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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与猫:干隆时期广州海盗探析
[刘正刚、李龙潜,暨南大学历史系教授。
一、老鼠与猫的来历
老鼠是指位于今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金山村的老鼠山。明初,因村民生活贫穷而时常到村北谷围山偷盗谷物,俗称谷围山为“老鼠山”。明代官府在此设立金差营,以镇守盗贼。干隆四十五年(1780年),广东巡抚李湖在老鼠山捕获巨盗,老鼠山因此名扬天下。同治十年刻本的《番禺县志》卷4《舆地略二·山》记载:
老鼠山,去城东南五十五里,一小阜在大箍围之中,沙湾、茭塘交界之地,有老鼠山村。干隆庚子(1780年)五月,巡抚李湖获巨盗梁亚香于此,以此村多盗,铸铁猫置此山以镇之;又于圩铸铁人曰善人,以劝其民,岁遣官阅视以为例。
这段史料说明老鼠山原本只是一个小阜,濒临海滨,大箍围茭塘之地,“村落多依山滨海,洲渚潆互,田野开阔。”〔1〕至迟在明代已是重要的海鲜交易市场,《广东新语》卷2《地语·茭塘》称:
“茭塘之地濒海,凡朝虚夕市,贩夫贩妇各以其所捕海鲜连筐而至。”
干隆四十五年捕盗后,官方不仅铸造铁猫镇鼠,而且铸造劝民从善的铁善人,更为重要的是自此以后,官府每年都要到此巡视,老鼠与猫的故事因此在当地代代流传。广东方志多有记载:
“巡抚李公讳瑚至,侦知番禺茭塘乡盗薮也,穷治之。又以乡之鼠山地气所出,理或然也,掘其脊为铁猫镇之,数月而萑苻无警矣。”〔2〕
同治《番禺县志》卷53《杂记》记载:
“老鼠山既铸铁猫,又铁铸一人形,手持扇,号铁善人,置墟场中以亭覆之,取善风之义,使民见而感焉。岁遣同知官一员来省视之,毋俾毁坏。知县仲振履复勒碑于其旁,以为劝。”
清代老鼠山是盗匪聚集之地,不仅地方百姓对此噤若寒蝉,地方官吏也不敢冒犯。老鼠山情形几乎尽人皆知,只是当时地方官员心怀恐惧极力逥避而已。干隆四十五年,广东巡抚李湖上任伊始,就着手剿匪工作,六月,官兵出击缉捕“海洋盗犯胡友南等肆劫拒捕伤毙官兵,现将就获各犯依律镇法。”截止八月,广东沿海未及半载发生盗案多至40余起,这些案犯“惟番禺县之沙湾、茭塘二处最多。”〔3〕不久,干隆谕令剿袭,广州知府李天培“密探各盗散处沙湾、茭塘各乡村内,有凌大头蓉等陆续归家,派拨附近各县及弁员等带领兵役分路堵截海口,进村搜捕,前后缉获盗犯共一百四十七名……此案海洋大盗纠伙百余人,肆行劫掠,贻害地方,非寻常盗案可比。”〔4〕
其实,清代番禺地区因防务松弛而盗匪日益猖獗,干隆年间任广州知府的赵翼在《檐曝杂记》卷4《茭塘海盗》记载:
“番禺县茭塘十数村,世以海盗为业。……行劫皆以白昼……其出海口,有水讯兵讥察,则例有私税。以出海一度为一水,率不过月余。干隆三十五年,盗魁陈详胜者率其徒出海,久不归。讯兵计其期已过,会出哨遇之,遂索补税焉。盗乞缓期,俟厚获当倍偿。兵不许,则相争。”
这一记载说明,海盗的猖獗其实与驻守讯兵受贿纵容联在一起,海盗与官兵的冲突往往是不能满足官兵的利益而产生。三十五年八月,干隆帝对此十分恼怒,认为首犯陈详胜:
“不过番禺村民,既纠党多人历久出洋滋事,岂能不稍露踪迹,何以玩忽养奸至于如此,该处吏治营务尚可问乎!着李侍尧逐一详查,将该管各官严行参处。”
要求两广总督李侍尧既要“严行申饬”营务,又要“勒限严缉”盗匪,“毋使一人漏网”。〔5〕时隔五年的干隆四十年兵部以广东民纠党结盟,不数月至五起,“当追论武职弛纵罪”,时两广总督李侍尧上奏为武职弛纵罪开脱,干隆居然同意。〔6〕是年十二月,李侍尧又上奏:
“番禺县燕塘墟地方,相距村庄自数里至一二十里不等,四路通衢,奸匪易于混迹,诚为冲涂要区,请于墟东飞鼠山上添建汛房以资巡察。”〔7〕
这一建议得到兵部批准。
干隆四十五年两广总督桂林病故,朝廷决定巴延三补授,而巴到任“尚需时日”,于是“两广总督印务,着李质颖暂行兼署”。李质颖为广东巡抚,其后任者就是李湖。李质颖于四十五年三月调任浙江,他在粤最后几个月中,番禺沙湾河一带的海面再次发生盗乱,四十五年六月总督巴延三上奏:
“拿获肆劫多案拒捕杀伤官兵之海洋盗犯胡友南等。……海洋大盗虽常有,未若此案盗犯于洋面肆行抢劫,及至官兵往捕,盗犯韩广石竟敢用枪扺拒,将把总谭瑞昌枪伤堕海,兵丁陈元秀等戳伤落水淹溺。情罪重大,非寻常江洋大盗抢劫伤人者可比。”
干隆对此批示,对拿获案犯的弁兵要“酌加奬赏”,对涉案的粤省官员要区别对待处理,“巴延三到任未久,此次姑免其处分。……此案系本年二、三月间之事,且纠众至八十七人之多,又复拒伤官兵,不法已极。何以李质颖署总督时,仅饬查拿,并不据实奏报?着李质颖明白回奏。”皇帝认为之所以出现“屡行肆劫之事,”首先与当地驻军“督提等平时不能整饬弁兵实力巡查所致”,因而“降旨严行办理。”〔8〕
老鼠山案件其实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件,它是番禺境内一系列案件的一个链条而已。实际上,它也是18世纪末广东沿海地区盗匪猖獗的一个缩影,揭开了地方官盗勾结的黑幕,展示了干隆盛世官场的腐败和无常。
二、案件牵涉问题错综复杂
老鼠山盗匪被官方捕获后,干隆四十五年八月广东督抚立即组织司法审讯,“现在督同司道审讯,将审明盗首巨恶先行正法,其未获首伙各盗购线搜拿,务期净尽。”并将审讯情况随时向皇帝奏报:“将现获各犯审明后,凡巨魁首恶及引劫多次、持械伤人者,俱请即行正法。其伙盗内情重凶犯,亦请一并先办。”干隆接到奏折后,下令严办,“所奏甚属可嘉,已交部议叙。其窜逸各犯,即着严饬员弁等留心躧缉,务行速获,以期尽絶根株。至行首恶凶犯家属,将来缘坐发遣时,亦不当仍发云贵等省内地,着即定拟分别发往黑龙江,给索伦为奴,及伊犁给厄鲁特为奴,以示惩儆。”干隆之所以严打严惩,与其对盗匪危害性的估计不无关系。干隆认为,匪首“凌大头蓉等竟敢纠集至二百余人,盘踞沙湾等处,恐不止于洋面劫掠,或竟有如前宋之宋江等,纠集党羽、横行不法情事,亦未可定。巴延三等务宜实力根究,彻底严办,毋使该犯等稍有支饰。”〔9〕其实是要求广东地方官府从重从快处理该案。
当然,巴延三、李湖等广东要员在老鼠山案件中的出色表现也得到了皇帝褒奬。干隆称:“巴延三、李湖到任未久,即能留心躧访,派委员弁兵役堵截搜拿,不动声色办理,甚属可嘉。缉盗安民,实副朕用为督抚之意。”但欣慰之余,干隆不免沉思该案之前因后果,恼恨前任官员的失职,“此等海洋巨盗纠伙多人潜居肆劫,沙湾茭塘等处竟成渊薮,自系盘踞有年,必非起自今日。从前李侍尧、杨景素、桂林、李质颖等各任内,何以俱未查办?着传谕巴延三等,即将凌大头蓉各犯潜住沙茭等处纠伙肆劫,起自何年月日,系何人任内之事,即行查明,据实速奏,毋得稍有回护。”皇帝指责李质颖在广东督抚任内,“已阅数年,乃竟毫无见闻?可见伊平日持禄养尊,并不以事为事。该地方有此等重大案件,尚不留心办理,其余诸事怠玩可知。”下令李质颖据实回奏。李质颖奏称:任内已访得梁亚香等盗首纠众行劫,“正在设法擒拿,旋即调任赴浙,是以未经奏办。”巴延三将案件查处情况上报干隆:“此案盗犯起事年月,审据盗首梁亚香供称,于干隆三十七年正月跟随另案盗犯胡江连屡次行劫,事发潜逃。四十二年十一月始纠合凌大头蓉等,分领伙盗劫掠。查三十七年系总督李侍尧、巡抚德保任内之事;四十二年系总督杨景素、巡抚李质颖任内之事。”〔10〕李质颖身为广东巡抚对广东治安负主要责任,但却以调任为由开脱,干隆对其申辩半信半疑,最后不了了之。
随着对罪犯审讯的不断深入,案件牵涉到地方官吏更加错综复杂,据干隆四十五年八月巴延三等奏,“沙湾茭塘剧盗一案,讯据各犯供出石碁汛水陆弁兵,向有得受盗赃,纵容出入情事。”干隆得知兵弁得赃纵盗,非常震惊,“闻之不胜骇异!已传谕该督等严行审讯,从重办理矣。营讯设立弁兵,原为缉盗防奸,今不但不行查缉,转致坐地分赃,殃民纵盗,不法已极!该提督章绅前于洋盗胡友南一案,已照部议革职。今所管营伍废弛若此,其平日所司何事,仅予革职,不足示惩。”干隆在给军机大臣谕旨中再次表达对官兵受脏纵盗严处的决心,“营汛弁兵原为查拿盗贼而设,乃竟敢与各盗通同往来,分受赃物纵容出入,几至借寇兵而济盗粮,实属从来未有之事,断难稍为轻贷。……将坐地得赃之水陆弁兵,即照强盗律定拟,以示惩儆。至该省武职大员,一任兵丁等与盗贼往来毫无觉察,营伍至不可问如此,其平日所司何事。现已另降谕旨,将章绅拿问,其管辖沙湾等处之总兵、副、参、游、守等,俱着查明,严行参奏。”〔11〕
到了干隆四十五年九月,随着巴延三调查的深入,老鼠山案兵匪勾结至少从干隆四十二年开始,“据盗首梁亚香供称,干隆四十二年十一月以前,原在沙湾之大沙地方造船出洋。因该地附近乡民不容湾泊,遂移船至石棋小龙浦口。该处水陆弁兵,先犹出入盘查,后因收受规礼,纵容不问。复据各盗犯供出沙湾司弓役及地保等分得赃物,通同隐匿。……查四十二年系在杨景素、李质颖任内之事。”干隆对此的第一反映就是总督失职,“今沙湾等处剧盗,盘踞肆恶至于如此,总督之责,不在刑名钱谷,而在缉盗安民。乃杨景素竟置若罔闻,贻害地方。若不严加惩儆,则凡任封疆者,于地方诸务废弛,一经身故即可脱然事外,其何以共知炯戒乎!”〔12〕
经过二个月的调查取证,干隆四十五年十月,干隆同意巴延三对一批武职官吏惩处意见:“除提督章绅已遵旨拿问外,其左翼镇总兵郑天浚、广州协副将朱秋魁在任最久,漫无觉察,实属昏庸不职,请革职拿问。把总张阎开系专管之员,亦请革职拿问。统辖之署都司事守备曾君锡、兼辖之守备韦汉允,平时不能督率查拿,又失察弁兵得赃纵盗,请一并革职。兼辖之守备姚元谟,虽本年四月到任,随同缉拿,但失察之咎亦所难辞,请交部议处等语。郑天浚、朱秋魁、张阎开均着革职拿问;曾君锡、韦汉允均着革职,姚元谟着交部议处。其历任专管兼辖各员,并着该督查明,分别参处。”巴延三还要求“将因循纵盗秧民之印佐杂职各员,并该管臬司、道、府参奏,分别拿问革职。”干隆对此批复为,广州府知府李天培、粮道兼辖广州府陈绳祖,“于所属首县村庄窝盗,并不早为访缉,以致酿成巨案,即革职亦不为过。但李天培于此案首先出力,设法搜捕,擒获多盗,已加恩擢授肇罗道。陈绳祖调任未久,且随同审办,亦属认真,功过各不相掩。”李、陈两人革职从宽留任,十年无过方准开复。〔13〕不过,李湖对缉盗出力最多的李天培则出面加以保护,“李天培于搜捕沙茭盗窝首伙各犯,实心经理,不辞劳瘁。两月以来,亲历各村掩捕,懋着勤劳,共计先后拿获盗首并盗犯二百五十余名,现在又陆续拿解逸犯陈德运等五名,实为通省杰出之员。请将李天培权留广州,暂免开缺”。干隆据此改变了对李天培的看法,“该员于搜捕事务既属认真,所有未获逸盗,自应责令办清。如该道任内,于缉拿余党,一切擒捕事务呼应尚灵,即令其在省协同办理。倘肇罗道地方距广州稍远,隔属不能兼顾,即将李天培暂留广州府任,其肇罗道印务,另委干员署理。”〔14〕
老鼠山案导致了皇帝对广东地方官员的信任危机,开展了对干隆时期粤东历任总督的审查。干隆四十九年三月朝廷派福康安赴广东查办历任总督派令商总捐贴公费案,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粤省自二十四年立总商以后,竟公然派令商人私捐公费,津贴价值,已属有干禁例。该督等又攘为己物进贡,并未奏明,以致积弊相沿,竟成派累,尤属不成事体。今据该商等呈出贴补公费清单,历任总督俱用银自三万余两至五六万两不等。而杨景素在任未及一年,竟倍用至六万余两之多,其藉端婪索,侵贪入己,更出情理之外。”干隆对此极为恼火,要求“所有历任总督等派捐银两,自应令其照数缴出,解交浙江省以备海塘应用。”杨景素所用商捐银六万余两,由其家眷“照数缴出,解交浙省,以备海塘公用。”〔15〕
三、官方对涉案官员的处理
非常有意思的是,在缉盗行动前后,广东上层官员调动非常频繁,更换顺序依次为:干隆四十二年两广总督李侍尧调为云贵总督,杨景素接任。干隆四十三年二月,调杨景素为闽浙总督,桂林接任。干隆四十四年十二月桂林卒,巴延三接任。干隆四十九年巴延三来京,舒常接任。相对来说,广东巡抚任职则较为平稳,干隆四十一年三月,李质颖任广东巡抚,直到干隆四十五年三月,才由李湖接任。〔16〕
老鼠山案件之关键人物是广东巡抚李湖。据《清史稿》卷324《列传》记载:
李湖,江西人,干隆四年进士,曾在山东、贵州、云南、湖南等地任职,四十五年调任广东。
据道光《广东通志》卷255《宦绩録·李湖》记载,李湖调抚广东,
“时番禺县属之沙湾、茭塘,近接大洋,绵亘百数十里,素称盗薮,假风便捕鱼出洋肆劫,或散布内地,时出摽掠。有以被盗报者,官辄讳之,令改窃,由是盗益恣。湖下车,暨总督巴延三筹访各盗姓名……密饬文武官,分布兵役,旬日间,擒获巨盗二百余人,置之法。……嗣是沙茭奸宄絶迹,闾井晏然,湖之力也。”
李湖无疑是老鼠山缉盗案的关键人物,当时与李湖同在广东任职的李调元在《淡墨録》中详细记载了李湖与老鼠山案件情况:
时番禺茭塘湾为盗薮,出没数百人,劫掠官民无数。前后大吏不敢过问。湖下车,即密行踏访得实,遂商之于总督巴延三。延三初犹豫。既乃决委按察使汪新,同广州府李天培率兵千余人捕之。……直捣其巢,巢名老鼠山,三面临海。其贼首梁亚香闻风即率其丑类施枪矢抗。官兵踊跃争先,擒其贼百余人。亚香见势不敌,即遁至海边,扳倒枯树,掷之水中,腾身抱树而逃于海。汪命善泅者驾小舟擒于海中,时庚子年五月也。……自是盗风始息。……舆人歌云:广东真乐土,来了李巡抚。〔17〕
可以说,老鼠山案成就了李湖英名,使其事业达到颠峰,干隆四十六年十一月,李湖突然逝世,干隆十分痛惜:“广东巡抚李湖老成练达,才守兼优。简任巡抚以来,办理地方事务实心实力,正资倚毗,兹闻溘逝,深为轸惜。”〔18〕这一褒奬是对其办理老鼠山案的高度肯定,更增添了民众对他的敬仰,放大了其光辉形象。干隆四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皇帝给新任广东巡抚孙士毅圣旨:“广东诸事废弛,一切勉力,效李湖为之。”〔19〕李湖的政绩成为后来治理广东官员的一面旗帜。
涉案高官受到处罚最重的是已故前两广总督杨景素。干隆四十五年九月谕令:“此等海洋巨盗,纠伙肆劫,自必盘踞有年。因传谕巴延三等,查明此案得受盗赃起自何时,系何人任内之事。”巴延三调查的结论是,“讯据各犯纠伙肆劫贿通弁兵、地保、弓役,纵庇各情节,俱在杨景素、李质颖任内。”〔20〕杨景素,江南人,从干隆三年起,历任县丞、知府、道台、按察使、布政使、巡抚、总督,宦海生涯40余年,死后赠太子太保。四十五年两广总督巴延三奏“景素操守不谨,幷发官兵得赃纵盗状,两江总督萨载勘有河堤城垣工程,罚景素家属承修,福康安又奏景素在两广婪索商捐六万余,责景素子照限年缴还。五十四年以福建吏治废弛,追咎景素,戍照伊犁,五十九年释回。”〔21〕杨景素入土后一再获罪,自干隆四十五年一直延续到五十九年,所有的变幻,均由老鼠山盗案引发。干隆对杨景素新账旧账一起清算,“杨景素在直隶总督任内有簠簋不饬之事,而其在广东于沙湾茭塘剧盗凌大头蓉等一案,并不严密缉拿,以致盗犯肆劫,贻害地方。使其尚在,必当明正其罪。……杨景素历任督抚,操守又甚平常,家中所积赀财当不止一二十万。但前降谕旨系属明发,伊家得信后不免有隐匿寄顿之事。杨景素家住扬州,若有代为藏匿寄顿,自不出该处商人中与伊有戚谊交好者。此时萨载尚未即回任,着传谕伊龄阿即行实力查察,登记档案;并于商人内严密留心访查,毋令丝毫隐寄。倘稍存瞻徇,查办不实,致有隐匿,别经发觉,惟伊龄阿是问。”这一圣旨很快就落实到了实处,很快查出杨景素在籍及在京等金银、房屋田地等共值银三十三万余两。干隆决定留给其家眷三四万两养赡,其余财产发往浙江兴修水利工程。〔22〕
实际上杨景素任两广总督是干隆四十二年至四十三年二月而已。杨的前任是李侍尧,李从干隆二十年开始任广州将军,二十二年署两广总督,至干隆四十二年调任云贵总督为止,断断续续任两广总督时间长达18年,粤省大局基本由李侍尧操纵。〔23〕杨的后继者是桂林,时间在干隆四十三年二月至四十四年十二月卒于任,由巴延三接任。应该说,老鼠山盗匪的形成决非一日之功,其猖獗的关键期并不在杨景素任内,李侍尧、桂林应负主要责任。干隆在巴延三赴任两广总督时,“令将原任两广总督李侍尧、杨景素、桂林三人居官操守若何,密访确实,专折具奏。”巴延三为此上奏内容只涉及杨而已,干隆对此奏折也颇不满:“至李侍尧自调莅滇省后,脏私累累,现在和绅等前往查审,罪状业经败露。朕自不能为之曲贷。巴延三密折内,何以尚为许可耶!”要求巴延三“诸事务宜留心整饬,洁己奉公,以李侍尧诸人为前车之鉴。”〔24〕干隆四十五年五月干隆给刚上任的广东巡抚李湖下旨:“广东腥膻恶习,特用汝去整顿,一切吏治汝应留心,即总督衙门亦宜留心。”〔25〕说明干隆对两广总督已不信任。很明显,两广总督任期最短的杨景素成了老鼠山盗案的替罪羊。
有意思的是,干隆皇帝对前任广东巡抚尽管也怀疑,但却没有治其罪。四十五年十一月,广州知府李天培、外委伍龙光等对前抚李质颖署总督任内,有关缉拿海盗问题的证言前后互有矛盾,但干隆对此并未深究,极力为李质颖开脱罪责,“若欲彻底根究,必须将李天培及李质颖一并解任来京,交军机大臣严切审讯,令伊等三面质对,方能水落石出,但此事不值如此深究。……李质颖谕称,此系尔等府县的事,当设法上紧查拿,若轻易发兵,万一激出事来,谁担得起等语。若李质颖果有此语,则大不是。缉盗安民,系督抚专责,况李质颖兼署总督,地方既有剧盗,理应拨兵协拿。乃不肯发兵,畏难推诿,不几养痈贻患乎!此语虚实未定,姑不深究。”其实,干隆也明白李的重大过失,他密给李质颖圣旨强调,“倘再遇事诿卸,存此姑息之见,则是大负委任,必当重治其罪,决不再为宽贷也。”〔26〕
由老鼠山缉盗案可以看出,干隆皇帝对广东沿海治安的重视,更能由杨景素、李质颖的个人命运觉察官场沉浮的无常。
四、老鼠山的善后事宜
老鼠山案件后,为了防止盗风再起,巴延三、李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防范,干隆四十六年五月,两广总督觉罗巴延三向朝廷上奏《酌筹沙湾茭塘善后事宜》,内容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加强对老鼠山一带的驻军建设。二是完善地方官员问责制,对文武官吏职责及奬惩条例明晰化。三是教化民众为善,在老鼠山铸造铁猫,“石碁一带山阜累累,形同田鼠,兼有石山一座,俗呼为鼠山,故境内多盗,现饬令地方官概行铲削。并据土民禀称,鼠性畏猫,请铸数百斤铁猫一具,镇压山基,永絶后患。”〔27〕可见,善后措施的重点就是加强对老鼠山一带的军事防范。
不管如何,老鼠山案件爆发之后,广东地方官员为了树立新形象,极力想藉助整治老鼠山善后事宜,改变朝廷对广东官员的成见。尽管巴李有关老鼠山善后事宜侧重于堵,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但具体的方案还是提了出来。而且这一方案是建立在实际调研基础上的,干隆四十五年十月,两广总督觉罗巴延三等奏:“会勘沙湾、茭塘各村情形,业已盗氛净尽,村宇敉宁。惟查沙、茭二司系附省海滨大镇,向设文武员弁巡访,恐微末呼应不灵,似应移驻参游丞倅等员,始足以资弹压。其应由何营调拨员弁,何郡移驻同知通判之处,当周详筹画具奏。得旨:好。详妥为之,以期永久无弊。”〔28〕这才出现了干隆四十六年巴李善后条款。
广东督抚关于老鼠山的善后防范事宜,得到了中央的肯定。干隆四十七年三月,兵部同意了广东官府设防要求,“番禺县属沙湾、茭塘之石碁地方,设立专营,以资防守,应设游击、守备各一员,中哨千总一员,外委千总二员,左哨、右哨、把总各一员,外委把总各二员,马步战守兵六百三十名,哨船六只,均于各标内酌拨移驻,仍隶提督管理。”〔29〕是年八月,户部同意广东整顿吏治的奏疏,“番禺县属沙湾、茭塘地方,添设永宁通判弹压,应将各村民船,责成该通判督率沙湾、茭塘二巡检,查明船政原例办理。如有滥给匪船执照,及照内查填不实,失察富民将船租赁奸民,携带炮械违禁货物,并匪徒在本地纠伙持械、出洋行劫等事,悉以给照之该通判,并该二巡检为专管官,开列职名请参,其番禺县知县既未给照验烙,请酌减处分等。应如所题,该处既以通判、巡检为专管官,遇有失事,照例降二级调用。番禺县知县照兼辖官例,不同城者降一级留任。”〔30〕但实际上广东的吏治并未因此而发生多大转变,盗案仍接连不断,干隆四十九年四月广东巡抚孙士毅还是抱怨,“粤省吏治废弛,各属一月内,抢案至三起及易结之案不结,……茭塘、沙湾遴员挨查。”〔31〕
实际上,国家政策对民众私自出海的高压堵截,只能暂时平息“盗匪”,铁猫的设立更是自欺欺人。贫困与利益驱使盗匪猖獗不已,干隆四十九年十一月,孙士毅上《搜捕沙湾、茭塘积匪一折》内称:“亲诣该地方履勘,晓谕各村寨居民,令其将该处积匪首报。嗣据地方文武禀报,先后首告访拿匪犯六十三名,分别办理。”所谓“积匪”,说明官府从未在根本上解决过问题。干隆也承认:“粤省沙湾、茭塘盗匪,经四十五年查办之后,该处何以尚有余匪出没,可见积习未除。”盗匪积习难清,甚至影响到中央对地方民众的信任,孙士毅在折内称,“沙湾、茭塘新设专营,原定额兵六百五十名,遇有事故出缺,即于就近地方招募壮丁充补。”干隆却认为“此事实为不妥。”原因是“沙湾、茭塘地面,即多奸匪,保无以食粮补伍为由,暗中包庇亲族,是欲防奸而适足以养奸,殊非弭盗安良之道。”干隆指示营兵出缺,“仍由本标拨补,不准在沙湾、茭塘就近召募”。〔32〕这之后,老鼠山案件仍牵动着广东的高层官员,干隆五十一年五月,两广总督富勒浑请求添建沙湾、茭塘地方弁署兵房242间,添造巡船3只,得到批准。〔33〕是年闰七月,广东巡抚图萨布奏,“番禺县属沙湾、茭塘向为盗薮,臣莅任后,亲往巡视,沿途传集乡保衿耆,诫以守份安居,村中如有盗匪,不自行举首者,一经捕获,乡保等必加倍治罪。并饬文武员弁,实力稽查。”干隆对此十分赞赏,下旨:“为之以实,要之以久,可也。”〔34〕其实,这也显示了老鼠山盗匪一直在延续。
老鼠山案件的不断延续,到底是民众惯为盗匪、本性难改?还是国家海洋政策保守僵化、不适时势?明以后海上私人贸易崛起,广东在中央政府的眼中一直是多盗之地,又因富庶而成为官员贪墨之所在,干隆屡用广东“俗尚奢华”、“素称腥膻之地”、“腥膻恶习”等诫语作为赴粤官员的临别赠言。其实,广东的富裕与其独特的临海位置密不可分,一方面是沿海贫民冲破政府禁令出海谋生求富,另一方面则是官吏借机敲诈勒索中饱私囊。所以,国家对广东惩治盗贼的政策以及制度机制,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广东的盗匪问题。
注释:
〔1〕宣统《番禺县续志》卷43《余事志》。
〔2〕阮元《广东通志》卷331《杂録一》,第5680页,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
〔3〕《国朝耆献类征初编》第19册,第155~294页,台湾:明文书局印行,1985年。
〔4〕《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13,第877页,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
〔5〕《清干隆高宗实録》卷866,第620~621页。
〔6〕《清史稿》卷《列传110·李侍尧》。
〔7〕《清干隆高宗实録》卷998,第355页。
〔8〕《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09,第827~828页。
〔9〕《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13,第877、882~883页。
〔10〕《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13,第877~880页,干隆四十五年八月。
〔11〕《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13,第882~883页。
〔12〕《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15,第898~899页。
〔13〕《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16,第915~916页。
〔14〕《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17,第927页。
〔15〕《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200,第42、52页。
〔16〕《清史稿》卷十四《本纪十四·高宗五》,中华书局,1977年。
〔17〕李调元:《淡墨録》卷十二,第186~188页,中华书局,1985年。
〔18〕《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46,第364页。
〔19〕《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201,第71页。
〔20〕《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15,第898页。
〔21〕《清史稿》卷337《列传124·杨景素》。
〔22〕《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17,第924、928页,干隆四十五年十月。
〔23〕《清史稿》卷12《本纪十二·高宗三》。据《清史稿·列传·李侍尧》载,李系汉军镶黄旗人,干隆二十年署广州将军,二十一年署两广总督,二十四年实授,二十六年召授户部尚书,二十八年授湖广总督,二十九年调两广总督,三十二年任两广总督,四十二年调任云贵总督,四十五年云南粮储道诉侍尧贪纵营私状,李被夺官,逮诣京师,斩监候。五十二年台湾林爽文乱,侍尧任闽浙总督。五十三年卒,谥恭毅。
〔24〕《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04,第775~776页,干隆四十五年四月。
〔25〕《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07,第817页。
〔26〕《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18,第931~932页,干隆四十五年十一月。
〔27〕《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30,第101~103页。
〔28〕《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17,第930页。
〔29〕《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53,第448页。
〔30〕《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163,第571页。
〔31〕《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205,第130页。
〔32〕《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218,第334页。
〔33〕《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254,第848页。
〔34〕《清干隆高宗实録》卷1261,第987页。