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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对内地金融业的影响


  中央政府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于2003年6月29日和2003年10月17日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CEPA),自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协定中关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政策,使内地对香港和澳门开放18个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其中包括金融、电信、物流等香港具有优势的行业。从这些内容中,我们试图分析CEPA对内地金融业发展的影响,以便推动两地金融资源的优势互补,促进内地金融业发展。
  
  一、CEPA签署前后有关内地金融业开放的主要内容
  
  CEPA签署前后有关内地金融业开放的主要内容,可以从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细分产业来说明。
  
  (一)银行业
  
  在CEPA签署之前,港澳地区申请人向内地银行业投资,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必须符合的条件为:1、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2、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设立独资银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1、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2、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设立合资银行,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1、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为:1、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2、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3、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在我国入世承诺中,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所有国外客户的外汇业务,1年后允许经营中国客户的外汇业务,2年内允许经营人民币批发业务,5年后可以对中国居民提供个人服务。
  
  CEPA签署后,根据市场准入规定,内地将进一步对港澳银行业开放以下内容:1、降低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将设立分行和设立法人机构的资产规模要求同时降至60亿美元,银行可选择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财务公司只可设立法人机构; 2、香港银行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或香港财务公司在内地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3、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将须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4、在审查香港银行内地分行有关盈利性资格条件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同时,CEPA支援合作双方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在银行领域的合作:1、内地支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2、支援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路和业务活动;3、在内地银行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仲介机构的作用。这些合作原则的拟定,为双方银行业的整合互动提供了空间,为银行业的合作奠定了基础。
  
  (二)证券业
  
  在CEPA签署之前,内地证券业开放基本遵循WTO承诺,具体包括:1、允许包括香港、澳门在内的外资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营证券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49%;2、合营公司可以从事A股的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以及发起设立基金;3、外资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仲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4、外资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除此之外,外资证券机构还可以从事:1、谘询服务及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与有价证券研究与谘询,公开收购及公司重组;2、通过跨境服务和商业,提供财务资讯、资料处理和谘询,如投资组合研究和公司重组资讯等业务。
  
  这次CEPA的承诺是:1、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式办理;2、香港证券从业人员可依据有关程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3、内地与香港将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资讯共用;4、内地将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援符合条件的金融保险企业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到香港上市。
  
  (三)保险业
  
  CEPA签署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港澳地区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和营业必须符合的条件是: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的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根据CEPA主协定及其附件,内地保险业将进一步向港澳特别行政区开放,主要内容是:1、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总资产规模在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在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在2年以上的,经批准可以进入内地保险市场;2、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其最高股比限制从10%提高到15%;3、允许香港居民在获得内地保险资格后在内地执业;4、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内地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二、CEPA对内地金融业的影响分析
  
  (一)银行业
  
  CEPA对内地银行业发展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具体表现在:
  
  1、CEPA促使内地银行业的竞争主体多元化,进一步加剧银行的同业竞争。在CEPA中将港澳银行进入内地市场的规模要求降低至60亿美元后,大大降低了对港澳银行的进入限制,为港澳中小型银行进入内地带来很大便利。CEPA签署后,香港符合内地经营银行业务的银行数目,由4家(汇丰、恒生、中银香港、东亚银行)增加到12家(中信嘉华银行、上海商业银行、工银亚洲、永隆银行、永亨银行、道亨银行、南洋商业银行以及大新银行)。港澳银行的优势在于不仅有国际化的管理经验,而且洞悉中国内地金融业的运作规律,加上有语言、文化和地域上的优势,较欧美、亚洲等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竞争对手占有明显的优势。因此,随着更多的港澳银行机构进入内地市场,对内地银行业的竞争压力将进一步加大,推动更广范围的同业竞争。
  
  2、CEPA对内地银行业的业务发展提出挑战。内地银行专业服务水准相对较低,缺乏通晓各种相关法规和国际惯例的专业人员,且服务形式单一,已逐渐不能满足内地企业、个人对专业服务的需求。而香港经过多年发展,已培养出为数众多的银行专业人才,他们所提供的专业服务已为众多国家和地区所认可。在进入内地市场后,凭藉其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和独特的地缘、制度以及金融专业人才资源优势,将重点推广个人理财、房屋按揭贷款、外汇业务等内地银行不拿手的业务品种,其成熟的管理理念、先进的业务品种、国际水准的服务水准,将对内地银行业的业务发展提出巨大挑战。
  
  3、CEPA将加大内地银行业市场的客户分流。CEPA实施后港澳银行依靠国际业务经验丰富和国际视窗的竞争优势,利用与港澳企业的历史渊源关系,促使港澳客户加速向其流动。内地银行分支机构庞大,二级法人、三级法人由于授信许可权小、制度障碍多、审贷决策时间长、审批程式多,风险识别控制管理水准差等因素的影响,在中小企业市场的行销能力相对较弱,很容易丧失时机。而港澳银行业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体制灵活,对市场的反应和灵敏程度比内地银行要快,他们的进驻将激化对优质中小企业客户的争夺。同时,对港澳银行业开放中资企业的人民币业务,其先进的网路优势,完善的金融服务功能,国际保理、国内保理、国内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高端结算产品,将吸引更多中资企业,特别是外贸企业向其流动,从而加大内地银行业市场的客户分流。
  
  当然,在CEPA对内地银行业发展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发展机遇,表现在:
  
  1、CEPA将为内地银行与港澳银行的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CEPA鼓励支持两地金融业互动,包括“内地支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内地在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仲介机构的作用”等。这些合作原则的拟定,为双方银行业的合作与发展提供了可以发挥的空间。香港是亚洲第三大金融中心,在金融基础设施方面,香港的金融结算系统、通讯、谘询、科技等方面应用成熟;各种金融服务品种比较丰富;香港中小银行经营灵活、稳健,在中小工商企业贷款、一般贸易融资以及楼宇按揭等业务上占有优势。CEPA签署后,支援内地银行在港澳地区以收购方式发展网路和业务活动。通过收购,内地银行在优化股权结构的同时,还可以吸收港澳银行先进的国际管理技术、丰富的企业运营经验,尽快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外汇风险控制能力。并且,内地银行通过收购,还可以逐步构筑起对外扩张的平台,绕开进入海外市场的壁垒,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建立起外向型、国际化的银行产业。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中国,它们客观上就需要同一些具有国际网路的银行打交道。而我们的银行要做国际网路,海外设点的首选地无疑是香港。所有这些,都为内地与香港的银行业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
  
  2、CEPA将推动内地银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促进内地银行提升国际竞争力。目前,内地银行业国际竞争力较低,原因有两个:一是企业治理结构不合理,经营管理水准较低;二是规模还不够大,实力不够强。这就要求内地银行业加快改革步伐,进一步完善银行治理结构,做大银行规模,增加银行实力。金融改革同其他改革相比,有一个较大的差异,就是比较难于试点。如利率市场化问题,试点的风险较大,而且单一地方的试点未必在全国都具有普遍性。香港的金融体系完善、承受能力强,正好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市场。从目前来看,香港可以在以下几方面为我们的金融改革、重组提供帮助。目前,四大国有银行的上市就需要借助香港市场。众所周知,招商银行在国内上市时,筹资总额也就十几个亿,但在内地已算是“航空母舰”了,但它就是在内地也只是一个中等银行,相当于一个大的国有银行省级分行的规模。中银香港能够在香港成功上市,而在内地目前的市场状况下几乎肯定承受不了。在可预见的将来,内地市场承担大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是有难度的,最有可能的就是利用香港市场。
  
  3、CEPA将减缓内地银行业完全开放带来的冲击。内地自改革开放以来,银行业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与国外银行机构相比,在经营规模、资产品质、人才、经营管理水准、产品创新、国际化程度等方面均处于明显的劣势。加入WTO后,内地银行业无疑将受到巨大的冲击。为了顺利实现国内银行业与国际银行的全面接轨,我国仍然需要区域性的先行试验以减少开放过程中的金融震荡。而CEPA框架下深化双方银行合作恰恰可以视为我国银行业走向全面开放的一次战略和战术演习,有助于内地银行业瞭解国际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和动向,及时调整发展方向,提高经营管理水准,增强综合竞争力,减缓银行业完全开放带来的冲击。
  
  4、CEPA将有助于吸引外部专业银行从业人才进入内地,同时加快内地银行专业人才培育,提高人才素质。香港是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金融机构健全,金融体系完整,同时也是亚洲第二大银团贷款中心、全球第七大外汇市场,良好的市场环境催生出完善银行机构,也塑造出国际化、专业化的银行业人才队伍。CEPA的签署有利于扫清香港银行业高级人才内地执业的障碍,同时也将促进内地银行专业人才结构化、专业化的培育。
  
  以上分析表明,CEPA对内地银行业既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发展的机遇,但不可高估CEPA的这种影响。根据CEPA规定,虽然香港银行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降至60亿美元,但如果仅仅符合这个条件的银行毕竟只是小银行而已,难以对内地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形成太大的冲击。而且,根据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一家香港银行1年内只能在内地开设一家分行,而开一家分行一般也至少需要6—12个月的时间,而且开业2年后才可申请办理人民币业务。因此,客观地说,除少数地区外(如上海、深圳、北京等),CEPA对内地整体银行业的影响是有限的,既不宜高估也不宜低估。
  
  (二)证券业
  
  从CEPA的内容看,有关证券业的相关规定是很少的,而且未能体现处实质性的开放措施。目前,香港证券公司还未允许在内地开设分支机构,只能以办事处或以提供顾问的形式在内地经营证券业务。尽管香港证券公司可以和内地公司合资开办新公司,但不可入股内地已有的证券公司,且新设证券公司外资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同时不得从事A股交易。在CEPA中,尽管规定香港证券从业人员可依据有关程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这会使得一批香港证券专业人员进入内地从业,有利于提高内地证券从业人员的素质,但鉴于内地较低的工薪水平和生活条件,进入内地执业的香港专业人员只能是少数。因此,从总体看,CEPA对内地证券业的影响是十分有限的。
  
  相比较而言,CEPA对内地证券市场的影响要大些,这主要体现在:1、CEPA签署后,将有大量的优秀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民营企业)到香港上市。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健全,服务品种齐全,是内地部分优秀企业上市的理想市场。特别是在内地创业板市场由于种种原因一时难以设立的情况下,CEPA的签署,大大方便了内地利用香港创业板市场的可能。从目前情况看,香港本地的上市企业资源已经利用得差不多了,增量部分(不论主板还是创业板)十分依靠内地优秀的上市企业资源,这对内地部分优秀企业无疑是一个“兴奋点”。随着内地国债登记结算系统与香港债券工具中央结算系统的联通,将大大方便内地金融机构投资香港债券市场。同时,国内即将出台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将为内地居民打通投资香港证券市场的通道。这些表明,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合作进一步加强,资本投资更加活跃。这些发展趋势,势必要求内地与香港加强证券监管领域的密切合作,促进两地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保险业
  
  CEPA的签署,对内地保险业发展产生积极影响。首先,CEPA签署降低了港澳保险企业进入内地的门槛,允许港澳保险公司通过整合或战略合并成集团的形式申请进入内地,使港澳背景的中小型保险企业进入内地更加容易,将加快内地保险市场的发展。特别是,香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在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港澳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港澳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进入内地保险市场,或者以参股内地保险公司(外资最高股比为15%)的形式进入内地保险市场。由于目前香港保险公司数量不多,港资保险公司就更少,只有20多家,且规模普遍不大,50亿美元以上的只有汇丰和恒生两家,因此香港保险公司绝大多数只能通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集团的形式进入内地保险市场。因此,香港公司的进入,基本不能马上实现,而必须有一段“整合期”。但不管怎样,CEPA的签署实施,在一段时期后,无疑将加剧内地保险市场竞争,加快内地保险业发展。
  
  其次,CEPA签署促进内地的保险公司到香港上市。根据CEPA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为方便内地保险公司到香港上市,加强两地保险监管部门将加强合作,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如公布新的《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放宽企业债券投资限制,为保险资金运用松绑;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上市保险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的管理,将董事、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等人员的任职资格纳入审核范围;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首次允许自然人投资保险业,等等。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无疑将加快内地保险业的发展步伐。
  
  第三,CEPA将吸引港澳保险从业人员在考取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到内地保险公司执业,提高内地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准。港澳保险从业人员在考取内地保险从业资格后,即可到内地保险公司执业。目前,已有1700多名港澳人员参加了内地保险代理人基本资格考试,有468人获取内地执业资格证书。允许港澳人员在内地考取资格证书在内地执业,只能为内地保险公司展业,代理内地公司的保险产品,不允许其为境外保险公司在内地拉业务。港澳保险业者获准到内地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利于内地保险业获得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业务技术和产品创新能力,加快内地保险业与国际接轨。但有必要指出的是,香港高级保险人员进入内地市场,在短期内不会太多,原因主要是,在内地至今尚不存在独立精算师制度的情况下,意味着香港保险人员进入内地市场必须受聘于内地保险公司,内地保险公司能否提供较高的佣金报酬就是问题。更进一步说,倘若香港保险行销人员具有两地执业资格,还将可能发生将内地保单拉到香港保险公司,即保单走私的风险。因此,如何更加有效和有力地打击“地下保单”,将会是两地保险监管部门今后一段时间需要加紧研究的问题。当然,随着这些已经存在或者将要发生的问题的解决,内地保险业将进入快速、健康发展的轨道。
  
  第四,CEPA将加强两地保险代理人的资讯共用。CEPA签署后,内地与港澳地区保险从业人员的交流无疑将更加密切,因此,借助资讯化手段对其进行有效与高效的管理是大势所趋。两地“保险代理资讯系统”将逐步建成,两地将共用所有保险代理人的资讯,促进两地保险业共同发展。
  
  三、结论及内地金融业的有效应对
  
  与WTO承诺相比,CEPA协定在市场准入方面,在时间上和开放程度上都为香港、澳门的金融机构进入内地提供了2—3年的先机,为内地金融业发展带来了新的竞争压力和挑战,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短期看,CEPA对内地金融业发展的影响并不立竿见影,也不十分显着,但它为迎接加入WTO后内地金融业的完全开放做好了充分准备。从长期看,CEPA对内地金融业发展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它加快了内地金融业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因此,我们认为,CEPA对内地金融业的影响可以归纳为一句话,那就是:长期效应大于短期效应,间接效应大于直接效应,制度创新效应大于贸易创造效应。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认为内地金融业应对CEPA应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应充分发挥香港金融机构进入内地的制度创新效应
  
  内地金融业发展滞后,不在于内地的金融机构不多,而在于金融企业所有制结构单一,企业制度不完善,法人治理不健全,从而导致金融业经营管理水准不高,人才不足,服务效率低下,资金配置扭曲。加入WTO以及内地与香港和澳门签署CEPA,目的有多方面,但基本的一个方面就是:希望通过入世以及CEPA承诺,借助境外国际资本的力量,促进内地金融企业的制度创新,以提高内地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和资金配置效率。为实现这一目的,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地都应该积极开展金融招商引资活动,引进包括境外中小银行、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在内金融机构,实现内地金融企业“多种所有制并存”,互相促进,相互竞争,共同发展。当前,内地应该抓住香港金融机构和业务进入内地门槛降低的有利时机,加快制定优惠政策措施,鼓励香港中小金融机构以参股、并购、合资、独资等多种许可的形式进入内地金融业,促进内地金融制度创新,提高经营管理水准。这是一条“引进来”的企业制度创新之路。
  
  与此同时,由于香港金融机构规模普遍偏小,为了更好地发挥香港金融机构在促进内地金融制度创新方面的作用,应积极支援内地港资企业包括内地港资金融企业在深沪主板市场发行股票,扩大港资金融机构在内地的规模,壮大其实力,促进内地金融企业间的有效竞争,提高内地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和资金配置效率。
  
  (二)应积极支持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既筹措资金,又借机完成内地金融企业的制度创新
  
  在内地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仲介机构的作用,通过“走出去”的方式实现内地金融企业制度创新。目前,在支持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这一点上,在CEPA协议中基本没有什么实质内容。当然,为了保证香港国际金融中心持续、健康发展,不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是中央政府,都不可能为方便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而降低要求。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内地自身还是有许多工作可做的。比如,在鼓励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的优惠政策上,在积极宣传推介上,在商业银行的国有持股比例上,都存在着一些操作空间。而且,从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巨大的筹资规模看,内地主板市场似乎也难以完全承担此重任,香港主板市场正好可以弥补内地深沪主板市场的不足。尽管除了香港,我们的企业还可以到其他市场如纽约证券市场上市,但鉴于香港对内地市场的熟悉,在可预见的将来,香港市场仍然会是内地企业的首选。“中国移动”尽管在纽约和香港同时上市,但80%以上的交易量来自香港,说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可以而且应该成为内地企业尤其是规模巨大的国有银行的首选市场。而从香港自身来看,已经没有多少可资利用的优秀港资企业,内地的部门优秀企业正好可以不上这一“空缺”。随着港资金融仲介陆续进入内地,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内地优秀企业到香港上市。这是一项“双赢”选择,无论是香港还是内地,都应该积极支持,不断推动。
  
  (三)应积极推动香港与内地的金融人才交流,提升内地人才素质
  
  随着外资金融企业进入内地市场,内外资金融企业之间的竞争将进一步加剧。内地金融企业能否经得起外资企业的冲击,除了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外,就是要加快人才培养,提高人才素质。在CEPA签署后,内地可采用“请进来”、“走出去”两种办法,吸引和培养相结合,尽快形成一支高素质的金融人才队伍。内地金融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聘请一批香港金融专业人士到内地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并不时地聘请香港金融专业人士来内地授课,传授金融业经营管理的国际经验,以迅速提高内地金融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准和业务能力。与此同时,内地金融企业完全应该制定出一套专门人才培养计画,有计划的选派业务骨干到香港培训、实习与交流,培养出一批符合国际潮流的高级金融人才。而且,内地的金融主管部门,也应该在包括香港在内的全球范围招揽人才,加快内地金融业与国际接轨。事实上,我们在吸引和利用境外高级人才方面,已经有了一定的成功经验,应该继续发扬光大,做到“洋为中用”、“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四)应加强内地与香港的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与实体经济相对应,金融本质上属于虚拟经济的范畴。从长期看,虚拟经济尽管必须以实体经济为基础,但在一定时期,虚拟经济常常表现出鲜明的相对独立性:脱离实体经济而独立运行。现代金融危机越来越多地是在实体经济运行没有出现明显恶化甚至相当良好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一事实,已经更加突显出金融监管在现代经济中的突出位置。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内地市场,这势必要求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防范金融危机的发生。
  
  在我国加入WTO、与香港和澳门签署CEPA之际,加强内地与香港金融监管合作,应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第一,要加强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的资讯交流,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应与香港对口金融监管部门建立联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两地监管政策动向;第二,两地监管当局要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加强分工协作,定期通报各自掌握的有关监管物件的资讯;第三,两地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客户资讯的交流,以减少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资讯不对称、防范信贷风险;第四,建立商业信贷资料库和正面个人信贷资料库,建立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黑名单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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