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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税制结构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为着力解决涉及民生切身利益的收入分配,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部分归国家所有而再用于民生,应该理顺国家、企业与个人收入的分配关系。现就深化税制结构改革提出以下建议。

  一、开征社会保障税

  1.社会保障的根本问题是资金如何筹集和管理。通过开征社会保障税,利用税收的强制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克服现行社会保障筹资不足与管理纷乱的问题;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职工都纳入社保税的征收范围,从而均衡各类单位支出,缩小职工收入差距;加强基金使用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严惩贪污违法行为;探索建立预算管理尤其是支出的管理制度,规范基金使用方法。

  2.社会保障应覆盖到农村居民。在经济发达地区试点开征农村居民社保税,逐步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统一的社保制度;对经济贫困地区的农村居民暂缓征收社保税,引导他们进行自我保障;时机成熟时,建立全国统一、标准有别的社会保障体制。

  3.强调对低收入阶层的保障,不足资金由财政转移支付。

  4.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模式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号相结合,可以考虑选择“社会统筹部分改为税,个人账号部分保留费”的做法。

  二、开征环境税

  环境税,即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税种。在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开征了环境税,并已成为一些国家筹集环保资金的主要来源之一。

  在我国,可以考虑开征以下各税:

  1.开征水污染税。根据不同污染和污水排放量计征税金,将原来的废水排放改为水污染税。

  2.调节资源税。适当提高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对因开采资源而污染程度不同的资源,可实行差别税率。

  3.开征污染的产品税。它主要是针对在制造、消费或处理过程中产生污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课税,比如对农药、杀虫剂、润滑油、不可回收容器、化学原料及包装材料等造成的污染产品课税。

  4.可适当提高香烟、鞭炮、焰火或燃烧煤炭等污染环境的产品的税率。

  5.对于排放污染气流,应根据所耗燃料的含硫量计征税金。

  三、开征遗产赠与税

  遗产赠与税,实际上是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在内的一个复合税种。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课征的税;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或被继承人所赠与他人的财产额课征的税。赠与税实质上不是一个独立税种,而是遗产税辅助税种。因为如果只开征遗产税,而不对财产所有人生前对外馈赠的财产课税,极易造成纳税人通过他生前将财产事先赠与他人之途径来逃避遗产税的缴纳。因而遗产税的课征必须同时配合以赠与税,以确保财产转让税源不致流失。

  我国是否应开征遗产税已争论多年,2004年就盛传遗产税即将开征,时至今日,有不少人呼吁尽早开征遗产税,以促进国内消费市场的发展。他们认为,如果不开征遗产税,大量的遗产留给后代,造成很大的社会竞争不公平。也有的人认为,从目前国外已经开征遗产税的国家看,反而出现取消遗产税,比如新加坡、香港为了吸引富豪资产流入,已分别在2008年和2006年取消遗产税。美国、英国都曾经讨论过是否应该取消遗产税的问题。

  我国居民收入从世界上最平均的一个国家,变成世界上差距最大的国家只用了20多年的时间,为国际罕见。在这20多年中,中国出现了大批富豪。2009年3月30日,招商银行联手贝恩管理顾问公司发布的《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中国高净值人群规模正在逐年扩大。2008年,中国的高净值人群达到了约30万人,估计到2009年底,中国个人持有可报资产达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到32万人左右,同比增长6%,其持有的可投资资产规模将超过9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7%。为此,当前在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遗产增与税可实行“累进税率”,或设立50万元(或100万元)免征额,或100万元以下的可以按低税率征收,比如按10%;对于遗产100万到500万之间的,可按25%税率征收;对于500万元以上的巨额遗产,可按50%税率征收。

  四、适时开征物业税

  开征物业税被写进党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公报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物业税针对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的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和承租人每年按房产的价值缴纳一定的税款。物业税是不动产房产税的别称。

  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统一为物业税。也就是说,把现在买房子时已经提前几十年(一般是50年)才交的税费,放到买房子后按年缴纳,不是几十年房子税费一次性交完,而是逐年交付,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房价,减轻购房者的资金压力,也可以防止“炒房”投机。

  物业税的税值是随房地产的升值而提高,比如公路、地铁开通后,沿线的房地产价格就会提高,相应地物业税也要提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房产价格评估一般是3-5年一次。

  开征物业税涉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计税依据、征税形式等若干重要问题。

  1.物业税的纳税人。既包括城市,也包括农村,涵盖整个城乡所有的住房。过去房产税的纳税人只限于城市县城与建制镇以及工矿,而在城镇里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以及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费的机构及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广大农村居民自有住房一概排除在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对农民和政府部门自有自用房屋超过物业税起征点者,也应征收物业税。我们之所以要对农民和政府自有自用房屋征收物业税,其目的是:一是对农民自有自用住房征收物业税,有利于控制农民用耕地建房,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二是对政府部门自有自用房屋征收物业税,有助于政府部门廉洁自律,控制政府过分滥用土地建造“形象工程”或办公大楼;三是对自用自住房征税,会遏止房产投机现象。

  2.计税依据。按国际的通行做法,物业税的计税依据应是房产评价价值。我国未来的物业税也将会采取从价计征的房产评估价值,这就面临着一个如何客观、公正、及时地评估不动产的价值。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强对财产评估人才的培养,建立健全财产评估制度及其配套制度的建设。

  3.税率。考虑我国各地城乡之间发展的不平衡、差别大的实际情况,按物业的性质分别实行差别税率,使城镇、城市郊区、农村应有区别;在同一地域,物业可按住宅用、商业用、商住两用、工业用等分别实行差别税率;同时,还要考虑到新、旧房地产负担的实际税负不同,可以确定适当的折扣减免额等措施。在税率设置上,对满足生活基本需求的房产价值实行低税率或零税率,对超过住房标准的特高房产价值实行高税率,使高收入群体在享有高档住房的同时,也承担更多的税负,从而缩小贫富差距。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由地方决定。

  物业税的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老百姓十分关注,可先试点后推广,试点的方式可采用“真实数据,空转运行”,使设计出的方案尽可能接近实际的检验。

    (吴厚德)
  200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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