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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县罗泊湾二号墓墓主并非“秦后”说



  蓝日勇,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研究馆员。

  【中文摘要】广西贵县罗泊湾二号墓是一座大型西汉早期墓葬,有关墓主人身份,发掘报告已作推断。近年来,有学者根据墓内出土一件大陶盆上的戳印印文,推定墓主的身份为“秦后”。本文通过多方面论证,认为“秦后”之说不成立。

  【关键词】罗泊湾二号墓 南越国 出土器物 “秦后”说

  Abstract:No2 grave in Luobowan, Gui county, Guangxi province, was a large-scale grave of early west Han period. What judge about the master of the grave has been reported. Recently, one scholar judged it as the grave of Qin queen, which based on the stamped characters from a excavated pot. This article will give different evidences to point the scholars mistake. The master of the grave was not Qin queen. 

  Key words: No2 Grave in Luobowan the Nanyue kingdom Unearthed implements the Opinion of Qin queen

  

  贵县罗泊湾二号墓,是继一号墓之后广西贵县(今贵港市)一地至今所发掘的笫二座大规模西汉早期墓葬,该墓地面留存底径达42、高6米的高大封土堆,地下以大块杉木板构筑宏大椁室,椁室底下设有殉人坑,这些外在的表现彰显了墓主人生前高贵身份和相当富有成度。本来还可以从墓中随葬品的种类数重多寡和质量等方面去进一步窥见墓主人的各方面情况,孰知古人作难,早就将墓内的物品几乎盗尽,所幸的是,在遗存的123件陶、铜、金、铁、玉、漆木器中,有一方“夫人”玉印和一枚“家啬夫印”封泥,使发掘报告的编写者,对照汉代的规章制度,结合有关文献,直言墓主“生前决不是普通官吏,而应是一个生前拥有亲近奴婢,又有专供奴役的奴婢的地方高级贵族”,“也有可能是赵氏王国派驻当地的相当于王侯一级官吏的配偶”〔1〕。

  发掘报告编写者对罗泊湾二号墓墓主身份的如上推论,是依据于明确印章文字,又辅以同墓所出的封泥证据,加之引用有明确文献资料,三者相合得出的判断坚实而难以变改。不期多年来学术界的这个认可,到近年却出现另外的声音,它出现在《布山县治贵港说质疑》一文(以下简称“疑文”)中〔2〕,该文在极力否定今贵港是古代布山县治的同时,还把该墓墓主的身份,从原定的“夫人”变为“秦后”。 文中尽管借西汉南越王博物馆吴凌云先生释读二号墓所出的一件大陶盆上的戳印文为“秦后”立论,并旁证于《历史的足迹》一书〔3〕的说法,使人从表面看似乎成立。但笔者仔细研读了上说的论著后,认为“秦后”之说是作论者偏离了别人的研究,又对历史的失查所得来的错误见解。

  一、陶盆上的戮印文无法释读为“秦后”

  前己提及,“秦后”之说是源于吴凌云先生对罗泊湾二号墓一件陶盆上戳印文的释读结果,查这个结果出现于《广东史志》1999年第3期上的《“秦后”印戳和“苍梧”印戳》一文(以下简称“吴文”)。但该文短至区区数百字,对为何将陶盆上的戳印文释读为“秦后”,没有交代一点理由,仅说“很遗憾该报告对如图印记文字没有进行释读,以致漏了一件重大的历史物证。经辨认,印文为‘秦后’二字”。因此,吴文的释读是否正确,有必要先作讨论,其结果对“秦后”说的成败至关重大。

  在二号墓遗物中,确有一件大陶盆显得比较特别,发掘报告对它作如下描述:“泥质灰色,坚硬。广口,唇向外折,体大腹深。上部略直,下部斜折内收。腹上部有两周绳索状附加堆纹,靠下有细密方格纹和几何形戳印。器底内壁有13厘米长的裂隙,并遗存黑色胶剂粘补的痕迹,至今乃牢固。还有小篆印记一处。口径66、底径40、通高262厘米。”

  吴文对这件陶盆内外的描述,大体与发掘报告相同,差异之处则在戳印的表示方面,发掘报告写明“还有小篆印记一处”。而吴文写为“还有印记一处”。将“小篆”二字去掉,不按印文书体去识读印文,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错误的基根。

  二十世纪中国的秦汉考古发现中,玺印资料相当丰富,论著时见。研究成果表明,在印文字体方面,从总体看“西汉早期的官印在文字上还具有较浓厚的秦篆风格”〔4〕。具体到南越国的玺印上,其字体全为篆文,内中略有区别之处是少数为小篆。最有代表性的实例是南越文王墓出土的那批玺印,所出的“泰子”“帝印”“景巷令印”玉印,“右夫人”金印,“左夫人印”“泰夫人印”铜印,还有“赵眛”玉质私印、“赵蓝”象牙私印,以及2件“帝印”封泥、13件“泰官”封泥,印文字体皆为篆文。小篆体的只有2例,分别为“文帝行玺”金印和“泰子”金印。

  有瞭如此多的南越国时期玺印实例,我们便有条件去判断吴文将罗泊湾二号墓的那件陶盆上的戳印文指认为“秦后”的是与非。从陶盆戳印文字中可以清楚辨识的“禾”字看,这处戳印文字确是小篆体,如果把“禾”字及其上头部分连起来当“秦”字读,则此字的上半部分作“圭”字形完全失去了小篆体的印文风格。余谓不信,这里还可以举出美籍华人收藏家范季融、胡盈莹夫妇捐赠的春秋早期秦公鼎、秦公簋铭文作旁证〔5〕。

  从篆体印文看,南越文王墓的“泰子”玉印和“泰夫人印”铜印的“泰”字上半部皆作“ ”,见载于《中国历代印章目録》一书的西汉“泰仓”青铜印也是如此。

  “秦”字与“泰”字部首相同,印文风格当不会有例外。因此,吴文把罗泊湾二号墓那件陶盆的戳印文的第一个字释读为“秦”字,尚缺乏有力的证据。这样,把这处戳印文连读作“秦后”,便不成立。

  二、从典章制度看,“秦后”印不会出现在陶盆上

  按照吴文和疑文的说法,这个“秦后”是南越国分封的秦王赵光的王后。那么,赵光是否有立王后?为了问题的解决,还宜略考一番。

  南越国为秦将赵佗在秦二世时乘内地战乱而絶道聚兵建立,地辖秦南海、桂林、象郡。赵佗先自立为南粤武王,刘邦建汉之初,“为中国劳苦,故释佗弗诛。十一年,遣陆贾立佗为南粤王。”到吕后执政时,赵佗因吕后执行“别异蛮夷,鬲絶器物”政策,与汉廷交恶,便自尊号为南越武帝,“乃乘黄屋左纛,称制,与中国侔。”大概从吕后开始,南越国的官僚制度仿制汉廷。其后宫所置见于南越文王墓的有右夫人、左夫人、泰夫人、〔部〕夫人。见明于文献的,明王婴齐立有王后,婴齐太子兴继王位后立其母为王太后。《汉书·西南夷两粤朝鲜传》记:“婴齐在长安时,取邯郸樛氏女,生子兴。及即位,上书请立樛氏女为后,兴为嗣。”“太子兴嗣立,其母为太后。”而南越国所分封的侯王,他们的妻子是否也称“后”,文献阙如。从婴齐欲立王后,还需上书获准的情况判断,侯王之妻可能没有这种待遇。《汉书·文帝纪》载:“七年冬十月,令列侯太夫人、夫人……无得擅征捕。”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列侯之妻称夫人;列侯死,子复为列侯,乃得称太夫人。”汉代推行的二十级军功爵中,最高一级初称彻侯,后避汉武帝刘彻的名讳改成通侯或列侯。从上引文献己明确,受封列侯者,其妻称夫人不称后,列侯死有子得继承原爵位,子之母只称太夫人而不称太后。若照此条规定,苍梧秦王赵光的妻子不可能称后或太后。因而所谓的“秦后”应该是不存在的。但南越国毕竟是一个与中央对抗的地方割据政权,赵佗敢乘黄屋左纛,手下违规的事也在情理之中,故赵光之妻称后,也有一些可能性。不过,即使如此,“秦后”之印也不会出现在陶盆上。

  我国传世和发掘出土的古玺印,其累数己成千上万,尽管数量可观,但按其用途分类,只有官印私印两种。据研究,官印作为行政权力的凭证物,从秦始皇统一中国开始,便制定了一套严格的等级规定,即皇帝用的印才能称玺,各级官吏只能称印,到汉武帝才开始有的称章。据《晋书·舆服志》,秦朝皇帝用六玺:“皇帝行玺”、“皇帝之玺”、 “皇帝信玺”、“天子行玺”、“天子之玺”、“天子信玺”。汉承秦制,皇帝亦六玺。秦汉帝玺,皆早以失传,今人仅在清代吴式芬辑録的《封泥考略》中见到一枚“皇帝行玺”封泥,以及可作参考的南越文王“文帝行玺”金印。关于汉代皇帝六玺的功用,依东汉卫宏《汉旧仪上》所记,“皇帝行玺”为凡封之玺,“皇帝之玺”赐诸侯王书,“皇帝信玺”发兵;征大臣以“天子行玺”、 策拜外国事以“天子之玺”、 事天地鬼神以 “天子信玺”〔6〕。可见它们全部用于国家大事之上。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皇后与天子同尊。汉代皇帝用印称玺,皇后与之相同。《汉旧仪下》云“皇后玉玺,文与帝同”。1968年在咸阳渭河北源上距汉高祖、吕后所葬的长陵仅1公里多的韩家湾狼家沟发现一方“皇后之玺”,印证了该书所言之真实。该玺白玉制,螭虎纽,也与《汉旧仪上》记汉朝“皇帝六玺,皆白玉螭虎纽”对证,证明皇后之玺不仅文同帝玺,其材质与纽式也与帝玺相同。又汉代部分诸侯王、王太后的印也称“玺”,见于实物的有1981年扬州甘泉山2号墓出土的“广陵王玺”和1954年陕西阳平关出土的“朔宁王太后玺”〔7〕。“ 广陵王”是光武帝第九子于永平元年(58)被徙时封,“朔宁王”为东汉地方割据政权公孙述于建武七年给隗嚣的封号,此玺当为隗嚣母亲之玺,它们虽然是东汉初年的事,但应本于西汉。于中我们有理由推论,地方割据的诸侯王,其妻称后并当也有用印称“玺”的僭越汉制的行为。由此而论,赵光亦为南越国地方割据政权的封王,若其妻称后,其用印其文当为“秦王后玺”或“王后之玺”才符合当时的制度。而吴文所定的“秦后”,既意不明,又不合规制,理不顺便难以说通。

  谈皇帝、皇后、诸侯王和王后,便会自然牵出古代“后妃体制”问题。一般认为,中国古代的后妃制度发轫于西周,形成于汉代。《礼记·昏仪》云:“古者天子立六宫,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十一御妻,以听天下之内治,以明章妇顺,故天下内和而家理。”研究者认为这是西周之制,与外朝六宫体制相呼应。所谓“六宫”,指所分的前一宫和后五宫。“后五宫指后一宫、三夫人一宫、九嫔一宫、二十七世妇一宫、八十一御妻一宫。王后正位宫闱,体同天王;三夫人位同三公,坐论妇理;九嫔位同九卿,掌教四德,即妇德、妇言、妇容、妇宫;世妇位同大夫,主知丧葬宾客;女御位同士,侍天子宴寝。”〔8〕到秦始皇统一天下,大建宫室,后宫规模空前膨胀。西汉王朝建立后,嫔妃制度逐渐确立,按《汉书·外戚传》记:“帝母称皇太后,祖母称太皇太后,嫡(妻)称夫人。”另设“美人、良人、八子、七子、长使、少使之号”。她们当中,皇后母仪天下,其地位之尊崇与皇帝等同,非一般人臣可言,有总摄六宫的大权。而且于历史上,皇太后、皇后干政,甚至专政的大有人在,西汉时吕后执政、东汉时邓太后、阎太后和粱太后权理朝政便是显例,所以,她们手中的“皇后之玺”当然用于处理后宫乃至国家的大事上。由此延及诸侯王国的王后,其地位同于王侯,其权职当同皇后相似,从南越国后期“太后恐乱起,亦欲倚汉威,劝王及幸臣求属”和“王、王太后亦恐嘉等先事发,欲介使者权,谋诛嘉等”之事可见一斑,因而所掌的王后玺印自然也用在处理王宫或王国要事上,不可想象她们会将之降印在一件普通陶盆上。

  实际上,文献和出土文物多次证明,汉代的帝后和王后之宫所用器物,是有专门官署制造和官员掌管的,因之帝王后宫的用器上,可以有制造官署之名,不会出现帝王后的玺印文。南越文王墓出土的3件“长乐宫器”陶瓮、1件“长乐宫器”陶鼎、8件“文帝九年乐府工造”铜勾鑃 可为明证。“长乐宫”原来是西汉首都长安城内著名的宫殿建筑,与未央宫东西并列,自汉惠帝居未央宫以后,长乐宫便成为太后所居住的宫殿,它出现在南越国的陶器上,既证明南越国的宫室名称仿效汉廷,又表明这类陶器是南越国“长乐宫”的用器,是南越国主管陶业的官署所制作。而主管烧制陶器的官吏,目前己确知的是居室令。广州发现的南越国陶器中,有三件肩部上印有“居室”二字是证。铜勾鑃上的“文帝九年乐府工造”铭文,意为南越文帝乐府中的工师所监造。引证至此,身贵位尊的王后是否还用关心普通陶器的生产,智者应当自明瞭。

  三、“秦后”与二号墓墓主死期有别,无源相连

  关于罗泊湾二号墓的年代,发掘报告中己进行了大概的推论,指出该墓的椁室构筑方法、防水技术措施和殉人习尚,皆与旁近的一号墓相类,故下葬的时间当与一号墓相隔不远,同属于南越国时期。又与年代明确为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的湖北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和葬于文景之际的山东银雀山4号墓比较,认为墓的下限应在汉文帝前元元年至十六年之间(公元前179—前164年)。后来,吴凌云先生在其《“秦后”印戳和“苍梧”印戳》一文中,持相同的意见,并说“1997年广州东山发现了一座西汉早期墓大型木椁墓,出土的陶器和罗泊湾汉墓有很多接近的地方,两者可相互印证”。 二号墓年代下限的确立,也就说明墓主是在此段时限内离世的。

  明确了二号墓墓主的大致死亡时间,余下的是看所谓的“秦后”她生死时间是否与二号墓墓主的死亡时间接近,若间隔很远,则“秦后”之说立破。

  前己言明,疑文所说的“秦后”为苍梧秦王赵光的王后。赵光是赵氏南越国分封的同姓王,他的食邑,学术界一般认为在后来汉武帝设立的苍梧郡地境内。汉代“苍梧郡(郡治广信县,今梧州),统辖广信、封阳、临贺、冯乘、富川、荔浦、猛陵等县,区域包括现在桂林地区南部,柳州地区所属的金秀,梧州地区全部,以及平南县一带地方。”〔9〕按理,这位“秦后”有生当随其夫赵光生活,死也有一种可能葬在赵光食邑内,远埋到数百里之外的郁林郡布山县令人费解。而对这个令人费解的问题,疑文自我圆说是赵光从“秦王”一级贬谪来贵港任驻军首领后,“她随夫流放到了贵港这个军事据点戍守。”但史实却偏偏给这种说法以釜底抽薪。查《史记》《汉书》,赵光在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时还是秦王,吕嘉叛乱后,曾“遣人告苍梧秦王及诸郡县”。元鼎五年秋,当“故归义粤侯二人为戈船、下濑将军,出零陵,或下漓水,或扺苍梧”时,他“闻汉兵至,降,为随桃侯”。《汉书·景武昭宣元功臣表》记为“随桃顷侯赵光”,“以南越苍梧王闻汉兵至降,侯,三千户。”“四月癸亥封,薨。”由此而知赵光不同吕嘉叛乱,当征讨吕嘉的汉军到达他的地盘时投降归汉,使汉军顺利通过如期会师蕃禺实施对吕嘉集团的围剿,因此有功而获封侯爵,食邑三千户。赵光是因军功获爵,他于“四月”获封,这个“四月”到底为何年的四月?这要从汉代颁赐军功爵的程序上去推算。汉代奬励军功执行一套劳、论、赐的授奬程序,所谓“劳”指受奬者从军后所建的功劳,这是颁赐军功爵的前提与条件;“论”即因功论赏要经过所属单位有关人员的评议,评议其功劳大小和是否属实;“赐”是评议之后,国家根据功劳大小而颁赐给不同的爵位、土地和财物。可以推想,执行完成这三套手续肯定有一定的耗时,由于赵光是元鼎五年秋投降汉军,所以他获得赐爵的“四月”,至快也只能是下一年,即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既然说“秦后”是随赵光流放到贵港,那该是元鼎六年的事。又文献记明,赵光“四月癸亥封,薨”,即于当月至迟于元鼎六年年末死亡,“秦后”就算是同其夫于元鼎六年死亡,时间也不超过公元前111年,而二号墓墓主大约死于公元前179—前164年间,前后存在几十年的差距。所以,把二号墓墓主与“秦后”联系在一起完全缺失前提,再将二号墓墓主与一号墓墓主困绑为夫妻,纯属乱点鸳鸯谱。

  四、余论

  《“秦后”印戳和“苍梧”印戳》一文尽管在罗泊湾二号墓陶盆戳印文的辩认上产生失误,但作者对自己新成果的价值方面还是保持谨慎的态度,仅说“‘秦后’印戳,正说明此盆乃苍梧宫中之物,为秦王后(秦后)所专用;后赏赐或赠送给墓主人的,所以备受珍爱,以至破裂后仍粘补使用”。“这件器物反映了苍梧秦王和罗泊湾所在地的桂林郡布山县高级官吏的关系,其实亦即王国和郡县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词里行间只将陶盆视为反映南越国内部关系的新物证,无一提及二号墓墓主为“秦后”。降至《历史的足迹》一书,在“‘夫人’‘秦后’谁是主”一节中,也仅复述吴文之要旨:“‘秦后’应是苍梧秦王之‘后。有‘秦后’印戳的陶盆应是苍梧秦王宫中之物,为秦王后所专用,后来赏赐或赠送给罗泊湾二号墓的主人,所以,破裂以后仍然粘补使用。由此可以说明,南越国确实分封过苍梧秦王。”可惜,《布山县治贵港说质疑》一文作者对以上两家的观点视若网闻,在虚以委蛇之后,为了否定贵县在历史上的作用,实现所思,竟置两家关于陶盆为“赏赐或赠送”的性质于不顾,将陶盆的历史价值改变为:“这件陶盆的出土,说明墓主是来自苍梧侯国宫中‘王后’的贵妇”。这种改变,其牵强非常明显,搞文学创作,或许可以这样放飞思绪,而进行历史研究,必须遵循论据充分,论证合理,逻辑严密的原则。否则,会带来混乱,这种混乱首先在疑文及其姐妹篇《布山县治考》(以下简称“考文”)、《贵港郡治说之非》(以下简称“非文”)可以找到鲜明例子。例如,“考文”先说“贵县不仅有‘布山’铭文的器物出土,还有两汉时期大量的墓葬遗存,如果不是政治、经济、文化发达的郡县行政中心,那来如此丰厚的文化积淀。”“布山县治的设置当是先在桂平后移贵县。”转到“疑文”,为维护否定贵港布山县治的观点,又自置“转移之疑”,否定自说,进在“非文”中,罗列四条理由,说贵县“与郡治毫无关系”。这种前后矛盾的说法,当然无助于历史问题的解决。这样,引来别人发问便也无法避免了。

  

  注释: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编:《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8年。

  〔2〕陈小波:《布山县治贵港说质疑》,《广西博物馆文集》笫四辑,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

  〔3〕蒋廷瑜、彭书琳:《历史的足迹》,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

  〔4〕曹锦炎:《古代玺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年。

  〔5〕《饮水思源 倾心尽力》,《中国文物报》,2009年11月25日。

  〔6〕广州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等:《西汉南越王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

  〔7〕曹锦炎:《古代玺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2年。

  〔8〕马继云:《三宫六院》,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9年。

  〔9〕龙兆佛、莫凤欣:《广西地理沿革简编》,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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