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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与福建产业结构升级
在前几节对福建主要高新技术产业及其部门分别进行研究的基础上,这里,我们再一次从综合的角度,对整个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的问题与发展对策进行分析并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整体发展水准较低。与我国东南沿海经济发达省(市)相比,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仍较为落后。1999年上海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达1148亿元,科技对经济增长贡献率达47.16%;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产值2000亿元,占全省工业总产值13.9%,其中,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819.79亿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比重达40.5%,该市高新产品产值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值所占比重已达46.76%,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迅速崛起。反观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其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仍较低,“十五”规划仅为25%;全省拥有425家高新技术企业,但真正具有研发实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企业仍偏少。
2.人才匮乏制约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目前全省拥有省属科研机构64所,高校和大中型企业创办的科研机构358个,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0万人,海外留学回闽创业人员3000多人。但从全省情况看,在高新技术层次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方面仍缺乏支持力度。全省每万人口中拥有的人才数量和每万名劳动者拥有的人才数量,分别低于全国平均和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平均水准,排在华东地区第5位元,高、中、初级人才比例分别为1∶5.9∶17.3,低于全国平均1∶5∶ 10.7的水准,比国际通行的1∶ 3∶6的人才结构差距更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人才以及懂管理、善经营的复合型人才更为短缺。
3.观念滞后制约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推进全省经济新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重要性的认识上,存在着“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误区,普遍缺乏危机感和超前意识,尚未真正把高新技术产业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位置上,在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面临的资金、技术、人才等关键问题方面,仍沿用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对高新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的配套政策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在落实高新技术园区管理许可权、知识产权管理、收益分配、税收减免等方面仍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性。
4.高新技术及科研成果转化率低。企业是高新技术开发和成果转化的主体,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20%,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40%以上,该市形成了以企业为主体的研发体系,90%以上的科研机构、90%以上的研发人员、90%以上的研发资金集中在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率高达80%以上。反观福建省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开发、创新体系尚未形成,企业科研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影响技术创新能力的发挥。1999年全省大中型工业企业投入开发新产品经费仅6.6亿元,居全国第14位;开发新产品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仅为1%,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于20%,科技研究和研发经费占GDP的比重,福建省为0.22%,大大低于上海市1.58%、广东省0.54%、江苏省0.58和浙江省0.27的水准,一些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企业,不过是国外配套、组装型产品,真正能抢占高科技制高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极少。此外,企业消化吸收与技术引进投入之比为7.7∶100,居全国第13位,全省工业企业重引进轻消化、吸收、创新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制约了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的发挥。
5.高新技术产业融资环境尚未形成。风险投资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管道。到目前为止,福建省风险投资公司主要有:省华兴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本1.01亿元,已开始投入运营;厦门市拥有5家风险投资公司,资金总量约1亿。其中,厦门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运营时间最长,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目前,福建省风险投资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风险投资公司资金规模小。目前省外风险投资公司如深圳市资金规模已达40多亿元,拥有一批规模较大的风险投资公司,形成较为完善的风险投资体系;上海市风险投资公司的产业运作也较为成熟。而我省风险投资公司的资金规模极为有限,鼓励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法规尚未出台,制约了风险资本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援作用。
(2)市场主体改革不到位。福建省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主体以国有资产为主,项目法人管理体制尚未形成,难以按市场化机制运作,也难以承担经营风险,导致风险投资公司不愿、不敢大胆对外投资,形成“保险”公司。
(3)可供产业化的高科技投资专案少。一是经孵化后能够产业化的高新技术项目少,制约了风险投资公司的对外权益性投资,加剧 “保险”公司的形成;二是风险投资公司的运作程式,如对投资专案的认定体系,要么缺乏有效的评估办法,要么因缺乏产权明晰的投资主体而难以对外投资,形成风险投资公司对外投资的“两难”。
(4)缺乏有效的仲介组织机构。主要是缺乏能够为风险投资公司提供谘询、评估等独立、承担责任的仲介服务机构。
(5)风险投资的退出管道不畅。企业上市是风险资本投资退出的一种方式,但所占比重不大,如美国通过公司上市实现投资退出的仅占20%,另外80%主要通过出售、参股投资方式为主。国内风险公司投资高科技产业化专案多数是为了上市增值后退出,而不是以出售、参股投资方式为主。在目前国内创业板市场尚未开通之时,多数风险投资公司尚处于等待投资之中。
6.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服务环境欠佳。上海市为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成立了由17个委、办、局组成的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式”服务,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项目认定、工商登记、改制谘询、融资担保、股权投资、贷款贴息等全方位服务,推动上海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深圳市从建立和完善相关法规入手,形成了以保护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法制环境。该市先后颁布了技术保护、无形资产评估,电脑软体著作权保护、技术入股等9个法规和规章,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便利条件。福建省虽然也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及产业化发展的若干规定》、《福建省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法规,但相关的配套措施如《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关于建立风险投资若干意见》等尚未出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科研成果界定、风险投资支持等配套性的政策尚未形成。
高新技术产业如何与资本市场结合,资本市场如何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风险投资,是解决“有技术缺乏资金”、“有资金缺乏技术”,形成资本与高新技术产业之间良性回圈机制的重要环节。1991年国务院在《国家高科技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科技产业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科技产业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以创办风险投资公司。”目前我国各省市先后组建了各类风险投资公司,其中,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地的风险投资公司运作机制较为成熟,为企业融资提供良好的条件。上海市建立了13个孵化基地,已孵化企业400多家。福建省也已组建省华兴风险投资公司、厦门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仅为1.01亿元和0.3亿元,但资金投向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不多。2000年7月福建省推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每年也仅为0.3亿元(3年合计1.2亿元),但要面对全省2470家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仍显得杯水车薪。
二、加快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思路
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环境和体制障碍。传统产业发展面临的体制性问题,高新技术产业也同样存在;传统产业发展难以适应的市场环境,高新技术产业也难以适应。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一项系统工程,从研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要素市场发育、规范仲介服务等方面,需要建立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市场和体制环境,这是推进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的根本动力。要加快福建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应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建立“政策特区”,特别是要鼓励大胆试验,允许在现有政策条件下有所突破。
(一)加大政策扶持,构筑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其成果快速转化运行机制
从福建省情看,制约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因素有3个方面:一是高新技术成果的所有者缺乏将成果转化为产品的动力;二是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发育程度低;三是缺乏高新技术成果走向市场的载体。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1.专案带动政策。高新技术发展必须以产业、企业项目为依托,这是高技术研究、开发、创新的市场基础。一项关联性大、带动性强的高技术创新和产业化项目,往往可以带动该领域和相关领域技术进步。如60年代美国 “曼哈顿工程计画”、90年代“资讯高速公路计画”等,都对高技术产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福建省应从省情出发,既抓电子资讯、生物工程、新材料、环保、海洋等高技术领域,更要抓关键技术项目,通过专案带动产业化的实施:一是针对关键产业领域确定专项发展计画,以提高产业竞争力为目标,“十五”期间重点实施100项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培育100个产值超亿元的高技术企业。在电子资讯产业重点研发“双高一软”、生物工程产业重点研发“二新一绿”、新材料产业重点研发“三特一新”等,对关键产业项目实施重点突破;二是计画功能向组织协调、优化资源配置转变;三是项目的实施要依托有创新能力的高技术开发企业和产学研合作的企业集团为投资主体。
2.政府采购政策。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在高技术产业化初期,往往易受市场需求制约,难以尽快从萌芽期进入成长、成熟期,从而制约高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发展。这时如果政府制定有效的采购政策,扩大市场需求,将对高技术产业发展起重要作用。美国政府通过采购政策,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提供巨大的市场需求,如早期晶片的90%由军方购买,是高技术产业初期最大的市场购买者。我国企业与国际跨国公司相比,在规模、技术、资金实力方面差距甚大,如果再缺乏市场需求基础,将会制约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购政策,支持重点、关键技术的创新及产业化过程,即颁布政府采购的技术标准和产品目录,在同等价格和技术条件下优先采购本省高技术产品的比例,为省内高技术产业的成长拓展市场空间。
3.鼓励创新政策。创新是高技术及其产业化的基础。在重大技术创新方面,要改变政府出资、科研机构研发、企业使用技术的创新路径,建立促使高技术创新各受益主体积极参与的开发体制,以企业为高技术及其产业化创新主体,按市场原则、市场化运作方式组织实施。要建立软体产业风险投资机制,由政府扶持的省内各风险投资公司应将软体产业作为投资重点;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设立软体产业开发资金,扶持重点软体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应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本金(股本金)投入等不同方式支援高技术企业创新活动;国有及国有控股软体企业可从每年净资产增值部分中拿出总额不高于35%的比例,以股份期权形式奖励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高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必须购置的专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所发生的费用,经财税部门认定后,可一次或分次摊入成本。
4.稳定税收政策。在增值税方面,对软体设计、积体电路生产企业,按国家、省级政府规定的税率严格执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体产品,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积体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底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对研发投入大、生产消耗小的生产企业,允许其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体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在所得税方面,福厦软体园以及省电子生产基地内的软体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0%的地方收入部分,继续用于在园区、基地内建设和发展的,由同级政府给予补贴;对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积体电路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高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技术企业,在免三年减三年后一律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占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体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新办的软体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盈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营业税方面,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谘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要强化对社会资金投向的引导,对企业研发投入以及创业、风险投入给予适当的营业税、所得税减免。
5.完善法制环境。规范市场秩序,完善竞争规则,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定。一是结合省情,制定和出台高技术产业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发展、风险投资、仲介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科技人员权益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较为完善的科技法规体系;二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准。在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时,要指导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工具,为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创造条件。
6.强化研发政策。衡量企业创新投入的两个指标:一是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重,二是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占利润的比重。1999年美国企业研发投入前1000家分别为4.3%和42.8%。在研发方面,40年前美国政府R&D投入占全美R&D投入的65%,40年后企业的R&D投入占70%,1995-2000年企业R&D投入总投入的比重由83.7%上升为88.2%,研发经费占GDP的比重为2.79% 。在这一方面,可以充分借鉴以色列政府为鼓励创投企业开展研究和开发活动的各项行之有效的政策。福建省高技术企业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急需资金投入研发、中试、产业化,但因高技术领域超前的R&D缺乏相应的审查和价值评价方法,以致企业普遍缺乏相应的抵押品,难以从商业银行融资,也难以得到创投、风险公司投资。因此,必须制定相关的政策,鼓励创投、风险公司加大对高技术研发、产业化的投入,对重大高技术项目所产生的经营风险,可适当减持高技术项目国有股的比重,以激励风险、投创公司加大对高技术产业的投入。
(二)拓宽融资管道,建立有效的高科技投入机制
世界各国政府在发展初期,都以不同形式对本国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行强有力的投入支持。1992年以色列政府拨款1亿美元作为风险投资的启动资金,设立10个风险投资基金(称为YOZMA基金)。每个基金规模为2000万美元,其中政府持股40%,私人投资者持股60%(投资者大多来自美国、欧洲和中东地区)。该基金由私人投资者运作,政府不干预基金运作的具体事务。如果运作成功,6年后政府将基金中的股份原价出让给其他基金投资者,政府撤出投资;若运作失败,则政府与投资者共担损失。此外,美国成立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新加坡EDB创业投资基金以及我国台湾设立种子基金,共同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公司等,都是具有这种性质的政府财政支持活动。
首先,福建省必须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
(1)调整政府投资结构。在完善相应的决策程式和监督评价体系基础上,加大政府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援。省级政府财政投入侧重支援战略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技术企业创业期资金投入、利用高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补助资金等方面。省级财政安排的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以及技改、产学研、农科教资金应重点用于高技术研发及产业化专案。要转变政府投入方式,科学引导科技资源配置,变直接投资为间接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政策引导民间投资。定期制定和发布《优先发展高技术及其产业化重点投资指南》,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制定税收优惠、补贴等多种方式,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放宽市场准入限制,改善投资环境。
(3)完善出口融资体系。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高技术境外投资项目,在流动资金贷款和出口信贷方面给予政策性金融支持。通过建立担保基金形式,为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提供出口信贷担保服务;建立风险规避机制,为到境外从事高技术产业投资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其次,发展创业与风险投资,实现融资形式多样化。良好的投资环境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关键。对于高新技术创业者来言,好的创意(idea)固然重要,但要把“idea”变成现实,资金是极其重要的。创业投资基金就是idea和实现创业之间联系的桥梁。调查显示,美国创业投资企业在初始阶段所需资金较少,但风险极大,主要依赖于创业资本家融资。因而创业资本家所占股权也较高。随着高技术产品的不断完善,其他投资者开始加入融资队伍,创业投资家的股权逐渐下降,并开始逐步撤出。如果没有撤出通道,创业投资难以获取高额利润,创业投资事业就难以发展。要推动创业、风险投资相关法规、规章的尽快出台,促进创业与风险投资机构建立规范化的风险约束与激励机制;拓宽创业资本来源管道,培育多元创业投资主体;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为创业投资提供多种退出管道;加快创业投资仲介服务机构建设,促进创业投资行业的自律性管理;制定相应税收政策,鼓励创业资本投资发展高技术企业。通过设立技术产权交易所,为科技专案、成长型企业提供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服务。
(三)构筑人才高地,集聚与营造人才竞争环境
制定吸引国内外科技专家、企业家参与高新技术研发和高新技术企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形成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和竞争的人才环境是我省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政策思路。在这方面,如下几点是当务之急。
(1)改革人事管理制度。调整出入境管理、居留制度政策,吸引海外高技术人才。协调有关政策,在分配制度上保障技术拥有者、企业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获得相应报酬或相应权益。鼓励各高新区、科技园区内科技人才的流动,放宽用人审批制度,形成有效的人才流动机制。
(2)鼓励科研人员闯市场。要改革高新技术企业分配制度,通过技术股、管理股等制度建设,形成风险分担、利益共用等对创业者有效的激励机制与分配机制,如股票期权制度等。鼓励并支持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聚集人才资源。
(3)建立高效研发机制。加大科研院所企业化改革力度,密切科研与市场的关系,通过多种途径激发科研人员、企业的创业热情。一是加大国内科技普及和教育制度改革力度;二是制定吸引人才创业的政策,采取自由来去、自由组合的灵活方式,创造优越的科研环境,吸引海外人才归国来闽创业。人才引进,除优惠政策、地理区位和服务保障外,关键还要做到人尽其才,为人才作用的发挥创造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的氛围。
(4)设立人才发展资金。主要用以资助高技术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帮助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解决特殊困难。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科技人员,可优先向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享受政府津贴。设立"省科技功臣奖",重点奖励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产业化实施者。
(四)营造服务环境,培育与发展仲介服务机构
高新技术产业具有高知识产权、高风险性、高附加值等特性,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涉及技术交易、人才交流、成果转化、评估谘询、融资、财会以及法律服务等要求。为促进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必须加大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投资谘询公司、市场讯息公司、会计师以及律师事务所等仲介组织的建设,促其规范化运作。在高新、科技园区建立若干企业孵化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
为此,一要完善服务支撑体系,如建立知识产权评估和交易体系,包括规范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认证制度,促进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发育、完善;建立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的转让、抵押、处置制度;形成业内自律和业外监管有机结合的运行机制。二要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推动高技术企业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建立技术服务、谘询服务、资讯服务网路。三要完善创新技术标准体系,通过国际标准和先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国际计量和技术法规的执行以及严格监管制度,形成公平合理的企业技术进步推进机制。市场环境建设要结合体制改革,加强行业仲介组织建设,对其中的非盈利性机构给予政策扶持。服务意识,是指政府部门的职能转化,即从目前以提供硬体设施服务、政策优惠服务转向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政府应充分发挥政策舆论导向、资源配备、仲介组织、信用授予和形象提升等功能来改善高技术产业的创业环境。
(五)深化体制改革,促进高新技术开发与成果转化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处理三个相互关系:一是高新技术成果能否转化和转化为何产品;二是由谁来实现这一转化;三是如何实现这一转化。高新技术成果能否转化为有市场潜力和高附加值的产品,既涉及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的管理体制,也涉及高新技术市场的发育程度。这里,一是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对全省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组织引导,充分发挥省科教领导小组、各级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高技术产业资讯、资金引导和专案推介,鼓励产学研结合;二要深化科研体制改革。用市场机制衡量科研投入与产出关系,政府及有关部门一方面要着力培育高技术产品市场,包括制定市场规则,培育市场仲介组织和经纪人队伍,建立高技术资讯系统,提供及时准确的资讯等;三要加快促成建立成果转化机制,营造适应市场需求、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环境。包括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到企业兼职;引导大学、科研机构面向市场进行技术创新;加大对应用技术研发力度;鼓励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有条件的大学可建立由企业出资、为企业技术开发服务的机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大学创办科技园,促进科研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发明者、创新者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