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以及广东省政府向国务院办公厅提出《关于服务业港澳开放在广东先行先试的政策建议》。2008年6月28日,中央批准广东在对香港服务业开放的教育、医疗、环保、旅游、商业服务、海运服务、公路运输服务、社会服务、个体工商户等13个领域先行先试,并具体批复了25项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中,有17项已于2008年7月29日于《CEPA补充协议五》中公布。及至2009年5月9日签署的《CEPA补充协议六》,中央再通过了以广东省为试点对香港服务业进入广东先行先试的9项措施,涵盖法律、会展、公用事业、电信、银行、证券、海运及铁路运输等领域。2008年底,国家制定出台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明确提出:“深化落实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力度,做好对港澳的先行先试工作。”至此,中央关于CEPA在广东先行先试的制度安排正式确立。因此,广东应充分利用CEPA“先行先试”制度功能,加快粤港服务业合作。
一、“先行先试”政策下粤港服务业合作的进展
根据我们的调研,在CEPA先行先试制度框架下,粤港服务业合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第一,CEPA“先行先试”政策,已引起香港服务业界的高度评价和重视,部分政策取得了初步成效
根据我们对香港服务业界部分人士的调查,在CEPA的“先行先试”措施中,部分涉及金融业、法律服务业的服务贸易优惠政策被认为是“期待已久”、“尤其值得关注”。例如,香港银行界对于“允许香港银行在广东省设立的分行可在广东省内设立‘异地支行’”,就给予瞭高度的评价,认为是CEPA的重大突破。《CEPA补充协议五》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条款自2009年实施以来,已批出4张《证明书》。据瞭解,香港医学会、香港牙医学会、香港中医药管理委员会和香港医学专科学院的医生、公司负责人等均对在广东开设门诊部表现出极大兴趣。
2008年,广东省实施对港澳服务业开放的“先行先试”取得突破,社会民生合作得到加强。例如,2009年4月1日开始实施为深圳户籍居民中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士办理一年多次往返相关旅游签证的政策措施;广东省工商局已批准两家香港投资者分别通过独资及购买国内广告公司部分股权的形式,在广州成立广告公司,投资总额近500万元人民币;广东省劳动厅已批准一家香港独资职业介绍所在广东开业。
第二,广东省各级政府重视CEPA“先行先试”的推进和落实
由于政策来之不易,广东省政府各部门对推进落实CEPA
“先行先试”工作十分重视。2008年8月和11月,省政府先后发出通知并召开工作会议,务求贯彻落实服务业对港澳扩大开放政策在广东的先行先试工作。且正在争取建立一个包括中央、广东省、香港、业界及部委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
2009年1月,广东省经贸委、省建设厅、公安厅、财政厅、人事厅、劳动保障厅、交通厅、外经贸厅、卫生厅、工商局、旅游局等省内各有关部门均如期推出了有关先行先试政策措施的配套实施细则,并在政府相关网站上以指南、通知等形式公布,以便为业界提供明确指引。省政府的相关机构也通过创新工作方式,加强与特区政府的沟通与协调。此外,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等五个试点城市也相继建立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以加强对先行先试的组织和领导,并积极推出了应对的政策。
二、“先行先试”政策下粤港服务业合作的存在问题
不过,在先行先试政策下,粤港服务业合作仍然面对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CEPA的一些旧有体制性问题尚未解决,“先行先试”优势的发挥受阻
CEPA实施以来,由于粤港两地体制差异所导致的问题,包括申请时间过长、申请审批手续繁复且透明度不高、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措施不够完善、两地服务标准不一等长期存在的问题,虽然正逐步改善,但仍然是香港服务提供者进入内地开展业务的主要困扰。
(1)审批手续繁复需时且透明度不高。如两年多前,CEPA出台有关旅行社方面的优惠政策,
商务部及地方相关部门都十分关注,有两家香港的旅行社很快递交了申请,其中一家已获得批复,而另外一家则至今仍未收到回复,企业长期处于观望状态,已基本失去继续行动的动力。据广东省政府有关部门的介绍,目前在内地办企业至少须办理十三项标准手续,比香港多一倍。
(2)相关法律法规配套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法律服务业为例,CEPA已经做了一些相关规定允许香港律师可以去内地开办事处,但办事处却不能聘用内地律师。又以房地产业为例,由于国家有相关的条款限制境外房地产商在内地投资,外资资金不易调入,而内地土地拍卖需用人民币结算,这使港资房地产商感觉非常不便。
第二,两地服务业合作中的专业人才问题仍未能有效解决
服务提供者是服务业开展的核心资源,专业服务人才的进入一直是CEPA实施中备受关注的问题。虽然经过几年的沟通协商,香港专业人才进入的要求已有所放宽,但香港业界人士依然认为专业人才的数量、资格互认等问题是影响两地服务业合作的主要障碍。以法律服务业为例,目前香港律师拿到内地律师执业资格的仅有少数几个人。香港律师界人士认为,目前内地的法律考试死记硬背的内容较多,实用性不强,刚入行的年轻律师还能考过,而资历较老的律师则觉得十分困难。因此业界建议对有15年以上从业经验以上的律师能够放宽考试限制。在房地产业,内地缺乏房地产方面的管理专业人才,而如物业物业管理师等的资格互认机制尚未建立。
第三,香港业界对要求获得“国民待遇”的诉求日趋迫切
近年来,香港业界对于在市场进入门槛、两地业务对接等方面享有“国民待遇”的诉求日益增加。
(1)市场准入门槛在某些方面仍然偏高。香港服务业界反映,“香港已经回归十二年之久,为什么还要把港资当成外资来看待?港资企业在内地何时才能获得国民待遇”?以物流业为例,香港的物流业及以中小企业为主。虽然物流服务业是目前获批《证明书》最多的行业,但仍有众多中小型物流公司未能如愿进入内地开展业务,尤其是在CEPA已实施几年后,有意进入内地开展业务而未能如愿的中小企业,对国民待遇的诉求日益增加。
(2)业务范围有待拓展。以法律服务业为例,按照目前管理办法所制定的经营范围,港资内地设立的代表处无法处理任何实质性的法律工作,造成业务来源狭窄,对代表处经营和生存造成很大影响。三、在CEPA“先行先试”下深化粤港服务业合作几点建议
我们认为,粤港两地服务业合作应充分研究并利用中央赋予的CEPA“先行先试”政策,从消除体制性障碍入手,通过制度创新,共同谋划两地服务业的合作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第一,提高服务业合作政策实施的效率,争取在部分行业从“审批制”转变为“准入制”
针对CEPA目前审批手续繁复需时的问题,为增强广东对香港服务业的吸引力,加快香港服务业在广东的业务开展速度,需要提高政策实施的效率。首先,可以考虑从审批环节入手,通过积极推进行政审批权限下移和减少审批事项,实现服务贸易投资合作项目审批便利化;清理并减少多头审批、多头管理现象,着力提高政务效率;简化企业在内地与香港双向投资程序,推进资源双向流动;推进服务业要素流动便利化,提高审批的效率。其次,可以考虑在部分领域推出新业务领域的企业资格确定过程中,将目前的“审批制”转变为“准入制”。通过制定详细的准入细则标准体系,对于符合标准的新企业或新业务,只需要报备而不再需要审批,以此免除审批过程的繁琐工作,提高企业进入及业务开放的速度。再次,应充分利用《纲要》所提出的“支持粤港澳三地在中央有关部门指导下,扩大就合作事宜进行自主协商的范围”的权利,两地联手向中央申请更多的前置审批权限。
第二,在“先行先试”政策下,深化服务业合作的制度创新,设立“粤港服务业合作创新试验区”
粤港两地政府应联手向中央申请,授权广东在CEPA框架下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视为CEPA组成部分,在不涉及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无需事先经中央政府批准,只须向中央政府报备,即可由广东审批准入。
同时,甄选产业空间(园区)设立粤港服务业合作试验区,实现制度在空间上重点突破。例如,把握香港科技大学研究生院以及9个研发中心在南沙启动的契机,建立南沙粤港服务业合作试验区。参照国家设立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模式、功能和机制,借鉴自由贸易区、经济自由区的功能和政策,将粤港合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在试验区进行叠加,以开放推进开发,将南沙建设成为粤港服务合作试验区的主要载体。
第三,加强专业培训合作,缓解专业人才紧缺问题
从长远来看,要实现内地专业服务人员与国际接轨,促进粤港两地服务业合作,需要解决内地的人才瓶颈制约,大力培养本地专业人才。例如,目前广东计划大力发展金融后台服务,但缺乏足够的具语言沟通能力及客户沟通能力的人才,渣打银行在国内的两个后台服务中心即有很多人才需要从香港吸引进来。建议在广东试点开办非学位的资格培训,引进香港的培训业,对于国际学会、银行学会类的培训,在内地可以试点开办课程,对两地重点合作的行业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以便更好地将国际水平的服务带入内地。
此外,应制定人才发展目标,创新吸引人才政策和引进人才机制,积极吸引海内外高级现代服务业人才。广东应鼓励高等院校加强相关学科的建设,培育国际化经济管理人才,并借鉴香港的经验全面推进国际执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现代服务业执业资格标准体系。
第四,建立和完善纠纷协调解决机制,在重点合作发展的行业设立统一的法制基础
目前香港业界希望内地实施的“外保内贷”业务即涉及跨境扺押品,由于扺押物的跨境流通涉及跨境法律问题,一旦出现跨境扺押物的法律案件,内地需在香港请律师处理,鉴于香港律师的高额收费标准,内地银行对于此类涉及两地法律的业务顾虑较多。而在贷款过程中所需的企业或个人的信用信息,依据目前的法律两地未能互通,内地银行不了解贷款者信用纪録,将影响其贷款的审批。
建议两地部门设立专门的机构,协助企业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解决由于法律制度差异引发的纠纷,相互通报和监督纠纷投诉及处理情况。此外,除了诉讼、仲裁的纠纷解决途径外,两地有关部门应加强使用调节的方式解决服务业合作过程中的民商纠纷,充分发挥调解在处理民商纠纷中便宜、快捷的优势。同时,在重点合作的行业领域,研究设立统一的法制基础,通过每年的例会交流机制,沟通协商以推进新合作业务的开展。
(马邦彦)
200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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