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海洋文化遗产的空间边界、丰富内涵与重大价值
我国海洋文化遗产的主要存在空间,是“环中国海”。
“环中国海”与“中国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国海”即环绕中国的广大海域,包括(由北到南)渤海、黄海、东海、台湾海峡及台湾东部近海、南海凡五大海区;国际上多将渤、黄、东海统称为“东中国海”(East China Sea),将南海称为“南中国海”(South China Sea),而将台湾海峡和台湾东部近海作为“东中国海”与“南中国海”的中间地带。“环中国海”,则是指环绕中国海、与中国海共同构成海陆一体的东亚“泛中国海”地区——“环中国海”的内缘,是中国大陆沿海地区及其近海岛屿;“环中国海”的外缘即外围,是(由北到南)东北亚的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东南亚的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文莱、泰国、越南等国家和地区。所谓“海洋文化遗产”,尤其是航海海路文化遗产,主要是呈“线性”的“海上文化线路遗产”,一端是海洋的此岸,另一端是海洋的彼岸;我国的海洋文化遗产也是同样,一端在海内,一端在海外。因此,我国海洋文化遗产的空间范围,不仅包括“环中国海”的内缘的海洋文化遗产,而且也包括“环中国海”外缘的海洋文化遗产。也就是说,我国海洋文化遗产的整体空间边界,是由“环中国海”的内缘和外缘共同构成的海-陆空间范围的海洋文化遗产。我国海洋文化遗产的整体内涵边界,就是环绕中国海这一海洋空间,中华民族在与海外民族跨海互动中作为文化主体利用海洋所创造和积淀下来的文化存在。
在这一“环中国海”海-陆空间内,在长期的历史时期,中国一直是最大的内陆文明大国和海洋文明大国,一直对“环中国海”外缘周边国家产生着巨大的辐射影响力,并由此不但在政治上构成了历史上东亚世界直到近代才解体的以中国政治为中心的庞大的中外朝贡政体,而且也在文化上形成了“环中国海”以中国文化为中心的庞大的“中国文化圈”(亦称为“汉文化圈”或“儒家文化圈”)、在经济上形成了“环中国海”(并由此连通了“环印度洋”和“环地中海”)以中国经济为中心、以中国商品为大宗的庞大的中外“海上丝绸之路”贸易网络。
这种“环中国海”中外之间的政治互动、经济互连、文化互通,都是通过长期历史上一直梯航不断的中外海上往来实现的。而无容置疑的是,这种长期历史上中外之间的政治互动、经济互连、文化互通,一方面从质(内涵性质)上都是以中国大陆历代中原王朝为主导、按照中国大陆历代中原王朝的对外经略政策和中外宗藩体制及其朝贡制度而施行的;另一方面,由于“环中国海”长期历史上的中外航海一直以中国为“轴心”,由于中国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大国,拥有漫长的海岸线、遍布沿海的港口和辽阔的幅员腹地,因此从量(无论是历时的还是共时的)而言,中外航海文化的主体是中国航海文化,以此为主要构成的中外线性海洋文化遗产,即“海上文化线路遗产”,主体上也是中国海洋文化遗产。也就是说,环中国海海洋文化历史的中心是中国,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的主体属于中国。
航海的目的是载人载物,以载人为主的主要是政治、文化往来,以载物为主的主要是海上贸易。历史上长期的中外海上贸易,从中国源源不断地运走的大宗的“船货”主要是丝绸、陶瓷、茶叶,由此才被称为“海上丝绸之路”;但丝绸、陶瓷、茶叶从来不产自海上,而是产自陆地,因此航海文化从来不是“纯粹的”海洋文化,而是具有海-陆一体性的海洋文化存在。而无论是中外航海政治联系、文化往来,还是海内外航海贸易,包括国内南北方海域之间的国家航海漕运,由于海洋环境复杂多变,桀骛难驯,往往难以“一帆风顺”,间或会有意外,造成海难。海洋文化遗产中的“水下文化遗产”,就是那些因间或发生意外而不幸葬身海底的难船。由于“环中国海”之间中外航海历史悠久,不幸葬身海底的难船经日积月累,“沉积”即多,加之一些人为的“海难”,如海盗劫杀、两军海战,从而导致沉船量极大,作为海洋文化遗产内涵丰富,因后世难以打捞出水而极度“稀缺”,从而弥足珍贵。如“南海Ⅰ号”即有“海上敦煌”之称。但这些海底难船作为海洋“水下文化遗产”,只是全部航海文化遗产中的“冰山一角”(更是全部海洋文化遗产的“冰山一角”),更为大量、更为丰富的环中国海的航海文化遗产,是那些历史港湾、历史航道、历史码头、历史灯塔、造船遗址、港口海岸弃船、国家龢民间用为海洋信仰祭祀的岸上庙宇、海商社会的岸上会馆、船民社会的造船与行船风俗、中外航海人集散的港口馆舍、相关人口社会聚居的港口城市遗产。它们是我国航海文化世代传承发展历史的内涵主体,也是现代社会条件下极易遭到破坏、大面积濒临灭絶、须加大力度保护的我国海洋文化遗产的主体。
我国的环中国海航海文化遗产,包括水下遗产和岸上遗产,在我国海洋文化遗产序列中无疑只占到较小的比重。占比重更大的,是历代政府进行海疆管理和治理的一系列设施遗存,历代兴建万里海塘、万顷潮田、万座海防设施(如烽火炮台、军镇卫所建筑)等大型海事工程,和沿海地区占大量人口比例的渔业社会、盐业社会所遗留下来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海洋文化遗产。历史上渔民社会的聚落主要是渔村;其打渔的海域是渔场;其渔业组织是渔行渔会;其渔产交易买卖的地点是渔埠集市;政府对其管理和收税的地点是渔政衙门;其信仰祭祀的场所是山巅、海口的海神庙、龙王庙;其娱乐和审美的文化空间往往是节庆庙会;其出海打渔的渔场海域往往没有“国界”,因而其进行“国际文化交流”是家常便饭。至于环中国海历史上的盐业社会,仅就中国本土而言,就一直是一个庞大的海洋社会存在,他们分布在南北蜿蜒漫长的海岸线上,经营着或煮或晒的官办盐场,自先秦时期就是国家“官山海”的主要产业大军,历代国家财政往往“半出于盐”甚至更多,历代盐政是中国的一大行政部门,历代盐官是中国官员队伍的一大序列,历代盐商是中国“红顶商人”的一大群体,历代盐神是中国官府正祀龢民间淫祀的一大景观——中国海盐一直占据着中国盐产的大半壁江山,充分显示着海洋对于中国的极端重要价值——其历史文化遗产,无疑是我国海洋文化遗产不容忽视的重要组成内涵。
我国的海洋文化遗产资源极为丰富,占据着我国文化遗产整体的半壁江山。其重大价值不仅仅在于人们常说的作为文物、遗迹本身所具有的具体的历史、科学与艺术三大价值,对于我国来说,更在于其作为文化遗产整体价值的四大重要方面:
其一,它是彰显中国不但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内陆大国,同时也是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海洋大国的整体历史见证,是揭示长期以来被遮蔽、被误读、被扭曲的中国海洋文明历史、重塑中国历史观的“现实存在”的事实基础。
其二,它是我国大力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国家战略的重要资源。中华海洋传统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有机构成。缺失了这一有机构成的“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是不完整的,而且近代以来已经被批判、抛弃得支离破碎。长期以来,人们一提中国传统文化,认为就是内陆农耕文化,而中国海洋文化遗产、以中国海洋文化为中心为主体的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却是中华民族自身并通过与海外世界的海上交流而形成的长期的、广泛分布的大面积、大容量文化积存,只要正视它的存在,就会重视它的价值,就会形成保护它、传承它,在当代条件下弘扬其精神、利用其价值、促进其发展的文化自觉。只有这样的全面、整体意义上的弘扬中华传统文化的国家战略,才会带来中华文化全面、整体的复兴和繁荣。
其三,它是我国海洋发展国家战略中海洋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内涵。国家海洋战略包括海洋政治战略、海洋经济战略和海洋文化战略,细分包括对内和谐海洋、对外和平海洋秩序的构建,海洋防卫军事力量的加强,海洋权益的维护,海洋科技的创新,海洋环境的治理,海洋产业的发展,海洋文化资源(包括遗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与当代海洋文化的创新繁荣等等。其中海洋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其意义不仅在于对增强民族海洋意识、强化国家海洋历史与文化认同、提高国民建设海洋强国的历史自豪感和文化自信心、发展繁荣当代海洋文化、对内构建海洋和谐社会、建设海洋生态文明的意义,还在于在很大程度上,它对于国家对外构建海洋和平秩序的战略价值。以中国海洋文化遗产为中心、主体的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不仅藴藏分布在环中国海“内侧”的中国沿海、岛屿和水下,而且广泛、大量分布在环中国海“外侧”亦即“外围”的东北亚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在这些国家和地区广泛、大量分布藴藏的具有中国文化属性的海洋文化遗产,总体上彰显的是中国文化作为和谐、和平、与邻为伴、与邻为善的礼仪之邦文化的基本内涵,见证着这些国家和地区的人民的祖先与中国本土友好交往交流,长期进行政治、经济、文化互动,构建和维护着东亚和平秩序的悠久历史。历史不应被忘记;历史会昭示后人。如何充分保护和尊重这些海洋文化遗产,如何充分尊重和善于汲取古代先人构建东亚海洋和平与和谐秩序的历史智慧,对于今天的东亚乃至整个世界的海洋和平秩序构建,是最具基础性、真实性、形象性,最具说服力因而最具启发性和感召力的“教科书”。
其四,它是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国家海洋权益的事实依据,因而也是法理依据。法理的基础是事实和在事实面前的公正。由于无论是在东中国海还是南中国海的不少岛屿与海域,《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以来都存在着外围国家与我国的海洋主权和相关权益争议,而作为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的中心和主体的中国海洋文化遗产,在这些争议岛屿与海域都有广泛、大量的分布,因而充分认识和重视这些中国海洋文化遗产在这些岛屿和海域中的历史“先占性”和长期拥有性,对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国家海洋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意义。事实上我国学者和我国政府已经为此做出了不懈努力,但由于对这些遗产的发掘和掌握尚不充分,加之思维空间尚未放开,理念模式尚多局限,对这些遗产的价值的利用与发挥尚不到位(例如中日钓鱼岛之争,如果我国掌握更多的遗产证据,将历史上的中琉封贡海路作为中国的海上文化线路遗产加以“申遗”和“保护”,或可改变对日“只争一岛”的局限;中越北部湾划界,如果将中国沿海渔民所有的传统渔场——这是中国沿海渔民和海洋捕捞业的生命线——作为“历史水域”加以对待和保护,北部湾中国沿海渔民就或即不至于大量“失海”“失渔”)。以中国海洋文化遗产为主体的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对于维护我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障国家海洋权益和我国沿海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权利,对于国计民生,都具有不可低估的重大价值。
二、我国海洋文化遗产的存在状况:六大危险所在
我国海洋文化遗产具有如上多方面的重要价值,广泛分布在环中国海的广大海-陆空间内,但其“生存”状况却面临着来自多方面的威胁、破坏乃至大量损灭,其整体现状令人堪忧。
一是危险来自环中国海的外围。随着新世纪“海洋时代”的来临和全球性海洋竞争白热化态势的出现,我国的海洋权益的维护包括海洋文化遗产安全的保护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挑战。由于作为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的中心和主体的中国海洋文化遗产广泛、大量分布在一些与环中国海周边国家存在主权和权益争议的岛屿和海域,而这些岛屿和海域大多已被周边国家和地区实际控制,他们一方面作为政府行为,为了“证明”其“主权”和其他“权益”的归属及其“存在”,遮蔽中国海洋文化遗产的历史存在,故意破坏、铲除具有中国属性的海洋文化遗产,建筑他们自己的现代海洋实施,或改头换面为他们“自己的”海洋“遗产”,从而导致中国海洋文化遗产的损灭;一方面由于其遗产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的不够完善,也由于中国属性海洋文化遗产的“价值连城”,作为其政府行为,往往与国际上“先进的”海底捞宝公司“合作”藉以分赃获利;作为民间行为,则肆意偷盗、抢挖破坏和贩卖中国海洋文化遗产,从而导致中国海洋文化遗产的损灭。
二是危险来自环中国海内缘和外缘普遍的快速度城市化、工业化和经济全球化乃至不同程度的“文化全球化”所导致的“建设”性破坏。环中国海东亚世界作为“中国文化圈”或曰“汉文化圈”、“儒家文化圈”的传统的改变始自近代:中国自鸦片战争成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日本自明治维新“转身”为“脱亚入欧”的军国主义和帝国主义,其他环中国海东亚地区大多被西方或日本部分殖民甚至完全殖民。东亚世界的这种近代历史虽然早已结束,但其“后遗症”却至今不乏端倪,其在文化上的显现,即是自近代以来对传统文化程度不同的外力破坏和自身自觉不自觉破坏。进入现代社会以来,人们为了“赶英超美”,不惜将传统文化遗产夷为平地,而代之以比西方还高的高楼、比西方还大还多的林立城市;人们为了工业化,不惜抛弃传统的作业方式和生活方式,为的是在经济数字包括GDP数字和诸多“指数”上竞相排名。这在我国也是同样,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我国沿海是最先对外开放、城市和经济发展最快、现代化程度相对最高的地区,同时也是对海洋文化遗产遗存造成最为直接、最为严重的破坏的地带——既包括海滨海岸港口遗产、海湾航道遗产、涉海建筑遗产、岸上和水下航海文物与遗址等海洋物质文化遗产,也包括海洋社会信仰、海洋社会风俗、海洋社会艺术等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建设”性破坏的主要威胁方式,仅就“合法的”而言,就有大规模“旧城改造”(包括“旧街区”、“旧民居”、“旧港口”、“旧建筑”等“改造”)的“破旧立新”工程;有“城区”空间不断拓展、不断将“边区”古港古码头古渔村刬平而建设为新城区甚至城市中心的“大城市化”乃至“大都市化”工程;有“围海造地”向海滩要地、向海湾要地的“大炼油”、“大化工”工程;有以现代化陆源污染为主的海洋污染和海洋沉积导致的对海滨海岸和水下文化遗产的大面积“覆盖”与侵蚀“工程”;等等。如何对我国18000公里大陆海岸线上、6500多个大小岛屿上、300多万平方公里管辖海域中大量重要的海洋文化遗产进行有效保护利用,并对数百万平方公里管辖外海域及其岛屿、海岸中具有中国属性的海洋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监护,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十分严峻的课题。目前我国正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必然会带来文化观念的转变,我们抱有极大乐观,但又深知任重道远。
三是危险来自国内沿海民间社会对岸上和水下海洋文化遗产的非法行为。这表现在多个方面。其一是沿海地区不少工程企业或为抢赶工程进度、或为抢占土地和海域,不经文物部门勘探批准就施工挖掘,甚至瞒天过海,故意掩埋、破坏海洋文物遗产;其二是一些沿海地方的旅游部门、旅游企业为“吸引”游客而肆意改造、“重建”海洋文化遗产景观,造成了对遗产本身乃至其生态的肆意侵略甚至严重破坏;其三是沿海一些渔民非法进行水下文物打捞,对海底船货文物非法侵占、买卖,并对水下船体本身造成破坏,还有的与内陆、与海外相互勾结进行海洋文物走私,造成文化遗产的大量流失;等等。有的海上盗宝者甚至组成“公司”,在对海洋水下遗产的非法盗窃中,有的负责“勘探”,有的负责打捞,有的负责“侦察”和“保安”,有的负责非法贩卖乃至国际走私。我国政府对水下文化遗产的考古打捞,实际上都是被动的“抢救性”考古发掘,如“南海Ⅰ号”、“华光礁Ⅰ号”、“腕礁Ⅰ号”、“南澳Ⅰ号”等“Ⅰ号工程”,用我国水下考古工作者的话说,实际上是被国际国内的非法打捞盗窃行为“逼”的,是“迫于文物破坏和流失的严峻形势”的“不得不为”。由于政府组织的或经文物部门批准的正轨考古打捞行动一直较少,对岸上尤其是水下文化遗产的存在状况并不全盘掌握,这种非法盗窃打捞的民间行为如得不到彻底治理,则海洋文化遗产尤其是水下文化遗产受到的威胁和损灭无法估量。
四是危险来自全球性气候变化带来的海平面上升和海洋灾害频发所导致的海洋文化遗产被淹没、侵蚀等慢性蚕食与突发灾难性破坏。这对海滨海岸文化遗产造成的威胁尤大尤多。我国目前海洋部门和海洋科学界对海洋环境所进行的研究监测与技术治理,尚未顾及对海洋文化遗产的保护。
五是危险来自政府对海洋文化遗产的管理尚不到位。我国政府对海洋文化遗产尤其是水下文化遗产重视较早,且多有强调,但一是由于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如对1989年发布实施的国家《水下文物管理条例》,尽管对其修改的呼声一直很高,但至今尚未行动);二是政府管理条块分割,海洋水下文物及遗址遗迹等遗产的“存在”环境状态极其复杂,只靠文物部门难以济事——由于我国“文化遗产”整体理论、整体观念缺失,导致“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我国是分头管理,即文物部门只管“物质”而文化部门只管“非物质”(在我国政府部门序列中,尽管文物部门“属于”文化部门,但实际上只是“级别”和官职系列的“属于”,而在“管什么”上是分开的),文化部门几乎对文物遗迹遗址等“物质”遗产不加过问,而文物部门则几乎对附着在文物上、作为文物自身内涵的“非物质”遗产也不“越权”,因此对本是一种海洋文化遗产,比如对妈祖文化遗产,就呈现为文物部门只管妈祖庙宇,而对以妈祖庙宇为载体、与妈祖庙宇不可分割的妈祖庙会,则由文化部门及其虽然“同级”却领导着它的宣传部门来管——如同海洋局只管海水海域,而海水中的鱼虾则由农业部管,海水上的船由交通部管,海水的环境由环境部管(或与环境部分管),至于海水之上、之下的文化遗产则同样不管(不分管);三是近几十年来“经济”二字趾高气扬,其他往往被迫让位,每遇经济发展与文物保护冲突,文物保护往往难以招架“经济发展”的至高无上,给文物管理和执法带来极大难度。
六是危险来自国民海洋文化意识和遗产保护意识的淡漠和缺失。没有意识,就没有自觉。尽管近些年来情形已大为改观,但尚未普遍。全体国民海洋文化意识得到普遍提升、海洋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得到普遍强化之日,才是海洋文化遗产得以全面保护、海洋文化精神得以全面弘扬、当代海洋文化得以全面繁荣之时。
三、我国海洋文化遗产的系统研究与系统保护的亟需任务
我国海洋文化遗产的存在,由于其主体上所具有的“文化线路遗产”的特点,对其系统研究与保护显得尤为必要,而且极为迫切,势在必行。这既基于我国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的广泛、大量分布及其重大价值,更基于其面临的令人堪忧的存在状态。
自1994年于西班牙马德里召开的“文化线路遗产”专家会议上第一次正式提出“文化线路”这一新概念并予以重视和研讨,至2008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6次大会通过《文化线路宪章》,“文化线路”作为一种新的大型遗产类型被正式纳入《世界遗产名録》范畴以来,世界各国以“文化线路”类型申报世界遗产已经成为一种备受重视的新趋势。
目前,世界范围内被纳入《世界文化线路遗产名録》的“文化线路”已有西班牙圣地亚哥朝圣之路、法国米迪运河、荷兰阿姆斯特丹防御战线、奥地利塞默林铁路、印度大吉岭铁路、阿曼乳香之路、日本纪伊山脉圣地和朝圣之路、以色列香料之路等;被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确认以备推荐给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文化线路”已有30多条,中国的京杭大运河、丝绸之路(中国段)都在其中;另有茶马古道、古蜀道等也都已排上了中国申遗的议事日程。
“海上文化线路”遗产,就是人类跨越海洋实现文化传播、交流和融汇的历史形成的线性文化遗产。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存在空间,就是人类历史上的海上航线;“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历史内涵广泛而丰富,远远超越人们所熟悉的海上“丝绸之路”以海上贸易为中心视域的历史遗产内涵。但是,尽管海洋是人类最大的依存与发展空间,跨海交流的海上线路是世界上最为典型和广泛的文化交流线路,但已有的世界遗产尽管有不少与海洋相关、关联的遗产,但专门的海洋文化遗产还没有一项;尽管中国是历史悠久的海洋大国,历史上连通海外世界的海上文化线路有多条,但至今中国尚乏对海洋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广泛重视,至今没有专门的系统研究和作为国家行为、跨国合作行为的“世遗”申报。
重视研究和保护中国与环中国海区域包括朝鲜半岛、日本列岛、琉球群岛、东南亚地区之间以及非、欧之间跨海连结的一条条海上“文化线路”,对于丰富世人关于“中国文化”既包括中国内陆文化也包括中国海洋文化的历史内涵的瞭解和认同,认知中国海洋文化在中国文化对外跨海交流、对外辐射影响和构建东亚中国文化圈中的作用,强化国人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中既重视内陆文化遗产保护也重视海洋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和理念,切实加强我国文化遗产的全面系统保护包括跨国合作保护与价值利用,都具有不容忽视、不可替代的意义。
我国海洋文化遗产的系统研究与保护的亟需任务至少有四:
首先,是摸清我国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的家底,阐明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的内涵,为学术界今后开展多学科的全面、系统、立体研究和政府的全面、系统、立体保护奠定基础。毋庸讳言,我国学术界对环中国海海洋文化的全面系统研究尚未开始,更遑论立体、深入。连全面整体的基本家底尚不掌握,自然谈不上对其全面整体的评价龢利用。目前,对于大多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来说,由于水下考古探测人员、探测技术和海洋设备条件的限制,大量信息还多靠走访渔民等“采风”调查所得,发现最多的是“疑存”,其在茫茫大海中具体方位何在、其具体海况如何、其遗产内容、状况到底怎样,因多种条件限制,目前尚未得到海洋科学与工程技术的广泛支持,要使“疑存”成为真正掌握并得到保护的“遗存”,还有很远的距离。目前我国经过专门培训的水下考古人员90余人,水下文物保护修复人员不到20人,且不说面对浩渺博大的整个中国海,即使面对我国领有和管辖的300万平方公里海域的水下文化遗产,要进行“人工”潜水探测考查(且不说打捞),也只能是选择重点,要想真正大面积“普查”,则只能“望洋兴叹”,遥遥无期。我国最近已成功自主研制出“蛟龙号”载人深海潜水器,潜水深度可达7000米,这是世界奇迹。如何应用于水下文化遗产考古,现在还难以预知,但无论如何,今后的海洋水下考古,更为需要的,还在于取得海洋科学与工程技术的广泛支持,幷且从长远看,海洋水下考古和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必须从与海洋科学与工程技术结合的海洋文理工交叉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入手。
其次,是梳理、复原我国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的“文化线路”及其“文化空间”,为国家实施“海上文化线路遗产”的“申遗”保护和跨国保护与利用提供决策参考方案。海洋文化遗产大多是由一个个遗产“点”组成“线”和“面”而构成“文化线路”及其“文化空间”的,其构成“海上文化线路”和“海上文化空间”的价值远远比其作为一个“点”的价值大得多。比如“南海Ⅰ号”,它作为“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现在阳江,而其在南海中的原址海域、与其相关相连的其他海域水下和岛上岸上海洋文化遗产的一个个“点”的连成一线(甚或多线)、连成一片(甚或多片),对其整体内涵进行全面揭示和系统呈现、对其整体规划保护和价值利用,无疑是价值增大、成本减小的。
三是国家对环中国海我国海洋文化遗产实行全面有效管理保护,进而服务于保障海洋权益和文化遗产安全的国家战略。我国海洋文化遗产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国家重视对海洋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目前还处于作为“水下文化遗产”的意义层面,与海滨海岸和岛屿上的“海洋文化遗产”尚处于理念上和管理上的分割状态,这是“文化遗产”和“海洋文化遗产”理念与观念存在缺陷、着眼于考古发掘技术手段和文物保护技术要求上的差异的结果。全面、系统地揭示与阐释我国海洋文化遗产遗存的价值内涵,强化社会和文物部门对岸上和水下“海洋文化遗产”的整体、系统认识,从而在国家文化遗产保护体系中建构整体、系统的管理保护与价值利用机制,以国家行为维护我国文化遗产资源的安全和相关海洋权益的安全,是学界和政府理应担负的重大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
四是揭示和彰显中国作为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海洋大国的丰厚海洋文化积淀,提升国民的海洋文化主体意识,重塑国人的中国历史观和中国文化观,包括海洋史观和海洋文化观,为促进中国文化包括海洋文化全面发展繁荣提供历史的和文化的认同基础,从而服务于国家文化战略和海洋战略发展。长期以来国人大多对中国的海洋文明历史重视不够,尤其是近代以来在知识界“拿来”西方“精英”理论作为“经典”并长期占据教科书话语权的影响下(如黑格尔《历史哲学》,其中就阐述了只有西方文化才是海洋文化、中国没有海洋文化的“高论”),“西方文化是海洋文化”而“中国文化是农耕文化”、“海洋文化开放开拓开明先进”而“农耕文化保守封闭愚昧落后”几乎成为国人的“共识”,从而导致国人往往对于中国自己的历史和文化有一种“己不如人”的自卑心态和自残意识,动辄对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口诛笔伐,自我矮化,自惭形秽。尽管多年来中央一直将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纳入国家战略决策,理论战线也不断加以阐述和倡导,但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海洋文化内涵,还强调得不多,重视得不够,还没有形成国民的海洋文化主体自觉。我国海洋文化遗产的系统研究与保护,就是要通过全面、系统、深入的调查发掘以中国海洋文化遗产为中心、主体的环中国海海洋文化遗产,研究认识其丰富内涵,进而揭示、阐明其作为中国文化有机构成的丰富存在和重要价值,以扭转长期以来被扭曲的中国海洋文明历史观念,增强国民对自己国家、民族文化整体的自豪感和自信心,进而促进中国当代海洋文化的健康发展和全面意义上的中国当代文化的发展繁荣。
总之,我国海洋文化遗产价值重大,我国海洋文化遗产现状堪忧,我国海洋文化遗产需要从整体上进行系统研究和系统保护与利用,这既是我国文化遗产包括海洋文化遗产整体研究、整体保护利用的学术需要和实践需要,也是服务于国家文化战略、海洋战略的多方面国家战略需要。为此,学界刻不容缓的当下使命,是在“文化线路”遗产及其保护的新理念、新视野下,将我国以“海上文化线路”遗产为主要遗产内涵的海洋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整体系统地复原、揭示出来,进而为如何实施国家保护和跨国保护与利用提供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战略对策方案,并使之尽快上升为国家战略行动。
曲金良(山东中国海洋大学海洋文化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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