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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与社会关系视野下的新农村建设
王建平
农村的发展与变迁总是围遶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互动框架进行的。这样,新农村建设只有从根本上理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纔可能使得新农村建设有一个清楚、合理的理念。可以说,如果没有这样一种理念上的认识与认同,任何技术上、操作上的努力都可能如同以前曾经多次的尝试一样事与愿违。这样以来,理解农村社会的运行逻辑、现代化进程中民族国家的推进对农村造成的影响从而形成良性的国家与社会互动对于新农村建立来说就具有显而易见的重要意义。
一、小传统与大传统:乡土社会的内涵及其运行逻辑
在谈到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时,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用了与现代“法理社会”相对的“礼俗社会”一词。而在经典社会学家那里,德国社会学家用的是与现代“社会”一词相对的“共同体”,而且他认为共同体的社会整合是有机的;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则用了与现代“有机团结”相对的“机械团结”,认为只有建立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现代社会才是有机整合的。我们先不论其中的差别与对立,至少有一点是明确的:即从社会学的视野看传统农村社会的运行逻辑与现代社会不完全相同。那么我们如何来看待与分析农村社会的运行逻辑呢?“小传统”与“大传统”是分析这种逻辑的有效理想类型。
(一)乡土社会的内在涵义
“大传统”和“小传统”这一概念是美国人类学家雷德菲尔德在其发表的《乡民社会与文化》一书中提出的。这一概念用来说明:在较复杂的文明中,存在着两个层次的文化传统。所谓大传统一般是指一个社会里上层的贵族、士绅、知识分子所代表的主流文化或者社会中的上层精英文化,而所谓的小传统是指一般社会大众,特别是乡民或俗民所代表的生活文化。可以这样说,大传统的成长和发展主要靠文字、教育,比较集中于城市地区,而小传统则是以农民为主体,基本上是通过口传的生活实践在农村中传衍的。
雷氏大小传统的提出,在社会学界引起了争论,同时也使这一对概念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欧洲学者用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对雷氏的大传统与小传统进行了修正,认为二者在传播上是非对称的。大传统通过学校等正规途径传播,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不对大众开放,故大众被排除在这一系统之外,成为一种社会精英的文化。而小传统则被非正式的传播,向所有人开放,因此精英参与了小传统,大众没有参与大传统,从而推论出小传统由于上层精英的介入,被动地受到大传统的影响,而地方化的小传统对大传统的影响则微乎其微,是一种由上往下的单向文化流动。对雷氏大小传统的这一修正否定了以地域来定义二者,并从传播途径上阐明瞭小传统处于被动地位的原因。
中国人类学者也将大小传统概念运用于中国文化研究。李亦园将大传统、小传统与中国的雅文化、俗文化相对应,以此来分析中国文化。他认为中国文化中大小传统的存在是自古以来即有,其分野也特别明显,最早可追溯到荀子。在小传统的中国民间文化上,追求和谐均衡的行为表现在日常生活中最多,而在大传统的士绅文化上,追求和谐均衡则表现在较抽象的宇宙观及国家社会运作上。大传统也许较强调抽象的伦理观念,小传统也许较注重实践的仪式方面。李亦园还发现中国文化大小传统之间的关系不仅非常微妙,而且互相纠缠。从传统文化与现代化的角度来看,以社会精英和大传统为核心的文化更易接受新的变革观念,与“现代”紧密联系;而以农民和小传统为核心的文化则不易接受新观念,是保守的,与“过去”联系,也被称为“草根力量”。在现代化过程中,大传统对小传统的影响也并非是絶对的,这一过程实际上是一种“传统的再造”,并突出了小传统在这一再造过程中的作用。
(二)乡土社会的运行逻辑
在我国乡土社会,大传统文化反映了国家正式法律、规范等一系列官方的意识形态,其权威来源于国家权力的给予和支持,体现的是国家官方的权威与正统意识,而小传统文化则是由非官方的传统价值、规范以及习惯构成,它并没有得到国家的正式认可,反映的是社会的下层、非正式的民间意识。或者说,大传统文化代表着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小传统文化则反映了村庄和农民的利益、需求和感受。在中国传统农村,代表大传统国家意识形态的大部分并未被农民所接受,并未进入农民的心理文化深层。在很大程度上,它只是作为应付环境的工具化手段,只有当伴随着社会的巨大转型与变迁,乡村与其外部世界紧密的关联,大传统文化才逐渐为农民所认知和接受。
由于小传统的口传性和生活实践的特征,在中国文化的研究中,小传统往往受到忽视,人们把大传统误认为中国的文化整体,实际上这是错误的。作为中国农业文明中的小传统并非是一个可有可无的部分,在某种程度上它甚至构成了整个文明的基础,因为小传统是一套物质与精神、道理与实践相互配合的完整的文化系统,它包含着使用的生存逻辑和丰富的生活智慧,其形成、变异、延续和发展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这两种传统是并行不悖的。一方面,长期以来代表国家的政府与统治集团为了社会的稳定与整合,一直在不遗余力地把代表着社会上层的意志与意识形态的“大传统”通过乡村士绅与民间精英向农村传播、渗透;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与统治集团与民间社会的疏离与隔阂,国家的意志并不能也没有真正完全地深入乡间,在广大“山高皇帝远”的农村社会,形成了一套具有自组织与相对独立性的“小传统”。虽然,社会的主导意识形态不可能不对乡村社会产生影响,但这种影响尚不足以真正主宰农村社会。这样一来,乡村社会同国家和“大传统”总是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国家权力与“大传统”的存在基本上是象征性、仪式化的。
因此,农村的相对独立性和自组织体系使得乡村社会的运行按照特定场域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等“小传统”运行,这时的农村是相对有序和谐的。由于这种和谐是建立在相对封闭、物质经济相对匮乏、村庄内部有机团结且整个农村呈“原子化”分散状基础上的,因而是低层次上的和谐。但这是我们理解这一传统并还原农村本来面目的前提,同时也是我们理解农村社区秩序与逻辑的前提。自然,这也是我们理解在现代化进程与民族国家推进过程中农村社会变迁的根本。在随后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现代化进程与之相伴的社会转型是如何在致力于民族国家的建设时不断消解、侵蚀乡村的原生态秩序与社会运行逻辑,从而造成“大传统”与“小传统”之间的紧张、对立、对抗的。我们无意为乡村“小传统”的诸多问题而辩解,但重要的是,当这种特定社会场域的运行逻辑不断被肢解的同时,是否提供了相应的、能够被充分认同的逻辑?当原来的小传统不断被破坏,输入的大传统不能得到充分的认同甚至这种大传统也随此起彼伏的意识形态而不断变化时,被拖入现代化的乡村就可能出现一种规范、秩序上的断裂与真空,这可能正是乡村发展中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
二、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互动形态与农村社会变迁
为了叙述分析的方便,我们仅仅从仪式变迁方面来管窥现代进化程中国家与社会互动对农村“小传统”的影响以及农村社会的变迁及其后果。
(一)国家社会的互动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基本也是最复杂的关系。透过这一当代中国研究的基本框架与主线,我们可以对现代化进程中的农村社会变迁根源、动力、方向、结果有一个初步的判断与理解。
在一系列关于当代中国社会的国家——社会研究关系中,我们会看到在特定时空的国家——社会作用的复杂性以及随历史发展而呈现出的不同变化。在晚清时期,国家基本利用以家族为单位的村政制度作为一种间接的控制方式。(王铭铭,1997,42)晚清国家政权基本上成功地将自己的权威龢利益溶合进文化网络之中,从而得到乡村精英的公认。(杜赞奇,1995,247)而在此后日益推进的以“国家权力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政权不顾或者说根本上忽视了文化网络中的各种资源,而企图在文化网络之外建立新的政治体系。在“现代化”意识形态偏见影响之下,国家权力力图斩断其同传统的、甚至是被认为是“落后”的文化网络的联系。(杜赞奇,1995,247)正是由于国家政权的强力推进,使得更多的乡村精英或士绅阶层由“保护性经纪”不断转向“赢利性经纪”,进而导致了他们在乡村社会与国家之间两头受气的窘境,因而士绅或乡村精英相继退出。而此时国家重建的基层政权直接与村民对话,导致了国家政权“内卷化”,(杜赞奇,1995)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关系日趋不断失衡。
1949年以后,中国最基层一级地方政府从传统的县级下伸到乡级,甚至村一级,其行政职能从传统的治安、司法、税收(还包括一定的水利和赈济职能)扩大到直接组织生活、政治运动、文教卫生、民政等等。这表明新政权的目的并不在于维持小农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而在于从根本上改造它们,希望通过农业集体化而走向农业现代化。换言之,新政权希望通过行政组织和宣传教育的力量,而不是依赖“自发资本主义”的势力改革传统的小农经济。把不能“自下而上”自发走向现代化的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通过“自上而下”的政府行政力量拖进现代化。
1949年至1979年30年间,国家借各种形式的运动将中央政府的经济、社会、文化改造目标嵌入了基层社会,把基层社会改造成民族国家的一分子。表面看来,似乎历史只成为国家的单方表演,基层社会毫无作为,但实际上,这时仍然存在基层社会对国家的改造和重构,存在基层社会因对国家不满而产生的反弹。忽视这种重构或看不到这种反弹,就难以说明那时国家与社会的真实关系。至于1979年之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就更为复杂。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权威应运而生,填补了正规的权威中心和社区中的家户之外的空间,成为国家与社会作用的中介,当然这时的非正式权威(民间权威)与以前的绅士或民间精英已不能同日而语,在构成方式、发挥功能、存在意义上均有很大的不同。信仰与仪式的复兴展现了乡土社会的顽强生命力与活力。但传统民间文化在当前的复兴,并不是什么都能复兴,即使那些得以复兴的也不可能是原封不动。只有国家力量在当地留下的余地或漏洞里,地方特色的文化才能复兴,幷且是有关改造的复兴。也就是说,传统的再造其实是国家与社会互动和共谋的结果,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建,而这种关系在作为国家权力的法律在基层农村的执行中也表现得更加复杂。
(二)农村社会的变迁
或许,现代化的进程及其逻辑本来就与乡土社会的小传统相去甚远。1949年以后的国家现代化与政权建设中,“城市与工业优先发展”的策略引导下的“资源汲取型”策略本身并没有顾及到农村的未来。在改天换地的变迁中,从表面上看,乡村的小传统退隐了,一种代表现代化的“大共同体本位”嵌入并主宰了乡村社会。但实际上,小传统仍然是一种顽强的生命力在保存、延续。这种保存、延续不仅反映了小传统与大传统的角力,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传统的生命力与适应性。从各种信仰、仪式的起伏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一问题。
中国的乡土社会作为一种具体而真实的社会存在,不仅承载着特定的地方传统和文化积淀,而且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形成了能够相互传承和延续的一套生活态度、价值观、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并进而形成为特定场域中的生存技术。它不但存在和作用于个人的日常生活和人际互动中,同时也是村民赖以形成自我认同和群体认同的生活资源,也就是说,它成为赋予生活以价值和意义的生活世界。只有承认并尊重这个社会存在,才能对它有真正的认识和理解,才不会因为它与严格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不同,而简单、粗率地称之为“落后、过时、愚昧、迷信”的代名词而认为应该予以无情的抛弃、推翻与重建。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建构中,宗法制和儒学是其中的主导力量,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决定中国社会行为取向的家长权威、道德规范、平均分配、血缘关系等关键因素。(翟学伟,2001,27)而在生活实践中,作为符号和象征的信仰与仪式即成为中国社会的投射,成为体现村民生活意义的活动。在美法村,村神法主公对于当地人来说,代表了一种兄弟般的情感,这是陈姓家族以前一度共享的情感;而法主公庆典的核心内容是“社区的历程”,即是赋予社会现实以历史意义的活动。(王铭铭,2000,71)在陕北黑龙潭村,当人们去参拜黑龙王求签问卦时,源于日常生活的问题意识与镶嵌于故事之中的《签文》相结合,便构成一种富有现实意义的意味和价值判断,而作为解签者的实践则与其值得参与的过去的历史事件及其教训相结合,在礼仪化的过程中,将历史作为一种教训或启示重新叙述、解释,从而给参拜者个人现世的问题意识赋予相应的经验和智慧。在骥村,抬龙王问雨和问病求药的仪式都与其最基本的生存状态联系在一起,因而可将其视为一种生存技术。通过一套技术、程序,他们得以与神明沟通,使其助益于自己的生活。于是人们对于神灵就不仅有虔诚、尊崇、诉求,也有许诺、利用、娱悦及至胁迫。而作为村落内部类型的范庄龙牌会,它所体现的是村落在整体生活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个性,即对于内部秩序和对于外部联系种种具体内容的关切。换言之,只有从村落个性特点上来观察,才能深刻理解其节庆象征与日常生活实践的实际对应性。正是通过一系列生动、具体的经验研究,我们可以看出民间信仰和仪式以及在其中藴含的价值观念、规范制度构成了乡土社会的文化传统,反映了特定背景下村落世界的行为逻辑,并进而形成了一定时空下的生存技术和意义价值体系。因而只有将民间信仰和仪式及其乡土社会与具体的生存境况和生活实践相联系,才能真正认识民间信仰与仪式,进而理解中国乡土社会的存在价值和意义。
而信仰和仪式及其中国乡土社会在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变迁中的境遇,它们在其间所表现出的顽强的生命力,更有力地证明自身存在的价值,促使人们对其有新的理解和认识。由于村落传统和乡土社会与现代化进程的不协调、不一致,它们向来被视为“落后、愚昧、封建、保守”的东西,而始于晚清的以强化民族——国家权力为标志的现代化进程,其实一直都是对乡土社会的挤压、蚕食过程。在此过程中,乡土传统开始是通过士绅阶层龢民间精英与国家权力建设进行对话并不断调整自身以适应求存的。随着“大乡制”的推进,家庭、宗族制度受到极大影响,而乡村精英和士绅已难以调和民间与国家的冲突身处窘境,并最终无奈退出,则代表着乡土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大退却。及至1949年后,在一浪高过一浪的政治运动的强力冲击下,村落正式成为国家政权的一个单位,被称为“四旧”的民间信仰和仪式也销匿迹,乡土社会似乎去无影踪,全民参与投入了各种各样的运动当中。(其后研究中有人称之为“文化表演”)但实际上在此过程中,在高压之下,信仰和仪式及其乡土传统从未真正絶灭,它依然存在于村民私人活动中,存在于他们的精神世界里。等到农村经济改革之后,以民间信仰和仪式为代表的乡土传统的复兴速度之快、势头之猛,都使人始料不及。有意思的是,这种复兴是以“传统的再造”形式出现的,它使得乡土的传统可以在新时期特定的状况下,被民间加以改造,或恢复它们原来的意义,使之扮演新的角色。通过传统的再造,民间传统仪式在现代化进程中具有了新的功能:如联络地方社会关系、操演社会竞争、重构乡土——海外关系促进招商引资和地方建设与商业的发展。(王铭铭,1997,144—147)因此乡土传统与现代化产生了一种微妙的勾连,以至于基层管理人员在紧收与放纵之间面临着令人尴尬的选择。乡土社会与现代化的关联更使得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它们只是拖现代化后腿的、妨碍社会进程的东西。
在关注国家与社会关系、关注乡村信仰与仪式变迁时,我们可以看到,农村社会的命运似乎总是与这种关系相关。即当作为一种意识形态的现代化不顾乡村社会的具体逻辑而不断推进时,虽然农村也会有表面上的前进与发展,但这种发展、进步本身不是内生的,因此可能是缺乏认同的,从而可能也常常缺乏稳定而出现反弹。而当国家力量在宏观引导下不断归位时,乡村社会的小传统常常表现出一种积极的建设性。如果说,我们可以把20世纪30年代的“乡村建设运动”和1949年后的“社会主义农村建设”看作是不同时期的乡村复兴与重建的话,那么,其中引人沉思的最大之处就是,不管是知识分子的理想与热情,还是国家的集体主义建设都是一种外来的、自上而来的改造行动。它们试图通过不断的教育、政治等手段改变“国民性”及其“原子化”的组织方式,旨在改造甚至颠覆原有的乡村逻辑。不能说这些想法不好,但过于理想化的观念与方式没有契合乡村社会的实际,没有充分发挥乡村社会的主动性,得不到普遍的、真正的支持与认同,其结果就可想而知了。目前的新农村建设,在规模、力度、资源与社会动员上丝毫不逊于前者,其取得前所未有的进展的景况也普遍看好,但如果想要真正取得长远的、可持续的结果,必须顾及乡村社会的原有传统,找到真正的共振点。而这正是我们不厌其烦地追踪国家与社会关系对农村发展的影响的根本意图所在。
三、以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促进新农村建设
通过分析乡土社会的运行逻辑以及现代化进程中国家与社会互动中的农村发展,我们可以看出,新农村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要形成良性互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建立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有效联结与沟通机制。一方面,农村的发展必须依靠国家的扶持与干预,国家的干预应该以尊重与符合农村的“小传统”为前提;另一方面,应该积极建设与培育农村社会的内生性力量。目前调整农村发展中的国家与农村关系,应该注意以下内容:
(一)新农村建设中应注意国家(政府)指导与乡村自治及能动性的发挥
自近代以来,被卷入现代化进程的农村一直是在外力的进入与作用下发展并变化的,这种变化自然也带来了某种程度上的新气象。但由于从根本上而言,大多数的运动、建设由于只是出于一定的政策、利益取向,并没有取得乡村社会的共鸣与认同。这样,新农村建设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要重新调整与修复国家与社会关系。一方面,国家应该保持并强化对农村宏观的调控与治理,应对在农村集体经济改革以来政府在乡村事务与公共管理等方面一定程度的缺席状态进行填补;另一方面,在不断完善与推进村民自治等基层改革中,通过村庄组织化建设,推动村庄行动能力的提升,在提高农民社区参与积极性的过程中不断释放农村社会的内在潜能与主动性。也就是说,通过积极的角色调节与权力的进退转换,国家(政府)应完成对农村的治理转型,由汲取型资源统摄、嵌入型政治、风俗性改造等管制模式过渡到输入式资源扶持、制度化建设约束、民俗性规范管理等乡村治理上来。通过角色调整与治理方式转变,为乡村发展提供自由选择的空间。通过调动乡村社会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让村庄、村民决定社区建设的目标、方向。在这样的过程中,改进以往趋于紧张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而一定程度上,这也必然会带来国家治理效率的提升。
(二)积极恢复与重建新时期的农村社会基础秩序,寻求以一种可治理的社会状态
在长期以来的乡村变迁中,由于外来的国家政权建设与市场化等快速但缺乏稳定性的力量进入,原有的秩序不断被消解,而新的可治理秩序没有形成,这成为农村经济发展滞后甚至秩序混乱的主要根源。新农村建设的一个根本标志,就是这样一个适应现代社会的可治理秩序的形成。当然,这种秩序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能寄希望于毕其功于一役。在这种秩序恢复与重建中,一方面,国家应不断完善制度与规范建设,如预防乡村地方黑恶势力、宗族力量对乡村的操控、不断推进与完善村民自治等;另一方面,应该尊重、保护并利用乡土社会的传统文化网络资源、注重地方文化网络,促进社会关联与区域特色经济的发展。这就意味着,在新农村建设中,我们必须在正式制度建设与乡土社会传统的幷存中找到一个合理的、有效的联结。
(三)规范、引导农村社区民间精英,发挥民间精英在社会结构中的作用
在现代化进程中,乡村精英由“利益守护型”到“赢利型”的转变,使得原来村庄非正式治理的中间层开始发生蜕变,而在随后国家的农村集体化建设中,制度化精英的主流地位也对民间精英不断形成挤压。农村经济改革以后,许多民间精英不断外流,这样的结果使得农村缺乏强有力的精英阶层。一定程度上,这也客观造成了乡村治理中由于缺乏有力的中间联系,国家与农村建设社会关系的紧张。从历史上看,民间精英阶层是国家、政府与农村社会的有机联结点,如何在未来重建这一联结也是促进国家与社会互动、寻求乡村问题解决的有效途径。
(四)积极促进与规范农村、农民的组织、合作
在面对农业规模化、市场化、全球化的竞争中,长期以来的小农经济的脆弱是不言而喻的;在积极寻求农村发展、化解农村冲突、纠纷、表达与争取自身利益时,缺乏组织的“原子”化状态也是非常不利的。同样,缺乏一定的组织与合作,也不利于形成积极、有效的社区参与公共事务管理能力。近年来,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农村社区组织,这些组织大多是出于经济发展的专业化合作组织,如运输组织、农产品加工、生产合作等。由于缺乏相关的政策条例的支持与确定,很多组织发育还不完善,发展空间不够。同时其他一些相关的非政府组织也开始进入农村,但要取得地方认同与基层政府的支持还需要观念的认同。应该看到,积极的组织与合作是农村社区发展的重要方式,这也是新农村建设中应该注意积极引导、规范与不断发展的力量。当农村基层的自发组织以及外来的非政府组织不断拓展自己的空间,积极介入农村社区的经济发展、社区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事务时,乡村的力量才会真正发挥自身的建设性作用。
(五)在利益分化与利益博弈中,寻求化解矛盾与冲突的新智慧、新思路、新方式
社会阶层的不断分化与新利益群体的形成是近年来社会发展的重要趋势,农村也不例外。经过不断的经济发展与社会结构变迁,农村社会的异质性不断加大,这与原来生产、生活、收入等基本相似的农村社会已经相去甚远,同我们这个时代一样,阶层分化与新利益群体的不断出现,已经使得农村社会也成为一个博弈社会。不同利益群体寻求并表达自身利益时产生的纠纷与冲突将是我们面临的重要的社会事实。在这样的变化中,国家与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就突显出来,如何形成合理的利益博弈规则、机制,保护不同利益群体合理、合法的社会行为,形成制度化的表达渠道,这是解决目前农村社会问题的迫切问题。这就要求国家与政府应该以一种公正、公开、合理的第三方角色去处理利益群体的冲突。目前农村出现的一些不和谐问题如征地问题、拆迁问题等都需要在新的治理框架中形成一种合理的解决方式。
事实上,不论从新农村建设的缘起、背景与动力而言,新农村建设都是政府强力推动的旨在改变乡村面貌、重建乡村社会秩序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因此,离开了政府的力量和积极作用,新农村建设仅仅依靠乡村自身力量根本无法在目前全球化、城市化的背景下真正实现。但在具体实践中,我们却看到很多“政府动而农民不动”的尴尬局面。基层政府在层层行政动员下,忙着为村庄修路铺桥、建设新房,但乡镇干部的热情很大程度上成为一厢情愿缺少回应的付出。问题的症结恐怕还是他们的新农村建设遵循的依然是自上而下的单方面的行政逻辑。从上级的政策制定,到选定典型、模式推介、参观学习以至于复制推广,这样的新农村建设与其说是关切农村的社会改革,还不如说是行政力量的又一次自我实现过程。行政的逻辑没有嵌入到农村社会的实践逻辑中,乡镇政府自然也无法触及到群众的真正兴奋点。如果缺少基层社会的有力配合,新农村建设可能只是政府自编自演的独舞从而很难在农村社会建设起一种真正有效的、可持续发展的治理机制,从而很大程度上可能沦为热闹的“行政秀”。
因此,理解乡村社会的内在逻辑,理解乡村发展过程中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演变形态对于乡村秩序的影响,仍然是一个老生常谈但并没有过时的话题。而新农村建设中如何理顺国家与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二者的良性互动则应该成为一个值得深思的、重要的战略问题。从农村社会大传统与小传统、国家与社会互动与角力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应该明白:在新农村建设中国家的规划与政府的行政推动固然不可缺少,但给予农村社会充分和足够的发展空间,调动乡土社会的小传统力量和内生力量显得更为重要。只有这样,新农村建设纔可能是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工程,新农村纔可能真正成为农村居民真正喜欢的安民乐业的理想家园。
(作者系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社会学系系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