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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台高科技企业间的技术合作


  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是产业内与产业间的技术合作的基本内容之一,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及面临相同和相近市场的不同企业之间的水准技术合作,正随着竞争趋于激烈的国际环境, 市场需求的变化加速以及消费者(用户)对高品质产品的需求而呈现规模上升的趋势。相应地,随着企业间技术合作的开展,技术活动的组织方式也发生了重构性的变化。例如Chesnais(1988)的研究表明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企业间的技术协议的数量有了比较显着的增长。Mowery(1983),Teece(1988)对联合专利数量的研究表明技术活动在80年代后逐渐在和企业的外部发生联系,而不是在企业内的实验室之中。尤其在高技术领域,企业间合作的要求体现得更为明显,因为很少有企业能够充分拥有生产能够迅速更新和低成本的产品所需的知识或人才。企业通过合作可以降低风险,缩短产品开发时间,分担技术的“门槛”成本,合作带来的好处是不言而喻的。

  但具体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上,企业有不同的战略考虑,合作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例如企业间合作形式的稳定性是否能有保证,没有参与到合作中的其他企业是否会有“搭便车”行为,以及共同研究产品所带来的产品之间的相似性增加,进而影响到产品在市场销售上的竞争等等(Baumol,1993)。此外,实证证据也说明, R&D合作将有可能使竞争者获得同样的技术,(通过泄漏),由此降低企业的竞争能力,例如Kogut&Harigan等人的实证研究显示,许多相当有赢利可能的合作关系并没有得到建立起来,其原因即可能出于企业担心企业的长期技术优势降低,而不让资讯在合作联盟之间流动。

  因此,为了更加具体地刻画出企业之间在何种条件下进行技术合作,以及技术合作方式的选择及其后果如何影响企业利润,合作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什么,等等问题,有必要建立能够反映企业在技术合作过程中的微观经济行为模型来进行分析。

  为此,首先需要对技术合作概念进行界定。从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来看,一般认为目前国际上企业技术研发的合作的基本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外部市场交易、技术联盟、生产与研发网路、合资、兼并和收购等等(沈群红,1999)。其中,外部市场交易和兼并收购是技术从一方向另一方单向转移的过程,在其中的合作关系并不如技术联盟(按沈的解释是,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共用技术资源,以有效实现共同技术创新目标的资源双向流动、组织松散的形式)、生产和研发网路(如硅谷)、合资等方式来的紧密。因此,我们在这里采用Tyler&Steensma(1995)对技术合作的定义:技术合作(collaboration)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参与方提供不同性质的生产资源和技术专门知识,并在互补性目标上达成一致。因此,由此定义,象技术许可证,市场销售协议,或简单的一次性合同就不纳入本文所考察的技术合作的范围。

  一、企业同质的条件下的模型的构建

  为了从微观层次上研究企业之间技术合作的动因,以及在什么样的条件下两个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能够达成,在这里,除了继续沿用狭义的技术合作的概念外,我们侧重于研究两个企业之间的水准技术合作,最主要的原因在于水准性质的技术合作通常意味着企业之间处于产业链的相同或相近位置,企业之间出于成本、技术条件或者人才等多方面的因素考虑选择与其他企业之间进行技术合作,就意味着企业同时必须面对着合作之后可能面临的来自合作企业的相似产品的竞争。而在这时,企业综合技术能力、研究风险、研究成本、新产品的市场潜力乃至企业的长远竞争地位等多方面的考虑在合作与不合作之间作出选择。没有特别的理由能够说明哪一种合作方式更普遍或更重要,根据西方学者对R&D技术合作的实证研究来看,在技术合作的主要类型上,垂直或水准的合作方式因产业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但是从理论的分析角度,对水准合作进行研究却具有更多的代表性。

  从模型简化角度考虑,首先我们考虑两个企业之间的合作问题。假设有两个台湾企业(A和B)希望通过技术合作来实现某项新产品的开发,这两个企业面临的产品消费市场之间不存在分割现象。企业通过合作能够从某种程度上提高产品品质,或者降低了产品的生产成本,但是在合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作失败的可能。同时,两个企业选择合作的深度(在这个概念上,Antje Baerenss作出了一个易于理解的说明),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假设台湾企业A和B生产某种产品需要的部件为1到100个,如果两个企业都决定各自进行部件的生产,那么产品之间的差异性将最大,但产品功能仍然是相互替代的。如果两个企业之间在生产不同的产品上具有优势,那么它们可以选择互相交换技术以实现降低成本的目的,如果交换的部件种数是30个,那么此时的合作深度就可记为α=0.3。从更广泛的意义来看,α可以看成是企业意愿进行的合作技术在所有可供合作的技术总量之中的百分比,当α=0时,企业无技术合作;当α=1时,企业之间的合作实现地最充分。这种确定合作程度的做法有利于消除合作或不合作这一两分法所带来的过度简化问题。当合作完成之后,两企业的合作关系终止,各自面向市场销售不同的产品,这时企业通过定价策略PA和PB来实现各自的利润最大化。由于A企业的价格影响到企业B的利润,因此PB的选择是对PA的反应函数,同时α也是企业的行动空间的内容之一。因此我们可以把合作问题看成一个两阶段的动态博弈,在第一阶段,企业选择合作程度作为战略变数;在第二阶段,企业选择价格作为战略变数。和其他动态博弈问题一样,我们采用后向归纳法解这个问题。

  二、第二阶段的价格博弈与第一阶段的技术合作博弈

  首先,设企业面对的市场需求函数是

  Qi=S-mPi+kPj    i,j∈{A,B},i≠j

  其中,S是截距项,反映了最大的市场容量。m>0, k>0, 在这里我们假设A企业和企业B是同质的,即:价格变动对两个企业来说,产品需求所受影响的程度相同。

  m=QA /QA=QB /PB

  k=QA/PB=QB/PA

  m和k分别表示自己和别人的产品价格变动对产品需求的影响,m>0, 说明当企业定价越高,对产品的需求量越小;k≥0 , 说明当竞争企业对其产品定价越高,则本企业产品的需求量会上升。然而,k只反映出产品之间互相替代的某种趋势,在通常情况下,可以认为mk 。特别当k=0时,意味着两个企业的产品在不同的市场上销售,A台湾企业如何定价对B企业的产品销售没有任何影响。同时,我们记产品的单位成本为c。这里同样有cA=cB=c的假定。如果企业总是在产品的单位成本之上销售其产品,那么,我们有S>mPA>mc。

  由此,可以写出相应的利润函数解最大化问题maxPAπA和maxPBπB,有

  πA=PAQA-C=(PA-C)(S-mPA+kPB)

  πB=PBQB-C=(PB-C)(S-mPB+kPA)

  -2mPA+kPB+mc+S=0 -2mPB+kPA+mc+S=0

  解此联立方程,有

  PA*=PB*=(mc+S)/(2m-k)

  因为2πA /PA2=2πB /PB2=-2m<0,所以原问题的解即为

  argmaPxπ=PA*=PB*=(mc+S) 2m-k                      (1)

  本文只考虑纯战略均衡,因此,在博弈的第二个阶段,台湾企业和B对产品制定相同的价格PA*=PB*,为价格博弈阶段的唯一纳什均衡。此时,台湾企业A和B的利润为

  πA*=πB*=]m(S-(m-k)c)2 (2m-k)2                    (2)

  在技术合作阶段,企业A和企业B之间选择是否进行技术合作,以及技术合作将在何种程度上展开。如前所述,技术合作能够使企业在多方面受益,例如企业通过合作降低了产品的生产成本;企业通过技术合作使产品的品质得到改善,对该产品的需求曲线将上移;企业通过技术合作进入不熟悉领域,可以更有效地实施企业战略等等。但是,在一个单阶段的技术合作中,进行技术合作意味着企业之间互相分担由R&D带来的开发成本,因而在企业最大化其总利润的决策过程中,企业将权衡多种因素进行分析。

  因此,对技术合作带来的产品品质上升导致产品的需求曲线移动,我们通过函数 S=S(α)来描述,假定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程度越深,那么企业之间分享知识和资讯的总量就越多,生产产品的技术水准得到改进,意味着产品的品质将得到提高,假定品质提高能够很快地反映在需求市场上表现为市场需求的扩大,说明α的增加可以使S扩大。但另一方面,注意到企业A和B的产品功能的相似性及企业之间将在合作结束后在市场上展开竞争的事实,企业之间充分合作将导致产品的特色丧失,所以α受企业保存自身产品特点的动机有一个被抑制的趋势,因此,我们令

    S(α)=s0+u(α-α2),              (3)

  其中S0表示市场合作前的初始容量,α∈[0,1]u>0,u∈R, 当α=0和α=1时,企业的产品市场容量没有发生变化,即充分合作带来的品质提高效应被替代效应恰好完全抵消。我们称u为技术合作的市场效应,并假设了技术合作能带来产品需求曲线的上移。

  同时,在技术合作对企业的单位成本的影响上,由于合作程度越高,意味着企业必须投入在R&D上的研发成本就越多,但另一方面,技术也可以使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下降,技术合作 对成本具有两种效应相反的影响,我们统称其为技术合作的成本效应。因此,我们设单位成本函数具有形式

  c(α)=c0(1+tα2)                                        (4)

  其中,C0是合作前的单位生产成本,t∈R,表示技术合作的成本效应。将(3)式和(4)式代入(2)式得

  π*=m[s0+u(α-α2)-(m-k)c0(1+tα2)]2 (2m-k)2(5)

  由前述S>mc,所以当=s0+u(α-α2)-(m-k)c0(1+tα2)取得最大值时,企业利润最大化,解使最大的α,得

    α*=u 2[u+c0t(m-k)]

  因此,考虑技术合作对产品成本的影响t, 当t处于不同的取值范围时,我们有如下形式:

  α*=1

  u 2[u+c0t(m-k)] t<-u/ 2c0(m-k)

            t≥-u /2c0(m-k)(6)

  因此,从上式可知,当企业和其他企业进行技术合作时能够带来的成本效应足够大时,企业将选择充分合作,而由于我们假定了技术合作对市场容量的影响总是正向的,因此,我们看到,即使合作增加了额外的R&D成本,但企业之间仍然会选择一定的合作,从数值上看合作程度总是大于0的,但如果u很小,而t很大,则合作程度也就停留在接近于0的水准。

  接下来我们考察技术合作对产品的市场价格的影响,当t<-u时,α=1,将其代入(1)式,得P*=s0+mc0(1+t) 2m-k,意味着当两企业充分合作时,产品在第二阶段博弈的价格变动为ΔP=mc0t /2m-k,说明价格的变动主要取决于合作的成本效应t,因为t < 0, 所以可知,合作后的产品价格相对于未合作时的价格有下降的趋势。当t≥-u /2c0(m-k)时,同样把(3)、(4)、(6)式代入(1)式,有

  ΔP=[t(3c0u2m-2c0u2k)+u3] (2u+2c0t(m-k))2(7)

  将t=-u /2c0u(m-k)代入(7)式分子并化简,得ΔP=-um m-k<0,由于t逐渐增加,而分式ΔP的分子随着t的增加而逐渐增大,增大到一定程度即t≥-u 3c0m-2c0k时,ΔP将大于零。因此,同样,我们看到在企业不充分合作时,技术合作的成本效应也决定了价格从合作前到合作后变动的趋势。

  命题:两企业在充分合作和不充分合作的条件下,技术合作的成本效应决定价格向何方向变动,如果技术合作最终使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下降,那么在充分合作的条件下,新产品的价格将低于原产品的价格,但在不充分合作的条件下,技术合作使单位产品的生产成本下降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新产品的价格才会低于原先产品的价格。

  同时我们也可以进一步分析合作前和合作后企业的利润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

  记企业在合作前的纳什均衡利润为πNE0,令α=0, 代入(5)式,有

  πNE0=m(s0-(m-k)c0)2(2m-k)2

  同时把(6)式代入(5)式,并化简后,得到两企业在合作后的纳什均衡利润为

  πNE1=m[s0-(m-k)c0t(m-k)]2(2m-k)2 t<-u2c0(m-k)

  ms0-(m-k)c0+u2 4(u+c0t(m-k))2(2m-k)2 t≥-u2c0(m-k)

  因此,我们看到,两企业采取合作后的纳什均衡利润总是比合作前的纳什均衡利润更高,说明在给定了技术合作的市场效应u总是大于零的情况下,企业之间总是选择合作,即使技术合作会增加产品的单位生产成本,企业之间进行技术合作也是有利可图的。

  命题:假定企业以利润为其支付函数,那么,企业之间的技术合作主要取决于技术合作所带来的市场效应,如果技术合作能够带来产品的需求曲线上移,那么在博弈第一阶段两同质企业的行动组合是(合作,合作),这时无论企业之间的合作是否能够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企业都会选择合作度α* 作为最优战略,博弈存在一个唯一的纳什均衡(α*,α*)。其中α*的形式如(6)所示。

三、闽台高技术企业间的合作问题——异质技术水准的研究

在应用技术合作的博弈模型研究两地高技术企业间具体的合作问题时,很自然地必须考虑到两地之间产业技术水准的差异,以及企业之间技术合作的动机。从两地科技与产业合作近十年来的经验来看,受市场、生产基地、技术、人才资源的限制,台湾企业有内在向外寻求合作的需要,如1995年后,台湾石化业、纺织业等传统产业出现了集体在大陆投资设厂的风潮,且规模不断扩大。90年代末期,台湾大多数传统产业都移往大陆,以独资或合资的方式展开技术合作。很多科技产业如电脑硬体产业、软体产业、半导体产业等在内地建立生产基地,合作成立研究中心,进行策略联盟等等(刘霜桂,2000)。从合作类型来看,具有技术水准优势的台湾企业和处于技术水准劣势的内地企业之间的合作,以及企业间的垂直技术合作,重新整合两地企业的资源优势,产生新的竞争优势,这些都开始逐渐从两地经贸关系的变化中体现出来。为了更明确地获得两地企业之间技术合作的利益变化和行动选择,我们必须考虑到技术水准的差异对合作关系的影响。在此,我们同样采用前面的二阶段博弈逻辑进行分析。

  前面部分讨论的两企业间技术合作的博弈模型蕴涵了合作的两企业是不仅在技术上具有同样的调节能力,而且在市场上也有相同的市场反应。从而,在合作程度的选择上,两企业选择一个唯一的技术合作程度α*,这在合作前可称为企业意愿实现的合作程度,而合作展开后称为实际合作程度,在企业同质性假定中,两企业的意愿实现的合作程度等于实际合作程度。然而,企业除了通过技术合作可以优势互补,降低单位成本的开发技术,提高产品的品质之外,还可以出于其他的目的,例如分担研究开发的经费,人才、资讯资源的共用,进入企业原本不熟悉的经营领域等等。因此,在这时,我们看到合作的两个企业在它们合作的某一个技术领域内,可能会有技术优势和劣势之分,在这个技术合作项目上,合作研究开发的成功对不同企业的产品销售也可能具有不同程度和不同方式的影响。同样,如果企业以第二阶段的产品销售之后的利润作为决策变数(其他的合作动机最终仍然指向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尽管现实中其在短期内不一定是企业决定是否参与合作的主要目的,但出于分析方便,我们仍然作此假定),而影响企业作出决定的仍然假定是技术合作的成本效应和技术合作的市场效应。

  在第二阶段的价格博弈里,我们继续假定企业的需求函数是

  QA=SA-mPA+kPB

  QB=SB-mPB+kPA

  (为了不使结果看起来过于冗长,在不影响结论的有效性下,假定了市场的需求变化对企业的定价具有相同的反应)其中,m, k 为常数,SA和SB反映了两个产品市场容量的不同。A表示台湾企业,B表示内地企业,下同。遵循和前面分析一样的步骤,我们可以解得,企业在第二阶段最大化其利润函数的纳什均衡解是:

  PA*=(2m2c+2mSA+mck+SBk)/(4m2-k2)

  PB*=(2m2c+2mSB+mck+SAk) /(4m2-k2)

  此时,两企业的利润函数写为

  πA*=m(2m2c-2mSA-mck-SBk-ck2)2  (4m2-k2)2

  πB*=m(2m2c-2mSB-mck-SAk-ck2)2 (4m2-k2)2(8)

  接着我们考察企业对技术合作“异质”时的含义。我们设在这个合作专案的初始阶段,台湾企业具有比内地企业更高的技术水准,台湾企业参与技术合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合作进入新的一个地域,同时合作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单位成本。但是,由于台湾企业能够正确认识到自己的技术水准高于内地企业,并且内地企业的产品会在将来和本企业产品进行竞争,因此,台湾企业倾向于对技术合作的程度有所保留,对其来说,存在一个最佳的意愿技术合作度,该合作度可以使技术合作的市场效应达到最大。同时,假定合作也能够给台湾企业带来一定的资讯或其他资源,使单位成本能够通过合作实现轻度地下降。这时,假设台湾企业的技术合作的市场效应具有如下形式:

    SA(αA)=s0(1+u0(αA-nαA2)(9)

  其中,αA表示台湾企业的意愿合作程度,S0是合作前的市场容量大小n∈R,决定企业在何种合作程度上能够使合作的市场效应达到最大,称n为市场效应最大化因数,下面的分析假定n>1,即充分合作不利于台湾企业的市场扩大。u0是合作对市场容量扩大效果的调节比例系数。同时,假设台湾企业通过技术合作带来的成本效应是

    c(αA)=c0-c0t0αA2(10)

  其中t0>0,和u0类似,是合作对成本下降效果的调节比例系数, c0是没合作前的产品单位成本,在此,我们假设t0总小于u0,即合作对台湾企业来说,市场扩大效应是更主要的。(下面可以看到这个条件对简化分析是有用的。)

  对内地企业来说,内地企业知道自身在该技术合作项目上和台湾企业有差距,技术合作越充分,内地企业的产品品质,或者说性能,就能够提高得越多,因此,就越能够增加企业产品的现有市场容量。在此,我们简单地假定技术合作对内地企业具有的市场效应是,

  SB(αB)=s1(1+u1αB2)                              (11)

  式中,s1是内地企业的初始市场容量大小,u1是内地企业的技术合作对市场容量扩大效果的调节比例系数,设u1>0。αB是内地企业意愿的合作程度。从假定(11)中我们可以看到内地企业选择充分合作时能够使市场效应达到最大。但是,当内地企业从台湾企业中通过合作的方式获得A技术所拥有的技术时往往不是没有任何代价的,例如台湾企业要求内地企业在合作的过程中承担主要的研究和开发费用,或者向台湾企业支付一定数量的技术转让费等等。把这一部分内地企业所必须分担的费用摊入产品的单位成本中,我们假设技术合作程度上升会在单位成本上造成轻微的上升趋势,不失一般性,设技术合作对内地企业的成本效应是

    cB(αB)=c0+c0t1αB                         (12)

  为了不使闭式解的形式看起来过于繁琐,我们假设两企业在合作前的初始成本c0是相同的,t1是调节比例系数。

  解这一第一阶段的技术合作博弈问题,企业根据第二阶段的利润函数,选择使其利润最大化的意愿合作度,如果意愿合作度是一致的,那么企业选择合作。如果意愿合作度不一致,企业有两种行动选择:放弃合作,或者再在同一个合作程度之下通过谈判对收益进行分配。

  因此,把(9)、(10)、(11)、(12)式代入(8)式得:

  π*A=[(2m2c0t0-2ms0u0n-mkc0+ks1u1-k2c0t0)αA21 m(4m2-k2)2

  +2ms0+mkc0+s0k+k2c0-2m2c0]2 1 m(4m2-k2)2

  π*B=[(-2ms1u1+ks0u0n)αB2+(2m2c0t1-k2c0t1-ks0u0)1 m(4m2-k2)2αB

  +2m2c0-2ms1-mkc0-s0k-k2c0]2 1 m(4m2-k2)2

  记π*A和π*B的分子分别为A2和B2,仔细观察可得,A>0, B<0, 因此,对A求使A最大的合作程度αA*,对B要求使B最小的合作程度αB*,这时,我们有

  2A αA2=4t0m2c0-4ms0u0n-2kt0mc0-2k2t0c0

  ∵s0>mc0,  u0>t0,  n≥1 ∴2A αA2<0

  而2B αB2=-4mu1s1+2nks0u0,符号不定,所以要使A和B对αA和αB的一阶偏导数为零的αA*和αB*就是问题的最大值,必须满足

  αA*=ms0u0 2mns0u0+mkc0t0+k2c0t0-ks1u1-2m2c0t0

  αB*=min{1,1 2c0t1(2m2-km-k2)-ks0u0 2mu1s1-nks0u0}

  (当2mu1s1<nks0u0   时 )

  否则αB*=0。

  因此,我们看到,在企业对某一特定的技术合作“异质”的条件下,当技术合作对台湾企业具有形如(9)式的市场效应时,台湾企业的最优意愿合作程度受市场效应最大化因数n的影响程度比较明显,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点,我们对各变数赋予可比较的数,首先固定几个作为常数的变数,s0=1200,s1=300, m=100, k=20, c0=1, t0=0.1, u1=0.1, t1=0.05, 我们考察调节系数u0及市场效应最大化因数n的对企业最优意愿合作程度的影响。以下是n和u0等差变动时最优意愿合作程度的序列:

  (表略)

  从表中可知,对合作程度αA*起最重要影响的是n, 当n从1变动到3的时候,αA*发生了比较大幅度的减小,而且和其他变数的大小没有很大的关系。而n是决定技术合作的市场效应在何种程度时最大的关键变数,如果对t0进行调节,我们看到即使t0从0.1调节到0.5,无论n 是多少,αA*也不会有很大改变。因此,对于具有技术合作优势的企业来说,企业的最优意愿合作程度是受此合作对企业产品的需求量的增加效应所决定的,而通过技术合作降低成本、分担风险等动机对该企业来说并不是决定是否参与技术合作的主要因素。市场扩大就能够使企业有足够的动力参与技术合作。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何台湾的高技术企业都迫不及待地要在内地和内地企业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通过合作的方式打开内地的市场是其追求利润最大化行为的必然结果。

  对技术水准更低的企业来说,值得注意的是技术合作市场效应的调节比例系数,只有在u1<nks0u0 /2ms1的条件下,该企业才会选择合作,但从其和最优意愿合作程度αB*的关系来看,显然合作带来的市场效应u1越大,企业就越有积极性参与合作。αB*对技术合作的成本效应的调节比例系数t1求偏导数, 可知, 在有合作的情况下该导数的值小于零,说明如果获得技术需要的代价越高,企业就越倾向于不合作。在不合作的情况下,αB*=0, t的变化不影响这个结果。因此,从形式中推导出的结论仍然是符合从现实中获得的直观感受的。此外,在合作的情况下,αB*和S0的关系是反向的,和n的关系也是反向的,但S0和n的积又必须足够大到一定程度,αB*才不为零。因此,这说明两不同水准的企业之间在合作问题上的一种一致,高技术水准的企业对合作的市场效应的判断影响到技术水准低的企业在技术合作项目上的决策,在两者能够达成合作的区间内,高技术水准企业越倾向于高合作水准(即n越小), 低技术水准企业也越倾向于更高的合作水准。但n如果小到一定程度,则可能使低技术水准企业无法合作。这一结论并不直观,依赖于我们对技术合作的市场效应的形式假定。

  当台湾企业和内地企业的最优意愿合作程度αA*和αB*不一致时,两企业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进行额外的合作,但很显然,两企业并不是在该区间[αA*,αB*]或者[αB*,αA*]之内进行讨价还价,然后获得一个一致的合作程度,而更可能是通过协定的方式使获益多的企业把一定的支付向获益少的企业转移,但这个合作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参与合作的双方都能够从合作中获得不少于各自在不参加合作时能得到的利润,利润具有可转移支付的特性,因此,理论上谈判的可行集是存在且非空的。对这一问题的分析属于特征函数型博弈的范畴,这里不作具体讨论。

  结论

  从以上对两个具有同等或不等技术水准的两个企业的技术合作问题的分析中,我们大致对两个共同开发具有一定替代性的产品的企业在“是否该进行技术合作”,以及“该将合作深入到何种程度”等问题进行了刻画,对后一问题的处理手段是把合作程度看成一个在区间[0,1]上分布的变数,并且其是内生决定的。只要获得新产品的市场需求的预估,对企业参与合作在产品成本上的影响,以及单位成本,产品的最大市场容量等资讯,我们就可以大致判断出两企业所希望的最优合作程度是什么。而且,从最优合作程度的解式中可知,企业之间在技术合作问题上的判断不但影响到自己的决策,还影响到对方的决策。因此,在这个问题上采用博弈分析方法是合理的。

但是,在具体应用问题上,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模型自身所有的一些限制。首先,我们把合作程度看成是一个企业能够在区间[0,1]上自由选择的连续变数,即企业可以任意决定把多少技术内容拿出来合作。这在现实中并不都能很好地实现,因为技术内容总是紧密相关连的。解出来的数值只是反映了一个大致的趋势,在这个数值背后的经济意义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分析。其次,模型还没有把不完全资讯下的合作考虑进来,通常在企业合作进行研发的时候,企业会先考虑合作成功或失败的可能性是多少,然后再在此基础上确定是否该合作,这时加上企业自身对合作程度的偏好并不是公开的资讯,所以,在前面的模型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建立不完全资讯博弈模型。最后,模型对不同企业之间的资产互补性问题未加以分析,而这一原因在交易成本理论中被认为是可以解释企业技术合作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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