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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舍「一中各表」求「一中同表」

  六问联合报之五

  联合报在「一中各表、杯子理论、屋顶理论」社论中认为:「在目前及可见之未来,主导两岸互动的主要默契就是『一中各表』。所谓『九二共识/和平发展』,或『维持现状/和平发展』,就是『一中各表/和平发展』,并且在文末称「寄望一句『九二共识/一中各表』共创双赢」。

  不止这篇,在整个六篇社论中,联合报都将「一中各表」、「维持现状」、「九二共识」都看成同义词,并将其做为「和平发展」、「共创双赢」的同位语。我必须要说,联合报实在太乐观了,也太简化了政治学中的互信。

  我们认为,无论是「一中各表」还是「九二共识」都是一种「搁置争议」或「同意歧见」式的共识,这样的共识是不容易创造真正的互信的。至于「维持现状」更是违反有机体的自然法则。请问要维持的是哪一个时间点的现状,1949年国共分裂时的现状?1991年国统纲领时的现状?1994年一个中国去政治法律化时的现状?1999年特殊国与国主张时的现状?还是2002年一边一国倡议时的现状?这种语言的模糊,根本不可能解决问题,更何况,从民意调查中可知,每一天台湾人民对于两岸(法律关系、认同选择)的现状认知都在改变,政府又如何维持现状?

  联合报的论述有一个根本性的盲点,以为「搁置争议」或「同意歧见」可以为两岸建立共识,进而推动「和平发展」、「共创双赢」。或许在一般性问题上,争议双方可以放下歧见,以「存异求同」的态度来处理更重要的事,但是对于核心的争议,如果没有办法达到共识,现有已形成的「求同」很容易就变成「存异」了。

  两岸也有过这样的经验。国统纲领的立场宣示,让两岸可以在「一中各表」的认知下进行对话,1993年的辜汪会议得以开启。但是,由于当时只是「一中各表」,只有暂时的妥协,而没有真正的互信,随着李登辉逐渐偏离「一中」的定义,当「特殊国与国」言论出来时,两岸的协商立刻中止,因为双方的互信不见了。

  我们来看看国际间的例子。在处理分裂国家与对抗集团间的政治关系时,西方的经验是「先政后经、先难后易」,先处理最核心的争议,即彼此间的政治定位。东西德如果没有在1972签署《基础条约》,不会有后来一百多项经济、文化、社会交流协定。没有1975年相当于欧洲和平条约的《赫尔辛基最终议定书》,东西欧不会开启「信心建立措施」(CBMs)的互信机制。

  即使是歧见,也是经由谈判确定接受歧见,而不是双方各说各话式的「搁置争议」。东西德也是透过《基础条约》中,接受了共识与核心歧见。在这样的基础下,东西德才可能推动日后一连串的政策互动。《赫尔辛基最终议定书》确立了二次大战后各国的主权与领土,在这些高难度的政治问题得到解决后,东德与东欧国家才愿意与西德及西欧国家建立互信。

  联合报的「一中各表、维持现状、九二共识/和平发展、共创双赢」逻辑性关联论述,让人难免有一厢情愿,为箭划靶心的感觉。我们不如联合报的乐观,很难想像两岸可以在「同意歧见」的「一中各表」架构下长时间的走下去。别忘了,台湾几乎年年有选举,美国也不会对两岸关系不发一语,简单地说,一个没有真正互信的「一中各表」,怎么可能有长久的「共创双赢」。

  我们认为,逃避与闪躲不能解决问题。与其「一中不表」,不如「一中同表」,两岸应该在彼此认为最重要的核心问题上取得共识。两岸最核心的地方,对于北京来说,就是「一个中国」、「反对台独」;对于台北而言,就是「宪政地位平等」、「主体性」。因此,两岸应该努力为双方最坚持的问题找到交集。

  我们与两岸统合学会的一些朋友提出「一中三宪」的主张,做为「一中同表」的内涵。

  任何一个主张不能偏离现实,也不能违反现有的宪法。目前在宪法层次两岸的现实是:第一、「中国」并不等于中华民国,也不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个加在一起才是真正的中国,我们称它为「整个中国」;第二、两岸各拥有一部在主权上重迭,但是在实际的治权上互不隶属的「一中宪法」。因此,目前的现状是「一中两宪」。但是由于台湾在政治上已有将「一中」虚化的记录与势力,「一中两宪」极可能会被政客操弄为「两国两宪」。因此,最好的解决方案,就是把「一中」从双方的宪法,拉高到另一个具有拘束力的协定或宪法层次,即将「一中」再进一步再宪法化,透过类似欧洲共同体的「超两岸」与「跨两岸」机制的统合方式,将「一中」逐渐更实体化。

  未来这个超越两岸宪法的法律架构,与两岸宪法并存,将其称之为「第三宪」,这使得两岸在法律架构内,存在着「一中三宪」。「一中三宪」顾及到两岸是「互为主体」,但是也创造出「共有主体」。

  处理的第一步,就是在两岸未来签订的「和平协定」中明确约束双方对「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做出条文式的保证。因此,未来的两岸和平协定,不仅仅是结束敌对状态、开启两岸关系正常化的一个协定而已,它其实是两岸进入「第三宪」的第一份文件,因此,未来的两岸和平(基础)协定,本身就是第三宪的一部分,而且是基石。

  这个「第三宪」,我们可以用搭桥建楼的方式,透过不同的政治性协定,达成高于两岸管辖权的政策,或搭建高于两岸宪政的共同体。未来的两岸协定就像一根根的支架,涉及政治性的协定是柱梁,事务性的协议是壁墙,它们共同组成了第三宪的内涵,当「第三宪」的权威愈来愈高、范围愈来愈广,两岸不就自然成为一体了吗?

  「一中各表」是保留各说各话,「一中三宪」则是透过有约束力的和平协定,一方面两岸共同坚守「一中」的承诺与保证,另一方面共同接受两岸为平等宪政秩序主体。我们认为如此才能真正让两岸走向「和平发展、共创双赢」。

  原文刊载于《旺报》民国99(201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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