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目分类 出版社分类



更详细的组合查询
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城市更新的文化遗产保护路径与模式——由深圳龙岗后三普时代的文化遗产保护思路谈起

  【中文摘要随着城市更新与发展日新月异,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也日趋尖鋭,这种矛盾在全国范围普遍存在。近年来,深圳市龙岗区通过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专项保护规划、组织三普及客家围屋的专项调查、坚持实施抢救性文物保护工程,使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进入良性轨道。但是,政府面临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压力依然较重,文化遗产保护的信心仍然面临巨大挑战。

  【关键词城市建设文化遗产龙岗区保护规划保护工程

  Abstract: As the urban renewal and the development change quickly, the ubiquitous contradiction in the whole country between urban construction and culture heritage protection is gradually sharp. In recent years, Shenzhen Longgang district insist on carry out rescue protection project by compiling a special plan of the culture protection unit, organize the special survey of the third archaeological survey and the Hakka walled-house, to make the culture heritage protection turned into optimum track step by step. However,the government still has to face the fund force and the great challenge to the confidence of culture heritage protection.

  Key words:Urban renewalCulture heritageLonggang DistrictProtection planningProtection project

  一、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转变

  随着深圳特区一体化进程的强力推进,龙岗区城市更新与发展日新月异,城市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矛盾也日趋尖鋭,这种矛盾在龙岗、在深圳,甚至全国范围内同样存在。2005年底国务院发出《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指出,“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第一次在国务院文件中明确将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纳入国家政府行为。乡土建筑、传统民居已走进人们保护的视野,各种类型的人类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都被纳入保护的范围。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乡土建筑等许多新类型逐渐发展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领域,从而实现从文物保护到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战略的转变和提升。对深圳特区而言,目前保留的以客家围和广府围为主要特色的各类古民居建筑便是本地区乡土建筑的杰出代表。

  乡土建筑的研究和保护,早在上世纪中期便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日趋活跃。1999年,在墨西哥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2届大会通过了《乡土建筑遗产宪章》,提出了乡土建筑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行动指南,成为乡土建筑保护的国际性纲领文件。2005年8月在苏州参加乡土建筑文化暨苏州太湖古村落保护研讨会的40多位专家学者发表《苏州宣言》,呼吁全社会“对全国范围尚存的乡土建筑文化遗产进行普查”,“有重点和有针对性地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2007年《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更是明确指出“乡土建筑作为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是传统杰出建筑工艺的结晶,也是探寻中华文明发展历程不可或缺的宝贵实物资料,藴藏着极其丰富的历史信息和文化内涵。乡土建筑以其鲜明的地域性、民族性和丰富多彩的形制风格,成为反映和构成文化多样性的重要元素”。要求将乡土建筑作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简称“三普”)的重点内容。通过普查准确掌握乡土建筑的资源分布和保护现状,并对其予以登记认定,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及时将普查中发现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乡土建筑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将乡土建筑资源丰富、保存较好的村镇公布为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同年4月中旬,在江苏无锡举办的以“乡土建筑保护” 为主题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论坛上通过了我国首部关于乡土建筑保护的纲领性文件《中国乡土建筑保护——无锡倡议》。

  因此,加强乡土建筑保护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转型和适应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形势的必然要求;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三普”重要成果及其历史意义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2012年1月13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龙岗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点的通知》,正式对外公布了270处不可移动文物名録,絶大多数为具有浓郁区域文化特色的乡土建筑。这是龙岗区人民政府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对外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録,意义重大。

  开始于2007年4月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历时5年。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与以往两次普查有着本质区别,普查手段的先进性、普查登记的全面性、资料登録的科学性,都是以往历次普查不可比拟的。正因为如此,从国家层面到区县一级的各级人民政府都体现出了非凡的责任心,专项资金的投入、普查队伍的组建、普查设备的配备,充分保障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并取得丰硕成果。据统计,仅龙岗区、坪山新区、大鹏新区共登记各类文物点线索超过700条,其中清代至民国时期的传统民居建筑数量达620余处,占登记总数的90%。经过文物部门的认真筛选,最终选定了其中270处作为文物点报经龙岗区政府对外公布(包括龙岗、大鹏新区)。数量不菲的不可移动文物线索和已经公布的近300处不可移动文物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构成了本区域文化遗产基石。三普数据库的建设,为构建科学合理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切实保护本地区文化遗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有效保护和传承本地区客家文化遗产将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已经发现的这些文物点的数量是呈动态变化的,这包含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人为因素导致文物点消亡;二是自然因素导致消亡;三是在以后普查中的新发现。

  三、文化遗产保护路径

  当前,城市更新(原称“旧城改造”)项目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旺,那些如满天星斗一样散落在深圳东北以及大鹏半岛地区的客家围、广府围等本地区的乡土建筑代表,这些见证我们城市历史、承载市民共同记忆的载体,陡然间面临严峻的生与死的抉择和挑战!是无条件保留,还是辞旧迎新予以拆除?在当下经济社会大发展大繁荣的转型期,能不能有一条双赢之路可走?市区政府要做些什么?

  一座年轻的城市,一个刚刚被纳入特区内外一体化怀抱的新型城区,大多数人已经按捺不住憧憬着一座座现代化摩天大楼拔地而起,以为那就是我们翘首以盼的新城市生活时,恰恰相反的,在一些经过上百年发展的现代化城市里,不约而同的都面临特色危机问题,千篇一律的高楼大厦割断了世俗社会的民间联系,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怀念老城区或老屋村里曾经存在的人与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因此,适度保留、保护这些客家传统民居,也就留下了富有客家文化特色的历史痕迹和市民的生活记忆,也就保留了这座城市的历史文脉!文物部门在多年来的工作实践中正在摸索并试图总结出一条行之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路径:

  1.调查和评估:文物普查、公布不可移动文物点、推荐各级文保单位

  开展文物普查是调查评估的基本手段,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及其生存状态,将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供依据,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提供依据。

  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之前,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我国已先后开展了两次全国文物普查,深圳地区在上世纪80年代初及90年代末期开展了两次大范围、具规模的文物普查,发现了以咸头岭遗址为代表的一批古文化遗址和古建筑。

  同时,开展文物普查对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提高我国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对于整合国土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物行政部门组织文物保护专家对辖区内已登记的文物线索进行全面对比和研究,初步提出供政府部门正式对外公布的文物点名録;其次,将在正式公布的文物点名録中进行审慎筛选,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将其中具备较重要文物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推荐给各级人民政府公布为县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2.制定保护政策:乡土建筑保护政策的缺失直接导致了城市更新之初一批客家围屋建筑的消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于2002年10月28日颁布实施。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对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健康持续的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是文物保护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本次修订的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历史文化村镇的概念。2003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针对各地大量历史文化村镇被破坏的现状,共同设立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制度,大鹏所城成为第一批被公布的“中国历史文化名村”之一。2008年4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据统计从上世纪80年代迄今,二十多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的损毁和消失数量是惊人的。

  尽管在国家层面,保护龢利用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和科学,但是由于各地的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民族、环境、生态等条件的差异,各地区的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面临不同的挑战和机遇。国家文物局原局长单霁翔将之总结为五大问题:一是乡土建筑保护的法规问题(产权所有人的责任和权利不明晰,人们大多不愿意将自己所有的乡土建筑列入文物);二是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的标准问题(现行标准制约保护、程序复杂);三是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的政策问题(产权复杂管理难度加大);四是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的投入问题(私有产权与私房公修);五是是乡土建筑遗产保护的人才问题(人才匮乏)。保护政策的缺失,已导致一大批较为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的消失。因此,在国家大法的指导下,制定适合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龢利用实际的条例和规章政策尤为紧迫。

  3.编制保护规划:文物保护,规划先行

  《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它是把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加以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在规划建设中把文物保护单位纳入规划并认真加以保护的,不仅保护好了文物,而且使他周围的建筑与之协调,使城市既保留了传统文化,又具有现代气息。

  2005年至2010年,由龙岗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保护规划有:鹤湖新居、茂盛世居、龙田世居、大万世居、洪围、新乔世居、咸头岭新石器时代遗址等7个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专项保护规划(其中4个省级保护单位、3个区级保护单位),一个《龙岗客家围总体保护规划纲要》。专项保护规划为保护这些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同时为进一步实施科学有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先行”是将文物保护事业推向前进的一条正确的道路。

  4.实施规划与资金投入:纳入财政预算、整体立项保护

  《文物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近年来龙岗区文物行政部门除了组织实施三普及客家围屋的专项调查工作外,还坚持实施抢救性文物保护工程。在组织编制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基础上,努力争取市区政府对大鹏所城、鹤湖新居、茂盛世居等各级重点文保单位整体立项,实施全面维修,立项总额达4亿多元人民币。市区政府对文物保护的投资力度前所未有,充分体现市区政府保护文化遗产的决心和信心,这些文物保护工程必将在建设文化强省、推动文化立市中发挥重大作用。

  近年来一系列文化遗产保护举措,标志着深圳市和龙岗区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中已逐步进入良性轨道。但是,随着三普工作成果的正式公布,市区政府面临的文化遗产保护资金压力依然较重,文化遗产保护的信心仍然面临巨大挑战!

  5.鼓励社区居民参与保护:日常维护和修缮技术推广、专业指导和培训

  《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指出,乡土建筑遗产“在世界范围内遭受着经济、文化和建筑同一化力量的威胁。如何扺制这些威胁是社区、政府、规划师、保护工作者以及多学科专家团体必须熟悉的基本问题”。“乡土建筑遗产不仅是历史文化村镇的年轮,还是鲜活的人文教科书。它们应一方水土而生,印刻着鲜明的地域特征,具有经年累月由时光编制而成的秩序,具有融入民众血液的规则,成为世世代代恒久流传的文化基因……当各地成街成片的乡土建筑遗产从地域版图上迅速消失,人们就会发现失去的不仅仅是乡土建筑遗产,而且是人们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模式,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精神家园”(单霁翔《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天津大学出版社)。

  显而易见,对于乡土建筑保护来说,所依赖的主体力量既不是政府部门、也非专业人士,而是社区原住民的力量。必须要唤醒社区民众的文化自觉,没有社区民众的日常参与和日常维护,乡土建筑就失去了生命与活力,最终难逃毁灭的结局。怎么样在政府的扶持下、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引导社区原住民在积极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使乡土建筑持续发挥原有的功能和价值,才是延年益寿的正确途径。

  由于现有文物保护工程条例和规则要求的复杂性,凡对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民居建筑进行修缮,必须履行一整套较为繁缛的报批程序,在文物保护经费相对紧缺的时段我们更多的是鼓励原住民或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文物建筑的日常维护和检修。这样做的目的既省钱省时又有实效,政府部门及专业人士的作用就是扶持与技术指导。文物行政部门应该将专业指导与培训纳入日常工作,建立完善的培训机制。

  四、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模式

  《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指出:“对乡土建筑的改造与再利用,应当在尊重其结构的完整性、特色与形式的基础上,并满足适当的生活水准。”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不宜采取强行迁走民众,实施单纯意义的“博物馆式保护”,也不应该强行留住原住民,而是应该在尽量维持原有生活特色的基础上,完善乡土建筑作为生活空间的现代功能,保持乡土建筑遗产内要有适量的居民维护其生活气息和活力。

  1.保护模式

  在我国西部一些地区或江南水乡,对于乡土建筑的保护与利用已经形成了适合自身实际的行之有效的经验与办法,或建设为生态博物馆,或作为工坊院落体验,或者开辟为社区博物馆等等,但有些地区已经被过度商业化开发而成为商业模式过度的典型。对深圳对龙岗而言,在其它地区已取得成功的利用经验并不一定适合完全复制和照搬照钞。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的快速发展,本地区大量乡土建筑的所有者絶大多数都已经建造新式洋楼,搬出了祖祖辈辈生活居住的老屋,且将自己的老屋以极其廉价的租金租给外来劳务工居住。现在进入这些老屋村,纯粹的本地社区居民的生活形态已荡然无存,只有收入低廉的外来打工者守护在空空荡荡的老屋村中。

  (1)开发保护捆绑模式:城市更新单元或片区的乡土建筑,根据文物保护专家意见必须予以保留保护的,规划国土部门除了合理规划外,还需统筹考虑保留的乡土建筑的保护问题,还有功能龢利用问题。环境整治、整体修缮、设施的改造都需要一笔不菲的资金。因此可以考虑将本更新单元片区的城市商业开发与乡土建筑的保护修缮捆绑实施。谁开发这个片区谁必须负责整体修缮和改造予以保留的古民居基础设施,然后交由社区负责管理。

  (2)社会资金保护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乡土建筑保护,政府给与一定的政策和优惠。如华昱集团曾经向龙岗区政府请示拟对大鹏半岛及龙岗区古村落进行整体保护与开发。这本身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的思路和模式。

  (3)认养模式:近年来,开平碉楼的保护采取了“认养”这种探索性模式,都是可以借鉴的新模式。

  2.合理利用模式

  按照“现代与传统相融合,经济与文化相统筹,自然与社会相和谐”原则,借鉴无锡 “护其貌、显其颜、铸其魂、扬其韵”之经验,研究和探索适合深圳特区乡土建筑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有效模式。这种模式应该在保护内容、保护手段、保护目的等诸多方面体现保护与传承的多样性。

  在保持外观风貌的前提下,大力整治周边环境,改善卫生状况,完善交通系统,适当改造内部基础设施条件。主要包括给排水、排污系统;现代化卫生设备、照明设备、厨房设备,改善室内通风条件,对室内地面、墙面、顶棚等进行必要装修;电视电话网络等设施齐全,添置必要的家具等。俗话说“落叶归根”,人们任何时候都会眷恋自己出生与成长的地方,如果在自己的祖屋里仍然可以享受到现代文明的种种方便时,他便不大愿意离开自己的祖屋了。

  要树立“保护不是阻碍,发展不是破坏”的理念,突出社区的主体地位。以社区为单元,在片区或单元更新规划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划成社区的文化活动和创意活动阵地,甚至可以开辟为旅游景点。

  (1)社区文化活动阵地模式:将较大型的民居建筑可开辟为社区博物馆、社区创意园区、社区民宿体验、社区艺术休闲体验等不同的主题园(馆)区;

  小型的特色民居可开辟为社区老年人活动中心、社康中心、社区图书馆,甚至作为艺术家工作室等。

  (2)都市旅游景点模式:在龙岗区有一些更新单元片区(如龙城街道龙西对面岭、楼吓片区),像炮楼院这种本地区独特的乡土建筑的代表类型数量较多、分布较为密集,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就应该关注其整体性保护,将之划定为历史文化街区予以保护。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并给与资金补贴,将这种炮楼院分布密集的片区打造成深圳都市休闲旅游的重要景点。炮楼院体量较小,又可统筹规划开辟成艺术家工作室之类的文化艺术休闲之所,让游客在休闲旅游中体验艺术,在体验艺术中品位传统韵味。

  (3)廉租房模式:经过前期环境整治、完善交通设施、改善卫生状况、改造内部设施等一系列措施后,这些民居建筑的环境品质将得到极大地提升。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将部分民居建筑作为廉租房租给外来工、学生等一些低收入者居住,由社区统一加强管理。这样既满足低收入者居者有其房,又可延续民居建筑的生活常态,延年益寿,一举多得。

  结语

  在城市更新中政府将面临社区原住民的商业最大化、开发商的利益最大化双重压力。两者利益最大化的结果便是对乡土建筑的毁灭性拆除!

  目前我们正在推行的流程和做法是:城市更新项目办公室受理项目、规划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文物部门提出专业保护意见。

  文物部门在处理城市更新项目中的民居保护问题时总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一方面是原住民自身利益和权益要得到尊重和保护,另一方面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和使命感需要文物部门必须做出选择。保存较好的乡土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可以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不同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并不是所有的不可移动文物都能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其原因是大部分不可移动文物由于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未进一步显露,抑或它的价值未被认识,或者它的价值还需要随着研究工作的不断深入才被逐渐揭示出来;还有的不可移动文物因保存状况差等原因,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并不等于其没有价值。我们不能认为不可移动文物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就不重要了,就可以不保护,这是错误的想法。这会使许许多多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遭到破坏,逐渐消失湮灭,这势必造成文化遗产无法弥补多的巨大损失。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迁移或拆除的不可移动文物,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迁移或拆除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认真做好详细的文字记録,实测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大样图,拍摄各种资料,临摹壁画等。在拆除过程中要认真做好各种构件的编号、登记、拍照与拆除记録等工作,分类保存。拆除的建筑,其建筑构件、艺术品、附属文物如碑碣、匾额、楹联等,应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对于已经决定拆除的古民居、古建筑,按照上述要求保留一份完整的历史信息,已经是文物保护最后的底线了。

  杨荣昌(深圳市龙岗区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参考文献:

  1.李晓东:《文物保护法概论》,北京:学苑出版社,2002年。

  2.单霁翔:《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年。
 
最佳浏览模式:1024x768或800x600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