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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CEPA实施后的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


  一、CEPA中有关金融业方面的协定内容
  
  在2003年6月底签署的协定CEPA中对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往来与合作关系作了四个方面的明确安排:
  
  一是降低香港的金融机构进入内地的门槛:降低香港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如银行市场准入的门槛由原来的200亿美元资本金要求降低为60亿美元),并不论资产所有和来源地,只论在香港的商业存在;允许香港银行和财务公司直接在内地设立合资机构(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提高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式办理;对香港保险公司经过整合或战略合并组成的集团,可以按照市场准入的申请条件(集团总资产50亿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的经营历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险公司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批准其进入内地保险市场,
  
  二是降低银行业务的准入门槛:降低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条件:将在内地开业3年以上的要求降为开业2年以上;在审查有关盈利性资格时,改内地单家分行考核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
  
  三是降低金融机构的人员准入门槛:香港的证券、保险从业人员可根据相关程式在内地申请从业资格;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无须获得预先批准,可在内地执业。
  
  四是支持和鼓励内地的金融业向香港发展:内地支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支援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路和业务活动;内地在金融改革、重组和发展中支持充分利用和发挥香港金融仲介的作用;双方将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合作和资讯共用;内地将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管效率的原则,支援符合条件的内地保险企业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到香港上市。
  
  二、建立更紧密的内地与香港金融往来与合作关系的意义
  
  CEPA签署的目的就是通过降低各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建立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的经济联系,促进内地与香港经济的一体化,在更大的区域内实现资金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CEPA将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是勿庸置疑的。在我国已加入WTO的背景下,加强两地的金融合作有着非同寻常的战略意义。
  
  首先,加入WTO五年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金融业将直接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资本市场的开放问题,为了顺利实现国内金融与国际金融的全面接轨,更加有效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挑战的战略需要,我国迫切需要积累经验,更需要借助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角色,降低伴随入世而来的金融风险。内地率先向香港开放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提前跨越了内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头五年的过渡性承诺,这种CEPA框架下的区域性经济合作,可以视作我国金融业走向全面开放的一次战略和战术演习,非常有利于为全面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积累宝贵经验。
  
  其次,对香港的银行业来说,使香港银行能够在2006年内地全面放开金融业务之前,首先进入内地市场,抢先获得市场竞争的主动权和市场经验,以便在今后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目前香港银行共在内地设有46家营业机构,其中分行38家,支行8家,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牌照的分行有26家。香港有四家银行(汇丰、渣打、恒生、东亚)已在中国内地设立了分行。CEPA将香港银行进入内地市场的资产规模要求从200亿美元降低至60亿美元,且无需先设立代表机构而可直接设立分行,这意味着香港一些资产规模较小的中小银行(目前符合条件的已有8家)可以有机会提前进入内地开设分行,预计未来三年内,香港将在内地新设20家分行。另外,根据CEPA规定,香港银行内地分行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在内地最低开业年限要求由3年降至2年,且盈利性要求也由单家分行考核改为多家分行整体考核。而根据内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外资银行进入内地市场需先设立代表处后才可申请设立分行,设立分行3年且该分行年度盈利后才可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因此进入内地的香港银行至少也比进入内地的外资银行提早1年开办人民币业务。由于CEPA 的实行,预计今年可能有9家香港银行获得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
  
  第三,CEPA框架下的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还有利于提高两地金融业的竞争力,共同提高两地金融服务业的市场规模。香港是国际金融中心,金融业是香港最有竞争力的行业,是香港经济的优势所在。但是,这种优势在金融危机后在逐渐降低,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巩固经受着严重的考验。协定中的内地支援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将其国际资金外汇交易中心移至香港,(实际上,内地几家外汇业务量较大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例如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已经将其外汇交易中心挪到了香港,这是各商业银行出于经济效益考虑而自觉采取的措施。)对于提高香港在全球外汇交易市场中的地位及影响力很有帮助,有助于提高香港作为国际外汇交易中心的竞争力,从而扩大市场份额。香港只有依托内地资源,才能发展壮大自身规模和实力。而协定中支援内地银行在香港以收购方式发展网路和业务活动,此举无疑将掀起内地银行收购香港中小银行、进军香港金融市场的热潮。香港作为国内商业银行开拓国际市场、实现跨国经营战略的桥头堡,内地银行将通过收购香港的中小型银行,来构筑对外扩张的平台,绕开进人海外市场的壁垒,实现其国际化经营,有助于内地银行提高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由于香港的银行均是混业经营的,这也有助于内地银行为今后的混业经营打下基础。同时,香港的中小金融机构也需要借助外力进行重新的整合,以提高规模效益。因为随着跨国公司不断进入我国,客观上要求内地的银行业必须发展国际业务,而内地的银行海外设点首选是香港,香港文化上与内地相近,具有国际化的视野与法律环境,便于我们熟悉国际规范,再有,很多跨国公司是通过香港进入内地市场的,这样内地的银行可以在香港就为跨国企业提供服务,有利于提高内地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提高国际业务的市场份额。
  
  第四,从CEPA协定有关内容看,内地对香港保险业市场准入没有实质性放开,协议中的相关条款只使个别一两家香港保险公司受益。因为协定规定的集团资产50亿美元的准入门槛,就将大多数的港资保险企业拒之门外,在香港的180多家保险公司中港资保险公司只有20多家,而且港资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资产规模都不超过10亿美元,符合准入条件的只有汇丰、恒生保险公司。因此,内地的保险业并不会因CEPA协议而使竞争加剧。至于提高香港保险公司参股内地保险公司的最高股比(从现行的10%提高到15%),由于提高的幅度不大,影响也就较小。 CEPA对两地保险业的影响主要反映在保险从业人员方面,从CEPA中直接受益的应该是那些能够获得中国精算师或内地保险从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协议规定他们可在内地执业。因此,内地的保险市场有可能吸引相当一批的香港保险业高级专门人才,从而有利于提高内地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准和业务水准,更有利于内地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创新,提高竞争力,更快地实现与国际接轨。但是,这里有一个实际操作的问题,CEPA中关于保险从业人员开放的规定只是一个框架,有关细则也还没有制订。由于内地的保险业发展比较滞后,高级人才更是短缺,至今保险业还没有一个独立的精算师人才,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获得中国精算师资格后可在内地执业的规定如何操作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另外,两地保险业薪金报酬存在着较大差异,内地是否有足够的吸引力使香港的高级保险人才愿意来也是一个问题。这里还有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单走私行为的风险,为防止具备两地执业资格的保险行销员私自将内地的保单拉到香港保险公司,必须先尽快出台相关法规,杜绝此类的走私行为。
  
  第五,CEPA协定中有关证券业的内容是最少的,但香港的证券业将从CEPA中受惠,内地证券业受其影响则较小,但随着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增多,两地证券业的交流与合作将更加频繁,对内地证券业的发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根据现行法律,香港证券业只能以下述方式进入内地:一是香港证券公司只能以办事处或提供顾问形式在内地经营证券业务,不能开设营业性分支机构;二是香港证券公司虽可以和内地企业合资开设新公司(只能是新开,不可入股内地证券公司),但资本占比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且不得从事A股买卖。上述条件极大地限制了香港证券业进入内地的步伐。CEPA协定并没有突破上述法律,但根据CEPA协定,内地将支援符合条件的保险企业以及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其他企业到香港上市,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可在北京设立办事处,并比照境外证券机构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程式办理。这就意味着今后会有更多的保险企业和民营企业申请赴港上市,为了促成这些企业的赴港上市,两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必然要求加强合作和资讯共用,两地的证券业合作内容将有所扩大。这将进一步改善香港证券市场结构,对内地的证券业来说,可以借鉴和吸收香港及境外资本市场管理的丰富经验和先进技术,促进内地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
  
  CEPA协议中虽规定香港证券专业人员可到内地申请从业资格,以便于吸引具有较高管理和操作水准的香港证券专业人才来内地,但与保险从业人员一样,也有一个现实如何操作的问题。特别是考虑到两地工薪报酬和生活条件的差异,能否吸引到真正的高级证券专业人才还有待一些细则的出台。 
  
  三、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的构想与展望
  
  若从1979年算起,内地与香港的金融合作已经长达25年,在这25年的合作当中,两地的金融业都得到发展壮大。在内地金融业的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确通过两地金融业的合作,从香港金融业学习到了很多丰富的金融知识、经验和技术,学习和借鉴了香港符合国际惯例的金融管理模式、先进的经营管理方法,并通过香港这一桥梁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加快了内地金融业的市场化、国际化的进程。而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稳固也离不开内地金融业的支持与合作,因此今后两地的金融合作仍然是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在CEPA提供的更有利于两地金融发展的条件下,在增创两地优势的基础上,努力拓宽合作管道,将两地金融合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准,建立起比以往更紧密的金融交流与合作关系。
  
  1、 一步加强两地金融机构的互设,充分利用协议条款拓展各自的生存空间
  
  香港金融业的发展不是依靠自身充足的过剩资本,而主要是仰赖于其优越的地理时区条件和自由开放的金融制度,使其成为国际资金的集散地,通过跨国银行和各种外资金融机构调集境外资本从事境外金融活动。香港的跨国金融机构在为内地融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从中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但对于一些中小银行,他们的资金调度能力有限,通常只提供本地市场的服务,但香港地域狭窄,企业数量较少,其生存空间很有限。CEPA实际上为香港的中小银行进入内地市场开了方便之门,使它们有机会突破本港市场规模的限制,充分利用自身比较优势,在与内地的金融市场竞争中获取一定的份额,拓展了生存空间。而内地的一些大银行发展至今则已在客观上要求加速国际化的进程,CEPA也为这些内地银行的国际化发展提供了便利,使它们能够以收购方式快速进入香港金融市场,利用香港银行已有的品牌、网路、管理制度迅速拓展内地银行的国际业务空间。因此,内地可以根据CEPA协定的有关内容,尽快制定各种优惠措施,利用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鼓励香港的中小银行来内地设立机构或支持港资参股内地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促进内地中小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提高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准;利用协议条款主动吸引香港资本参股内地的保险公司,促进内地保险公司的发展;积极支持和鼓励内地商业银行到香港拓展业务,已经在香港设立办事处的要争取升格为分行;要支援内地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将外汇交易中心移往香港,利用香港外汇市场拓展外汇业务;内地银行还应高度关注香港中小银行的并购重组的活动和趋势,抓住有利时机促成内地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大型企业成功收购香港中小银行,以此为跳板进军国际金融市场;针对近年来香港金融机构为了降低经营成本,纷纷将后勤业务向内地转移的趋势,内地特别是毗邻香港的广东省还应主动承接香港金融机构转移的后勤业务,在规划、征地、税收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吸引香港更多的金融机构将资料处理中心、票证中心等部分后勤业务转移到广东,共同建立为两地金融服务的通讯网络和电脑处理后备系统。
  
  2、进一步加强两地金融业务的合作,充分利用协定条款提高两地金融服务水准
  
  (1)在支付结算业务合作方面。首先应不断完善已经建立的粤港票据联合结算系统,要加强和改进粤港票据联合结算业务的管理,适当简化行政审批程式,减少对票据使用行为的不必要限制,建立粤港票据联合结算资讯管理系统,即时掌握粤港票据结算资金的性质、流向和流量,加强对资金流动合法性的审核,建立违规企业退出机制,以防止资本外逃和洗钱活动。其次美元、欧元票据的单向结算也应争取早日开通,最后开通美元、欧元票据的双向结算。第三要逐步把非贸易项下的票据纳入联合结算范围,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粤港票据联合结算业务覆盖珠江三角洲所有的外汇指定银行。第四,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广东省银行间外汇清算系统,并与香港即时支付系统连接,既可处理同城外币清算业务,也可办理广东全省与香港之间的外币即时清算业务。第五,提高粤港银行卡业务合作水准,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可参照深港港元银行卡双向联网模式,实现广东银联与香港银通的双向联网,加强广东银联与香港中银信用卡公司的合作,把中国银联 POS网路直接延伸到香港商户,鼓励两地银行联合开展银行卡消费促销活动,提高跨境银行卡交易量。
  
  (2)在个人人民币业务合作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各种管道流到境外的人民币由于缺乏正常的回流管道,而在香港等地滞留,其存量已经累积到相当的规模,据估计沉淀在港的人民币有500多亿元,人民币的境外流通已经形成了巨大的现实需求,多年来在香港流通的人民币兑换、汇款等都是通过由找换店、钱庄甚至非法地下管道进行。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的开通则为银行系统监控香港的人民币交易提供了一个基础框架,香港银行界与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人民币业务联系,将引导这些境外人民币回流到内地的监管体系之内。但由于对交易量的种种限制政策可能会影响到上述目标的实现,潜在消费者可能更愿意通过地下管道兑换人民币。同时,银行为了保证有一定的利润,其不可能提供给储户很高的存款利率,因此把港币存款兑换为人民币存款的吸引力将下降。人民币资金是否肯定会因此从非官方管道有效地回流到官方管道?这就需要两地的金融部门紧密合作,加强沟通和联系,共同密切关注香港银行个人人民币业务运作的结果,以确保央行能够顺利监控境外人民币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并为今后在香港开展范围更广的人民币业务奠定基础。
  
  跨境清算制度的建立是向中国资本帐户最终开放迈出的第一步,今后深圳人行除了在业务上继续保持与中银香港的联系外,应将主要目标放在不断完善两行跨境清算制度上,因为结算行将在人民币回流机制中发挥重要作用。只有在建立安全和有效的管道后,保证香港人民币存款有规范地回流内地,监管机构才能够考虑发展其他的银行业务。放松资本项目管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通过慢慢扩大人民币交易数量,香港的人民币金融业务未来将扩大到支票、贷款、证券交易、利率和衍生产品等领域。随着CEPA的实施,可以预计人民币和港币的边界将越来越模糊,最终实现两地之间在贸易和投资中通用的局面。长期看,香港是未来人民币离岸中心的自然选择,有可能成为第一个人民币离岸金融中心,而这非常有助于香港保持其作为地区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但在现阶段应以建立安全及有效的管道、让各种形式的人民币资金在内地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实现在香港和内地的流通为目标,而不能以赢利为主。为此,现阶段只能试办人民币个人业务,而不能涉及企业或批发业务;只允许从事存款业务,而不宜经营贷款业务,是必须严格遵循的原则。
  
  (3)在其他业务合作方面。内地与香港的金融业务往来还包括许多方面,有针对大型建设专案和企业的金融服务,如银团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备用信用证项下人民币贷款、应收账款融资、国际保理、设备抵押贷款、资信调查等,也有针对跨境旅客、商务公干人员和学生、居民家庭的金融服务,如银行卡、消费信贷、投资理财等个人金融业务,还有针对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的金融服务,如风险投资、融资租赁等业务。今后由于CEPA的实施,两地经贸活动会更加频繁,必将有力推动深港之间的人员出入和资金流动更加便捷,两地在金融业务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的范围和深度也随着增加。两地的金融机构都要抓住时机,不断完善和改进已有的金融业务合作,提高金融服务水准,并根据现实发展的需要不断创新,开拓新的业务管道,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共同推进两地金融服务业的发展。尤其在融资业务方面的合作更要加强,两地的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探索新的筹资方式,加强本外币资金的合作,最大程度上发挥香港的国际资金集散地的功能,携手共同开拓国内外资金市场。
  
  3、进一步推进两地金融市场的开放融合,充分利用协定条款规范金融市场的发展
  
  随着CEPA的逐步实施及以后相关措施的出台,将激发两地在资本市场诸多领域内的合作,为两地资本市场的互动创造广阔的空间,香港与内地资本市场之间的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相互影响的进程将不断加快,从而有效促进两地资本市场的共同快速发展。首先可以先选择深圳作为两地资本市场融合的实验地,逐步实现深港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可分步骤分阶段地进行以下改革:对深交所进行股份制改造,引入香港联交所作为其战略投资者,以市场手段对联交所和深交所进行整合;制定出台相关规定,允许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可同时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在深交所试行QDII制度;恢复深交所发行新股,并同联交所进行主板和二板市场的分工等等(查振祥,2003)。
  
  其次,可利用协议条款,内地应本着尊重市场规律、提高监督效率的原则,继续推进符合香港上市条件的内地企业到港发行股票或借壳上市,特别支援民营高科技企业到香港股票市场上市,条件成熟时还可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到港上市事宜进行磋商。内地企业或银行到港上市的一系列运作要符合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一切按法律条文进行,避免行政干预和弄虚作假行为,尤其要严把财务会计审计关。为规范目前内地公司赴港上市,应明确制定内地公司在香港上市的要求、程式等,并严格认真地执行。(有分析认为今年中小企业上市难度加大,主要原因在香港方面收紧了保荐人制度)
  
  第三,要加强和完善内地B股市场的交易制度和QFII制度,积极引导香港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投资内地股市,积极支持内地的港资企业在内地发行股票。第四,有关部门应抓紧时间尽快出台建立QDII制度的政策,积极支持内地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投资香港的股票债券市场。加快QDII、CDR制度及实施方案的设计并率先在深港进行操作试验。(QDII一般是指在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的国家,特许国内机构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的制度。同时CDR在技术操作上还有相当难度,在目前研究设计阶段,可率先选择深港两地进行试验,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再在沪深市场全面实施。相比而言,QDII的制度障碍要小很多,可在方案及规则设计出后,率先在深圳启动,通过深圳合格的投资机构对香港证券市场的投资,带动深港金融业的合作)。
  
  第四,内地的保险市场发展速度快,市场潜力巨大,尤其是寿险市场,对外资保险机构的吸引力巨大。内地方面应不断完善现有的保险法规,为了吸引香港的资本进入内地保险市场,可出台一些优惠措施,选取深圳、上海作为内地保险市场的开放试点,尽可能利用协定中的有关条款,多开办中港合资保险公司,等市场发展成熟后再考虑引进香港独资保险公司,使内地的保险市场逐步走向多元化、国际化,促进保险市场能够真正按风险管理的原则进行经营。两地还应加强保险同业间的联系,在开发新险种、发展联保、再保险等业务方面密切合作,以利于内地学习吸收香港保险同业的技术和经验,促使内地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保证保险市场合理运作的规范制度和监管方法,也有利于香港在内地拓展保险业务,增加内地市场份额,增强香港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4、进一步推进两地金融管理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协定条款共同提高两地联合金融管理水准
  
  两地金融管理机构的良好合作是两地金融业合作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香港金融制度是高度自由开放的,但不是混乱无序的,这主要得益于香港具备健全的金融监管制度和先进科学的监管技术,尤其在外汇市场和证券市场的监管方面均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具有对风险识别和度量的新方法,能够随时应付金融突发事件,在1997年的金融风波中经受住了考验。内地金融管理水准十几年来一直在不断提高,特别在以往与香港的合作中学习到很多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在CEPA中的许多内容都只是框架性的安排,具体操作需要制定落实相应的实施细则或说明,而这往往需要双方共同协定磋商。随着两地金融合作步伐的加快,合作广度和深度的加大加深,对两地的金融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两地的监管部门只有继续密切合作,才能随时解决CEPA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两地金融的健康发展。首先应经常性地保持两地金融监管机关和金融各行业高层主管的见面接触,使他们在思想观念、思维模式、感情上彼此熟悉,便于监管资讯的交流沟通,。其次应逐步建立起有效的资讯和风险管理系统,积极促进两地金融监管机制的正常运转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第三,鉴于在港澳地区人民币和港币实际上已经双向流通和公开兑换,并已对两地经济产生影响,任何一方的货币政策变动都将对对方的金融市场产生直接影响的事实,两地的货币管理部门应在货币政策方面加强沟通和协调,并进一步完善两地的货币跨境支付、清算、粤港票据联合结算制度。第四, 根据协定,可以预计今年开始将会有更多的企业到香港上市,两地资本市场的合作步伐会加快,这必然要求双方证券监管部门加强合作和资讯共用。如为规范目前内地公司赴港上市,两地监管部门应在联合立法的基础上,确定内地公司在香港上市的要求、程式,并重新划分两地监管许可权。第五,双方在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的协调方面也要开展积极的合作,要发挥两地同业公会的作用,加强行业内部的协调竞争,促进两地金融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努力探索适合两地有效联合监管的新方式。
  
  5、进一步推动两地金融人才资讯的合作,充分利用协定条款建立两地人才资讯交流制度
  
  首先可根据协定条款制定各项优惠措施促进两地银行、证券、保险业人才的相互流动。如可聘请香港高级金融专业人士到内地金融机构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和顾问,鼓励选拔内地优秀金融人才到香港参加专业培训或实习。其次两地可考虑在内地合作建立一个国际金融人才培训基地,邀请香港和内地的有关专家授课,有计划地培养一批中高级金融人才。第三是充分利用同业协会开展人才的培训与交流。香港的银行公会建立了很长时间,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在人员培训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方面。两地同业公会可通过举办各种论坛、建立资讯资料定期互换、人员互访制度等加强交流与合作。第四是鼓励两地有关大专院校的联系与合作。两地大专院校可以通过相互访问、举办高级研修班、联合办学等方式加强合作。鼓励内地金融专业的高校毕业生、研究生到香港高校财经院系继续学习、深造。邀请香港金融专家来内地讲学,为内地培养更多高级金融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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