的实现,又是以中国加入WTO后经济持续、高速的增长为基础的。

  目前所处的第三阶段,是中国经济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粗放经济向集约经济转变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中国经济的发展为东亚提供广阔市场的关键时期。从跨国投资的角度看,这个时期内,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在经受住外来冲击的巨大挑战后,将会产生质的飞跃。随着第四阶段的到来,随着人民币完全可兑换等资本市场的开放,中国经济对周边国家的地区的辐射效应,将逐渐得到充分的体现。

  需要指出的是,在20世纪后20年中国大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产生的体制变革的动力,曾经成功地给香港经济注入了第一次活力。当时香港制造业的90%都转移到了珠江三角洲,由于成本的降低,香港的制造业获得了极大的发展。加入WTO后,祖国大陆经济融入国际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内外结合的全方位格局和更大程度开放三产生的动力,将直接推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个过程必然也会给香港经济带来第二次活力。当然香港也存在经济转型带来的压力,但大陆与香港间的紧密经贸关系,有助于香港经济转型间压力的减少和产业结构的调整。香港总商会在重整香港经济的研究中指出, 2004年1月1日起CEPA执行后。根据协定有273种香港的原产货物在进入内地市场时将获得零关税的优惠,在此情况下,估计香港企业每年可节省7.5亿港元的关税,香港产品在成本上将获得25%至40%的减幅。

  此外,香港是一个以外贸为支撑点的开放性经济体,也是与西方国家经贸关系密切、熟悉西方商业运作的重要仲介地。香港又是内地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资者。在国内市场中,香港资本和国外资本、台湾资本有着广泛的联系,在世界看好中国的新一波浪潮中,香港、澳门企业家势必积极参与中国大陆的经济活动,并经由沿海向内地推进。CEPA所包括的、服务贸易和投资便利方面的优惠安排,无疑为香港、澳门追求比较利益提供了极好的机会,除有利于在内地设厂的港商回流外,还将增强香港重新吸引外商设厂的能力。可见CEPA的产生,无论是对大陆、香港还是外国直接投资者,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3、CEPA与东亚区域合作 

  CEPA的意义,还在于它所展示的、通过协定形式走向区域合作的示范性。  

  自多边贸易体制产生以来,分析区域集团贸易投资效应的方法,主要是50年代初沃纳的“贸易创造”与“贸易转移”。然如前所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世界经济体之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依赖日益提高,因此,WTO和它的前身GATT,都不禁止区域贸易协定。虽然 “区域”的含义非常复杂,但这并没有妨碍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大量使用区域组织、区域协定这样的形式,通过地理上的联系和经济上的合作,建立相互依赖的经贸关系,联结为强有力的竞争实体。中国与东盟关系的建立,就是这样的例证。

  根据中国官方公布的统计资料,截至2001年底,中国企业共在东盟国家投资专案740个,专案总投资累计达10.91亿美元,其中中方直接投资6.55亿美元。预计在未来20-30年内,中国对东南亚的投资还将出现大幅增长。而去年中国从东盟国家进口的商品总额增长了三分之一,从韩国和日本进口的商品总额增长了大约四分之一。2004年1月,就在CEPA实施的同时,《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设置的《早期收获》方案也开始实施。根据报导,今年一季度,中国从东盟《早期收获》方案项下进口的全部商品一般贸易总值为65.5亿人民币,同比增长了16%。其中享受优惠进口商品为15.5亿人民币,占《早期收获》方案项下进口全部商品一般贸易总值的17%,共减免税款近1亿元人民币。

  东盟九国中,泰国根据《中泰水果协定》从2003年10月已经率先享受零关税。此外,马来西亚、印尼和新加坡共有12种商品在今年一季度从中国得到优惠进口待遇。与CEPA设有投资优惠条款的安排一样,中国-东盟协定与东亚大多数区域协定主要为贸易协定不同,中国-东盟协定还包含投资自由、投资透明与投资便利条款的安排。按照中国和东盟的协议,到2010年,一个拥有近20亿消费者,GDP约为2万亿美元,贸易总额达1.2万亿美元经济区将初步形成,并逐渐发展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最大自由贸易区。

  今天,中国与其他亚太国家和地区,共同处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在区域层次上,国与国之间的经济利益仍然被置于首位。加强与区域内或周边国家与地区间的相互投资和贸易比重,利用各自的比较优势,克服发展水准、经济结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所导致的落后,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主要选择。在这个意义上,作为一种指度性安排,CEPA的实施对东亚区域合作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展望前景,两岸四地经贸交流的扩大,中国四方对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需求的增强,将有助于中国一体化的进程,促进“中国共同体”的发展。随着“中国共同体”意识的逐渐成熟,实现国家强盛和统一的远大目标,定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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