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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年2月28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由胡锦涛主席签发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一共十章104条,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检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作了规定。《食品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建设、关注民生的一件大事,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有力武器,是全国人民生活中的大事,现在离该法实施时间仅2个月。为此,呼吁各级政府立即行动起来,加强领导、加大力度,组织人力物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工作。特提以下建议:

  1.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食品安全法》的学习和宣传,使相关部门、企业以及广大群众知晓法律条文规定,自觉遵守。

  2.《食品安全法》第104条规定“本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因此,应尽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做相应调整。

  3.《食品安全法》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当前,除了尽快落实制定各部门职责外,应抓紧理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部门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调整问题。

  4.《食品安全法》第11条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物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根据这一要求,应尽快组织力量落实制定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5.《食品安全法》第70条规定“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根据这一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尽快组织力量,制定预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

  6.《食品安全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该法律,应加大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人才培训,全面提高各级尤其是基层在食品安全监测、检测检验能力以及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等方面的能力。

    (王智琼)
  200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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