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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十三行:以官制商,以商制夷
当今为世人瞩目的全球经济一体化,实际上是经历了16世纪中叶至18世纪末叶以商品流通为基础的贸易全球化,和19世纪中叶产业革命完成后的产业全球化的历史发展阶段的。而在贸易全球化后期,清政府尽管实行‘时开时禁,以禁为主”的对外贸易的政策,但却对广州(包括广东)实行开放对外贸易的特殊政策,尤其是到了干隆二十二年(1757)撤销江、浙、闽三海关,仅留粤海关的广州一口贸易时期,广州则成为全国唯一合法对外贸易的第一大港口,使广州的海外贸易空前高度发展。
清朝政府面对如此发达的广州对外贸易,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在广州设立粤海关进行管理,由海关监督总管全部海关事务,直属清廷垂直领导。监督由内务府官员充任,由皇帝直接任命,而且絶大分数是满族人。粤海关的职能是征收关税和管理贸易。
清政府既然要开放广州对外贸易,但又要防止外国商人直接与中国商人做生意,于是建立和实施一种“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的措施,即指定一些商人作为中介同外国商人进行贸易,这些中介商人所开设的对外贸易组织称为“洋货行”,俗称十三行。这样,偌大的中国对外贸易就集中在广州,由十三行行商居间贸易。
十三行商并不是随便一个商人可以充当的。按清政府规定,行商必须是“身家殷实”的富有商人向户部提出申请,并交纳相当的费用(少则三四万两银子,多则二十多万两),经户部批准,发给“部帖”,方可承充行业。可见,十三行商是具有半官半商性质的对外贸易商业集团。
所谓十三行,只是一个对洋货行商业集团的统称,并非说只有十三家。实际上是时多时少,据统计,多时达四五十家,少时只有四家,只有道光十七年(1837)刚好是十三家。
行商为了自己能垄断广州对外贸易的利益,于康熙五十九年(1720)联合各个行商组织成立公行团体,并在神前杀鸡啜血为盟,订立行觌十三条。但由于外商强烈反对,于成立的第二年即行解散。至干隆二十五年(1760),由行商潘振承等九家联合呈请清廷批准设立公行,又由于外商反对,又加上潘振承收受英国东印度公司1万两白银的贿赂而解散。至干隆四十七年(1782),才恢复公行。此后由粤海关监督于行商中择其身家殷实、居心公正者充任公行总商,总理洋行事务。首任总商是同文行的潘振承(1788)。此总商制度和公行制度互为表里,抑制行商内部竞争,垄断对外贸易。
从十三行到公行、从总商制度到保商制度的发展,构成了清代广州制度的一整套对外贸易的管理体系,使十三行真正成为由清政府培植垄断对外贸易的代理人,是中外商人之间贸易的实际中介者。十三行商正是利用手中独操中国对外贸易的垄断特权,大发其财。据当时美国旗昌洋行的合伙人亨特(William C. Hunter)记述,伍氏行商以拥有2600万银两的资产而成为世界少有富豪之一,不但在广州有大量的房地产、店铺、茶山和巨款,还在美国投资铁路建筑、证券交易和保险业务,致使美国有一艘商船下水时竟以“伍浩官”命名。
十三行商虽然在清朝康熙二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1686—1840年)150多年间,成为贸易全球化的中国对外贸易垄断商业集团而显赫一时和发财致富,但是由于其是在清政府控制、官吏勒索和外商高利贷盘剥的夹缝中经营贸易,因此在重税和重商欠的情况下,不断走上破产和衰落的道路。干隆六十年(1795)行商石中和因拖欠外商巨额贷款,而入狱监禁幷发配伊犁;嘉庆元年(1796)万和行商蔡世文因欠债50万两而自杀。其他行商也十有八九破产衰落。
在此情况下,散商人在对外贸易中日渐活跃和重要,大有取代行商之势。道光二十二年(1842),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南京条约》十三款,其中第五款宣布废除十三行商制度,“外商与何商贸易,听其自便”。这么一来,广州十三行独揽对外贸易的行商制度宣告结束。到了咸丰六年(1856),十三行街被一场大火而化为灰烬。
十三行被外国商人称之为清政府经营对外贸易的广州制度,对贸易自由化来说,虽然有其垄断保守的负面影响,但在当时中外商人彼此隔阂、语言不通以及外商不了解清政府管理对外贸易体制的情况下,广州制度使行商成为中外商人进行贸易的中介者,对于当时以广州为中心市场的贸易全球化是有促进作用的。所以当时外国商人普遍觉得在广州做生意比世界其他地方更好做,正如英国议会在1830年(道光十年)对在广州贸易的英国商人进行调查后得出结论说:“外国商人对这整个广州制度(它在实践中经过种种修改)是怎样看待呢?几乎所有出席的证人都承认,在广州做生意比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方便和容易。”
(原载《21世纪经济导报》20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