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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签署CEPA后对台澳的挑战与影响


  继香港与中国内地完成签订CEPA,澳门亦于2003年10月17日与大陆签署CEPA总则与六项附件,并且于当日生效,待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依HS号列八位码分类,亦有二七三项澳门输往中国之货品可享受征关税之待遇。
  
  至此,大陆与香港、澳门已经完成三地经贸合作的“架构性安排”,此发展对台澳关系之影响,值得重视。
  
  一、台澳经贸交流概况
  
  1990年代以前,台澳的经贸关系在政治因素制约下,进展有限。1987年台湾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之后,澳葡政府也逐渐放宽台湾民众入境限制,经由香港到澳门旅游的台湾民众大副增加。
  
  1990年1月澳葡政府相继批准台湾在澳门设立“驻澳门台北贸易旅游办事处”,恢复处理澳、台经贸及旅游交流相关事项,加上1995年12月1日台澳签署《台澳通航协定》, 开启两岸“一机到底”的权宜通航模式,也为台湾旅客提供便利的空中运输。
  
  2002年1月5日澳门政府同意台湾驻澳门机构“台北经济文化中心”为澳门居民、经澳门来台的大陆人民、以及外国人办理入台证件及提供旅行服务,这是台湾驻澳机构首次获准办理类似业务,显示出澳门特区政府对处理涉台事务采取了更灵活的手法。
  
  台湾亦继2001年8月8日放宽曾经来台之澳门居民得申请14天临时入境停留后,于2002年6月12日再次放宽在澳门出生之居民亦得申请14天临时入境停留,此项开放措施对吸引澳门居民来台颇有助益,有利于台澳经济、旅游及贸易方面的交流合作。
  
  据澳门统计暨普查局的资料,1999年赴澳门之台湾旅客人数达98.48万人次(成长率为20.6%),2002年台湾旅客更高达153.29万人次,台湾旅客占澳门旅客总数之比例高达13.3%(见表一),是澳门第三大游客来源。而台湾在澳门的人数,也于2000年突破百万人次,达102.73万人次,2002年升至127.14万人次。
  
  澳门回归后,赴台升学的人数也有增无减,2002年报考台湾各大专院校的人数达到九百八十人,打破历年纪录,而获得录取的也有八百九十八人。这些人才已成为澳门的重要资源和澳台关系的重要纽带。
  
  表一  台湾旅客占澳门旅客总数之比例(略)
  
  除了人员往来外,台澳双边经贸交流也持续开展。特别是随着两岸贸易及投资规模继续扩展,澳门在两岸的仲介地位日益突出。
  
  在台澳双边贸易方面,依台湾方面的统计,1983年澳台双边贸易额仅140万美元,而到2002年已增至3.097亿美元(表二)。澳门从台湾进口的产品主要是针织品、人造纤维丝、棉机器及机械用具及其零件、皮革、电机与设备及其零件、工业用纺织物人造纤维、塑胶及其制品等。相对地,澳门对台湾出口的产品主要是特殊物品、针织或针织制衣及服饰附属品、非针织或针织制衣及服饰附属品、电机与设备及其零件、饮料、酒类及醋、玻璃及玻璃器、鱼类、甲壳类和乐器等。
  
  在投资方面,虽然澳台双边贸易日趋热络,但台商直接在澳门投资并不多。据澳门台湾总商会估计,目前台商在澳门投资企业约二、三百家,多为中小企业,投资金额小。不过台商利用澳门为跳板前往珠海及粤西地区投资者众多,估计约有1500家厂商,投资金额将近10亿美元。
  
  表二  台澳进出口贸易统计(略)
  
  二、“中澳”CEPA的内涵
  
  CEPA之倡议最早见于香港总商会2000年1月初在“中国加入世贸对香港商界的影响”报告中提出区域贸易协定的概念;当时香港总商会针对大陆加入世贸组织后,港商在大陆市场之经营与竞争力考量,倡议香港与大陆订立自由贸易协议,希望藉由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使港商在大陆实践大部分WTO市场开放承诺前,提早进入大陆。虽然香港总商会于2000年3月中致函行政长官,提议内地与香港区域贸易协定,但直到2001年12月19日董建华特首上京述职时,提出香港、澳门与大陆共同设立“类似自由贸易区”的构想, 并获中国政府的支持,指示外经贸部成立专门小组,与港府共同研究该建议。
  
  2002年1月25日香港特区财政司司长梁锦松与中央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安民副部长在北京举行首次会议,正式将自贸区易名为CEPA,并达成五项“磋商原则”。 至今,中澳CEPA的磋商工作则于2003年6月在北京启动。由于已经有中港CEPA确立之原则与谈判架构,中澳CEPA协商相当顺利,经过五轮协商在同年10月17日,由国务院商务部副部长安民与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两人代表两地政府正式签署《安排》之总则文本及6个附件。
  
  基本上,中澳CEPA,除了构建大陆与澳门间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贸易投资便利化之紧密经贸关系,并确定大陆与澳门在WTO架构下之“国家主体同其单独关税区之间的经贸关系”外,更重要的是,CEPA将大陆与澳门的经济交流提升到“制度化建设”的层面。
  
  至于,CEPA的内容,涵盖范围广泛,主要的规范包括:
  
  (一)关税:澳门将继续对大陆原产的所有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自2004年1月1日起,大陆将对澳门273项原产货物实施零关税,项目包括食品及饮料、化学制品、药物、化妆品、塑胶制品、纸制品、纺织成衣、首饰、电机及电子产品、光学仪器、钟表及乐器。该273项产品占澳门2002年度总出口的96%,占输往内地总出口的93%。这些项目中仅有一二五项与中港CEPA之内容相同,其中水泥不列入香港清单,也有澳门企业家计画短期内在澳门生产的项目,以及由海外企业家表示在澳门取得零关税后,有意来澳设厂的项目,如电脑晶片等, 显示其是为符合澳门制造业发展需求。
  
  表三  中澳CEPA273项零关税货品分类(略)
  
  (二)关税配额和非关税措施:双方不采取与WTO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大陆将不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
  
  (三)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双方不采取反倾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
  
  (四)保障措施:如因《安排》的实施造成一方对列入附件1中的原产于另一方的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并对该方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该方可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后临时性地中止该项产品的进口优惠,并应尽快应对方的要求,根据《安排》第十九条的规定开始磋商,已达成协议。
  
  (五)原产地规则:为避免“搭便车”,须符合原产地规则,才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根据附件2之原产地规则,除“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外,对于“非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则以“实质性加工”作为认定标准(详如表四)。
  
  表四  中澳双方第一阶段之原产地定义标准(略)
  
  值得注意的是,中澳CEPA采“制造加工工序”的比例远高于中港CEPA,例如染色的纯尼龙布(54074200)规定,必须⑴由纱线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纺织或针织;或⑵整理进口或本地制造的坯布。主要制造工序为(a)煮炼;及(b)漂白或丝光处理;及(c)印花或染色(包括光白漂染);及(d)以下任何一种工序:树脂整理、预缩、刮布、刷毛、上光、电光处理、织上云纹、压印永久浮雕花纹。
  
  (六)服务业市场开放:CEPA在共有18个主要服务行业的市场对合资格的“澳门服务提供者”放宽了准入条件,包括:法律、会计、建筑工程、分销(含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吉特许经营)、保险、银行、证券、旅游、运输及物流。其中,“澳门服务提供者”若为自然人必须为澳门的永久居民,而企业法人,则需要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商法典》、《商业登记法典》或其他有关法规登记;依法缴纳所得补充税;在澳门拥有或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雇用的员工中在澳门居留不受限制的居民和按澳门有关法规获准在澳门定居的人士应占其员工总数的50%以上;在澳门登记并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而建筑工程、银行金融服务、保险等则应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而提供房地产服务的经营年期则不作限制;提供海运服务的其所拥有的船舶总吨位应有50%以上在澳门注册。而律师事务所应在澳门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3年以上。
  
  (七)贸易投资便利化:双方通过提高透明度、标准一致化和加强资讯交流等措施与合作,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第十六条)。同时,双方将在以下领域加强合作:⑴贸易投资促进;⑵通关便利化;⑶商品检验、动植物检验检疫、食品安全、卫生检疫、认证认可及标准化管理;⑷电子商务;⑸法律法规透明度;⑹中小企业合作;⑺产业合作(第十七条)。
  
  (八)机构安排(第十九条):双方成立联合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委员会设立联络办公室,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联络办公室分别设在中央人民政府商务部及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委员会的职能包括:⑴监督《安排》执行;⑵解释《安排》的规定;⑶解决《安排》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⑷拟订《安排》内容的增补及修正;⑸指导工作组的工作;⑹处理与《安排》实施有关的任何其他事宜。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并可在一方提出要求后30天内召开特别会议。双方将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安排》在解释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委员会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做出决定。
  
  三、CEPA对台湾关系的机会与挑战
  
  (一)对贸易往来的影响
  
  对澳门而言,虽然CEPA从2004年1月1日起对273个税目的澳门产品实行零关税,涵盖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澳门产品,但因为澳门产品出口目的主要是美国和欧盟,2002年出口至大陆金额约1.4亿美元,整体而言,目前零关税对于澳门产品出口至大陆之效益不大。只能期待有新的产业进入以带动澳门产业结构的调整。例如澳门厂商联合会理事长贺一诚即认为,“安排”签署后暂时未能看到有什么成效,由于投资工业需要有筹备的过程,包括厂房及设备方面,估计起码要到零五年才能看到本地工人的就业率是否有提升。 
  
  虽然如此,CEPA所适用之产品中,依据去年中国海关统计资料,其自澳门进口第六十一、六十二章产品(CEPA优惠的货品共有九十三项,包含了男女大衣、衬衫、长裤、睡衣、内衣、吊带丝袜等成衣及配件)的金额分别为3850万、2635万美元,这些产品由于享有约17.5%的成本优势,未来将吸引具有品牌知名度的中高级成衣厂商,前往设厂,其对大陆之出口将有成长空间。特别是CEPA有助于澳门“跨境工业区”的创设早日实现,并使货运物流业利用粤港澳三地逐步迈向更紧密的区域发展关系,发挥优势,进而吸引台商及外商之投资。 未来若外商在澳门从事有关之制造活动,将有增加自台湾进口之空间。
  
  (二)对澳门作为两岸仲介之影响
  
  两岸经贸关系之密切,带动两岸人员往来的需求。近年来台湾旅客来往澳门的人数增长迅速,其中绝大多数是经澳门转赴大陆探亲、旅游及经商。由于在澳门转机到大陆各大城市较为方便且费用较便宜,经由澳门往返两岸的台湾旅客成长快速,经由香港进入大陆的台湾旅客占进入大陆总人次的比重已由1995年的98.47%降至2002年的58.30(见表五),显示台澳航线对台港航线已发生若干替代效果。未来若CEPA能促使澳门与大陆间的通航地点及班次大幅度增加,无疑也有助于促使更多台湾民众经由澳门往返两岸。
  
  展望未来,投资三百亿港元兴建的港珠澳大桥,将进一步完善三地的交通建设,使澳门可直接与香港以至整个广东内的运输道路系统结合,促进物流业发展,特别是当邻近澳门机场的新货物监管仓储设施落成后,CEPA将更有利于澳门利用背靠大陆的地理优势,发挥自由港功能,加强与大陆各机场之间的协调和合作,创造有利条件,吸引更多航空公司使用澳门国际机场,提高机场的竞争力,推动澳门国际机场发展成为航空客货运的地区枢纽之一。 在此趋势下,对澳门为台商提供中转服务之两岸仲介角色,将进一步提升。
  
  表五  经由港澳前往大陆的台湾旅客人数(略)
  
  (三)服务业的合作空间
  
  因为大陆在“入会服务业承诺汇总表”中,除了与装设电脑硬体设备有关的顾问服务、资料处理及流程管理服务及支援服务业,无任何投资型态、经营地区、供应商数量等限制外,对于若干市场,开放承诺专案设有申请设立之最低条件要求,同时在投资型态与外资比例、经营范围、开放时间与地域限制等方面,多数均采取渐进开放策略。在此情况下,台商寻求进入大陆服务市场,并不容易。如今,CEPA对“澳门服务提供者”提前开放或降低门槛,自然让澳商有先进入优势。特别是律师、医师、会计师等专业服务业、保险服务业、银行服务业、外贸公司、零售商业企业等。虽然澳商先进入优势,将使台商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但另一方面由于“澳门公司”的定义,未以“国籍”作为区别,而是以在澳门取得有效商业登记证;且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为标准,将提供台商与澳商透过策略联盟,或以直接购并“澳门公司”股权之方式,与澳商共同进入大陆市场。 特别是外贸公司对澳门投资者前三年的年均对内地贸易额门槛,由现行规定的不低于3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澳门投资者在内地设立零售商业企业门槛,由现行规定的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由现行规定的不低于20亿美元降至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由2亿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将有利台澳分销服务业的合作。
  
  (四)对台澳关系的挑战
  
  虽然CEPA提供台澳经贸更大的发展空间,但是下列挑战仍然不可忽略:
  
  (1)虽然CEPA提供台商与澳商透过策略联盟,或股权合作共同进入大陆市场的空间,但是因为香港服务业发展基础与规模均超越澳门,外商倘若有意利用CEPA优惠进入中国市场,香港在选择顺序上应会优于澳门, 将限制台澳合作之实现。
  
  (2)历年都有许多澳门高中毕业生升读台湾的大专院校。由于传统习惯,加上海峡两岸对港澳学生都有优待,学费也较海外便宜,离澳门又近,因此,澳门的中学毕业生多数选择往台湾和大陆升读大专院校。如今,CEPA实施后,澳门与大陆经济进一步融合,可能导致澳门高中毕业生基于就业机会只考量,而往大陆升读大专院校,导致来台学生减少,将不利台澳关系之长远发展。
  
  (3)在港澳CEPA的架构下,大陆与港澳分别设立联合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双方高层代表或指定的官员组成,并设立联络办公司,且可根据需要设立工作组,此将促使港澳政府未来之经贸政策重心转变与大陆之互动,以及强化与大陆内地城市间之协调合作,故可能减弱澳门与台湾强化经贸往来之意愿。
  
  (4)在某种程度上,澳门能否能从CEPA获益,决定于能否吸引更多外商投资,而台商正是利用CEPA的主要潜在对象,正因为如此,香港工商及科技局非常希望能够吸引台商赴港投资,香港投资推广署共列出包括科技产业、金融服务业、贸易业等十九大类产业作为对台招商的重点。 事实上,此种经贸推广活动若能经由两地的主管机关间之合作,将发挥较大效益。然而,“钱七条”所规定之框架 ,则限制了台澳主管机关运用CEPA推动经贸合作之空间。
  
  四、结论与建议
  
  澳门与大陆签署CEPA,除将澳门与大陆的经济交流提升到“制度化建设”的层面外,对于澳门作为国际经贸平台与促进澳门制造业发展,至为重要。在此趋势下,台澳经贸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展望未来,澳门除了与珠海等内地城市进行合作外,与台湾进行制造业产业合作,以及透过服务业合作共同拓展大陆市场,将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首先,台澳应从促进两岸四地贸易投资为出发点,推动与CEPA有关之经贸合作课题,例如⑴台澳电子商务认证的互相认可及通行的可能性;⑵透过网路为台澳工商企业提供谘询服务;⑶促进台澳中小企业的交流合作;⑷通关便利化与定期联系制度等。
  
  第二,中草药是台湾发展生技制药业的强项,台澳可以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加强研发和科技商品之产业合作与交流。
  
  第三,由于在大陆的加入WTO议定书中有关防卫机制, 使大陆产品出口至特定国家成长过于迅速时,面对特别防卫条款之威胁。例如美国纺织工会于2003年7月24日联合向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CITA)提出申请,以中国大陆输美之针织布(第222类)、棉质及人织质袍服(第350/650类)、棉质及人织质胸罩(第349/649类),棉质及人织质手套(第331/631类)等4项产品,有阻碍贸易稳定发展之威胁,对美国市场造成扰乱,要求美国政府对中国大陆采行防卫措施。此情况下,澳门设置“跨境工业区”,未来具有分散出口障碍风险之意义。因此,吸引台商参与“跨境工业区”是可以推动之方向,一方面藉由澳台企业之合作,拓展大陆与全球市场;二方面可将澳门的工业再向前推一大步。
  
  第四,为促进台澳经贸关系未来更紧密之交流,除了澳门政府除应考量在台设立专责机构外,与台湾建立经贸部门间之联系与互动机制,也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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