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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保廉要抓住要害



  一

  江泽民同志指出,党内和国家机关中的腐败现象,有六个方面的表现:一是贪赃枉法,二是行贿受贿,三是敲诈勒索,四是权钱交易,五是挥霍公产,六是腐化堕落。这六个方面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其中的权钱交易是重点。因为:

  中国共产党,它在国家机关中占居领导地位,它手上的权力,是人民的权力,服务的权力。一旦有人把这种权力用来与金钱作交易,这一部分权力便会质变为市侩的权力,拜金的权力。在市侩的权力和拜金的权力的驱动下,党内和国家机关中腐败现象的其它五个方面,才会有蔓延的市场。可以说,权力的市侩化和拜金化,以及形成的权钱交易,是腐败现象的万恶之源。

  从上可知,权钱交易的双方,权力的一方占主导地位。手上有权力的人,如果素质好,富贵不移,忠于职守,忠于人民,权钱交易便无从谈起;金钱之所以能发挥其腐蚀作用,那是掌权者出卖手上权力造成的。所以,在各种腐败现象中,要害的问题,即权力部分质变形成权钱交易,是引发其它五种腐败现象的根子。这是不能逥避的现实状况。

  二

  防止腐败,首先要防止权力的腐败。这是当务之急,又是长远之计,需要有标本兼治的对策。这里仅从方法论上提出几点供参考:

  第一,要强化自律。党内和国家机关中的各级干部,首要的是自己管好自己,自己约束自己。没有自律或自律淡弱,就很容易使手上的权力蜕变为市侩的权力,拜金的权力,腐败的权力。

  讲自律,首先是人生观、世界观要不断地净化。这么些年,人生观、世界观的问题,正面的讲得少,甚至不被重视,而一切与立党为国、立党为公、立党为民的宗旨相反的腐败现象,都可以在人生观、世界观的变形走样上找到答案。

  讲自律,一定要使个人的理论修养不断地深化。这么些年,那些烂掉了的干部,吃亏就在于不看书,不学习,不扎扎实实地抓好自身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在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激流中,迷失了前进的航标,这个教训是极其惨痛的。

  讲自律,还要善于使传统美德不断地内化。这么些年,传统美德经受着严峻挑战,观念变革的过程时有误导。党内和国家机关中的一些干部,放松了对传统美德的内化,就连起码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都置之脑后,那就非出乱子不可。

  此外,自律的内容很多。但上述三个方面是最根本的东西。这三方面都能得到强化,自律便算抓到了一些关键。

  第二,要强化他律。党内和国家机关中的各级干部,不仅要有自律的精神和行动,还要有自律之外的他律来加以监督,才能保持人民的权力和服务的权力不出轨。

  讲他律,必须严肃党纪。这么些年,党风不很正,原因之一是党纪松懈,失去了党纪的他律作用,使能够自律者无可奈何,不能自律者为虎作伥。因此,从上到下应严肃党纪,真正发挥党纪的他律作用,该是时候了。   

  讲他律,必须高悬法制。这么些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大于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以钱代法,以情代法等等不良现象,确实使法制的他律权威蒙受了屈辱;加上新旧体制交替中法制本身的先天不足与滞后状态,都给权钱交易钻了空子。

  讲他律,必须重视民舆。这么些年,各级干部自己能看到的问题,可能会比较注意改进,但许多问题就不一定都看得很清楚,处理得很及时,解决得很理想。甚至于有不少问题久拖不决,群众有怨言。这就需要虚心地倾听人民的呼声,充分运用国民的舆论监督力量。这是强化他律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总而言之,从防止权力腐败入手,来理解腐败的症结,更能引起人们的警惕。而从防止权力腐败现象所提出的对策来看,党内和国家机关中各级干部的自律是首要的,其次是配以他律制约,再其次是强化养廉。没有养廉这一条的强化,自律的强化和他律的强化便难于长久地坚持下去。关于养廉问题,主要是逐步提高工薪和改善办公条件等等,这里不多说了。一句话,反腐保廉如果有什么公式的话,那就是“强化自律+强化他律+强化养廉”。这就是结论。

  三

  有的同志认为:“反腐保廉讲自律是没有用的”。这个看法有失偏颇。人是要有点精神的,没有这一条,活着如行尸走肉,也与一般动物无异。对于党内和国家机关中的干部,这是起码的要求。不然,就连封建时代那些“吾日三省吾身”的士大夫们也不如,这不是历史的一大倒退么?

  有的同志认为:“反腐保廉讲他律就要学习国外的重刑重罚”。这种看法过于片面。国外并非都用重刑重罚。一切要从自身情况出发,借鉴不等于照搬。不廉洁,犯了罪,依法受刑罚,这是应该的。但所有这类刑罚的分寸,絶不可以任意加重,随心加重。还有同样一种罪,平时判得轻,“严打”时判得重,也有其弊。用法的前提是平时重在教化。教化的条件缺乏,加上教化本身的不够科学,实为治理者之过,不能都堆在受刑者身上,以重刑重罚了事。

  还有的同志认为:“反腐保廉讲高薪养廉不合中国实际”。这种认识也难以苟同。高与低是相对来讲的。中国的国民现在还穷,但今后会逐步地改善。先行一步的珠江三角洲便是明证,那里的“公务员”们的正当收入都比较高,甚至比国家总理的月收入高出不少。从这里可以看到,实行逐步高薪养廉,不仅有可能,而且是出于保廉的迫切需要。要迅速取得反腐工作的进展,并从养廉上认真对待,重刑不如重奬。因为违法的毕竟是少数,多数人这一头看到优厚的待遇,较高的工薪,便会多加自重,减少犯法行为的同时,更加忠于职守。所以高薪养廉实际得很,中国更应早办,不能举棋不定。

  (这是作者在1995年研究反腐保廉专题时所写的论文,发表于范英等主编的《精神文明与市场经济》一书,红旗出版社1995年9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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