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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


  ——2003年新春评论之五

      针对保险业高速发展的情况,国务院领导同志最近强调,越是发展,越要加强监督。这为今年的保险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在年初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为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已被列为促进今年保险业发展四大方略的压轴之举。

      作为监管部门的首脑,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认为,保险监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监管工作要紧紧围绕发展这个主题,树立市场观念、创新观念和服务观念,转变工作作风,改进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手段,着力在提高监管实效上下功夫,切实为保险业发展服务。在吴主席提出的这一工作思路中,发展是目的,监管是手段,实际效果体现在服务上。

      保监会新的监管思路已经被保险公司敏感地捕捉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王宪章在本系统全国工作会议上说,作为保险监管部门的中国保监会,明确了“监管是为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这意味着保险业的发展将得到进一步的政策支持。中国人寿的这一反映,代表了保险市场主体对监管部门转变观念和创新方式所持的欢迎态度。

      在这次全国保险工作会议上,保监会已就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工作作出重点部署。瞭解这些工作重点,对于如何处理好加强监管与加快发展、加强监管与鼓励创新、加强监管与做好服务的关系,开创今年保险工作的新局面,具有“醒脑明目”的作用。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当务之急是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坚持依法监管。

      目前保险市场发生违规经营问题,主要原因是保险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必须从加强法制建设入手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新《保险法》已从今年1月1日起生效,保险业要抓住这一契机,继续宣传普及新《保险法》,并作为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的重要任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下去,不断提高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保险企业依法经营、保险消费者依法维权的意识。与新《保险法》配套,抓紧起草《保险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修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制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制定和完善保险行政审批程式和保险违法行为处罚程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要增强执法力度,把该管的坚决管住,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今年要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对保险公司实施最低偿付能力监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正在从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逐步转向偿付能力监管,经过几年的准备和试运行,已初步具备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条件,现在需要在四个方面有新的突破:一是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的管理规定,制定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做好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性工作;二是开始实施最低偿付能力监控;三是加强保险监管的资讯化建设,用现代资讯手段解决监管力量不足的矛盾;四是在推进偿付能力监管的同时,继续加强市场行为监管,重点查处弄虚作假和欺骗误导客户的行为。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的有效之举,是坚持市场取向改革,改进监管方式。保监会稳步推进这方面改革,已经取消了58项行政审批专案,车险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已在全国推开,航空意外险改革方案也已出台。今年将更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把该管的管好,能够通过市场调节的坚决放开;继续深化保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对保险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稳步推进保险条款费率市场化;不断完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条件,允许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管理需要决定分支机构的组织架构、管理层级,把对分支机构的审批列入日常工作。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要加强对法人机构的监管。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是防范风险的基础。要通过加强对法人机构的监管,强化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对查出问题的分支机构,除依法追究本身的责任,还要视情追究上级公司直至法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强化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切实规范代理人的市场行为。

  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还要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作为行业自律组织,保险行业协会在自律、协调、维权、宣传和服务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今年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促进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行业协会,保监会也要加强指导,支持其更好地开展工作,共同构建一个企业内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

    我国保险业正处于一个极为有利的发展机遇,只要我们找准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全局中的定位,积极探索为保险业发展服务的监管新路,想全局,干本行,勇于实践,开拓创新,我们就一定能把中国的保险业做大做强。

  

  (原载2003年2月20日《中国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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