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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后期陈瑸治台事迹述评

  陈瑸,字文焕,号眉川,广东海康人。康熙三十三年(1694)进士,先任福建古田知县,在古田任内即表现了出色的治理地方才干和良好的为官品格,时人以“廉能为最”(张雄《福建台湾府台湾县邑侯陈公功德碑记》)\[2\](Pl945)褒誉之。此后,他两次任职台湾。陈瑸第一次任职台湾是康熙四十一年三月,任台湾县令。虽然陈瑸初次履台仅领台湾一县之地,但当时台湾县即台湾府治(即今台南市)所在,为当时台湾全岛的政治、经济、文化之中心,地位十分之重要。陈瑸第一次离台时间是康熙四十三年(1704)正月,有人称陈瑸第一次治台是“任事三年”,(赵尔龚《清史稿》卷227《陈瑸传》称陈瑸在台湾县为“五年”,《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卷65《卿贰》25亦称“任事五年”,误。(顾镇《陈清端公家传》)\[3\](卷首)但实际陈瑸第一次任台令之职满打满算仅为两年。康熙四十九年,由于台厦道王敏政秩满升广东雷琼道离台,台厦道员缺员,在福建巡抚张伯行的极力推荐下,陈瑸从四川学政之位调任台厦道道员。台厦道,全称“台湾、厦门兵备道兼理学政”,是清政府统一台湾后在台湾设立的最高行政长官。这是陈瑸第二次治台。据陈瑸年谱,他在康熙四十九年六月十九日正式上任,康熙五十四年三月离任,故《家传》称陈瑸“前后在台六年”。\[4\](P71)台厦道通常为三年一任,康熙五十二年六月,闽浙总督、福建巡抚因“台湾系海外要地,道员尤属僚表率,遴选恒难其人,”而陈瑸又“操守清廉,居官敬慎,民兵甚属相安。”所以请旨“以该道应升之衔再任三年。”则知陈瑸担任了两届台厦道。康熙五十四年,调任福建巡抚,继续管理台湾事宜,最后卒于福建巡抚任上。纵观陈瑸政治生涯,可知其与台湾关系最为密切。

  陈瑸治台,本着儒家积极人世的精神,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关心民瘼,体恤民情,(陈瑸关心民瘼,体恤民情事迹,可以透过《陈清端公文集》中《台邑问民疾苦示》、《台邑求雨牒城隍文》、《妈祖宫求雨文》、《台厦亢阳修省示》、《上帝庙求雨文》及《陈清端公文稿》中的《祈雨诗序》看出。《文集》中还有一首求雨诗:“苍生在念孰忘优,仰望神天切有求。终岁苦辛存百亩,田家乐事届三秋。惯闻老少琢肩祝,忍把青黄劫火收。十字街头罗拜祷,泪随声下注如流。”更能体会陈瑸对贫苦民众的厚泽仁心。特别是为官清廉,“知谋国而不知营家,知恤民而不知爱身”,对自己之俭素严苛,时人称之为“苦行老僧”,\[5\]而获得“天下第一清官”\[6\](卷65《卿贰》25)之美誉,表现了令人赞叹的道德与人格魅力,留下了许多可圈可点的感人事迹。在这种严格的儒家道德精神的驱动下,陈瑸治台作出的成绩亦蔚为大观,对台湾之早期经营开发贡献甚大,成为台湾早期开发史上最为重要的人物之一。下面拟将陈瑸治台业绩分为如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振兴台湾文教事业

  治国之根本在于“收人心”,而收人心之主要办法则是“重教化”。故有人提出“建学校,行考校,诚审乎教养之根本,为海天第一要务。”(周昌《详请开科考试文》)\[10\](卷10《艺文》)台湾归入清朝后,清政府的不少治台官员均认识到振兴文教对这一海外荒蛮之地的重要性。孙襄《诸罗县学文庙记》称:“从来辟土开疆,首重建学。”\[8\](卷10《艺文·记》)首任诸罗县令季麒光在《条陈台湾事宜》奏折中也将“祟建学校”作为台湾地方久安的重要之道。\[9\](卷10《艺文·公移》)首任台厦道周昌则更明确指出:“台湾既入版图,若不讲诗书、明礼义,何以正人心而善风俗?”(周昌《详请开科考试文》)\[10\](卷10《艺文》)故历任台湾府县长官均将建学放在第一位置上,康熙二十四年周昌、蒋毓英创建台湾府学,康熙二十三年沈朝聘创建台湾县学,康熙二十三年季麒光草创诸罗县学,康熙二十三年杨芳声创建凤山县学。(《规制·学校》)\[10\](卷2P465-466)陈瑸扺台后,这位“硕学老儒”更将振兴台湾文教摆在治台的首要位置上,《重修台湾府志》称陈瑸“清操絶俗,慈惠利民。暇即引诸生考课,以立品敦伦为先,夜躬自巡行,询父老疾苦,闻读书、纺绩,则重予奬赏。”(《职官·陈瑸传》)\[11\](卷3P1564-1565)

  陈瑸初次扺台时,经过约半年时间的调查访问,即提出了治理台湾的十二条意见,这就是陈瑸在康熙四十一年秋天提出《条陈台湾县事宜》。而在这十二条意见中,陈瑸把改建文庙,兴社学,规定季考,举乡饮等振兴文教的举措放在他治台的首位,足见他对台湾民众教化的重视。

  到第二次任台时,由于职位的提高,陈瑸更感到自己肩上的担子沉重,台厦道不仅是台湾地区的最高军政长官,而且还有一重要职责,即“兼理学政”。故其在《台厦试犊序》中云:“余备兵兹土,兼有校士责。”\[3\](卷6)因此,他在第二次治台的六年中,更将文教视为诸政之首。康熙五十二年他在任台三年之后,总结自己的工作共七条,其中有四条与“文教”相关。(《晓谕示略》)\[4\](P71)其在《重修府学碑记》亦云:“地方有司亦共以教化为先务,培兹根本之地,时省而葺修之,俾有基勿坏,安知荒岛人文不日新月盛,彬彬称海滨邹鲁也哉。”\[11\](卷22P2618)“以教化为先务”,“称海滨邹鲁”,这就是陈瑸治理台湾希冀达到的最高境界,他亦为此而付出了近九年呕心沥血的努力。在陈瑸治台的任内,其振兴文教的措施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改建和修建文庙、朱子祠及各类兴学措施。台湾开辟之初,尚未恢复战争的创伤,“钱粮无征”、“人民凋残”,(周昌《详请开科考试文》)\[10\](卷10P1003)地方政府无力投资文教基本建设,历任官守虽然均十分重视文教,但苦于经济困顿,故初期台湾各地“原无学宫,各县草创茅茨,聊供圣贤牌位,以尽春秋祭祀之礼”。(周昌《详请开科考试文》)\[10\](卷10《艺文》)台湾县学虽建于收复之时,但学宫到陈瑸到任时还是承袭郑氏政权之旧宅,文庙则极其卑陋,与清廷倡导的“崇儒重道,振兴文教”(《条陈台湾县事宜》)\[3\](卷3)之宗旨不合,故陈瑸《条陈台湾县事宜》将“文庙之改建”摆在第一位置提出来,幷且付诸实际行动。《重修台湾县学碑记》:

  明伦一堂,尚在蔓草中,未有议创者。予以此为政第一事,不可或后,即具状,详请各宪,寻得报可。乃殚力拮据,首于庙左隙地建明伦堂,以是年冬杪兴工,越岁三月告成。随改造文庙,增旧地而式廓之,选匠往会城购料。业已平基定向,予忽奉文行取,时在甲申初春,捐金留府库为工费资而去。\[10\](卷22P2624)

  台湾县学明伦堂为陈瑸创建,文庙是由陈瑸捐资初建,而至后任王士俊来后才完成的。(《职官·王士俊传》)\[11\](卷3)

  在第二次治台期间,陈瑸几乎每年都有对台湾文教事业的大投入,兴建不少学舍祠庙。康熙五十年,“拨养廉麻租一项,修筑文庙围墙,易竹笼以火砖,俾臻牢壮。”\[4\](卷下P65)同年又建万寿亭于永康里,“前立午门,旁列朝房亭,后为祝圣殿。”\[15\](卷下P65)康熙五十一年,“议修启圣祠等处”,启圣祠即台湾府学(又称文庙)中的一部分,由于长期失修,“启圣祠暨两庑棂星门皆倾圮剥落过半,前后庙基被水潦冲击陵夷就低,竞为人畜往来杂沓之场。”府学之重修于五十一年动工,五十三年三月完成。这一工程规模甚大,据《重修府学碑记》称:

  夫子之庙于是焕然易旧焉,启圣一祠翼然其大成殿后,左右列六德斋祠下,名宦祠居左,乡贤祠居右,再列六行斋。……东庑下有献官斋宿房,西庑下有藏器库、有庖湢所、棂星门。左右改置文昌祠、土地祠,其外则为礼门,为义路。……至教官邂舍,则于明伦堂后新建三楹,斋厨等房,胥县门路。\[11\](卷22P2616-2617)

  同年冬又新建朱子祠,五十一年动工,五十二年二月建成,“祠正堂三楹,两旁列斋舍六间,门楼一座。”(陈瑸《新建朱文公祠碑记》)\[11\](卷22P2620)康熙五十二年冬,又在朱子祠后建文昌阁,又修文庙泮池。(陈瑸《新建文昌阁碑记》)\[11\](卷22P2621)康熙五十四年,又完成台湾县学学宫的重建,“将启圣祠改顺文庙方位,两庑亦撤旧更新;增建名宦、乡贤二祠。”“郡庠幸涣然易旧矣。”(陈瑸《重修台湾县学碑记》)\[11\](卷22P2625)以陈瑸第二次在台时间,实打实不足五年,五年之内为台湾文教事业增建与修复瞭如此数量的学宫文庙,足以反映陈瑸对台湾早期文教事业的发展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故时人有评价称:

         台虽居海外,而皇风遐鬯,文教日兴。瑸因鼎新学宫,建宋儒朱子祠于其右,示台人以格致、诚正之学。凡所甄拔,蔚有文采。恭刊圣祖仁皇《训饬士子文》,勤宣圣谕,海外蒸蒸向化矣。\[16\](卷300列传33雷州11)

  “海外蒸蒸向化”,即已表明,陈瑸所致力的振兴台湾文教事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达到其所预期的目的。

  第二,兴社学,置学田。社学,当时又称义学,亦称坊学。台湾郑氏统治时,各坊里均有社学,清统一后,台湾各地亦重建社学。到陈瑸第一次扺台时,台湾各地有社学:台湾县三所,凤山县一所,诸罗县四所。(《规制·社学》)\[10\](卷2)台湾县在当时是府治所在地,为台湾政治文化中心,有四坊十五里,三所社学明显不够。故陈瑸提出“职欲于每坊每里内设立社学,延老成有行者为之师,聚该坊里子弟而教诲焉。”(《条陈台湾县事宜》)\[3\](卷3)于每坊每里均设立社学,目的就在台湾普及教育,这一条尽管在陈瑸离任时尚未做到,但可以反映陈瑸对教育事业的重视。故陈瑸第二次至台后,再次重申创立社(义)学:

  谕各县设立义学,招集生徒,延师诲课。始据台湾县开报,东安坊举黄名臣,西定坊举董梦龙,镇北坊举郑国桢,即择吉敦请就学,事心督课,勿与外事。其宁南坊,饬令速行举行,该县务须加意作兴,毋得有名鲜实。凤、诸二县有学童附属府治者,俱令附入坊学,将姓名列报。(《各坊学师生示略》)\[4\](卷下P64)

  并规定:“凡有子弟读书,无力从师者,不论已未入泮,俱许送入四坊社学。”(《劝学示略》)\[4\](卷下P66)意在加强台湾各县的社学建设,以求教育之普及。他还规定“每年给坊师馆谷三十石。”(《各坊学师生示略》)\[4\](卷下64)并选派“文行兼优之士,以分教坊学。”(《劝学示略》)\[4\](卷下66)还亲自批点教材,指点各坊学生童学习,甚至“按期督课,又于季终亲行会考阖郡生童,优者奬赏,以示鼓励。”\[15\](卷下P69-70)与此同时,陈瑸更进一步提出建“土番社学”以教化番童(详后)。由于陈瑸的大力推行及亲自指导,台湾地区的社学获得全面稳定的发展。

  为了推进台湾教育事业的发展,陈瑸在第二次治台时一方面再兴社学,另一方面又提出“置学田以兴教化”的建议。

  清朝台湾学田设置最早是康熙二十三年知府蒋毓英置府学学田五甲,康熙二十六年凤山县学教谕置学田十一甲,(《规制·学田》)\[10\](卷2)次则康熙四十三年台湾知府卫台揆置府义学学田(后改为崇文书院),康熙四十五年诸罗县同知孙元衡置县学学田,康熙四十八年凤山知县宋永清再置凤山学田。(《学校·学田》\[11\](卷8)康熙四十九年陈瑸在《台厦条陈利弊四事》中提出“置学田以兴教化”的建议,他认为置学田可以养士,“应于台属四学内议各置田。”\[3\](卷4)此项建议获得实行:

  巡道陈某置台湾学田,一在凤山县鰎港庄,除管事辛劳田,本庄土地祠香灯田、给赏孤老田外,实田一百三十四甲(一甲约当一十一亩)一分零;每年收租粟纳正供外,实粟七百八十一石。一在台湾县二赞行,实田七甲零七分零,年收租粟纳正供外,实粟四十四石,一在凤山县荆蓁林,实田四甲二分,年收租粟纳正供外,实租二十四石。

  这是一次较大规模的兴置学田,一次性设置1600亩学田,幷且还规定“是时着该学教官经管,本庄四至内荒埔听其招佃开垦,完课收租,不许地棍、土豪生端谋占。”\[15\](卷下P64)康熙五十二年朱子祠建成后,“又虑祠中香火及肄业师生修脯、油灯之费无所出,将拨归郡鰎港庄四十八甲一分租粟供给,岁以为常。”(陈瑸《新建朱文公祠碑记》)\[11\](卷22P2620)可以反映陈瑸对办学兴教必须准备的教育经费的重视。

  第三,“定季考之规”。郑氏治台时期,学校考课制度基本健全,但统一后,考课制度并未获得严格实行。如陈瑸言:“本县童生于本县季考册中内安有一两年全无报名与考之理?”(《条陈台湾县事宜》)\[3\](卷3)《清圣祖康熙实録》卷130记载康熙二十六年(1687)事:“台湾郡县设立学校,但与考人数无多,未便照内地之额。”\[17\](卷130P402)在陈瑸之前,首任台厦道周昌也曾一再提出:

  自设立郡县以来,宪台与道宪月课季考,奬励生童,与夫卑县等,按季分题课业,士子蔚然兴起,灿然有文章可观矣。亟须乘时设官考试,以培养海国之人才。(周昌《详请开科考试文》)\[10\](卷10P1006-1007)

  而陈瑸在康熙四十一年在《条陈台湾县事宜》一疏中再次提出“定季考之规”,\[3\](卷3)可见当时在台湾的考课制度还是未获严格的执行,故陈瑸在当年颁布了台湾之“季考示”,规定:“除月课听本学举行外,每以四仲之月,择日集诸生于堂亲行考校,略为分别高下,其优列者,量加奬赏。(《条陈台湾县事宜》)\[3\](卷3)第二次治台后,陈瑸又针对台湾当时考试时出现的冒名代考的现象颁布了《严禁冒考等弊示略》,\[15\](卷下P72)对台湾考试制度的规范化起了较好的作用。

  第四,举行乡饮,以厚风俗。在建学定考的同时,陈瑸十分注重“厚风俗。”清代台湾民情好斗喜讼。台湾“讼师”,多为内地稍通文墨而无籍者为之,故民人有事,则由讼师包揽打官司,常有讼师挑拨离间,因缘作恶者。(《风俗志·汉俗》)\[18\](卷8)陈瑸初任台湾,亦认识到这一恶习的严重性,认为:“民间争夺日炽,狱讼日烦,始于乡不序贤,饮不羞耆,罔知礼让故耳。”(《条陈台湾县事宜》)\[3\](卷3)他在《劝息讼示》还提到:

  本县莅任以来,每日投文收词,动辄数十起,一经准理,大扺昧心悖理者多,真正理直者少,皆由尔愚民无知,为讼师播弄之故。\[3\](卷5)

  可见当时民风之“刁”。故陈瑸提出“举乡饮之礼”,即按照“康熙九年十二月礼部颁定乡饮酒礼,满汉一体举行”之例,每年乡饮两次。其目的是“举行乡饮,非为饮食。凡我长幼,各相劝勉,为臣尽忠,为子尽孝,长幼有序,兄友弟恭,内睦宗族,外和乡里。”并察访“里内有年高德劭,众所推服者,岁报二人,一为正宾,其一为副,照例每年正月十五、正月初一等日,敦请至本学明伦堂,如例举行。”也就是借乡饮之礼来推行传统儒家社会伦理,革除台湾移民的暴戾风气。陈瑸这一举动,“在海外一时讶为创见”。(《条陈台湾县事宜》)\[3\](卷3)在移风易俗方面,陈瑸还提出“风尚有无奢侈?作何禁革?”“告讦争讼,轻生图赖之习,作何禁革?”“有群饮高歌者,严戒谕之。”这一系列移风易俗的措施对于刚纳入清廷版图不久的台湾来说,无疑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故后人赞诩陈瑸对台湾贡献时称:“时台邑归化未久,俗骁悍,公任事三年,民知礼让,有文翁化蜀风。”(顾镇《陈清端公家传》)\[3\](卷首)

  二、厘定部分经济措施

  在陈瑸之前,已经有较多的治台官员对发展台湾经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措施,如施琅、高拱干、季麒光等,而且这些经济开发的措施到陈瑸履台前确实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正如施琅所言:“今台湾人居稠密,户口繁息,农工商贾,各遂其生。”(《施琅《请留台湾疏》)\[l0\](卷10P988)陈瑸亦言:“开复以来,户口之蕃衍,商旅之辐辏,财货之流通,与夫人文之日新月盛,居然海外一都会也。”陈瑸两次治台时,针对台湾当时的经济状况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措施:

  第一,仓粟宜时以敛散。台湾作为海上边疆,仓库积粟是能否保障边疆稳定之根本,“仓不实,则无以给军糈,无以备荒歉,库不实,则无以待兵饷不时之需。”(《复抚宪禀》)\[4\](《卷上P43》)因此,保持一定数量的仓库储粮对于台湾地方官员均是必须认真对待的事情。台湾“野沃土膏,物产利浦”,(施琅《请留台湾疏》)\[10\](卷10P987)由于良好的自然条件,台湾初辟之时,粮食产量一直很高,“粟米充足”,以至“向来台粟价贱。”(宫中档第75箱402包12183号雍正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郝玉麟奏折。 \[20\](卷60P25-33)因此,保持一定数量的仓库积粟是不困难的。但是,台湾“近海地湿,粟易浥烂,”“且陈陈相因之粟,大半红腐浥烂不可食”,以台湾一县而言:“自本朝开复至今(康熙四十二年),册报存仓之粟现数十万石,已有日处浥烂,必致亏空之势。”(陈瑸《议仓粟改征看详》)\[4\](卷上P41)要解决这一问题,能否及时敛散仓粟,实为保证边疆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故陈瑸提出:

  如每年三、四、七、八等月,青黄不接,此宜散仓粟出粜时;……每年秋成后于十二、正、二等月,此宜敛粟入仓时也。

  陈瑸提出在每年入仓的二万余石粮食中到第二年青黄不接时,“出粟一万余石,在市散粜,以济民急。”而在秋收以后再“买回新粟补仓。”(《条陈台湾县事宜》)\[3\](卷3)这样,既保存了一定的仓库储存,又解决了仓粟年久腐烂的问题,同时还解除了青黄不接时台湾市场对粮食的急需,一举三得。

  第二,澎湖宜通商运粟。澎湖对台湾来说,譬如人之咽喉;而对闽省之漳、泉来说,则如家之门户;对中外交通、东西洋交通而言,则为航路之必经之道,在地理上占据极为重要的位置。然而,澎湖三十六屿“不产稻粟,止宜高粱,此其地之瘠也,家家以采捕为业,另无可为营生,此其民穷也。”当时澎湖人口不多“人丁六百有零”,但岛上有“水师三营官兵驻扎”,而过去岛上军民的粮食主要依赖来自厦门商船的贩卖,因此常常出现奸商们“乘急偷贩,抬价病民”的现象,为了杜絶此弊,陈瑸提出:

  请将台仓陈粟,岁准发出五六千石与商船,载过澎湖贩粜。务照时下三钱平价,毋得平买贵卖。其某日发仓粟若干,交某商船往澎湖贩卖,即将数目日期报明来府稽查,某商船某日到澎湖卖粟,价值若干,着澎湖巡检司具文申报,彼此互相稽查,使商船不得贩往别卖,使穷民不致无粟可买。\[3\](卷3)

  这样做亦是一举三得的办法,既可部分解决台湾仓库中累积的陈粟问题,又可控制台湾商贾趁机抬价之弊,三可使岛上军民获得他们必须的粮食。

  第三,禁贩米出海。陈瑸第二次到台湾抓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台湾的粮食问题。台湾由于土地肥沃,雨水充沛,历来粮食产量甚高,再加上早期岛上人口不多,故台湾粮食一直有富余,并直接供应内地。蓝廷珍言:

  溯自归入版图以来,其地所出米谷豆麦,闽省数十年来民食,大有仰赖。即如浙江米价腾昂,督臣觉罗满保亦系雇备商船买籴,源源运赴接济。(雍正二年九月初三日蓝廷珍奏折。 \[2l\](第3辑P123)

  郝玉麟亦言:

  向来台粟价贱,除本地使用外,余者悉运至内地接济,亦缘粟米充足之故。(宫中档第75箱402包12183号雍正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郝玉麟奏折。\[20\](卷60P25-33)

  但是,由于台湾统一后,闽、粤地方进人台湾之民人甚多。据范咸《重修台湾府志》的数据,统一时,台湾丁口数为16820,到康熙五十年时为18827,增加丁口数为2000人。(《户口》)\[11\](卷5《赋役》2)如果照这一官方数据,这二十余年间,台湾人口数增加并不多,但实际上台湾人口数的变化远远大于官方文献之统计数。康熙二十三年统一台湾时,台湾人口数为10万,(《清圣祖康熙实録》卷114康熙二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曰:“李蔚等奏曰:据提普施琅奏云,台湾有地数千里,人民十万。”但当时各类“还籍”人口“近有其半”,\[22\](P129)这就是说,当时台湾实际人口数应是5万左右。但到康熙五十四年陈瑸进京陛见康熙时,康熙问到台湾人口,陈瑸回答“数十万户口是有的。”(《天语下问》)\[12\](卷1)仅以二十万算,也可说明这二三十年间,台湾人口已经是初辟时期的4倍,足以反映这一时期台湾人口增加迅猛。正因为人口迅猛增加,给台湾当地的粮食供应带来压力。过去人少粮多,故粮食价格便宜,今人口猛增,必致粮食价格上涨。如果再象从前一样将粮食运往内地贩卖,势必导致台湾本地粮食供应不足,以致“台地米贵”。(《宫中档》第67箱132包3435号雍正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张天骏奏折。 \[20\](卷60P25-33)但是,当时台湾的现状是:

  官闽文武人员,皆以台为奇货可居之地也;官台地者,延挨时日,指望迁转,絶不以地方利害介怀,乃至瞻徇情面,放船出水,任米贵民病而不之恤。(《请禁贩米出海禀督院启》)\[4\](卷下P60)

   甚至出现凤山县张灿偷贩米千万石“倚势出洋”,导致饥民反抗暴动,而不得“鸣锣罢市”之变乱。(《请禁贩米出海禀督院启》)\[4\](卷下P60)为了台湾地方社会安定与民心不乱,陈瑸扺台后,迅速颁布了“禁贩米出海”之告示,规定:

  此后,不论将军、总镇衙门,有敢不遵宪禁,仍前差员给牌载米出海者,随拿随报;断不瞻徇情面,为害地方。(《请禁贩米出海禀督院启》)\[4\](卷下P60)

  同时又对盐商们偷运盐入大陆贩卖之现象进行了打击。(《谘访示略》)\[4\](卷下P61)陈瑸这一措施,对于煞住当时极为严重的偷贩米盐的走私活动起了一定的作用;也是站在台湾百姓的立场上对当时台湾官场的贪贿腐败及不正之风进行打击,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台湾穷苦百姓的利益,而赢得民心。

  第四,招垦荒田。陈瑸第一次治台时,在《条陈台湾县事宜》一疏中,提出要严格内地民人入台的检查,并主张驱逐“游手之徒”,而未提台湾垦田之事。故有人认为陈瑸亦是主张“台湾易为奸宄逋逃之薮,不宜广辟土地以聚民”之类的官员。(参见前揭邓孔昭《清代前期关于台湾开发的一些不同主张》。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这从康熙四十九年他上的奏折《台厦条陈利弊四事》即可看出,他所条陈的四事中第一事即“招垦荒田”:

  按北路诸罗县二千三百余里,南路凤山县属六百余里,台邑中路东西五十余里,其间旷土尚多,弃之可惜。漳泉等郡民居,仅一水之隔,应广为招徕,以闲旷之地处之,使之耕食凿饮,安居乐业与其中。(《台湾条陈利弊四事》)\[3\](卷4)

  值得注意的是与陈瑸同时的台湾知府周文元亦发布一文稿《申禁无照偷渡客民详稿》:

  闽广沿海各郡之民,无产业家室者,俱冒险而来,以致人民聚集日众,经蒙上宪洞悉情形,设法严缉,已不啻至再、至三失。\[8\](卷10《艺文》)

  台湾知府发文要严缉“无照偷渡客民”,台厦道则提出要“广为招徕”漳泉之民,好象道、府之间故意唱对台戏,其实一也,既要招民入台垦殖荒地,又必须对入台之人进行严格检查,反对偷渡,必须持牌;周元文与陈瑸均仅提出问题的一面,其实际操作是一致的。周文元所提之“上宪”亦当指陈瑸。既要招内地民众入台垦种,又不能不防止奸民匪类乘机混入。这本身就是矛盾,故陈瑸提出:

  但须宽偷渡之禁以来之于先,严保甲之编以防之于后。

  也就是说,对以前制定的一系列反偷渡的禁令,陈瑸主张应放宽,但对进入台湾后的民人应严格地实行保甲编伍之法进行管理。并提出要“以垦地之多寡,户口之登耗”对吏治进行考核,以期达到“民无失业,地无遗利”(《台湾条陈利弊四事》)\[3\](卷4)的目的。

  第五,弛铁禁。台湾初辟时,清政府为了防止台湾郑氏集团残余势力的反抗及台湾岛上尚未完全归附的民心,故对铁器进行严格的控制,即禁止台民从内地购买“锅釜及一切需用农家铁器。”这一制度明显不利于台湾地区农业生产的发展,也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不便,特别是导致“台地农具铁器之价数倍内地,如一煮糖之鼎,费银三百两。”陈瑸遂下令“驰其禁,听从民便,自行购买。”(《台湾条陈利弊四事》\[3\](卷4)铁禁的开放,对台湾地区经济发展的正常化,无疑有重大作用。

  第六,革除台湾官庄制度。康熙五十三年颁布《台厦革除官庄详稿》。官庄,是台湾的一种较为特殊的土地制度,据福建布政使高山言:“康熙年间,文武各员出资召佃开垦田园,官收租息,名曰官庄。”\[25\](P28)李祖基先生解释所谓官庄,“乃指康熙年间文武官员在台湾任上所创置的产业,他们从中收取租息,以补贴自己的开支和费用。”\[1\](P59)这种官庄制度在清初台湾地区普遍实行,康熙年间全台官庄数文献不详,但至干隆初年,全台官庄共有125所,(《户役》)\[7\](卷8)康熙五十三年,陈瑸报台湾官庄的情况是:

  台湾县选报县属各官庄处所清册,内开一将军侯施官庄一所,坐落大穆降庄,其管事王兴等由;又据凤山县造报各里官庄清册,内开本道官庄一所,坐落仁寿里,管事陈毛等由;又据诸罗县造报文武官简明清册,内开本道官庄一所,坐落安定里,管事张惜等由。(《台厦道革除官庄详稿》)\[3\](卷4)

  这里仅仅是指三县最具代表性的官庄三所,一是将军侯施的,两所是属于台厦道的官庄。官庄的普遍设置,带来了不少弊端。早在康熙二十三年时,首任诸罗知县季麟光即针对官庄“荫丁占田”之弊进行了猛烈的抨击,直斥为台湾“三大患”之一。(季麒光《再陈台湾事宜 》)\[9\](卷10《艺文·公移》)陈瑸对官庄收租取息,剥削百姓的行为十分痛恨,在《台厦道革除官庄详稿》中指出了官庄的十大弊端:

  小民终岁耕耘,收获几何,已完国课,又纳官租,层层括取,害一;既纳官租,即名官佃,滥免差徭,遍累贫户单丁,害二;狐假虎威,牢关固穴,有司不得过问,害三;窝贼,窝赌,匪类潜藏,害四;影占肥美,恣意蚕食,害五;兴争构讼,累年经月,害六;管事甲头等人,武断乡曲,害七;每岁青黄不接之月,本地方正苦之食,而官租公运出港,米价日贵,害八;商船乘机偷贩,或接济海洋,亦所必有,害九;官官相为,宪禁不行,害十。\[3\](卷4)

  陈瑸还指出官庄继续发展的远患:

  长此不已,各官凭籍富厚,纷纷置产买业,又有奸民富户,争思投献依倚,将来台地止有官庄而无民户,为害犹未有底。(《台厦道革除官庄详稿》)\[3\](卷4)

  在抨击官庄之弊的同时,陈瑸作出表率,首先将自己台厦道衙门属下各所官庄“自行呈报,其历年变卖各租银两,俱发台湾府库收贮。”(《台厦道革除官庄详稿》)\[3\](卷4)刘良璧则称“凡官庄岁入,悉以归公,秋毫不染。”(《名宦》)\[7\](卷15)陈瑸的奏折获得朝廷的支持,从康熙六十一年起,清政府开始清查台湾官庄,到“雍正三年,将官庄地亩尽报归公。”\[24\](P30)革除台湾文武官员官庄收入,既充实了公库财源,又消除了台湾势豪之滋长,实为利国利民之好事。

  三、革除各类弊政

  陈瑸初到台湾时为康熙四十一年,此时的台湾纳入清王朝的版图已近二十年,虽然在前二十年中经过周昌(台厦道)、高拱干(台厦道)、蒋毓英(台湾府)、靳治扬(台湾府)、李中素(台湾县)、沈朝聘(台湾县)、季麒光(诸罗县)、张(诸罗县)等一批能臣良吏的治理开发,(以上人物事迹参阅范咸《重修台湾府志》卷3《职官》,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台湾已出现“人民众多,商旅辏集,竞与内地漳、泉一样”(《天语下问》)\[12\](卷1)的繁荣局面。然而,台湾存在的问题仍然很多。陈瑸履台后,针对当时台湾地方存在的一些弊政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

  第一,革除“水丁制度。”“水丁”是台湾地区的一项独有的地方管理制度。为了控制进入台湾民人的成分,故制定输丁之法。即进入台湾后交纳一定金额,领取一张“丁票”,然后凭“丁票”即可在台湾地区通行,无“丁票者”,“则以为匪类”。这样带来的弊端是“作奸犯科之辈何难纳一丁票”,穷民百姓欲来台者“势必至视为畏途而畏足不入”。特别是当时来台湾的穷苦百姓都是“来去无常,入水未几,俄而请照出水”,而“出水给照一事,胥吏之掯勒需索,民大不堪。”(《条陈台湾县事宜》)\[3\](卷3)故陈瑸将此事申报府宪,勒石永远禁止。据《福建台湾府台湾县邑侯陈公功德碑记》称:“详豁水丁,恤穷民数万。”\[2\](P1945)

  第二,革除每年修整仓库之派累。台湾县所有仓库“附府治者,凡八十九间,在安平镇者凡二十间……通计仓一百零九间,约可贮粟十余万石。”先例,台湾每年十月开征之前,必须修仓,或对已经破坏者要重新建盖。但这笔修建仓库的费用却是由各里摊派,由台湾地方百姓承担。“民财之破费,少则二三百两,多至七八百两。”再加上衙门差官及坊里管事的“派敛”,还有“指一科十之弊”、“承行之房科有费”和“估价之物料破冒”等等,故陈瑸言:“似此数种,耗去民财几许?其真正修理仓廒者为费能有几何?”针对这些弊端,陈瑸第一次治台时就下令革除由民间负担修建仓库的制度,而且在其当任之内就做出了表率,他到任后“新盖大小(仓库)九间,修大小(仓库)七间”,(《条陈台湾县事宜》)\[3\](卷3)而这些大小仓库的修建均是由陈瑸“捐俸筑建”,达到了除弊政,惜民财的效果。《福建台湾府台湾县邑侯陈公功德碑记》还称“捐俸修整道府、县衙署,不费民财民力。”\[2\](P1945)这些修整道、府、县衙署的工程,如果不是由官员、士绅捐建的话,其资金恐怕也会摊派到穷苦贫民头上,所以,这一项也应是与捐俸修仓同一类的“治行”。

  陈瑸在康熙四十九年第二次治台时又颁布《严禁盖仓派累示》,\[4\](卷下P62)并在其《台厦条陈利弊四事》之奏折中再次重申。陈瑸第一次治台提出的革除每年修整仓库之派累的问题再次被提及,可知他在康熙四十一年提出要革除的弊政到康熙四十九年仍然存在,“台属三县之年季科派者,莫甚于盖仓一事……每岁民间纳粟一石,派纳银五分为盖仓费用。”陈瑸认识到“海外皆新集之民,生业艰难,”如果再增多额外的科派,则民不堪负担。因此,再次提出严禁以盖仓之名向台民征收“正供”之外的“科派”。并提出建议:“查三县每岁皆有支放各营兵米粟空仓,应将今岁腾出空仓贮来岁新收之粟,纵有不敷,亦当节省捐盖。”(《台湾条陈利弊四事》)\[3\](卷4)

  第三,革除“在坊小夫”制度。“在坊小夫”是台湾地方县衙对当地商贩摊派的一种徭役,即由当地的商人出钱雇人充当衙门须押送的一些劳力活,“日出小夫,一供在官之役”。这种制度清初内地也有实行,但后来多已“禁革”。“若台邑在坊小夫,或因地远法疎,厘革之尚未尽者。”因此陈瑸认为这种“在坊小夫”制度是困顿台邑商旅之弊政,应迅速革除,并在《条陈台湾县事宜》中提出:“除县令衙署小夫自行雇佣外,凡各宪衙门有需用小夫,亦应三邑(台、凤、诸)轮流捐雇答应,毋得仍前轻出小票,着落坊长,以致派累商旅。”\[3\](卷3)故《福建台湾府台湾县邑侯陈公功德碑记》称颂陈瑸“革去徭役杂费,不费民财民力。”\[2\](P1945)

  第四,祭丁时禁止派买猪羊。每年两次丁祭,是清朝规定的尊礼先师先贤的祭典。丁祭之费用称之为纲银,“于地丁钱粮项下支发”。但是,当时台湾地方官府每举行丁祭时,并不遵守朝廷规定,为了个人渔利,“每逢丁祭,果品取之铺户,牲品取之屠户,纵有给发,金不足价。”这样,每年两次丁祭,均给台湾之铺户、屠户带来很大的负担。因此,陈瑸第一次治台时提出:“嗣后,丁祭猪羊应计定觔数,发现银着在坊屠户,具领照时价,买备所用,祭鹿亦在官散行采买,果品各色,照价实办。”(《条陈台湾县事宜》)\[3\](卷3)这样,就杜絶了胥吏们对台湾小商贩的派累,为下层商户们作了一件大好事。正如《福建台湾府台湾县邑侯陈公功德碑记》称颂:“遵额银祭丁及祠坛,不费民财。”\[2\](P1945)

  第五,严禁征粟“淋尖踢斛”。康熙四十九年颁《严禁淋尖踢斛等弊示》,对过去存在的每年征粟时“各仓书斗级,罔法成性,擅用大斗,淋尖高盖;正供外,又索耗粟、单钱”等弊进行严厉打击,称“自示禁后,若有前弊,许即赴辕喊控,以凭立拿究办。”(《严禁淋尖踢斛等弊示》)\[4\](卷下P62)

  第六,禁止衙门滥用酷刑。康熙五十年颁布《台厦道禁酷刑滥派示》,针对台湾官府衙门中滥用酷刑的现象出告示严禁,并提出“非真命真盗,不许滥用夹刑,滥禁无辜人等。”(《台厦道禁酷刑滥派示》)\[3\](卷5)

  第七,禁止鹿耳门员役勒索。康熙五十一年颁布《禁鹿耳门把口员役需索陋规示》。鹿耳门,为台湾商船出入之要道,清政府在此设有文武员弁“稽察出入”。长期以来,这些把守官员们多以稽查为名,对出入鹿耳门水道的商贾进行非法勒索,并成“陋规”。陈瑸针对这一“陋规”,出示严禁,并提出:“如有藉端需索者,许商人指实,赴辕控告;官则飞报揭参,役则立毙杖下。”(《禁鹿耳门把口员役需索陋规示》)\[4\](卷下P67)

  四、稳定地方治安及巩固海上防务

  清王朝统一台湾后,虽然在政治上台湾也建立了同内地一样的郡县制度;在军事上,也有一定的军事力量保卫海疆;在文化上,则更不遗余力地对当地民众施以教化。一切目的,则在于边疆之稳定与安全。但是,由于郑氏海上集团残余势力并没有肃清,而台湾岛自古以来就是海盗盘踞及经常出没的地方。故施琅言:“台湾、澎湖新辟,远隔汪洋,设有藏机叵测,生心突犯。虽有镇营官兵汛守,间或阻截往来,声息难通,为患抑又不可言矣!”(施琅《论开海禁疏》)\[11\](卷20P2490)台湾地方的治安是否稳定,治台官员们一贯视之为首要问题。陈瑸第一次治台时,亦就台湾地方治安问题制定了两项措施:

  (一)清理整顿台湾的保甲制度

  清廷入关后,对地方管理仍实行保甲制度:“其法: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13\](卷120《食货》l《户口》)台湾统一后,很快也建立了地方保甲。(《规制·保甲》)\[10\](卷2)但台湾情况与内地不同,当时“台湾未有城郭,为兵民杂处之地,惟杂处,斯难分。”也就是说因为台湾各县均无城郭,驻军与当地老百姓是混在一起的,因此,很难分清哪是兵营,哪是民户。正因为兵民杂处,因此出现“无赖棍徒,包揽生事”,“借名营伍,包户包口,不服清查”等现象,甚至“有藉口科派造山等费,则法未行而弊已生,为害不少”。如此保甲,实为形同虚设。因此,陈瑸建议,在台湾亦应同内地一样,要认真实行保甲制度,对现存的保甲进行清理整顿,要做到“十家为一甲,有甲长领之;十甲为一保,有保长领之;其十家十甲内有户婚田土细事兴讼到官,即差本甲长及保长勾摄对质,省差人下乡之扰。有来历不明及非为发觉者,甲长、保长不先举报,讯明一体治罪。其甲长、保长须十家、十甲内公举殷实老成之人充当。”“其间有兵民同居者,即着民开明籍贯,某坊某社,着兵开明籍贯某营某哨,并列家牌内。”陈瑸这一次对台湾保甲制度的清理整顿,收效甚明。“人籍既明,则民服县官之令,各务生业,兵亦畏营将之法,不敢逞强生事。”(《条陈台湾县事宜》)\[3\](卷3)台湾保甲制度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好几个阶段,(如到雍正初平定朱一贵之乱时,蓝鼎元在《行保甲责成乡长书》中再次提出对台湾保甲制度的整顿修改,参阅范咸《重修台湾府志》卷21《艺文》2。而陈瑸这一次对台湾保甲制度的整顿,在当时来说,对于稳定清政府对台湾地方的统治及保障地方安全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驱逐游手好闲不事生产之人

  台湾统一后,东南沿海居民至台者甚多。台湾知府周文元称:

  当初辟之始,人民稀少,地利有余,又值雨水充足,连年大有。故闽、广沿海各郡之民,无产业家室者,俱冒险而来,以致人民聚集日众。(周元文《申禁无照偷渡客民详稿》)\[8\](卷10《艺文》)

  来台湾者人多,当然有“士农工贾,各专一业”的“有益于地方之人”,但是并不排除亦有为量不小的“游手好闲、不事生产”的“有害于地方之人”。台湾未统一之前,多为海盗盘踞之地,明时著名海盗曾一本、林道干及颜思齐、郑芝龙均曾据台湾为其巢穴,故台湾素有“盗薮”之称。为了防止台湾再次成为海盗们的聚散地,更重要的是仍须防止郑氏海外集团的残余势力在台湾死灰复燃。因此,严格甄别来台人员的身份,限制危险分子进入或居留台湾,应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稳定台湾现存秩序及社会治安的措施,即:

  有急当议逐者,奸尻之徒,潜踪匿影于其中,每每不乏也,逐之法有二:有已至而逐之法,有未至而逐之法。已至而逐,不过清保甲内,查有本保本甲邻右人等不肯互相保结者,即系匪类,当即逐押过水,不得容留片刻,以致潜匿别保别社。其未至而逐,则在宪牌申饬厦门、金门、铜山把口各官,于商船载客渡海不得因有货物便轻填上报单,须把口官逐名验,有本地方官照票或关部照票,方许渡载至台湾,把口悉照原报单内逐名验明,方许登岸,仍着本人带照单、照牌,赴台湾所属该县,印官验明记簿,以便安插。(《条陈台湾县事宜》)\[3\](卷3)

  陈瑸这一措施一是清理已经进入台湾的内地民人,一是严格检查准备进入台湾的内地民人。实际上,陈瑸这一措施仍是施琅康熙二十二年《论开海禁疏》中提出的“三禁”措施的继续。(施琅《论开海禁疏》)\[11\](卷20P2468-2490)这一措施的实行,如不出现营私舞弊的话,确实可以起到稳定台湾社会治安的作用,防台湾他日之患。今论者从台湾开发的视角对施琅、陈瑸提出的这些措施有持否定态度者,称这些措施为“消极和保守的”,并称对台湾早期开发带来了不良影响。(参见前揭邓孔昭《清代前期关于台湾开发的一些不同主张》。本人不赞同这一说法,台湾初辟,积极开发,固有必要。但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台湾地区的社会稳定,保证海上地区的交通安全,保证国家统一事业不遭破坏。因此,严格居台和入台人员的检查定是当时历史条件下十分必要的措施。将台湾的发展放置于一个和平安定的大环境中则更有利于台湾未来的发展。不能因为在短期内实行一定的限制政策就将这些政策定性为“消极和保守的”,更不可称这种政策对台湾早期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康熙五十四年,陈瑸调任福建巡抚,继续管理台湾事宜,其中对台湾的海上防务尤为关注。康熙五十五年,就台湾海上防务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台厦海防与沿海不同,沿海之贼在突犯内境,台厦海贼乃剽掠海中。自厦门出港,同为商船而劫商船者,即同出港之商船也。在港时,某商之货物银两探听既真本船,又有引线之人,一至洋中易如探囊取物,故台厦防海必定会哨之期,申护送之令,取连环之保。(《陈瑸传》)\[16\](卷300列传33雷州11)

  并在疏中对“会哨之法”、“护送之法”和“连环保之法”作了详细的规定。陈瑸针对台厦海防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三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台厦两地出港商船的海上安全,通过兵船严格的会哨制度,并派兵船对出港商船执行严格的护送办法,再以每次出港之商船必须二三十艘同行,并连环取保,首尾相救,这样台厦之间的海上贸易之安全可保。陈瑸这一建议获得了朝廷的批准并予以实行。\[l7\](卷270P648)

  五、安抚土著番民

  台湾之番民有“熟番”与“生番”之分,所谓“内附输饷者曰熟番,未服教化者曰生番。”(《风俗志》)\[l4\](卷8)初辟不久即进入台湾的郁永河记録当时的土番情况:

  凤山县,……摄土番十一社,日上下淡水,力力、加藤、放索、大泽矶、哑猴、答楼,以上平地八社,输赋应徭;曰茄落堂、浪峤、卑马南三社,在山中,惟输赋不应徭;另有傀儡番并山中野番,皆无社名。诸罗县,居其北,摄番社新港、加溜湾,欧王,麻豆等二百八社外,另有蛤仔难等三十六社,虽非野番,不输贡赋,难以悉载。 \[19\](P90-92)

  康熙三十五年高拱干完成的《台湾府志》记録凤山、诸罗两县有名字之“番社”共52社。(《规制·坊里》)\[l0\](卷2)清朝统一台湾之初,对于究竟应如何治理岛上土番,似乎并未见一明确政策的公布。高拱干任台厦道时,曾颁布过《禁苦累土番等弊示》,(《艺文·公移》)\[10\](卷10)应是现存较早的清政府处理台湾土番问题的文件,提出严禁对土番需索花红、抽拨牛车及擅取竹木等弊。康熙四十九年,陈瑸上《条陈经理海疆北路事宜》奏折,首次提出他的理番思想:

  台疆为闽省咽喉,北路为台疆心腹,聚重兵于郡城咽喉之地,已得要领,而北路诸罗山一带,当郡右臂,延袤二千余里,田地肥美,畜牧蕃庶,实为心腹要区。但有土番三十六社错居,不谙稼穑,专以捕鹿为生,糊口输课,咸借于斯,艰难堪悯。汛防且多,疏阔恐有,奸尻窃伏,煽惑番愚,为腹心隐患,是不可不亟谋经理之也。经理事宜,约有六条,总以绥辑土番,固我心腹。心腹固,则咽喉愈固。南视台、凤二邑,势若建瓴,全台可保无虞,而闽省可安枕矣。 \[3\](卷4)

  将“土番”问题视为台湾“腹心隐患”,这是清政府治台官员第一次将理番问题提到这样一个高度来认识,而“绥辑土番,固我心腹”则是陈瑸理番思想之核心。他还提出了六条具体的理番方策:(以下六条方策之引文均见陈瑸《陈清端公文集》卷4《条陈经理海疆北路事宜》。

  第一,除滥派,以安番民。过去,清政府对各番社有一陋规,以社之大小来分派“花红”,即每年各番社给台湾官府上交“花红银”,多则280两、120两,少则80两、60两、40两不等。这种“花红”陋规是国家赋税以外的摊派,“甚为土番苦累”。陈瑸这种对土番的额外盘剥,“长此不已,必有意外之变。”因此,“请饬县勒石永禁。”

  第二,给脚价,以苏番困。过去台湾官府北路的运输往来均靠番社,土番不仅供办牛车,还需驾车、引路、抬轿,甚至待如奴仆,遭受鞭笞,但得不到任何报酬。陈瑸对这种剥盘与虐待番民之现象十分气愤,“彼独非天朝之赤子乎?何为轻贱蹂躏之至此极也。”因此,他规定:“凡往来需用牛车,止令照官票答应,每十里给车脚钱二十文;若用番民肩背行李,每名给饭钱五十文;毋迫勒抬轿”。

  第三,立社学,以教番童。对于台湾土番的教育问题,早在荷兰及明郑时代即已开始,荷兰人在台湾曾设立教会学校,入学者以鹿皮交学费,郑成功时设立义塾,入学者可免除劳役。清统一台湾后,最早在台湾建“土番社学”者是靳治扬,康熙三十四年,台湾知府靳治扬招抚土番,“番童有未知礼义者,立社学延师教之”。(《职官·靳治扬传》)\[11\](卷3)到康熙四十九年陈瑸再次提出“请每社各一学官,为捐项置书籍,延社师以为之教。使番童自八岁以上,胥就小学习读《孝经》、《小学》、《论语》。教之既久,果有能讲贯通晓文艺粗可观者,该地方官破格奬进,以示鼓励。”为了鼓励番族儿童参加考试,康熙五十二年,陈瑸颁《作兴番童牌略》:“三载以来,岁科两试未有番童年应试者,或系有司不留心作兴之故。仰该府官吏,凡有番社地方,今年科试务须口传,令其应考;府县破格録送数名,注明‘番童’字样,以凭酌量节取入泮,以示奬励。”\[4\](卷下P71)陈瑸对台湾土番社学的推广及土番教育的关心,对于台湾土番的汉化及土番本身文化的发展无疑有重大作用。

  第四,禁冒垦,以保番产。汉民进入番境开垦荒地之事在明郑时期即已有之,且出现经常性的汉番冲突(又洪腾祥《台湾割让前的隘制研究》,(《大陆杂志》第53卷第4期)称:“台湾最初防番设备,起源于明末郑氏创屯田制时所设的‘土牛’及‘红线’,……至台湾入清版图后,……汉民之拓殖渐及番界,汉番之间冲突日盛”。。(《建置·隘寮》)\[23\](卷3)为了避免汉番矛盾的扩大,陈瑸首先提出“禁冒垦,以保番产”的建议,并称番社“各有界址,是番与番不容相越,岂容外来人民侵占,……一应将请垦番地,永行禁止。”陈瑸这一建议后来成为清政府理番的一项重要政策,延续百余年,禁止汉人进入番界开垦的政策基本没变。

  第五,添塘汛,以防番社。塘、汛均为驻军防守之地。清统一台湾后,除在台、澎驻军外,又分南北二营防守凤山、诸罗诸处之土番。北路防守设塘甚少,陈瑸称:“本营设塘仅至大肚社止,由大肚社往北,更有水里、沙辘、牛马与崩山之大甲、房屋、茅孟、宛里、吞霄、后垄、中港、竹堑、南坎等社无数聚落,方至淡水,岂可漫无稽察?应于各社之聚族处,所及里数太旷远处添设塘讯,以南援半线,北连淡水,至淡水一汛即鹿仔港汛,为船只出入要口,额设官兵船只,应令其常川驻防,加谨巡查,乃有备无患之计也。”加强从诸罗至淡水间的军事防范,严格对台湾北部土番的控制,以巩固北路海疆。

  第六,归县署,以驭番众。清政府设立台湾一府三县时,均未建城池。(《清世宗雍正实録》卷138雍正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条:“台湾地区僻处海中,向无城池,宜建筑城垣炮台。”可知,台湾至雍正十一年时,尚未有城垣。康熙四十三年时,诸罗县始以木栅建城,并分东南西北四门。(《规制·城池》)\[l1\](卷2)但实际上仍是十分简陋的一个山寨形制,还不是正式的县城。正因为凤山、诸罗两邑无城池,县衙门又十分简陋,故两邑之令贪图“府治稍近纷华,饮食宴会有资,遂置民瘼于度外。”于是“寄寓府治,以本署钱粮、仓库假书吏看守。”这样,严重地妨碍了南北二路对土番的管理,“致番民之户婚、田土无可控诉,万不得已,跋涉数百里、千余里而来至守侯审理,动踰数月,其为失业,良可浩叹。”因此,陈瑸下令明确各县归属日期,并声明“如仍旧偷安寄寓,即以擅离职守参处”。

  陈瑸康熙四十九年所上之《条陈经理海疆北路事宜》之奏折应是目前所见清政府第一份全面治理台湾土番的官方文件,所列六条理番方策,均先后在台湾实施,并成为清政府长期理番政策的基础。

  六、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陈瑸在康熙后期,两次到台湾任职,时间的前后跨度为九年。在这九年时间中,陈瑸操守清廉,居官敬慎,勤政爱民,建树颇多。康熙四十三年冬,在陈瑸第一次治台离任时,县民就为其立功德碑,总结其任内政绩:

  一、开仓救凶,活命数万;一、详豁水丁,恤穷民数万;一、遵额银祭丁及祠坛,不费民财;一、赋粟民自执斛盖;一、平戥完饷;一、捐俸修整道、府、县衙署,不费民财民力;一、革去污吏蠹役;一、尊师重道,捐俸建立明伦堂,不费民财民力;一、捐俸筑盖仓廒,不费民财民力;一、革去徭役杂费,不费民财民力。(张雄《福建台湾府台湾县邑侯陈公功德碑记》)\[2\](P1945)

  陈瑸自己归纳的是九项:肃官箴、清案件、禁酷刑、宽民力、安土番、端士习、严健讼、除奸宄、励武生。(《晓谕示略》)\[4\](卷下P71)其中自己未提的一项,即兴文教,而尤以兴文教为最。陈瑸这九年时间在台湾的所作所为对台湾的早期开发与稳定起了重大作用。归纳起来,有如下几条:

  (一)陈瑸两次治台由于其措施得当,及时地革除了台湾地区当时还存在的许多弊政,打击了一批欺压百姓的贪官污吏。“视事之后,即厘剔积弊数十端,巨奸豪蠹敛迹远窜。”(《升授偏沅巡抚都察院台厦道陈公去思碑》)\[2\](P1947)舒缓了台湾民众同统治阶层的矛盾;而对土番的安抚政策,则又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当地土著民族与汉族统治者之间的矛盾。这两点对于收复不久的台湾地区的稳定起了重大作用。

  (二)陈瑸两次治台所表现的关心民瘼、体恤民情的爱民精神成功地赢得了台湾民众之心。“人凡有便于民者,不动声色,焕然一新。……其最切者,如建仓社以备时灾,历郊原而询疾苦,甲午岁饥,单骑履田间跣勘,或为请蠲,或为缓征;至于街坊市肆,贸易杂伙,而供亿无闻。”以致于“数年来,台民乐乐利利于尧天舜日中。”(《升授偏沅巡抚都察院台厦道陈公去思碑》)\[2\](P1947)这种人心的归附,无疑大大有利于维护与巩固清王朝在台湾地区的统治。

  (三)陈瑸在台期间,为官清正廉明,克己奉公。《去思碑》称:“其自奉甚薄,菜蔬之外无他物;官厨所入饶有余资,惟取以修建郡邑文庙、启圣、朱子、文昌、名宦诸祠及祀典所载如社稷坛壝,余则封贮府库,虽以万计,淡如也。且劳于事也,鸡鸣而起,夜分不寐,连餐旰食;爱公者屡以意请,而公不答。盖知谋国而不知营家,知恤民而不知爱身,其天性然也。”(《升授偏沅巡抚都察院台厦道陈公去思碑》)\[2\](P1497)这种“廉洁”的清官形象一时成为天下之楷模,更成为台湾地区官员僚属的典范,为端正台湾地区的官僚作风,扺制官场的腐败风气,对澄清台湾地区的吏治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力。论及清代台湾吏治,多以康熙时期为最善,陈瑸作为康熙时期治理台湾最重要官员之一,其榜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

  (四)陈瑸根据台湾当时的实际情况推行在一定程度限制下开发台湾的保守经济政策是得体的,是促使台湾这一特殊区域在不发生变乱的情况下经济持续有序发展的有效办法,亦成为清政府百余年来始终贯彻执行的开发台湾政策。

  (五)陈瑸治台以振兴台湾文教为先,其在任内对台湾文教带来的诸多建树,“建学设塾,祟祀先贤,亲诣黉宫,讲明絶学,环诸生童于旁,于以作文关钮。”(《升授偏沅巡抚都察院台厦道陈公去思碑》)\[2\](P1947)这一切对于在台湾这一海外孤岛上传播汉族先进文化,提高台湾土著民族相对落后的文化教育水平,促使其逐步地走向封建化,其作用是巨大的。

  总之,康熙后期陈瑸的两次治台均给台湾人民留下了极其深刻的印象。第一次治台,离任时,“台之父老颂公之功,感公之德,咸欣欣然不惜波涛之苦,相与渡海东来,扶杖至止。”(张雄《福建台湾府台湾县邑侯陈公功德碑记》)\[2\](P1947)第二次莅台时,“欢声腾沸,偏远聚近妇女儿童,亦识为司马相公复来也。”(《升授偏沅巡抚都察院台厦道陈公去思碑》)\[2\](P1947)到三年任满,“台人士蜂拥蚁附,诣各大宪恳留,疏奏得请,民咸呼天子‘万岁’。”(《升授偏沅巡抚都察院台厦道陈公去思碑》)\[2\](P1947)反映了台湾人民对陈瑸的深厚情感。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台湾早期开发史上,虽然出现过不少的良臣循吏,如蒋毓英、王熙如等,但象陈瑸这样在台湾人民中具有如此影响者恐怕仅此一例。

   汤开建(暨南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蒋素芝(广东金融学院思政部讲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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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载《暨南学报》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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