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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政策的建议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工伤保险工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职能部门积极推进,全省参保人数已达到2302万人,和养老、医疗、失业、生育保险一样居全国首位。目前全省正在进一步增强工伤保险保障能力,确保“伤有所助”,并还将4万多名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率先明确规定职工离开企业2年内被诊断为职业病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全省一次性伤亡补助金统一提高到60个月标准。此外,还拓宽了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

  然而,《工伤保险条例》复盖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执行的是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未纳入工伤保险复盖范围。2006年12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出台“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文)指出:“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明确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执行的政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6年3月颁布了粤劳社〔2006〕33号文,转发了该通知,并依据《广东省工伤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具体执行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在2006年6月底前接照通知要求,全面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三年来,全省各地贯彻落实情况不平衡,特别是省直事业单位至今仍未开展,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数众多,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甚至伤亡情况时时会发生,往往因为工伤认定、劳动力鉴定以及赔偿等问题与单位发生争执,引发纠纷,影响社会安定团结。

  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合法权益,建议尽快落实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政策,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与企业工伤保险一样大力推进。为此,建议: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重新调整事业单位现有的有关规定,统一按劳社保发(2005)36号文和粤劳社(2006)33号文规定的政策办理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

  2.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和职工参保积极性;召开专题会议,介绍先进经验,推动此项工作开展。

  3.按通知要求,劳社部发(2003)29号文规定的一类行业基准费率是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执行,据瞭解,不少事业单位认为缴费率偏高,建议劳动社保部门进行调研,根据实际情况,对费率作出合理调整。

   (王智琼)
  200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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