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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涉及医疗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该法的核心内容在于保障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等一系列公民人身、财产权利,其中许多内容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这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侵权专门法的诞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国家法制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医疗卫生行业和医务人员尤其重视这部新法,因为该法的有关规定和医院工作密切相关。

  二、《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行业的重大影响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了专门规定,这些规定与过去处理医疗责任的相关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很大的不同,如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仅这一条就有几个问题需明确,一是诊疗活动的范围,二是过错由谁来认定,有些是很明显的过错就好办,但有些医疗过程较复杂的就难办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有医疗事故才赔偿,且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意见供法院(或行政部门)处理时作参考,但《条例》作为一部行政法规,相对《侵权责任法》是下位法,因此,可能在新法实施以后,《条例》会修改甚至废止。过错如何认定,新法中没提及。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这与过去提出的要求,患者或家属签“知情同意书”要求不一样,是要求“说明”。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目前,医疗方面的行政法规相当大一部份已不适应实际需求,至于诊疗规范就更加缺乏或滞后。

  以上只是列举了几个条文,就足以看出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行业的很大的影响,难怪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都很重视这部新法。

  三、为全面贯彻、正确实施这部法律,提出如下建议

  (一)《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实施,建议有关部门及时开展有关学习和宣传,邀请相关法律界人士解读法律条文,正确理解和领会精神,以免造成混乱,确保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法。

  (二)建议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要求,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全面修改,并对当前使用的医疗文书等进行及时变更。

  (三)《侵权责任法》多处提到“诊疗规范”,医疗部门确实有很多各种各样规章制度,包括管理规定和诊疗常规等,目前各地、各专业又根据卫生部要求在研究、制定医疗路径,但却没有一套完整的、权威的诊疗规范,当务之急是立即组织制定合理的诊疗规范,否则新法实施后会造成十分被动的局面。

  (四)按照《侵权责任法》,只要医疗机构有法律中规定的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责任,遗憾的是,对侵害行为和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该法并未就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边界作出规定,哪些纠纷应该做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多大;哪些不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定,而由法院直接确认。当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结论相悖时,哪一个法律优先,这些都未规定。为了该部法律在实践中得到认真贯彻和实施,还需要做许多相应的配套工作,建议尽快出台广东省的实施细则。

  (五)建议在法院成立医疗法庭,由有医学和法律背景的法官和律师办案,并建立包括社会知名人士及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根据案件涉及的专科,从专家库抽取专家组成陪审团,协助完成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2010年6月28日

  (王智琼: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广东省医师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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