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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关于提出、起草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的建议报告
生与死是人生的两大问题。我国计划生育的实施至少少生了3亿人口,从而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减少了很多资金、资源、就业等方面的压力。相比之下,殡葬改革问题目前还严重滞后,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市场经济建设的阻碍力量。究其根由,一是人们的殡葬观念陈旧落后,二是人们的殡葬行为不文明、不科学。而从管理角度看,主要原因在于至今还没有一部正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这是当前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为此,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尽快组织力量,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规范社会人们的殡葬活动,为殡葬活动的合理有效运行提供法律依据;为杜絶殡葬活动中的不良现象提供法律准则;为推进社会发展和文明建设提供法律支持。
我们认为,尽快制定并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是当前我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推进文明建设的极其重要的工作。
其一,是应对“入世”挑战的迫切需要。“入世”的新形势,迫切需要我们在众多领域,当然包括殡葬领域与国际社会接轨,自觉融入国际社会的活动。制定殡葬法,有利于我国的殡葬业健康发展,同时也就在国际上逐步树立起应有的法律地位,将我国的殡葬法纳入国际殡葬法律体系,不仅在国内同时也在国际上发挥应有的法律作用。如果没有权威性的法律,“入世”后大批外国殡葬企业打进我国市场,我们就会措手不及,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其二,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殡葬活动要加速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进程。只有用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作准则,才能为殡葬市场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提供公平、公正的保证。同时,市场经济发展的集约化趋势,也要求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规范殡葬活动,从而减少浪费,努力提高社会经济等效益。目前,我国正以仅占世界总量7%的耕地养活着世界上22%的人口,人均土地占有率很低,每年死亡至少约800万人,如果全部土葬,每座坟地占地近5平方米,浪费土地约4000万平方米;同时,每年用于做棺木的木材约300多万立方米,相当于我国四大林区之一福建省一年的采伐量。若任其下去,我们的现代化建设将失去极其重要的资源支持,可持续发展就会严重受阻。
其三,是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在殡葬活动中,有的大搞封建迷信,扮神弄鬼,奢侈浪费,厚葬乱葬,有的还因此而打架斗殴,搞得村民不宁,如此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相适应。在强化宣传教育的同时,制定和实施殡葬法,是弘扬科学精神、反对封建迷信的强有力保证。
同时,我们注意到,现有的《殡葬管理条例》已在相当程度上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生活的需求,迫切需要一部殡葬法来规范人们的殡葬行为。
一是《条例》的计划经济色彩较浓,与市场经济建设有扺触,不能适应市场化发展的需要,没能较好地解决公益性与市场化之间的矛盾。
二是《条例》某种程度成了一些人搞地方保护主义、行业垄断的藉口,没能较好地解决行业性与社会化之间的矛盾。
三是《条例》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常常与有关的法律相冲突,使许多相关纠纷难以得到应有的顺利的解决,没能较好地解决规范性与法制化之间的矛盾。
四是《条例》中的一些规定相当宽泛,不够确定,使用“应当”之类的词语较多,执行起来容易产生歧意,各取所需,没能较好地解决普适性与民族化之间的矛盾。
总之,制定一部较完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可以进一步推动和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结束殡葬领域没有法制的现状;可以有效地保护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以加速殡葬活动社会化、市场化、法规化、民族化的进程;可以帮助人们树立科学的殡葬观念,养成文明的殡葬行为方式,从而提高人们的综合素质,推进社会文明的全面发展。
我们的研究认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时,至少要考虑到以下内容:
一是殡葬立法的基本原则。公益性是殡葬立法的基本原则,这是由殡葬活动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通过殡葬立法,保护殡葬当事人的利益,规范社会的正常行为秩序,养成社会的良好风气。与此同时,要充分考虑到殡葬活动的社会化、市场化、法规化龢民族化的要求,使殡葬法真正体现出人道性、时代性、科学性、权威性和前瞻性。
二是建立较完善的殡葬行业主体制度。明确殡葬行业主体的范围、性质、权利和义务。对营利性的企业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要作出明确的规定,各负其责,各行其事,各得其所。要注意与《公司法》等法律的衔接、协调。
三是建立较完善的殡葬管理制度。首先是要规范殡葬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理清有关关系,避免目前组织管理多头、职能混淆、效率低下的状况,鼓励、支持火葬,限制土葬;对火葬、土葬等葬式要做出具体的规定,体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倡导文明的原则要求;对殡葬活动的组织安排,也要做出具体的规定,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铺张浪费。
四是建立较完善的殡葬法规教育制度。各级政府都应象抓计划生育一样抓殡葬管理。建立较完善的殡葬法规教育系统和制度,使此项工作人性化、社会化、经常化、网络化、法规化。全体公民都有接受教育和再教育并积极参与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五是建立较完善的殡葬监督处罚制度。充分调动新闻媒体、社会大众的力量,对殡葬活动实行全方位的民主监督活动,使殡葬法规观念深入人心,不断增强公民和社会监督的力度。制定较具体的规定,对违反本法的当事人、单位和部门,给予民事、刑事的处罚。充分体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精神。
我们广东社会学学会是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省一级学会,从1985年成立以来,多角度多层次地咬住改革开放进程中的诸多社会问题进行研究,为党政部门的决策服务做了一些努力。尤其是近两年来,我们在没有任何经费来源的困境下,深入社会调查,认真研究殡葬改革这一重大的社会现实问题,并成立了殡葬改革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广东“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学术研讨会”,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的专家领导应邀出席,《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团结报》及广东众多新闻传媒单位均作了报导;一批骨干撰写的30多万字的《殡葬改革社会学》专著已出版;会刊《广东社会学通讯》也持续不断地编发有关文章资料支持殡葬改革问题的探索;在殡葬改革社会学专业委员会中,由法学博士、法学教授或法学实际工作者、殡葬管理工作者与社会学等多学科人士组成的综合性队伍已初步形成并开展着新一轮的探讨,到目前为止,已召开了多次小型研讨活动。我们十分愿意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参与深入研究殡葬立法的重大问题,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法》提出、起草和制定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出应有的贡献。为此,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根据《立法法》有关精神和本会的实际情况,给予及时指导与切实支持。
(这是在2000年10月15日广东社会学学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广东省委、省政府等呈送的专项立法建议报告,由范英主笔,曾在省内多次相关研讨会上作了宣传推广,发表于《广东社会学通讯》2000年第13-14期,此后曾收进广东社会学学会多部相关著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