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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乡村旅游”,促进广东新农村建设
刘人怀 何问陶
改革开放以来,在广东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居民收入的差距也拉大了,因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重道远。广东地处华南,气候宜人,山川河流、沙滩滨海、温泉岛屿,旅游资源丰富,加上交通便捷、信息畅通,发展“乡村旅游”是缩小城乡差距,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可选择途径之一。
一、“乡村旅游”已成为创新型旅游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密集、交通拥挤、环境污染、物价高企等“城市病”日益凸显,于是休闲、旅游、度假已成为城市人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旅游消费也成了经济增长的重要助推器之一,传统主流旅游模式大多以旅游中介组团为组织形式,以景点旅游为主要方式,旅游购物两兼顾。这种旅游省去了旅客找交通、寻旅店、走迷失的麻烦,很受欢迎。但这种跑景点式的旅游方式花在路途上的时间太多,游客疲于奔波,缺乏休闲和深度,而且一家人出游费用也不菲。近年来,一种休闲度假、联谊交友、阖家团聚、体验采风、回归自然、丰俭由人、时间自由的“乡村旅游”正在兴起,旅游中的“农家乐”已作为一种品牌在全国取得共识。
这里所指的“乡村旅游”并不是泛指在乡村办餐厅、酒楼接待食客,而是以村镇为依托,以农户为载体(农户家庭式旅游既可以一家一户为主体经营,也可以联合经营),以家庭日常生活方式安排的一种休闲度假方式。深度游、自然游、生态游、体验游,近年来这种独特的旅游方式越来越受到城市人的欢迎,甚至供不应求。
优质“乡村旅游”之所以供不应求,是因为这种旅游并不是任何农户、任何村镇想办就可以办起来的,它对整个农村大环境和农户家庭小环境都有较高的质量要求,现在很多地方还难以达到。比如在优美的生态环境和古檏的民俗的大前提下,要求旅游地交通通讯便利,水电畅通,道路及建筑整齐清洁,基本家电齐备,环境卫生,生活文明,服务周到等。要达到这些要求,村镇和农户要自觉改善居住环境,并以旅游业带动农、林、牧、副、渔业发展,改善就业,学会经营,促进消费,提升整体素质。中国人口众多,旅游需求正在向个性化、多元化转变,“乡村旅游”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乡村旅游”在广东发展相对滞后及原因
“乡村旅游”在发达国家早已兴起并日趋成熟,我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村环境的改善,这种旅游模式大约在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发展起来,最早是依托村、镇的自然环境办起了“农家乐”餐厅酒楼,由于其价格低廉,风味特色突出,许多城市人自发到这些地方去消费,或吃一顿饭,或自娱自乐玩一天,基本上不住宿。随着农村居住环境的改善,“农家乐”也从酒楼饭店拓展到农户家庭,融吃、喝、玩、乐、住、游为一体的“乡村旅游”模式。游客根据自身的偏好,住一天两天可以,住十天半月也行。每个人大约花400元到600元就可以享受一个月的休闲。如果要加菜式或提供特色风味饮食项目,游客另外加钱,大家都方便。目前,“乡村旅游”在四川成都平原、贵州遵义地区、云南丽江地区、长三角地区发展势头很好,吸引了全国各地游客,到暑假期间还要提前预订才能成行。
广东有发展“乡村旅游”的自然资源,但这种创新方式并未很好地铺开,大多数“农家乐”还仅限于提供餐饮服务。其原因大致有:第一,广东农村,特别是珠三角虽然住房条件都比较好,不是小别墅就是小洋房,比起城市宽敞明亮多了,但村镇规划落后,环境脏、乱、差,缺乏吸引力。第二,农村住房设施不配套,特别是浴室和卫生间还达不到旅客要求。第三,农村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等现代服务欠缺,其它配套的特色或生态旅游项目跟不上,难以久留旅客。第四,广东人待人接物观念比较内向,不善于与陌生人交往,更不愿意外人住在家里,农户主动发展“乡村旅游”的意愿不强。第五,虽然广东也有许多地方具备开展这种旅游的条件,但缺乏宣传、引导和推广,“乡村旅游”还没有作为一个产业和增加就业的手段来策划,更没有把它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途径之一来重视,仅仅停留于自发阶段,发展迟缓。
三、“乡村旅游”发展对策及注意事项
发展“乡村旅游”既是经济主体的市场行为,又是涉及到包括政府和农户在内的方方面面配套的系统工程,需要认真调研、精心策划。第一,建议由省旅游局或旅游协会牵头对省内外“乡村旅游”状况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找出广东发展“乡村旅游”的困难和差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广东发展“乡村旅游”的初步规划或指导性意见。同时在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各选一个条件比较成熟的村镇作为“乡村旅游”试点,总结经验,加以推广。第二,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村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的投入,营造适宜“乡村旅游”发展的大环境。比如村村通公路、通水电、通宽带,村村有医疗卫生站或社区医院,文化站或文化馆,体育健身场所等。第三,村、镇政府要组织和引导农户自觉搞好清洁卫生,保护生态环境,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同时科学有序地规划村镇建设,维护社会治安。而农户自身则要改造住房和周边环境,既方便自身居住,又利于发展旅游。第四,引导农户根据所在地的人文历史,发展传统民间工艺和旅游产品,既满足了旅客要求又增加了农民的就业和收入。充分利用现有旅游中介机构为“乡村旅游”做好宣传推荐、组织客源、推销产品和业务培训的工作。第五,严格审查、加强管理。旅游主管部门应对“乡村旅游”的准入资格、经营范围、卫生条件、服务质量等制定管理规则,条件成熟后纳入立法管理。第六,发展“乡村银行”为农户提供“乡村旅游”小额贷款,用于住房改造,家电申购,环境卫生改善以及其他副业,并监管资金合理使用和有效循环。第七,“乡村旅游”本身收费较低,房产属农民自己,劳动力价格又低,加上经营时间不稳定,成本收益难以合理计算,因此建议对这一旅游项目免收承办农户的税收,放水养鱼。
“乡村旅游”是一种创新业务,没有现成的制度规范和统一的标准模式,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摸索。但应该注意“乡村旅游”就是“乡村旅游”,要保持自然环境、古檏民风各具特色,千万不要相互攀比和复制城市样本,同时特别注意不要因为游客增多、管理不善而加剧农村的污染,应坚持可持续发展。
2008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