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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与闽、港、台“金融三角”——兼谈构建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金融对策


  金融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血脉”,尤其是跨国或跨区域商品与服务贸易、投资合作的基础运作平台。在经济迅速增长与转型时期,在推进经济市场化的重要阶段上,在区域经济互动合作中,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的发育发展是具有关键意义的环节。在政府驱动型的经济形态下,积极主动的、适度超前的金融政策安排或制度设计是值得重视的一项工作。本文主要结合CEPA创造的有利条件与时机,分析在闽、港、台三地间构建“金融三角”(或称为“金三角”)关系的可能性及现实意义,在此基础上提出“金三角”的体制目标,以及国家与地方应采取的基本政策建议,就教于各方同仁。

  一、CEPA框架内金融服务有关安排与我国 “入世”金融服务业开放条件比较评析

  《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以下统称CEPA)生效以来,虽经中央、地方及香港行政区多方积极促进,祖国大陆与港澳地区的经贸合作出现新的进展,但是从实际统计资料和市场反应来看,显然地香港对大陆CEPA项下的货物贸易增长有限。事实上,鉴于内地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历经20余年发展,港澳总量有限的原产地货物大多已经通过港资对内地的投资实现转移,CEPA项下的货物贸易自由化不太可能发生骤然增长。因此,市场应更多地把关注点放在CEPA协定中更具实质意义的17类服务贸易合作方面。

  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港澳开放的服务业主要内容包括管理谘询、会展服务、广告、会计服务、建筑及房地产、医疗及牙医、分销服务、物流、货代服务、仓储服务、运输服务、旅游服务、视听服务、法律服务、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共计17类行业。[1]从CEPA条款分析,开放的内容十分具体,地域和品种相当宽泛,措施和保障也较为到位,具有丰厚的经济价值和现实的操作性。对于实力卓著,市场开发、营运经验丰富的港澳服务商而言,无疑是敞开了一扇“淘金”的大门。尤其是对于经营优良、管理成熟的多元化集团服务商来说,更是赢得了低成本便利介入、快速滚动发展、形成资本与产业扩张体系的良好机会。

  就本文关注的金融服务领域,CEPA框架内的主要规定如下:

  银行业:(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可设立法人机构;(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将为2年以上,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证券业:(1)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式办理;(2)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

  保险业:(1)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居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2)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3)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在内地执业;(4)将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

  将CEPA关于内地向香港金融服务业开放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相关承诺做一对比,我们可以看出以下特点:其一,对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明显低于一般外国同业竞争者(100亿美元)。香港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可设立法人机构,而一般外国同业竞争者则须具备“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美元”的条件。申请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金融机构需已在中国营业达3年,且连续2年盈利,而对香港业者的同一要求为2年和“多家分行整体考核”,显然宽松许多;其二,在证券业领域,香港业者除享有外国同行可望的其他自由化权益外,还具有他人不可企及的便利,即证券专业人员可依据相关程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其三,香港保险业者在进入内地市场时,享有人员和资本方面的更大自由。由此可见,以CEPA框架对比中国“入世”承诺,香港地区在商品、服务、资本、人员等各方面都获得了较国外竞争者更为充分的自由和便利,CEPA确实在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合作关系中构筑了一道宽阔便捷的桥梁。

  二、建立闽、港、台更紧密金融合作关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针对上述不同的开放层次,我国各地区政府和企业都在研究如何抢占先机、赢得对港经贸合作的新突破。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福建省,则应当更进一步考虑如何在利用CEPA机遇、加强对台区位优势和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区战略之间寻找内在的联结。我们认为,这项工作要高起点、有特色、见成效,就应当首先研究建立闽、港、台更紧密金融合作关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1、建立闽、港、台更紧密金融合作关系是巩固改革开放成果,提高对外开放水准的需要。发展外向型经济与“开放立省”是福建经济实现高速增长的基本经验。历史证明,外向型经济发展越快与开放度越高,我省经济增长幅度越大;反之,经济增长则显着放慢,社会发展各项指标也受到影响。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十一五”期间,我省既要扩大开放,更要提高对外开放的品质与水准,实现开放性的产业结构升级与优化。在此战略取向下,建立与加强对港、对台金融合作,形成闽、港、台金融三角关系,无疑是具有全局性、突破性意义的重大举措。

  2、构建闽、港、台“金融三角”是高起点、快速度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区特色战略定位的需要。在“珠三角”和“长三角”经济高速增长、在全国开放与发展中地位日隆的今天,福建经济存在着被区域性边缘化的现实危险,福建经济发展后劲不足是这一颓势的明确信号。为此,福建省委、省政府提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目标,目的是为福建重新找到在全国性开放发展格局中的准确定位,以扩大区域优势换取对外开放的空间,用经济特色构造区域可持续竞争力的基础。借助CEPA机遇和闽、港、台之间传统与现实的经济社会联系,从建立和加强“金融三角”合作关系入手,无疑是高起点、快速度实现海峡西岸经济区特色战略定位的有效策略。

  3、建立闽、港、台更紧密金融合作关系是拓宽“三个战略通道”,实现科学发展观和统筹五大关系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对外开放、对内连接和山海协作是实现我省沿海与内地、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资源与环境、开放与发展等五大关系协调发展的既定方针,是我省着力打造的三个战略通道。在原有的基础设施构架、人才交流、项目帮扶等经济协作基础上,若能够形成闽、港、台更紧密金融合作进而实现对外开放这一龙头的突破,将大大拓宽三条战略通道,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4、形成闽、港、台“金融三角”对于增加福建省经济总量,包括流量与存量意义重大。经济区域性边缘化的关键症结在于经济总量过小,2003年我省GDP仅占全国同一指标的4.7%。制造业基础相对薄弱,产业链短小,已有的产业集群规模过小。近年来,外商投资增长出现放慢趋势;[1]除对外贸易发展仍然保持较快速度外,我省与“珠三角”、“长三角”地区经贸双向交流也存在不足。通过构建闽、港、台“金融三角”,以金融流动作为贸易、投资、要素或资源传导配置的复合性管道,可以一方面增加我省内外经济流转的数量规模,另一方面增强产业配套服务功能和延长产业链,达到改善贸易、投资存量结构的效应。

  (二)可行性

  1、构建闽、港、台“金融三角”的产业经济基础已经具备。改革开放以来,福建作为我国最早开放省份和外商投资的最初“绿地”,吸引了大量的港台资本。据统计,2003前三个季度(由于受“非典”影响较往年增长放慢)福建省对港台进出口贸易额为43.73亿美元,占全省对外贸易总值的17.24%;当年度我省外资来源地中港、台位居第一、二位。截止2003年9月份我省累计合同利用港、台资本占全省合同利用外资总额的46%和20%,合计高达66%之多。[1]港、台资本在福建利用外资中始终高居前两位且呈攀升趋势:2001年厦门对外招商引资台资首次超过港资,2003年上半年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来闽投资相对停滞时港资入闽骤增89.5%,产生显着的拉动作用。漳州灿坤工业园今后五年规划投入6亿美元。总体上说,福建省利用台资长期保持全国第一,占全国利用台资总量的三分之一以上;闽台在纺织、服装与鞋帽、石化、机械制造、电子资讯、农业等领域的合作已经形成产业链。近年来,港台资本除向大型化专案,资金、技术密集型结构投资升级外,还继续向我省服务贸易领域挺进,2002年港资厦门象屿保税区惠建码头有限公司成为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实施后,国家批准的第一家在码头经营中占控股地位的外资企业。此外,福建作为商业流通总量大、旅游资源丰富、相关网路较为发达兼有鲜明区位优势的沿海省份,港台对闽物流和旅游等领域的合作也在持续升温。

  2、闽、港、台开展金融合作的潜力巨大。台湾、香港都是经济发达、人均收入水准较高的地区,外汇储备资产分别名列世界第三、第五位,具有较强的金融产业实力,香港作为亚太地区乃至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自不待言。而福建则是祖国大陆经济发展最快、人均收入水准较高、金融潜力较大的省份之一。因此历年来,港台金融业资本在福建的投资和相关活动也十分活跃,目前厦门已经成为国内外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代表处、办事处数量最多、分布最为集中的城市之一。

  CEPA签署后,港资银行、保险和证券商均加快了进军内地金融市场的步伐。有关统计资料表明,到2003年末港资银行在内地设立的分行达38家,其中获得人民币牌照的有26家,获代表处牌照26家。截止今年4月6日香港渣打银行宣布与“中国银联”签订联网协议书,已有16家香港银行成为银联在港会员银行。另据香港金融管理局预计,未来三年港资银行将会在内地再增设约20家新的分行。福建将是新增、新设金融机构的理想首选之地。

  与此同时,香港的保险商也正加快大举渗透内地市场,甚至通过某些不合法的途径抢占内地高成长性保险市场。广东省保监局估计,来自香港的“地下保单”规模已经超过120亿元。全省有三分之一的保费流失到海外,主要是香港地区。福建虽未披露相关的统计数字,但其估计的业务总量亦当不在小数。

  继QFII出现以来,国(境)外机构投资国内股市与债券的管道初步贯通。今年4月28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在北京签署了债券结算联网合作协定。根据协定,内地具备外汇投资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联网系统,买卖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下的港元债券品种,其中包括外汇基金票据、债券、法定机构债券和私营机构债券等。有关统计表明,福建已经成为在港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数最多的省份。

  3、闽、港、台建立“金融三角”,形成规范金融体制的时机趋于成熟,甚或势在必行。在传统的经济关系基础上,在CEPA的有力促进下,随着闽、港、台经贸交流的迅速增加,三地之间客观上产生了强烈的金融服务合法化、制度化和多样化需求。事实上,人民币、港币和新台币在三地的离岸公开结算与地下流通均已呈现规模化;三地金融与投资机构的频繁性市场活动渐成公开化的“秘密”;人民币与外汇“场外交易”活动频繁发生;上述广东省保险市场存在的合法、不合法业务经营关系在福建省同样屡见不鲜;福清、长乐等地“地下钱庄” 交易之发达与繁荣更是轰动全国。由此可见,闽、港、台建立某种“金融三角”机制,形成公开、规范的金融体制不仅在时机上已经成熟,而且其实际构建的政治、经济意义十分重大,因而是势在必行。

  三、构建闽、港、台“金融三角”体制的目标与策略建议

  由于海峡两岸当前的政治气候较为复杂,存在某种不确定性,同时“两岸三地”的经济发展水准也有较大差异,构建闽、港、台“金融三角”体制或机制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复杂、艰难的工作。它既要求有相对稳定的、可期待的体制构架目标,也要求形成一套富有弹性的机制,同时还需要一系列明确、可操作的实现策略。我们尝试性地提出几点主张,供理论研究与决策部门批评参考。

  (一)目标

  闽、港、台“金融三角”的体制构架总体目标是:在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方面求得突破,离岸和境内业务并重发展,形成产权组织多元化、业务运营市场化的区域间双重性、并轨的弹性金融体制。具体地说,包括如下内涵:

  1、金融主体和金融业务的突破。主要是指增加港、台金融业资本在福建各主要口岸、中心城市的商业存在;特别是通过合资、股份制等方式组建闽、港、台产权多元化的金融实体,形成若干港、台资企业“业务主办银行”、“专业保险商”和专业投资经营服务机构、包括战略投资者等。通过两类实体数量规模的增加,形成稳定的“金三角”体制的微观基础。在金融业务方面,上述金融主体(特别是闽、港、台合资的股份制金融机构)除尽快展开WTO和CEPA框架内的各项业务外,应允许其逐步引进境外金融常规产品,并适度开展试验性金融创新品种的经营。同时,还可鼓励三地金融机构之间建立和发展某种战略伙伴性业务合作关系。

  2、离岸和境内业务并重发展。在离岸业务领域,我们应当鼓励三地银行间建立和发展各自本区域外的对口业务结算,本币或区域货币的离岸借贷、汇兑结算,相互间的外汇客户交易和市场交易活动关系;在大陆境内银行业务特别是人民币业务方面,则要求各方银行按照国内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进行经营;对于保险业,也可以有步骤、有控制地允许三地保险商开展离岸、境内业务合作交流。特别是针对闽、港、台三地之间的投资、贸易活动,开发提供有效的区域间对接性保险业务,或分阶段的衔接性保险品种服务;而对于其他证券、基金、机构投资者,则迅速拓宽它们在三地间的融资、投资与投资银行等业务管道,大胆放开QFII与QDII的双向经营。由此,则可形成离岸、境内金融业务既有适当联系,又有效分割的弹性金融合作体制。

  3、区域间双重性、并轨的弹性金融体制。综合上述,闽、港、台“金融三角”是一种既双重,又并轨的灵活金融体制。具体地说,其双重性体现为三地的任何一方都存在实质性的围绕三种货币(人民币、港币、台币)关系形成的金融市场,同时又存在三种货币与其他世界主要货币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因而,在各自的本币业务、三种货币业务和多国际货币市场业务之间形成明显的二元、乃至三元化市场管理落差。至于其并轨,则是由于在这些双重或多重金融关系中,存在着开放性、市场化但有节制的贯通管道。可见,这是一种独特的、适意收放的弹性金融体制。

  (二)策略建议

  1、在福建实施某些“金融特区”政策,或在厦门率先实行“金融自由港”某些政策的试验。所谓“金融特区”,是指利用福建省作为改革试验区、对港台地区所具备的特殊历史、现实、经济和区位优势,将CEPA框架提供的整体政策便利转化为区域性金融产业与体制优势,实施更加灵活、更加积极(甚至具有局部激进性)的金融合作政策和金融合作优惠政策,促进三地间整体经贸合作的发展;所谓“金融自由港”政策,是指发挥厦门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港口城市的独特优势,在特区原有的各项政策(尤其是保税区政策)基础上附加、促发其金融功能,以更加灵活、更加大胆的金融开放促进闽(厦)、港、台经济与金融合作。

  2、研究设计对港、台金融资本来闽投资和闽、港、台三方合资、合作的各类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某些准入、税收、金融保证金及利率相对自由化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尤其是对本文前述的离岸业务与境内业务活动,对于三方合资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及其业务,应当实行有管理的鼓励经营政策。

  3、在闽、港、台三地实行在贸易项下的双重、多重金融市场人民币自由兑换政策,和在资本项下的双重金融市场人民币有限自由兑换政策。这种差别性政策安排既符合CEPA框架下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也完全符合各方的实际利益。前者的意义在于方便三地之间和其他国际多边贸易的开展,也基本符合我国全局性现行的金融政策,有利于福建经济的开放与企业国际市场拓展。后者则是实行区域弹性金融体制的体现,对于资本项下的货币实施必要管制构成国家金融与经济安全的重要内容,有利于防范国际投机资本的破坏性冲击、经济危机恶性传导等风险,保障闽、港、台经贸合作的成果。

  4、重视中小型金融企业的经营扶持。由于中小企业是闽、港、台本土经济的主导,同时也是三地相互之间经贸交流的主流模式,对于港台在闽、来闽的中小金融企业投资和经营,我们也应当加以扶持。例如港台资本参股福建省内的产业基金、证券基金,又如小型的信托、典当等业务机构,应当在规范的管理下支援其发展。同时,也可以在中央有关监管部门的支持下,尝试扶持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到港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发展相关业务。

  5、研订、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同时重视发挥金融同业组织如商会、协会等的经营规范及其章程的作用。

  总而言之,CEPA是一个难得的机遇。对福建而言,它更是一个政策潜在空间极大、现实含金量丰厚的经贸框架安排。我省众多的有识之士早就发出了“抢占先机”的呼吁[1],省委、省政府也已经采取了一系列宣传、指导和实际措施。但是显然地,现有的舆论和政策措施力度仍嫌不够。我们必须充分认识机遇,将本省的优势与CEPA的框架做进一步的对接,做大、做实、做好CEPA这篇“大文章”。在加强闽、港、台贸易与投资合作的基础上,尤其要探讨金融领域的突破方向,以求达到更高层次和更广阔空间上的交流。由此,才能切实有效地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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